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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要如何理解《出埃及记》里以色列人的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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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27 20: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引用经文 :
和合本出21:20人若用棍子打奴仆或婢女,立时死在他的手下,他必要受刑;
和合本出21:21若过一两天才死,就可以不受刑,因为是用钱买的

疑问是这样的,为什么律法中会这样定义?如果说主人因为用棍子打奴仆或婢女是由于不是故意的,过失才将对方伤得过重从而避免受刑,我还能理解。

可是原文里居然说因为这人是钱买来的?  这该怎么理解呢?

“和合本出21:1 你在百姓面前所要立的典章是这样:”

这典章也是摩西按着上帝的旨意写下的啊? 怎么有这样的观念呢?
发表于 2015-3-27 21:1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看问题要从当时的角度去看。这在你看来也许不合理,但是上帝的道理也要根据时代的不同而有所适应。打个比方:如果你是一个六岁的孩子,上帝是不可能对你讲解高等函数的。
在上帝颁布关于打骂奴隶的律法之前,当时各个民族对战争中失败的一方都是杀死、灭绝。但是上帝出于仁义,除了迦南人实在恶贯满盈必须全部灭绝以外,还是允许犹太人(即以色列人)使用奴隶制,也就是奴役被犹太百姓打败的国家、民族。之所以这样做,不是上帝欢迎虐待奴隶,而是当时的生活条件有限,所以用奴隶制来替代、改变种族清洗这种历史悠久的一贯政策。这恰恰说明上帝的仁慈。
第二方面,当时犹太国中,有一部分失去财产和田地破产者,如果他们不出卖自己的自由,他们的下场可能就是活活饿死,或者被债主虐待致死。债主虐待和杀死欠债者比较仁慈,还是在欠债者自愿的情况下把他变为奴隶比较仁慈呢?是让没有财产田地的人活活饿死好呢,还是允许他们出卖自由成为奴隶比较人道呢?答案是显而易见的。
第三方面,为什么奴隶会遭到虐待?因为有的奴隶不仅不听话,而且反过来伤害、嫉妒、仇恨他们的主人。在你看来不可思议,但就是有些人,看到你富有,他就嫉妒和仇恨。你有别墅我没有,我不会感恩你这个老板给他一份谋生的工作,反而视你为仇人。如果你觉得这不可理解,那是因为你比我单纯善良,认为只要自己对别人好,别人就会感恩。你信基督教,所以你不会理解这个想法;我曾经是单纯善良的人,以为真心能换真心。但是我看了现代社会的一些事例后,觉得凡事要换个角度来看。不能一味地认为这个好,那个坏。
所以公正仁慈的上帝颂布这个律法:不允许奴隶在主人养活他的时候还反对他;但也绝对不允许主人任意虐待奴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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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28 00:01 | 显示全部楼层
1. 翻译上略微有点瑕疵

吕振中本:
21:20 “人若用棍子击打奴仆或使女,以致奴仆死在他手下,他一定必须受刑罚。
21:21 不过他若站得住一两天,他就不必受刑罚,因为那奴仆就等于他的银子。

现代本
21:20 “凡用棍子击打奴隶,无论男奴或女奴,以致奴隶立刻死亡的,必须受罚。
21:21 如果奴隶过一两天才死,主人就不必受罚;他在财产上的损失就是他的惩罚。

2. 律法颁布的时候,还存在奴隶制度。在当时的社会中,奴隶在法律地位上是主人的财物,奴隶几乎没有什么“人”的权利可言。律法条例禁止奴隶主故意伤害奴隶。对于故意杀害奴隶的人,要受到刑罚(有抄本是“死刑”)。奴隶过一两天才死,在律法中属于过失伤害,奴隶的死亡本身对主人来讲是财物上的“损失”。在那章的后面律法条例规定,如果主人打伤了奴隶,奴隶无需赎银就成为自由人,奴隶主因为伤害奴隶造成自己财产的"损失"。所以结合来看,律法保护奴隶的生命权,也不否定奴隶主的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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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28 11:2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自己的一点看法,1威慑奴隶,因为主人有惩罚的权利,平时要和睦,免得真发错遭遇灾难,没人帮助而死。2威慑主人,奴隶犯错不要下狠手。至于你说的是钻法律空子,这个一方面不好操作,谁敢保证一两天后他才死,如果奴隶喊冤自杀,跟你同归于尽呢?另外钻法律空子可以,但是神是看透人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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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28 11:4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含着那种阴险心思的人,在神面前必站立不住的。我怎么觉得这一两天内有一种等待,设想一个受惩罚的奴隶躺着床上,他会想些什么,做些什么,无论他是犯错的或者爱主人的。主人打了奴隶后,无论是应当的还是不应当的。设身处地想想,会有很多可能的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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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29 00:1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yangguoyun 于 2015-3-29 00:45 编辑

奴仆或婢女是财物,也是人。

读出21的时候我觉得全面的读,才好决定奴仆或婢女被责打所适用的规条。

1、打死:

“打人以致打死的,必要把他治死。”(出21:12)
“人若不是埋伏着杀人,乃是神交在他手中,我就设下一个地方,他可以往那里逃跑。”(出21:13)
“人若任意用诡计杀了他的邻舍,就是逃到我的坛那里,也当捉去把他治死。”(出21:14)
——奴仆或婢女是“人”,故意、过失杀人的规条在此;

2、打残

“「人若打坏了他奴仆或是婢女的一只眼,就要因他的眼放他去得以自由。”(出21:26)
“若打掉了他奴仆或是婢女的一个牙,就要因他的牙放他去得以自由。」”(出21:27)
——弄残了就得给人自由。

3、管教责打
“「人若彼此相争,这个用石头或是拳头打那个,尚且不至于死,不过躺卧在床,”(出21:18)
“若再能起来扶杖而出,那打他的可算无罪;但要将他耽误的工夫用钱赔补,并要将他全然医好。”(出21:19)
“「人若用棍子打奴仆或婢女,立时死在他的手下,他必要受刑。”(出21:20)
“若过一两天才死,就可以不受刑,因为是用钱买的。”(出21:21)

——出21:18-19,不是针对“奴仆或婢女”的,没死、没残,无罪但有责。
针对“打奴仆或婢女”来说呢:1)“立时死”,适用(出21:12-14;2)打残,适用出21:26-27;
3)“若过一两天才死”,不算棒杀“奴仆或婢女”,无罪但有责,但也没法给自由了,也没得医好,只能少个劳力,多出丧葬费,背负虐待仆婢的恶名。

管教责打,要打,儿女都包括哎,奴仆或婢女也只能“同归一例”,不打死、不打残,“不忍用杖打儿子的,是恨恶他;疼爱儿子的,随时管教。”(箴13:24)
“杖打和责备能加增智慧;放纵的儿子使母亲羞愧。”(箴29:15)——要打还得会打,打是个很技术的活呢!


关于“同归一例”:


“耶和华晓谕摩西说:”(利24:13)
“「把那咒诅圣名的人带到营外。叫听见的人都放手在他头上;全会众就要用石头打死他。”(利24:14)
“你要晓谕以色列人说:凡咒诅神的,必担当他的罪。”(利24:15)
“那亵渎耶和华名的,必被治死;全会众总要用石头打死他。不管是寄居的是本地人,他亵渎耶和华名的时候,必被治死。”(利24:16)
打死人的,必被治死;”(利24:17)
“打死牲畜的,必赔上牲畜,以命偿命。”(利24:18)
“人若使他邻舍的身体有残疾,他怎样行,也要照样向他行:”(利24:19)
“以伤还伤,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他怎样叫人的身体有残疾,也要照样向他行。”(利24:20)
“打死牲畜的,必赔上牲畜;打死人的,必被治死。”(利24:21)
不管是寄居的是本地人,同归一例。我是耶和华你们的神。」”(利24:22)
“于是,摩西晓谕以色列人,他们就把那咒诅圣名的人带到营外,用石头打死。以色列人就照耶和华所吩咐摩西的行了。”(利2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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