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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福音书中用香膏抹主的女人是同一个女人还是不同的两个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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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5 18: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对于四福音书中所记用香膏抹主的女人,多数的解经书认为路加七章所记的那个女人,不是马太、马可、约翰所记的那个女人,是另一个女人。
但当我们全面分析四本福音书所记的所有有关情节,就可以清楚的看见是同一个女人。
今与大家分享:
四福音讲的是同一件事:
A、支持的理由——共同之处:
1、             都是在西门的家中;
(马太注重的他是长大麻风的,路加注重的他是法利赛人。如果说是重名,就有点牵强附会了。)
2、             都是在宴席上;
3、             都是女人;
4、             都是用香膏抹主(头上、身上或是脚上);
5、             都是用头发擦(不同女人均是在宴席上用头发擦主的脚,巧合的可能性很小);
6、             都是在逾越节前(路加只是没有记时间);
7、             马太、马可、约翰记有门徒不喜悦,耶稣说是为他安葬之日做的。在路加福音就说西门不悦。可能还有别的人不悦,但未记。
8、             路加7:36、37节没有说时间、地点,7:37节只说是在“那城”。“那城”是“town”也就是“村镇”。伯大尼是“村庄”。村庄和村镇不必太计较。
9、             马太、马可、约翰都讲马利亚香膏抹主的事。而且主耶稣说:“普天之下,无论在什么地方传这福音,也要述说这女人所做的,作个纪念。”作为福音书,路加福音不能不述说这件事。如果路7:36.37不是述说的是这个女人所作的事,那路加福音就没有遵守主的吩咐,没有述说这女人所作的事。圣灵不会这样作的。

B、质疑的理由:
1、路加在时间上似距逾越节较远;
(但路加福音并不是严格按照时间来记载。例:马太6:24节,在路加福音却记载在16:13节。)
2、地点:是在“那城”,而不是“村庄”。
《现代中文译本》译为“当地”——也可以是伯大尼当地。NIV译本译为“town”村镇。
3、路加福音没有人说:“何用这样枉费呢?这香膏可以卖三十多两银子周济穷人。”
若是这样讲,则马太、马可、约翰讲的就应当是不同的两个女人,因为马太、马可未提女人的名字,马太、马可是浇在头上(身上),而约翰是抹在脚上。马太、马可是“几个人”(门徒们)说,而约翰却指出是犹大一个人说。这种解经分明是不对的。
4、四福音是从不同的侧面,讲同一件事,如尽相同就是同一本书了,就不需要四本福音了。
综合、归纳、结论:
四福音是从不同的侧面记述了同一个女人的同一件事情,只是细节不尽相同。(不同的侧面)总体是相同的,但都按主耶稣的话记述了那女人所行的,纪念她爱主的心,让大家效法。

发表于 2016-8-6 03:5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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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9 03:4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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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9 19:12 | 显示全部楼层
灵果 发表于 2016-8-9 03:40
楼主好好再分析一下。
路加记载的一个女人用香膏抹耶稣之后,耶稣与门徒讨论的是关于爱与赦免的轻松话题。 ...

说的对。这两点是主要的区别,具有截然相反的性质,所以不是同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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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8-15 21:0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成为路得 于 2016-8-15 21:11 编辑
灵果 发表于 2016-8-9 03:40
楼主好好再分析一下。
路加记载的一个女人用香膏抹耶稣之后,耶稣与门徒讨论的是关于爱与赦免的轻松话题。 ...

一、宴席上可以有多种话题。不一定仅限于只谈一个话题。就事论事,按情况而定,可以有轻松的,也可以有沉重的。
女人一方面因罪得赦,将爱与泪倾倒在耶稣的脚上,不配的罪人感激之情去亲耶稣的脚。西门却不悦!
对此,主耶稣发表了那一篇赦罪恩典的讲话。

面对同一情景,香膏发出的香气,有的门徒(包括犹大)发表了另类的意见,责怪这个女人。耶稣就又发表了有关安葬、纪念的讲话。

对同一件事,不同层面、背景的人提出不同的见解或意见,主耶稣就按他们不同的意见做不同的回答。这完全是正常的。

所以,用话题不同而判断是两件事,就是“抓芝麻、丢西瓜”;抓枝节否主流了。

二、“圣经都是神所默示的”(提前3:16)正统的纯正信仰相信全部圣经都是神所默示的。不是马太抄了马可的,也不是路加“参照”、“参考”了马可而写的。否则,只一本马可福音就足够了,何需再写三本?是圣灵亲自默示四个人写了四本福音书,从不同的侧面共同见证耶稣是基督,是神的儿子。

例如:有一个人请几位朋友到家中做客。事后,
A 说:他家里那些花真好看;B 说:他家那盆君子兰真美丽;C 说:他家那两盆茉莉花真香;D 说:他家里那只波斯猫真可爱。
我们不能因此就说他们不是到了同一个朋友家里做客。

同样:
马可说“一个女人”,“拿着一玉瓶……香膏,打破玉瓶”,“浇在耶稣的头上”。
马太说是“一个女人”,“拿着一玉瓶……香膏”(没有说打破玉瓶,是直接)“浇在他头上”。
二人都未提马利亚的名字,只说“一个女人”。因为某种原因,还是不提名的好。
约翰没说是谁准备的宴席。但说是“马利亚”“拿着一斤……香膏”(没有说一玉瓶)“抹耶稣的脚”(没说“浇在耶稣的脚上”,更没说“浇在耶稣的头上”。)“又用自己的头发去擦”。(马太、马可都不是这样记的。)
而路加直接明说“有一个女人”原本“是个罪人”。“挨着他的脚哭,泪水湿了耶稣的脚”,“又用自己的头发擦干”,“又用嘴连连亲他的脚,”“把香膏抹(在耶稣的脚)上。”

若是不看主流、不看主干、不看大节、不看原则、而以枝微末节来解经,则结论就是“四本福音书记的是四个不同的女人”了!这明显是错误的。

最主要的原则是:圣灵默示传福音的这四个人都要记这女人所做的、作为纪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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