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经,公认的全世界最伟大的书籍之一,这么说显得谦虚一点,这也符合耶稣的教导。当然,除去之一两个字也没有什么不妥。
对于基督徒而言,这不是一本普通的书,不是一本人手所写的书,是天启。但不可否认,终究还是借人的手书写的,甚至还借了书写者的脑子。所以这本书是写给当时有需要的人的一本书,或者说一套书。上帝当然知道,今天我们还是需要这本书,但保罗哪里会知道,他写书信,哪里会考虑到2000年后的中国人,他写哥林多书信就是要解决哥林多的问题,仅此而已嘛,起码主要动因是如此。所以今天我们对圣经的理解,往往会出现过度的解读,生搬硬套,脱离时代背景,以至完全地背离了我主爱与自由的精神。
举一个小例子,“丈夫活着的时候,妻子是被约束的;丈夫若死了,妻子就可以自由,随意再嫁,只是要嫁这在主里面的人。”(哥林多前书7:39,和合本)
对于这一节经文所表达的显而易见的意思,几乎是没有异议的。就是基督徒寡妇可以再嫁,但必须嫁给弟兄。倘若我们仔细看这段经文的用词,却又让人难以接受,首先丈夫“死”了,然后妻子就“自由”了,也可以“随意”再嫁了,但是,请注意,“只是”要嫁给主内的人。就好比上帝说,亚当啊,这伊甸园的果子你“都”可以吃,但是“只能”吃这两棵树上的果子。这不是耍流氓吗?上帝当然不会这么说。选择少,禁止多,算什么自由,哪来的自由。寡妇再嫁,只能嫁在主里的人,这个限制条件放在传统基督教国家,肯定是没有什么问题的,也可以称得上是“自由”,“随意”。可是放到中国,简直了。倘若必须嫁在主内的人,就应当除去“自由”和“随意”,就我们国家的基督徒分布、成员性别落差,再婚加上了必须主内的限定条件,几乎就等于说,寡妇自由了,就别再嫁了吧。
所以这节经文,在基督徒比例极低的地方,可以这样理解吗?圣经真的是这么说的吗?我们会不会过度解读了呢?真理本是让人得自由的,这节经文如此说,对于发展中的我们哪里有什么自由?
倘若凭己意,强解圣经,肯定会召至绞杀,笔者也不敢。一不小心就被“自由地”扣上异端的大帽子,遭遇封杀,这就太惨了。所以略去长篇大论,陈述简单事实,读者君们请自由甄别一下。
很多基督徒在查考圣经的时候,都喜欢参考《丁道尔圣经注释》,也常常以此为解经权威,笔者也很赞同。以下是该书给出的解释:基督徒的婚姻,妻子与丈夫一生相属不分离。他若死了,她就可以再结婚。NIV 译作他必须是主里的人,有点过分准确。一般都接纳这句话有这含义,但保罗只是说“要在主里”而已。信徒对婚姻像其他一切事一样,一定要紧记他是基督身上的肢体。
我们看一下New International Version译本的翻译:
A woman is bound to her husband as long as he lives.But if her husband dies, she is free to marry anyone she wishes, but he mustbelong to the Lord.(1 Corinthians 7:39 NIV)和我们的中文译本是一样的。(编者注:可直译为:一个女人只要丈夫活着,她就和丈夫相属。但是如果丈夫死了,她就可以自由的嫁给任何一个她愿意嫁的人,但是这个人必须属于主。)
再看一下King James Version译本的翻译:
The wife is bound by the law as long as her husband liveth; but if her husband be dead, she is at liberty to be married to whom she will; only in the Lord.(1 Corinthians 7:39 KJV)这显然是上面释经书所表达的意思。(编者注:可直译为:妻子按照律法,在丈夫活着的时候与对方相属;但是如果丈夫死了,她有自由嫁给自己想嫁的人;只要在主里。)
所以要么是释经书错解了,要么是NIV存在过分解读的问题。当然在英语世界,这不算什么特别严重的错误,大家约定俗成的接受再嫁还是要在主里等同于再嫁基督徒,这当然是一种最保险的做法,本身也相当的自由、随意,限制条件也算不上什么禁锢。但是放到我们当下所处的环境,再嫁还是要在主里这件事情的难度显然要易于再嫁基督徒。先不说教会本来弟兄很少,这有限的弟兄有多少愿意娶一位寡妇呢。所以这里分明就没有自由、随意,只剩限制禁止了。
有些话是一以贯之,永不更改的,就像十诫。有些则随着时局变迁而变化调整,如耶稣自己特意路过撒玛利亚,却又吩咐门徒撒玛利亚城不要进。看似矛盾,却是因着不同的需要所做的不同要求。
对于保罗时代的哥林多教会而言,那么混乱的社会,寡妇要坚持信仰是不容易的,即便如此,保罗也没有强令只能嫁基督徒或不再嫁,只是给了一个基本原则就是无论如何要守住自己基督徒的身份。我们今日又为何要过度解读呢?又为何明知过度解读而揪着不放呢?
耶稣顾念穷人,顾念妇女,就连行淫的妇人,尚且不定她的罪。难道今天可以不顾环境,不顾现实,定一个再嫁寡妇的罪吗?甚至继续发挥,延伸至普通婚姻,定罪于那些嫁了非基督徒的姊妹。她们若是坚强,自然能守住基督徒的身份;若是软弱,则需要更多的关怀与帮助,着急定罪,有何益处呢?显得自己较之他人更加圣洁吗?真是匪夷所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