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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yangguoyun 于 2015-3-29 00:45 编辑
奴仆或婢女是财物,也是人。
读出21的时候我觉得全面的读,才好决定奴仆或婢女被责打所适用的规条。
1、打死:
“打人以致打死的,必要把他治死。”(出21:12)
“人若不是埋伏着杀人,乃是神交在他手中,我就设下一个地方,他可以往那里逃跑。”(出21:13)
“人若任意用诡计杀了他的邻舍,就是逃到我的坛那里,也当捉去把他治死。”(出21:14)
——奴仆或婢女是“人”,故意、过失杀人的规条在此;
2、打残
“「人若打坏了他奴仆或是婢女的一只眼,就要因他的眼放他去得以自由。”(出21:26)
“若打掉了他奴仆或是婢女的一个牙,就要因他的牙放他去得以自由。」”(出21:27)
——弄残了就得给人自由。
3、管教责打
“「人若彼此相争,这个用石头或是拳头打那个,尚且不至于死,不过躺卧在床,”(出21:18)
“若再能起来扶杖而出,那打他的可算无罪;但要将他耽误的工夫用钱赔补,并要将他全然医好。”(出21:19)
“「人若用棍子打奴仆或婢女,立时死在他的手下,他必要受刑。”(出21:20)
“若过一两天才死,就可以不受刑,因为是用钱买的。”(出21:21)
——出21:18-19,不是针对“奴仆或婢女”的,没死、没残,无罪但有责。
针对“打奴仆或婢女”来说呢:1)“立时死”,适用(出21:12-14;2)打残,适用出21:26-27;
3)“若过一两天才死”,不算棒杀“奴仆或婢女”,无罪但有责,但也没法给自由了,也没得医好,只能少个劳力,多出丧葬费,背负虐待仆婢的恶名。
管教责打,要打,儿女都包括哎,奴仆或婢女也只能“同归一例”,不打死、不打残,“不忍用杖打儿子的,是恨恶他;疼爱儿子的,随时管教。”(箴13:24)
“杖打和责备能加增智慧;放纵的儿子使母亲羞愧。”(箴29:15)——要打还得会打,打是个很技术的活呢!
关于“同归一例”:
“耶和华晓谕摩西说:”(利24:13)
“「把那咒诅圣名的人带到营外。叫听见的人都放手在他头上;全会众就要用石头打死他。”(利24:14)
“你要晓谕以色列人说:凡咒诅神的,必担当他的罪。”(利24:15)
“那亵渎耶和华名的,必被治死;全会众总要用石头打死他。不管是寄居的是本地人,他亵渎耶和华名的时候,必被治死。”(利24:16)
“打死人的,必被治死;”(利24:17)
“打死牲畜的,必赔上牲畜,以命偿命。”(利24:18)
“人若使他邻舍的身体有残疾,他怎样行,也要照样向他行:”(利24:19)
“以伤还伤,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他怎样叫人的身体有残疾,也要照样向他行。”(利24:20)
“打死牲畜的,必赔上牲畜;打死人的,必被治死。”(利24:21)
“不管是寄居的是本地人,同归一例。我是耶和华你们的神。」”(利24:22)
“于是,摩西晓谕以色列人,他们就把那咒诅圣名的人带到营外,用石头打死。以色列人就照耶和华所吩咐摩西的行了。”(利2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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