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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书》七八两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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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8 22: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因指看月 于 2020-2-10 10:35 编辑
1. 弟兄们,我现在对明白律法的人说,你们岂不晓得律法管人是在活着的时候吗?

[文意注解]律法是神颁赐给子民,藉以表明神对子民的要求;凡不照律法去行的,就被定罪(加三10),所以这里说“律法管人”。但因着人的肉体软弱,律法有所不能行的(罗八3),故在律法之下的人相当无奈,既无法脱离律法的辖制,也不能成全律法的要求。本节带给信徒(弟兄们)一个得释放的福音:律法管人只在他活着的时候,所以我们只要一死,就什么问题都没有了。

[加尔文注释]保罗在此虽已很简明地、合适地解答了律法被废止的事,但仍有一个困难的问题也可能引起其他许多难题。他在此又更详细地讨论到律法对于我们,是怎样地被废除的。律法在我们尚未归主之前,曾约束着我们,并使我们定罪,但现在律法对我们,已被废去,故律法被废止对于我们是有益的。保罗为不让任何人因此而来咒诅律法,他在此也特别驳斥那些出于肉体的反对论点。保罗又在本段经文中,详细地论到了律法的功用。

1.弟兄们……你们岂不晓得 保罗的主要前提乃是,律法被赐下,为的是要管理活着的人;但人若死了,律法就失去了功用。对于这个论点,保罗接着又加上一个假设,就是说,我们在基督的身子里面,已经向律法死了。有些注释家认为,只要律法还存在,就一直管理着我们。我认为这种看法是含糊不明的,也不能与保罗在后面所提到的命题配合;因此,保罗在此乃是指人的一生,不是指律法是否存在的期限。保罗在此所发的问题,乃是要肯定他的主题。从这问句看来,可知这个原则是人尽皆知的,并不是一种人所不知的新奇看法。

我现在对明白律法的人说 本句应该放在括弧之内,但是仍与保罗的前题配合。他晓得读者们也是认识律法的,所以他们并不会怀疑他在此所讨论的问题。虽然保罗的前题以括弧之内的话,都可以说是指一切的律法,但我却认为应该是指神的律,因这才是他所要讨论的主题。
  如果以为当时的天下几乎都属于罗马国,因此保罗是在讨论罗马的法律,此种看法是很幼稚的。保罗的书信乃是写给犹太信徒以及其他一般普通的人;但他主要还是向犹太人讲话,他所辩论的要点,也是律法被废止的事。他为了要避免被他们认为他是在强词夺理,故特别给他们看到,他所采取的乃是人尽皆知的普遍原则,尤其是对于那些在律法之下长大的人,更是非常熟悉的事。

 楼主| 发表于 2020-2-8 22:2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把约拿弟兄的注解,和加尔文的注解,并列着排版。可以互相参照着读。

加尔文的注解稍微有点繁琐,但其中有不少补充的意思,需要耐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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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2-8 22:4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因指看月 于 2020-2-8 22:45 编辑
2. 就如女人有了丈夫,丈夫还活着,就被律法约束;丈夫若死了,就脱离了丈夫的律法。

[文意注解]这比喻里的“女人”当然是指信徒,但“丈夫”何指,传统的解经家多数认为指“律法”,晚近渐有人以为是指我们的“旧人”。且将此两种说法的理由陈列于后,由读者自行分辨:

(1)指律法的理由:第一,本段经文是以律法和基督作对比,那个新丈夫(别人)既是指基督,那么原来的丈夫当然是指律法;第二,本段经文明指我们所脱离的是律法(6节),因此那个我们所要脱离的丈夫也必是指律法;第三,虽然下文是说我们死了,那个丈夫并没有死,好像前后文不一致;但我们若本着“就我而论,世界已经钉在十字架上;就世界而论,我已经钉在十字架上”(加六14)的原则来看这个比喻,就知道律法虽然没有死,死的乃是我们,但就我们信徒而论,字句的律法已经被钉在十字架上了(西二14)。

(2)指旧人的理由:第一,神原来安排给人的地位是作妻子的地位,但因人堕落了,我们的旧人就僭取了丈夫的地位;第二,神颁赐律法就是为了对付我们的旧人,所以这里所说“丈夫的律法”,亦即旧人的律法;第三,律法并没有死,乃是我们的旧人与基督同钉十字架(罗六6);第四,旧人一死,新人就能脱离旧人的律法,而归于基督。

[加尔文注释]就如女人有了丈夫。保罗在此所用的比喻,为的是要证明我们在律法之下得到了释放的情况;就是说,律法对于我们,已不再有任何管辖之权。保罗本可以用更多其他的方法来证明此点,但因为婚姻的关系正适合他现在所讨论的题目,故只要用这一个比喻已足够建立他的论证,可以不必再用其他证据。可能会使读者觉得困惑之处,乃是保罗所用的比较,并不完全相等。然而我们必须记得,使徒在此为了要避免使用太逆耳的话,不得已加上些微的变化。如果按照比喻的次序来讲,他先提到女人在丈夫死了之后,就脱离了婚姻法的束缚,律法对于我们既有如丈夫对于妻子,因此也已经死了,我们也不再受律法的管辖。然而保罗若是说,律法已经死了,可能会因他的语气刺耳,而激怒犹太人。因为要避免犹太人的愤怒,他反过来说:我们"在律法上"死了。有些学者认为,保罗在此乃是从次要的论点发展到主要的论点;我觉得此种看法也是太勉强。我认为保罗的全部论点如下:一个妇人,按照律法,乃是在丈夫还活着时属于他,因此不能归于别人。然而她的丈夫若是死了,她就从律法之下得了释放,就可以嫁给任何一个她所喜爱的人。这个比喻应用在律法对于我们的关系时,情形如下:

律法是我们的丈夫,在它死去之前,我们一直负着它的轭。律法死了之后,基督就收纳我们;就是祂使我们从律法之下得了释放,并使我们与祂联合。我们与这位从死里复活的基督联合之后,应当单单归于祂、紧紧依靠祂。因为基督从死里复活之后的生命,乃是永活的,所以此后我们将永远不会与祂隔开。

这里所提到的"律法"两字,并不是每次的含意都相同。一次是指婚姻的权利;另一次是指丈夫的权柄,而妻子必须服从;又一次是指摩西的教训。但我们也须记得,保罗在此所提到的摩西的律法,乃是指摩西所颁布的条例。然而他们不能就此以为十条诫命也从此被废除了,因为十诫乃是神自己所教导我们生活的准则与规律,因是神的旨意,也一定是永远坚立的。我们必须特别注意,我们所得的释放,并不是从律法所教导的义之中得了自由;我们乃是从律法严厉的要求,以及因此而来的咒诅之中得了自由。因此,被废止的,并不是律法所规定的善行的准则,所废止的却是与我们在基督所得的自由相反的特性,就是律法要求我们绝对完善的条例。因为我们若没有这个完善,律法就叫我们伏在永死的罪愆之下。保罗在此并不想判定婚姻权利的特性,因此他并不去查究妇人得以从丈夫的管辖之下获得自由的原因是什么。若有人在此寻找这一类的教义,一定会错误百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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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2-8 22:5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因指看月 于 2020-2-9 06:42 编辑
因指看月 发表于 2020-2-8 22:43
[文意注解]这比喻里的“女人”当然是指信徒,但“丈夫”何指,传统的解经家多数认为指“律法”,晚近渐 ...

丈夫到底指什么?我比较赞同加尔文的意见。这里的丈夫和丈夫的律法,两者都指律法。但这里含着一种文意上的委婉。如果直接用丈夫指律法,丈夫死了岂不等于说律法死了。保罗恐怕这样的语气,会引起犹太人的抵触。

第二种意见,如果丈夫是指老我的话,要知道律法是约束老我的。文中的律法岂是约束丈夫的?

这两句含着两层意思,第一句是我们对于律法死了,第二句是说律法对于我们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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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2-9 08:5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因指看月 于 2020-2-9 08:54 编辑
3. 所以丈夫活着,她若归于别人,便叫淫妇;丈夫若死了,她就脱离了丈夫的律法,虽然归于别人,也不是淫妇。

[文意注解]“别人”是指那从死里复活的主(4节);“淫妇”是因破坏了神所定规、配合的(参太十九6~9)。神颁赐律法的目的,原是为了看守、启蒙我们,将我们引到基督那里(加三23~24)。如今,我们既因信得与基督同死、同活(罗六8),就律法而论,我们的旧人已经死了;就我们的新人而论,律法已经“无效、作废”(26节“脱离”的原文字意)了,所以我们不必再守字句的律法,这是合乎神的定规的。
4. 我的弟兄们,这样说来,你们借着基督的身体,在律法上也是死了,叫你们归于别人,就是归于那从死里复活的,叫我们结果子给神。

[文意注解]本节说明了如下几点:第一,当基督为我们成为罪身的形状(罗八3),被钉死在十字架上时,我们的旧人也和同钉、同死(罗六6~9),因此,我们向着律法已经死了(加二19);第二,但基督既已藉着父的荣耀从死里复活(罗六4),我们也必与同活(罗六8;提后二11);第三,现今我们是活的(罗六11),但现在活着的,不再是那个已死的旧“我”(加二20),乃是一个新造的人(林后五17);第四,我们这个活着的新人,已经许配给一个新丈夫,就是基督(林后十一2);第五,我们归给基督的目的,乃是要从基督结出生命的果子,叫父神因此得荣耀(约十五5,8)。

[加尔文注释]借着基督的身体,首先是基督提到了十字架的标准,胜过了罪。要如此行,祂必须先取消那能够约束我们的字据,这字据就是律法,因为当律法有权力的时期,就能使我们欠罪的债。为了这个缘故,我们也称之为罪的权势。然而当基督被钉在十字架上时,祂就取消了这个字据,使我们在祂的身体里面得到拯救。保罗在此又更进一步说:律法的约束已经被毁除了。但这并不是说:我们可以像寡妇一样,在她尚未再醮之前随自己的心意而活;因我们已属于另一个丈夫,已有了约束。我们乃是从律法之下进到基督之下。但保罗为了不要使他的语气显得太刺耳,因此他说:基督将我们从律法之轭下解放出来,是要使我们接枝在祂的身体中,虽然祂自己也曾暂时服在法律之下,可是律法却无权辖制祂。所以,祂若以神圣之约使我们与祂联合,并使我们免去律法的辖制,乃是要使我们与祂成为一体,因此说律法已被废除,就没有什么出奇之处了。

就是归于那从死里复活的。我们已经说过,基督现已取代了律法的地位,因此任何人都不应该以为在祂之外,尚有自己的自由;换句话说,任何人若尚未向自己死,就不能脱离律法的约束。事实上,保罗在此所说的,乃是指基督复活之后永活的生命,所以基督徒当晓得,他们与基督的联合也是永久性的。基督与教会之间的属灵婚礼,保罗在以弗所书六章中描写得更详细。

叫我们结果子归给神。保罗所说的每一段话,末了总是加上一句话来指出他的目的。这里他乃是叫我们不要滥用我们的自由,基督拯救我们脱离律法的轭,并不是使我们有放纵肉欲的借口。基督将自己当作祭物献给神,使我们重生,为的是要我们借此新生命而结出果子来归给神。我们知道,天父所要求于我们的果子,就是圣洁与公义。如果我们作神的仆人,并不因此就减损了我们的自由。当然,如果我们想要享受那在基督里更大的福分,我们今生惟一的责任,就是应当思想怎样使神的名字得更大的荣耀,因基督救赎我们,就是为了这个目的。若不是如此,我们就仍然在律法的辖管之下,并作罪与死的奴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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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2-9 09:03 | 显示全部楼层
5. 因为我们属肉体的时候,那因律法而生的恶欲就在我们肢体中发动,以致结成死亡的果子。
[文意注解]本节与第四节是一个对比,说明从前我们还归属于旧的丈夫时的情形:第一,从前我们是从肉体生的,因此就是肉体(约三6原文),完全属乎肉体(创六3原文);第二,在我们的肉体之中,不只没有良善(罗七18),反而是满了各种的邪情私欲(加五19~21,24);第三,平时,我们的肉体若没有行为,似乎看不出那些邪情私欲,但什么时候肉体一发出行为,什么时候就显出肉体的败坏来(创六12);第四,律法在克制肉体的情欲上,不但毫无功效(西二23),反而会引动肉体的行为,从而就在我们的肢体中显明出恶欲来(参罗十三14下);第五,这样,我们与旧丈夫所结的果子,乃是死亡(创二17;罗六21;八6)。

[加尔文注释]5.因为我们属肉体的时候 保罗再一次借着对比,使我们清楚看到,热心律法的人使信徒服在律法的权势之下,是多么地错谬。只要律法的仪文仍然有权治理着人,同时又没有基督的灵,那么肉体的情欲就不会受到制裁,反倒更是变本加历。所以,惟有基督能使我们从律法之下解放出来,公义的国度才得以建立。同时保罗也提醒我们,当我们从律法之下得了释放之后,我们当有的行为是什么。一个人只要他仍在律法之轭下,就会不断地犯罪,而且他除了死亡之外,不能结出什么果子来。如果律法的束缚只会生出罪来,那么"自由"的束缚,就会生出公义。如果前者是引到死亡,那么后者就是引到永生。然而让我们来看一下保罗自己所讲的话。
保罗描写到我们还在律法之下的时期,为"属肉体的时候"。我们晓得,在律法之下的人只能以他们的耳朵听外来的声音,却不能生出果子来,因为他们心中并没有神的灵。他们一直是在有罪与刚愎的状态之中;直到有一天有更美的救法临到,才能治好他们此种可怜的状态。请注意圣经的话:"属肉体的时候"的意思是他们只有人类本性所有的一切特性,却没有神特赐给祂儿女的恩惠。如果在此种状态中的本性是有罪的,那么我们的灵魂按着本性也是不洁的,因此我们自由意志所能行的,只不过是将属肉体的邪情之剑,刺透我们身体的每一部分。

那因律法所生的恶欲 就是说律法在我们里面所激起的一切邪情私欲,而且还能影响我们的全身。我们的每一部分都在恶欲的束缚之下。假如我们没有内心的导师圣灵,那么律法的工作只会更激动挑旺我们内心的情欲,直到不可收拾的地步。我们应当注意,保罗在此乃是以律法与人类腐败的本性作为比较;因人若被义的制裁限制的时候,他们的恶念与情欲就更发动,且变得更狂妄。保罗在此又指出,只要我们属肉体的情欲仍在律法之下,就会生出死亡的果子来。所以保罗也证明律法的本身是有毁灭性的。凡愿意把自己服在会产生死亡的律法之束缚下的人,就是头等的傻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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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2-9 09:15 | 显示全部楼层
因指看月 发表于 2020-2-9 09:03
[文意注解]本节与第四节是一个对比,说明从前我们还归属于旧的丈夫时的情形:第一,从前我们是从肉体生的 ...

这里比较难理解的,是因律法所生的恶欲,律法怎么会产生恶欲呢?就如人间的法律是制裁犯罪的,怎么反而激发犯罪呢?

我有一个这样的解释,也许不对。我觉得所有的道德约束,最终导致的结果都是伪善。越是强行禁止,反而越禁不住。比如色情这种东西,越禁止越是勾引人的好奇心,结果反而更加激发了恶欲。除非里面的生命改变了,单靠强制来完成律法的要求,实在太难了。所结的都是死亡的果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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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2-9 09:24 | 显示全部楼层
6. 但我们既然在捆我们的律法上死了,现今就脱离了律法,叫我们服事主,要按着心灵的新样,不按着仪文的旧样。
[文意注解]我们既然已经藉死脱离了律法,就不要再受律法的捆绑与管辖(加五1),而去服从那不可拿、不可尝、不可摸等类的规条(西二21)。今天,我们服事主,不是凭着字句,乃是凭着灵(林后三6原文);不是照属肉体的条例,乃是照无穷之生命的大能(来七16);不在乎外面的仪文,乃在乎里面的灵(罗二28~29)。

[加尔文注释]但我们……现今脱离了律法 保罗继续用消极方面的话来阐明他的论点。假使律法的约束,不能制裁肉体,反倒激发我们去犯罪,那么我们就必须设法脱离律法,才能停止犯罪。如果我们从律法之下被解救出来,为的是要使我们事奉神,那么那些以为因此就可以自由去犯罪的看法就极其谬妄了;若有人以为因此而可以放纵我们的情欲,这种看法,就更为荒唐。因此我们当注意,神拯救我们脱离律法,以及从律法而来的严酷的要求和咒诅;祂又将圣灵赐给我们,为的是要叫我们行在祂的道路中。

既然在捆我们的律法上死了 这句话可以作前面的话的诠释;同时,这句话也让我们认清我们是怎样才得到释放的。对于我们,律法已被废止,因此我们已不再受律法的重轭所束缚,也不再被律法的咒诅所压服。

要按着心灵的新样 保罗在此以心灵与仪文作为对比。在我们还没有靠着圣灵,使我们的意志配合神的旨意之前,我们从律法所得的不过是外表的仪文,这仪文事实上只能笼住我们外表的行动,却一点也不能制裁我们狂妄的情欲。保罗指出我们的新样是出于圣灵的,也是超越旧人的;正如仪文被称为旧的,因我们有了圣灵的更新,仪文就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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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2-9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因指看月 于 2020-2-9 11:17 编辑
7. 这样,我们可说什么呢?律法是罪吗?断乎不是!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为罪。非律法说:"不可起贪心",我就不知何为贪心。

[文意注解]上一段经文是说明基督在十字架上为我们信徒所成就的客观事实,目的是要我们断绝遵行律法的观念,但附带地很可能会引起我们的误解,以为律法是恶的,神不应该降律法给的百姓。因此,使徒保罗在本段经文中穿插了几节,使我们对律法有正确的认识:第一,律法的本身绝对不是罪,我们千万不可鄙视旧约的律法,更不可以怪罪神;第二,律法的主要功用是叫人知罪,好塞住镑人的口,叫普世的人都伏在神审判之下(罗三19~20);第三,律法不仅叫人知道什么是罪,并且也叫人知道自己所犯的是什么样的罪(例如贪心)。

[加尔文注释]这样,我们可说什么呢? 有人说:我们必须脱离律法,才能在心灵的新样里事奉神;由此看来,律法的错误乃是勉强我们去犯罪。但此种看法是荒谬的,所以使徒保罗特别在此加以辩正。当他问,律法是罪吗?他的意思乃是:"律法会生出罪来吗?人犯罪可以推委给律法吗?"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为罪。住在我们里面的乃是罪,并不是律法;犯罪的原因,是我们肉体中败坏的欲念。又因律法将神的公义宣布出来,我们才知道什么是罪!没有律法之时,我们仍能判别何为"是",何为"非";但若是没有律法,我们就会因为昏昧之心,而不知道自己的败坏,或是因为自我谄媚,而不自觉自己的腐化。

我就不知何为贪心。这句话乃是保罗对于前面一句所加的解释;他在前面说:我们不认识何为罪,是因我们没有看到自己的欲念。保罗所讨论的只是一种罪,即假冒为善的罪,因为这是一种最容易自我放纵、自我宽容的罪。人类对于判断外表行动的官能,并未完全丧失,因此也就能够判别善恶是非。有时甚至于他们也会不得已而判定奸计恶谋之罪。贪欲的罪却更为隐秘,更为隐含。因此当审判官判决时,并不能判贪欲为罪。保罗不自夸他自己已超脱了贪欲之罪,然而他却能不宽恕自己,他也不因为贪欲潜伏在他心中,而不认其为罪。他以前曾一度被蒙蔽,以为贪欲并不影响他自己的义;但终于因律法指出贪欲为罪,又看到没有一个人能避免贪欲,他才认识自己也是一个罪人。

奥古斯丁说:保罗在此乃是指全部的律法,如果我们能认识清楚,这个看法也是对的。摩西使我们看到,我们当怎样才能避免去损害别人,他又加上了这一条诫命,就是禁止贪欲,即不可贪婪别人的任何东西。摩西在前面几条中禁止人心所能想象的一切邪情私欲;然而我们从容而犯的罪,与我们思想中的欲念,有极大的分别。这末了的一条诫命,神特别禁止我们有任何能使我们犯罪的欲念。我们虽然不易达到此条诫命所要求的,但是神仍盼望我们能够完全。由于这个原因,我才说:保罗的思维在此超出了一切常人所能了解的地步。民法不能刑罚人民心中的意欲;哲学家略进一步,指出人心中的美德与邪恶;然而惟有神的律法才深深地透入人的良心,因良心比人的意志更为隐含,故一般人不认为良心是邪恶的。这个邪恶的贪欲,不但为哲学家所宽恕,甚至于天主教徒也坚持说:重生的人心中的贪欲,不算为罪。然而保罗却说:他乃是从这隐秘的恶性中,找到了罪的根源。因此,凡有贪欲之心的人,都不能推委他们的罪,神若没有赦免他们,他们的贪欲就足以叫他们定罪。我们在此必须判别败坏的欲念与贪欲的不同之处;因为前者是我们所欲的,后者是引诱我们心意的,且会在催逼我们犯罪的刹那,忽然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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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2-9 11:24 | 显示全部楼层
8. 然而罪趁着机会,就借着诫命叫诸般的贪心在我里头发动;因为没有律法,罪是死的。
[文意注解]本章第七节开始,使徒保罗以单数第一人称“我”字,来代表一个信徒,描述其蒙恩得救之后的主观经历。基督已经拯救我们信徒脱离了律法,这是已经成就了的属灵客观事实,有待每一个信徒凭信心将它实化在自己身上。难处就在我们实际的主观经历中,我们不爱主则已,我们一被主的爱摸着,就想要过圣洁的生活,或想要为主作一些事,好讨主的欢心。这样,就不知不觉地要靠肉身成全(加三3);换句话说,也就是把律法重又套在自己身上,竭力遵行律法以讨神喜悦。结果,却又让罪逮着了一个绝佳的机会,在我们的里面发动各样的邪情私欲。原来罪是一个活的、有位格的东西(创四7),平时潜伏在信徒肉身里,我们不太容易感觉其存在,故如同是“死”的,但是一有机会,就会如鱼得水,大肆活动。

[加尔文注释]然而罪趁着机会……叫诸般贪心在我里面发动 所有的恶都是从罪与败坏的肉体所发动的。律法不过是被罪所利用的机会。保罗在此似乎是说:律法激励了我们的贪欲而发生兴奋,甚至于扩展至疯狂的状况。我是说,保罗指出:律法使我们认识了罪的意识;他又似乎是说:"因着律法,我们才看到了在我们里面隐藏的,似乎是不存在的贪欲。"我不否认律法使我肉体中的贪欲发动,但也可以说是律法将贪欲显露出来。保罗自己的情况很可能也是如此。然而我们认为,我所说的律法将罪显露出的看法,更合乎上下文,因为保罗接着说:

因为没有律法,罪是死的 从这句话上,保罗将他的意思完全清楚地表明了出来。他仿佛是说:没有律法时,认识罪的知识是埋没的。这是他以自己为例子而作的一般观察。从文中的译文看来,保罗在本段经文中,似乎是论到他自己;其实显然地,他乃是以一般的前提为出发点,然后以他自己为例子,来讨论这个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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