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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天大的背叛(R.C.史鲍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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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7 15: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R.C.史鲍尔 R.C. Sproul
译/王一 Yi Wang

威敏斯特小要理问答(Westminster Shorter Catechism)中有这样一个问题:「罪是什么?」提供的答案很简单:「凡不遵守或违背神的律法的,都是罪。」(参小要理第十四问)

让我们一同来查考这个回答中的几个要点。首先,罪被定义为某种缺乏或不足。在中世纪时期,神学家们尝试从缺乏(privatio)或否定(negatio)的措词角度来定义恶或罪。这样,恶或罪就被定义为缺乏与善一致。圣经的确使用很多否定性措词,例如顺服,敬虔,道德等,来强调否定的意味。另外,还有可耻的,敌基督的等等也含有这种意思。

然而,若要对罪有一个完整的了解,我们必须知道罪不仅是对善的否定,或美德的缺失。只用否定用词来定义罪,会使人觉得罪只是差错罢了。但罪所带来的破坏却清楚地说明其力量如此真实,真实到决非差错可以解释的通。改教家们强调罪的积极或活跃的概念,罪是「积极的缺乏」(privatio actuosa),强调了罪的主动性。在要理问答里,罪不仅被定义为缺与善一致,同时它也是一种违背的行为,包含越过或违背某个标准的意思。

为了理解罪的含义,我们不能不顾罪和律法之间的关系。因为正是上帝的律法定义了何为罪。使徒保罗在新约中,特别在罗马书里详尽地阐述了这一论点,在罪和死以及罪和律法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用一个简单的公式来说明:没有罪等于没有死;没有律法等于没有罪。使徒说,哪里没有律法,哪里就没有罪;而哪里没有罪,哪里就没有死。这结论的预设前提就是上帝对罪的审判就是死,并且死早已经侵入到全人类。凡犯罪的灵魂都要死亡。但是没有律法的话,就没有罪了。如果上帝第一个律法没有启示出来,死是无法进入到人类中的。这就是为什么使徒宣称早于上帝藉摩西赐给以色列人的律法,道德律就已经发挥作用了。这个论述的预设乃是,在西奈之约以先,死就已经进入了世界,从亚当到摩西,死已经做了王。这就意味着早于十诫的石版赐给以色列民族很久之前,上帝的道德律已经赐给了整个受造界。

这使人想起康德(Immanuel Kant)的普世道德令式(imperative),就是他称为定言令式(categorical imperative)。定言令式可以在每个有感知能力的位格的良心中找到。因为正是上帝的律法定义了罪的本性,我们就留待面对自己不顺服律法所带来的可怕后果。为能从这律法的惩戒中获救,罪人所需要的是斯托达德(Solomon Stoddard)所称的律法的义。正如罪是遵守律法的缺乏,或对律法的悖逆,对这悖逆唯一的解药就是对律法的顺服。如果我们拥有对上帝律法的顺服,我们就不再处于上帝审判的危险之中了。

斯托达德是爱德华兹(Jonathan Edwards)的外公。在他写的《基督的义》(righteousness of Christ )一书中,有如下的一段对律法之义价值的总结:如果我们拥有律法的义,对我们来说就足够了。如果我们有律法的义,就不会有失败的危险。天使的保障就是他们有律法的义,而这个义也同样可以为我们提供足够安全的保障。如果我们有律法的义,我们就不必承担律法的咒诅。我们就不被律法威胁;我们不会挑起公义的审判;律法就不会定我们的罪;律法也不会反对我们获得救恩。拥有律法之义的灵魂就不再处于律法威胁的范围之内。当律法的要求被满足,律法就在其中找不到过犯。律法只是咒诅那些缺乏完全顺服的灵魂。此外,上帝也有义务将永生赐给那些有律法之义的人。因为根据律法的应许,这样的人是生命的继承者。正如加拉太书三章12节所说,律法宣告了他们可以承受生命:行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着。

唯一能完全满足律法所有要求的义,就是基督的义。只有藉着这义的归算(imputation),这义算给罪人,罪人才能拥有律法的义。我们要知道,基督义的归算在今天受到很大的攻击。如果我们抛弃了基督的义,我们就毫无盼望,因为律法是不许我们和上帝讨价还价的。只要律法还存在,我们就依旧暴露在审判之下,直到我们的罪被律法之义遮盖。我们所能拥有遮盖自己的义,就是从基督主动的顺服而带给我们的义。他自己亲自成全满足了律法的一点一画。他成全了律法,获得从顺服而来的奖赏,而这却是一个代理行为。基督不是为自己做的,乃是为了他的百姓。这才是完整的救恩,归算的义,从律法审判下的拯救,从罪的毁坏中的救赎,这才是基督徒一生成圣的前提,我们愿意抑制那些残留在我们里面的罪,是因为基督曾为我们的罪而受死。


转自:reformedbeginner


发表于 2018-1-8 18:0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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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16 16:1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新造的弟兄 于 2018-1-16 16:23 编辑

阿们!违背神的律法和违背神也同样是罪。【约壹3:4】凡犯罪的,就是违背律法;违背律法,就是罪。

唯一能完全满足律法所有要求的义,就是基督的义。只有藉着这义的归算(imputation),这义算给罪人,罪人才能拥有律法的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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