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督的一生,是全然顺服神的一生。这有时也被说成是祂“主动的顺服”。祂“生在律法以下”(加4:4),并且取了律法的奴仆的样式度过全部人生。基督不像别的人(祂藉道成肉身成为这些人的样式),祂不必以死偿付罪的工价。祂是“圣洁、无邪恶、无玷污、远离罪人”(来7:26)因而可以免受违背律法所带来的刑罚。
2.基督本身是无罪的,但祂却被当作罪人一样的对待。在路加关于耶稣受审的记载中,短短一章里就有五次声明耶稣是完全无辜的(路23:4,14,22,41,47)。可祂却被当作罪犯钉死在十字架上。早期教会不仅看到涉身事中的恶人之手,而且看到介入其间的主要是神的手。所以,圣经上说到主之死的时候常用“交给”这样的词(例如:太20:19;26:15;27:2,18,26等等)保罗所说的“神既不爱惜自己的儿子,为我们众人舍了……”(罗8:32),这个“舍了”在原文中与“交给”是同一个词。先知以赛亚对十字架也抱有与此基本相同的观点,即认为是耶和华定意将祂的仆人压伤,使他受痛苦(赛53:10)。基督仿佛一个违背神律法的罪人那样受苦,这经历有时也被说成是神“被动的顺服”;这并不是说在这受苦的过程中祂不肯主动顺服神,而是指祂以愿意接受主的旨意为顺服的形式。
3.这无罪者像罪人般受苦的奥秘,要用神所建立的基督与祂百姓之间的关系来解释。基督道成肉身成为与我们一样的人,因而祂在顺服的―生中、尤其是死在十字架上的时候都可以代表我们,做我们的替罪者。祂在十字架上担当了我们的罪,偿清了我们所欠的债。圣经里有好几个地方格外强调一个“交换”过程的发生,基督所站的是我们的位置,所受的其实是我们当受的审判。而当我们站在神的面前,我们就如同站在基督的位置上;这样,我们所受的就是基督所受的审判。因而也就能在神的面前称义。还有一点使“交换”这个事实更加显著,那就是——耶稣被指控的两项罪名正是人类在伊甸园里所犯的那两项罪行。祂被指控妄想如神一样,亵渎神的位格,即僭妄罪;违背神的圣律,即干犯祂本为施恩而设的权柄(谋反)。由此可见,就连我们救主受指控的形式都表明,祂并非为自己的罪行在该亚法和彼拉多座前受审。事实上,祂是作为罪人的代表及替罪者站在神的审判台前接受“有罪”的判决,所以,在基督里发生了一个“奇妙的交换”。祂变成了祂原本所不是的——一个被定罪的罪犯,为的是叫我们也可以变成我们所不是的——被宣布为义、在神眼前称义的人。正如保罗所指出的那样(他所用的是新约里一些最生动的语言),神使祂这无罪的替我们成为有罪,好叫我们在祂里面成为神的义。祂自愿受到神的咒诅,好救赎我们脱离这咒诅(参看林后5:21;加3:13)。这才是“称义”的真正含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