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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26 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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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待奴仆的条例
对待奴仆的条例
弟兄姊妹平安!我们的每日读经今天来到了出埃及记二十一章,从第二十一章开始是典章的部分,这部分包括二十一到二十三整整三章的经文。在这三章经文里,神向以色列人说出了他们生活的规范,也就是如何处理人与人之间的问题。
我们前面说过律法分为三个大部分,就是诫命、典章和律例。诫命是上一章所说的那十条,典章就是现在我们要念的这三章,律例就是整本利未记。诫命是整个律法的基础;典章是关于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处理;律例就是人敬拜神的时候所必须遵守的法则,教我们如何处理人和神的关系。
在上一章里,诫命已经传下来了,神的百姓要怎么样开始新的生活呢?按照我们现在的认识来说,当然是先处理好与神之间的关系,然后人按着神的意思来生活。但是,我们看到神传律法的次序并不是这样。诫命一赐下来以后,神立即就告诉他们该怎样生活才是正确的,不这样做就要被定罪。
同时我们也注意到,当神把典章摆出来的时候,头一条就是怎样对待奴仆;然后,第二条是杀了人该怎么办。按照一般的认识来说,杀了人该怎样办是应当放在第一位的,因为杀人罪是刑法里最严重的。可奇怪的是,在神所传下来的典章里,杀人罪并不是摆在最前头,摆在第一位的却是一个释放奴仆的条例。
奴隶制在当时是一种普遍的固有制度,神并没有立即消除它的存在,而是设法减缓它所带来的弊端。在异教国家中,奴隶通常被视为财产而不是人。但在神的律法里,强调奴隶也有按照着神的形象所造之人的尊严,肯定了奴隶的人权,这是我们在读旧约的时候要牢记的。
因此关于释放奴仆的条例是这样说的:“你若买希伯来人作奴仆,他必服事你六年,第七年他可以自由,白白的出去。”(2节)也就是说,以色列人作奴隶只能作六年,他不能一生作奴隶;到第七年,他就可以白白脱离奴隶的身份。
弟兄姊妹,我们先要注意这个条例只适用于希伯来人,也就是亚伯拉罕的后裔,是神所拣选的人。那么,神所拣选的人为什么会卖给人作奴仆?圣经不是说了么,那些仰望神的人,从来就不会缺乏,神的百姓怎么会落到一个地步,要把自己当货物般卖给别人?
但是,在这里确实有一个条例“你若买希伯来人作奴仆”,那个希伯来人为什么卖自己作奴隶?只有一个原因,那就是贫穷。那神的子民为什么会贫穷到需要卖自己的地步?当然,在外邦人来说,贫穷会有很多的原因;但是对希伯来人来说,贫穷只有一个原因,就是因为离弃了神的恩典。
在这之前他们即使是在埃及作奴隶,除了地位上被埃及人欺压以外,他们实际的生活还是自由和丰富的,不然他们也不会动不动就想回埃及。但是现在,有些人到了不得不卖自己的地步,否则就没有办法活下去。在希伯来人来说,落到这般田地只有一个原因,就是犯罪惹了神的震怒,以致神的管教临到他们,所以他们失去了神的祝福,而落到了卖身为奴的地步。
按照神的律法,希伯来人在贫穷的时候,可以卖给同族的以色列人家为奴仆。在当时的奴隶社会来说,你一次卖身为奴,就永远是奴隶。但在神的典章里面,神说希伯来人不能永远作奴隶,因为他是神的子民,是神所赎出来的,就不可永远为奴仆。所以,神很清楚地说:“他必服事你六年,第七年他可以自由,白白的出去。”因为第七年是神的安息年,所有神的百姓都要进入安息里。
那么这个七年是怎么计算的?是根据卖身为奴的那一天算起呢?还是另有计算的方法?我们以后慢慢读下去就会发现,这个七年的算法不是根据买卖的那一天算起,而是根据神赐给以色列人的历法。
神给他们的历法是经过每六年的时间,第七年就是安息年;到了安息年,那个被卖的人就可以自由回家了。如果他是在第五年被卖,他只作两年奴仆就可以自由了;如果他是在第六年被卖,那他只作一年奴仆就够了。到了安息年的时候,希伯来奴仆可以不用付赎价,白白出去作自由人。所以弟兄姊妹,在这里我们看见一件事,神的心意不希望人作奴隶,更不希望人作罪的奴隶。因此,神要拯救他们,释放他们。
我们再往下看的时候,就看见这个条例非常的细致:“他若孤身来就可以孤身去,他若有妻,他的妻就可以同他出去。”(3节)意思就是,他是怎样的来,就照着他来时候的样子释放;倘若他的妻子也被连累成为奴仆,那么他的妻子也同样得到释放,用不着付什么代价。
这个条例还有更细致的内容,刚才提到来的时候是带妻子来的,离开的时候就可以带妻子离开。若他来的时候是孤身的,什么都没有带来,到了主人家里之后,主人给他讨了妻子,圣经说:“他主人若给他妻子,妻子给他生了儿子或女儿,妻子和儿女要归主人,他要独自出去。”(4节)
我们平常读圣经往往只注意看结果而不注意看起因,我们一旦只注意看结果,就会立即感觉这好像很不公平。只能够一个人走,妻子、儿女都要留下归他主人,这算什么事呢?我们甚至会同情那个作奴仆的人。
但是,我们不能忘记事情的起因,因为这个起因是恩典。我们要记得,这个奴仆是孤身来的,主人看见他一个人太孤单,便给他一个女奴做妻子。妻子是主人开恩给他的,没有主人给他的恩典,他怎么会有妻子儿女呢?
现在他是可以自由了,但在他获得自由的同时,他就要离开那个赐恩的主人,当他离开这个赐恩的主人时,恩典就要停止了。换句话说,一但离开赐恩的主人,那么从赐恩的主人那里而来的恩典也就停止了,这是再清楚明白不过的事情,所以没有所谓公平不公平的问题。
事情到了这一步确实有些为难,白白得到的妻子没有了,儿女也没有了,舍不得啊!那么有补救的办法吗?有!那就是继续维持与主人的关系,就可以保持所拥有的恩典。所以作奴仆的若不想失去这一切,可以对他的主人说:“我爱我的主人和我的妻子儿女,不愿意自由出去。”(5节)读到这里,我们发现在冰冷的律法中,出现了一个温暖的“爱”字。
世上没有不愿意自由的人,但是当一个人愿意用他的自由去换取恩典的时候,神是乐意的,只要他办一个手续便可。这个手续也很简单,就是那个奴仆要作第五节的宣告,他作了这样的宣告之后,事情便有了转机。这个转机乃是根据“爱”,因他爱他的主人,也爱他的妻子、儿女,所以不愿意离去,甘愿一直留在主人家里作奴仆。
弟兄姊妹,在跟随主这件事情上,也是同样的原则。许多时候我们会感到这条信仰的路太难走,原因是什么?就是我们只想要恩典,但是我们不愿意要赐恩的主。但事实上,你若不要赐恩的主,就不可能有恩典,因为恩典是从赐恩的主而来的。只要你有赐恩的主,恩典就会源源不断地涌向你。
圣经在这里给我们看见,神给人有选择的权利,你有权利选择自己的前途,你可以选择保留你的自由,但也可以放弃你的自由而继续留在恩典里。神并不勉强人一定要拣选他,这一点神让人自己作决定,神不为人作决定。
当奴仆决定留在主人的家里,要履行一个怎样的手续呢?“他的主人就要带他到审判官那里,又要带他到门前,靠着门框,用锥子穿他的耳朵,他就永远服事主人。”(6节)注意这里提到了“门前”和“门框”,再往外挪一点就可以出去了。
他是已经到了这样的一个地步,只差一步就可以出去了,可是他却不愿意出去,甘心留下。这时候主人就要在门框那里用锥子来穿他的耳朵,把耳朵钉穿了,成为一个记号;一个爱的记号,一个永远服事主人的记号。从那天起,他与主人家的关系,就有了一个新的开始,不是迫于律法,也不是为钱而服事,而是因爱而服事。
上面所提到的条例,是针对男性奴仆的条例;那么对于女性的奴仆要怎么办呢?圣经说:“人若卖女儿作婢女,婢女不可像男仆那样出去。主人选定她归自己,若不喜欢她,就要许她赎身。……主人若选定她给自己的儿子,就当待她如同女儿。”(7-9节)
在当时的社会里,女仆常有机会嫁给主人或他的儿子。神的意思是,如果你娶了她作妻或妾,并且愿意履行丈夫的责任,到了第七年她也不可像男仆那样出去,因为主人兼丈夫对她还有未尽的责任,她可以仍旧留在主人家中,生活上受到照顾。
如果购买女仆的人应许娶她为妾,但又没有做到,或是厌倦了她,就是“用诡诈待她”,违背了自己的承诺,这时“就要许她赎身”,不能将她卖给别人,必须容许她的亲人将她赎回,还她自由。
还有另一种情况,主人购买女仆的初衷可能是想娶她为妾,后来发现她不合自己的心意,就想把她给儿子将来做媳妇,类似中国的童养媳。在这种情况下,她在家中应拥有女儿的地位,要待她像自己的女儿一样,虽然她是女仆,但是她要完全享用主人所有的一切。
倘若主人已经娶了女仆为妾,后来又娶了一位合法的妻子的话,他不可以解除与女仆的婚姻和赡养关系,在她整个的生活里面都不能亏待她,不可把这个女仆当作普通的家奴。倘若做不到这些条件,主人要让她作为自由的女子,马上回到她父亲那里,有权再婚。她的父亲不需归还她的任何赎价。
读了今天的经文,有一件事情我们不能够回避,那就是在这段经文里,我们至少看到神默认了奴隶制,以及纳妾的现象,这可能与我们平时对神的理解不相符。但有一点我们要记住,神在带领希伯来人出埃及的时候,是按照他们原有的本相接纳他们的。
神拯救人的时候,是先接纳人原有的样子,然后才逐步启示他的旨意,引领他们追求更高的理想。因此神在西奈山颁布律法的时候,暂时允许某些习俗和社会习惯继续沿用,例如奴隶制和纳妾,同时又制定典章防止这些习俗被滥用。虽然这些习俗最终是要废弃的,但神有自己的时间表,我们要学会尊重神做事的时间表,不要把我们的意愿强加给神。
另外,通过今天的经文,我们看到了神对他子民的心意。神不轻易放弃一个人,每一个称为神名下的人,神允许他们有一段短暂的时间迷失、堕落、贫乏,但那只能是一段很短的时间,神要把他们拯救出来。
神不希望人永远失去他的恩典,所以他制定了这个释放奴仆的条例。在以往的观念里,我们觉得神的律法是很冰冷的、不讲情面的;感谢神,当你真正了解律法背后的目的时,我们就不得不承认神是满了怜悯,满了恩典。
所以典章一开头就叫我们看见这个,看见严肃的律法里竟然满了神的恩典,我们没有话说,我们只能敬拜他,求他把赐人智慧和启示的灵赏赐给我们,叫我们真知道他。阿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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