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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26 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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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生命的条例
尊重生命的条例
昨天我们看到在典章的开头部分,神就已经把奇妙的爱显明出来。在新约里主耶稣把神的律法归纳起来成为两个重点,一个是爱神,一个是爱人。先是爱神,因着爱神的缘故,也就爱神所爱的人,在整个典章里非常明显地反映了这两点。
在接下来的经文里,神启示了他怎样看“死亡”这件事。在后面的好几个条例里,我们都能清楚看到这一点。首先,神明确指出,一切损害神的形像的,必定要死。
“打人以致打死的”(12节)这句话从字面来看就是打死人,但这句话所要表达的并不是伤害了一个人那么简单。我们都知道人是照着神的形像造出来的,而神的形像是不可以被损害的。所以打死了人,就是把神的形像损坏了,你既然损害了神的形像,神也要你受损害。因此在这里神说,杀人的人“必要把他治死”。
除了故意杀人之外,我们注意到在经文里还提到三件必定要死的罪:第一,打父母的;第二,拐带人口的;第三,咒骂父母的。这种严厉的刑罚表明神非常看重正当的人际关系以及家庭关系。
有的人不明白为什么“拐带人口”的必要把他治死?其实就是前面我们说到的那个原则,因为拐卖人口这种行为是在把照着神形像所造的人视为一件商品,是在藐视神的形像,所以必须把他治死。
虽然照世人的看法,“打父母”和“咒骂父母”并不算什么很严重的问题,但在神看来,这是不服神设立的权柄的问题。人在神的面前不接受神的管理,反过来要自己作主,这样的人一定要死。这是典章中提醒我们注意的严肃的事。
如果我们只看到这里,我们就会觉得神好像很喜欢看着人死掉,所以才制定这么多规矩出来,碰这个要死,碰那个也要死。但事实上并不是这样,神一直宣告说他并不喜悦人的死亡,就算是恶人的死亡,神也不喜悦,因为人是照着他形像被造的。
既然神不愿意人死亡,那为什么典章要说得那么严肃呢?神在典章里说得这么严肃,就是要让人认识到,犯罪会带来可怕的结果,一切痛苦和死亡都是人自作自受。但在神本身来说,神并不喜欢这样。
所以,我们看见神作了一个很特别的规定:“人若不是埋伏着杀人,乃是神交在他手中,我就设下一个地方,他可以往那里逃跑。”(13节)圣经在这里没有详细说明是怎么一回事,等到我们读约书亚记的时候,我们就很清楚看见这是说到神给以色列人设立逃城。
神设立逃城的目的,就是给那些不是故意杀人的,可以得到庇护。若有人是意外遇见他的仇敌并杀死他,这个人并不是有预谋地故意埋伏着要杀人,这种情况属于过失杀人,神就为他开一条生路,预备一座逃城。只要这个人逃到那里去,并且在那里一直不出来,就不会有任何人可以伤害他。
我们读到约书亚记的时候,就知道这些逃城很明显是预表基督和他的救恩,因此也就让我们看见神的心意是不愿意人“死亡”,所以神才设立这些逃城,让那些因过失杀人的人可以得到一个保护。
但是,逃城并不是让那些故意杀人的也可以得到保护,因为神绝不以有罪的为无罪,这一点在典章里是说得非常明确的:“人若任意用诡计杀了他的邻舍,就是逃到我的坛那里,也当捉去治死。”(14节)神的律法始终把怜悯与公正结合在一起,神不喜欢人死亡,但也不纵容人犯罪,故意杀人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不可饶恕的。
典章还说到“人若彼此相争,这个用石头或是拳头打那个,尚且不至于死,不过躺卧在床……”(18节)这种情况要把打人者关在监狱中,直到确定受伤的人是否死亡。如果死了,打人者就作为杀人犯处理。如果受伤的人康复了,就处以罚金弥补受伤者的损失。
我们继续往下看,就会看到神的律法里真的是满了恩典和怜悯。按着当时的社会背景,奴隶被视为主人的财产,因此主人对奴隶有生杀大权。在当时来说,主人把一个奴隶打死了,并不算什么大事,可是神的典章就不允许这种事情发生。
典章这样说到:“人若用棍子打奴仆或婢女,立时死在他的手下,他必要受刑。”(20节)虽然主人管教奴仆有时需要责打,但神要求主人保持理性。主人若直接当场将仆人打死,只能被视为故意杀人,要受刑罚。
主人打死奴隶要受什么刑呢?从下文我们可以看见,二十三节那里有一句话说“以命偿命”,人若杀了人,自己也得要赔命。神要让人知道,我们并没有权柄去剥夺另外一个人的生命,即使对方是个奴仆,他也是按着神的形象被造的。
在这条典章里有个例外:“若过一两天才死,就可以不受刑,因为是用钱买的。”若奴仆被打并不是当场死亡,而是过一两天之后才死,说明主人没有故意杀人的意思,他只是在责打仆人时下手重了些。由于主人曾为奴仆支付了一定的价钱,所以如果奴仆在被打后又活了一两天才死,主人就不用面临死刑。
这一条规定可能现今很多弟兄姊妹还是觉得无法接受,但我们不要忘了他们是处在三千五百年前的奴隶社会,在当时的社会来说,这条典章已经是破天荒地尊重了奴仆的人权,把奴仆的生命与主人的生命放在一个平等的位置上,主人若故意打死奴仆,自己也要被治死,以命偿命。
说了这么多,有些弟兄姊妹或许会觉得有点矛盾,杀人的要被治死,那么治死这个人的人,又算不算犯了杀人罪呢?用今天的话来说,警察枪毙罪犯算不算杀人呢?这个问题该怎样去理解?我们要注意,“把他治死”是根据典章的规定,是经过审判官的审判之后才执行的。所以,执行死刑的人并不是在执行人的权柄,乃是执行神的权柄。
而主人对仆人并没有剥夺生命的权柄,因为所有人都是神所造的,只有神才有权夺去人的生命,而人不能随自己的意思去把人打死。因此,圣经说杀人流血就是把地污秽了。难道血会污秽土地么?圣经不是这个意思,不是血会污秽土地,而是杀人的人在那里僭夺了神的权柄,所以在神的眼中是看为污秽的。
这是一个很严肃的问题,叫我们看见生命的权柄在神的手中。这也是为什么基督徒反对堕胎的理由,因为胎儿也是一个生命,使胎儿致死的行为就是杀人。就算是我们的孩子,我们也无权剥夺他的生命,只有神才有权决定胎儿的生死。
从第二十二节开始,我们又看见一大堆典章的内容。这一大堆典章的内容很具体地说出神如何眷顾人,叫我们更深刻地领会到一件事,就是诗篇上有两句话说:“人算什么,你竟顾念他?世人算什么,你竟眷顾他?”(诗8:4)
二十二节讲到怀孕的妇人因遭到攻击而流产的情形,那伤害孕妇的人要支付罚金。没有一点讨价还价的余地,必须照赔。神不仅保护成人,而且也保护未出生的孩子。“若有别害,就要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23-25节)
如果孕妇因此致死,那人就犯了杀人罪,必要以命偿命。这条典章所蕴含的原则是非常清楚的——神设法保护那些最缺乏自我保护能力的人,例如孕妇与胎儿,神看他们的价值跟别人的价值是一样的。
神不只眷顾人,他也引导自己的百姓,让他们也学习如何眷顾别人。所以我们在读这些典章的时候,能够读出两方面的信息:第一是公义的追讨,说出神如何追讨那些不眷顾人的人。第二说出爱的要求,神指明他的要求是怎样的。
例如:“人若打坏了他奴仆或是婢女的一只眼,就要因他的眼放他去得以自由。”(26节)昨天我们说过,奴仆得释放,必须要等到安息年。但现在有一个例外,虽然安息年还没有到,却因为主人伤害了仆人,因着那个伤害便失去了作主人的权利。
神借着这些典章告诉以色列人,虽然他的身份是奴仆,但他还是一个“人”。既然他是一个人,主人就必须顾念他,就必须爱惜他。尽管他的身份是奴仆,但他仍然是照着神的形像被造的。所以作主人的不能把他看为畜类,必须把他看为一个人。这个要求是非常明确的,人若不这么做的话,就失去了作主人的资格。
并不是说你是主人,你的价值就高一点,他是仆人,他的价值就低一点。没有这回事,必须是“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人的价值都是一样的。我们实在感叹,像我们这般堕落的人,为何值得神这样细致地顾念我们呢?难怪诗篇上有话说:“人算什么,你竟顾念他?世人算什么,你竟眷顾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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