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qjl在2010-12-11 22:06:00的发言: 我是基督徒,我的工作是从事企业管理。我的性格是比较温和的,但是在对待公司中那些不安分的人又不得不拿出严厉的方式去处理问题(跟他们讲道理是没用的,一定要用处罚手段才行,同时我心里也不好受。),否则其他人也要效仿的。可圣经上又明确写着基督徒要温柔,良善,恩慈,仁爱,并且要爱人如己,要饶恕别人的过错(有一处写着要饶恕“70个7次”)。我真是非常矛盾,不知该怎样做?是否基督徒就不适合做管理工作呢?或者对外邦人和对弟兄姊妹是不一样的吗?
时间关系,只以简单的原则来回答一下,也不引用具体的经文了:
我们来思考三个问题:
1。律法(规则)的存在是不蒙神喜悦的吗?
很显然,答案是:否。你不要忘记,律法(包括以色列民事法)是上帝亲自颁下的,以色列民事法中就有很多处罚的条例。如果你说基督徒不可以有处罚手段,那么首先就是质疑了上帝颁下律法的行为。
我们基督徒在这个世界上,虽然重生了,有圣灵内住,但因着罪性的问题,仍然需要神律法的约束;而外邦人,则要藉着各样的法律与规则来约束人,管理人的权柄是上帝所赐(参罗马书13章),这些原则都是从圣经里可以找到的,我们为何否决这些呢?
结合全本圣经,基督徒爱的观点应该是:饶恕人,遵守律法,处罚罪犯。全本圣经,从来没有任何提及基督徒不可以按相应的规则处罚人的经文。
教会是最讲爱的地方,但是新约教会也是严格执行教会惩戒纪律的地方。爱,绝不是纵容罪恶,放弃公义公平(当然,我们人的公义公平只是相对的)。
2。执行处罚就是不饶恕吗?
错,处罚与饶恕并不是对立的。饶恕的方式之一可能就是明智地使用相关的法律与规章制度对犯错的人作出相应的惩罚。
如果对方得罪的是你,你要饶恕别人,但是,饶恕并不等于放弃惩罚——因为爱一个人是为他的益处着想,堕落之后的人类,如果没有相应的处罚措施,那么,行恶者不知悔改,或者说,因为没有法律法规的约束力,那么,结果就是更加放纵他自己的错误,这样,对那个人毫无益处。
另外不得不提,如果对方得罪的是别人或者违反公司(国家)的规章与法规,你没有权柄代表别人、公司或者国家饶恕,这一点要注意。
3。是否不可以严厉的责备
提多书提到“严严的责备”、“劝戒人,用各等权柄责备人”;提摩太前书提到“责备人,警戒人,劝勉人”,新旧约里,特别是箴言书中讲到责备,所以,责备并不违反基督徒原则,反而是基督徒的本份之一。
使徒保罗曾很严厉地责备别人,施洗约翰骂法利赛人是毒蛇的种类,主耶稣讲法利赛人是假冒伪善、里面却装满了死人的骨头和一切的污秽。。。。如果照你死扣加拉太书5章的经文,岂不是他们都不温和不属灵了吗?
在基督徒伦理问题中,切忌死抓一节经文来解决所有的伦理问题,这样子导致的偏差与错误都将是十分可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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