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
反对者可提出一下反问∶
反问一
∶以上说法,是抽象凭空地论说,没有经验作基础。
回答反
问一∶他们承认一般日常经验不一定有以苦罪为善的境界。但我们却不能否认,人类历史中之,也有不少人(特别是宗教徒)记载他们的过这种境界,
且能身体力行地见证出来。很明显,这些记载是有其一定经验基础,而不是凭空幻想出来的。否则,一切伟大人格之记载都是虚假的了。除非反对者能全部用可靠的
方法解释这些人的经验都是幻想的结果,否则我们不能说其缺乏经验基础的。
反问二
∶这是从主观的灵性经验回答,但不属于客观的感观经验,苦罪是善的观点,并无客观的感观经验基础。
回答反
问二∶何谓主观或客观经验,一个人的灵性经验若能客观地在行为上表现出来让他人经验,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呢?又通过个人感观所经验者,皆个人的,如何说客
观的呢?反问者之问题是不清楚界定何谓主观或客观的。进一步,反问者之自限于感观经验,以之为惟一真实,只是一种自我限制,并不能证明感观经验之外的其他
经验不真实,如欲神感通之境界,并不能证明其不可能。只要这些境界是可能的,苦罪就不能证明是恶的反而是善的存在。
反问三
∶以上之境界性经验,无论如何不是普通的,最低限度对于一个自限于感观经验者是不普通的。对于他们的经验范围来说,苦与罪是切身的感受,所谓以苦罪是善的
说法,不能令他们了解,更不能满足他们所肯定之范围内的理性要求。至此,答辩者与反问者处于不同之人生境界,发觉双方不能真正沟通。于是答辩者不得不落下
来与反问者在同一肯定为真实之范围内讨论,于是进入下一步之论说中。
答案尝试之第二步∶恶是对完美的亏损(回答反问三)
无论如
何,在感观经验世界的范围里,苦与罪是真实地不善的,那么,这些实际之苦罪的存在,是否与全善全能的神属性矛盾呢?神既创造一切,那么苦罪是否他的创造
呢?这问题的回答,关键在奥古斯丁(Augustine)所提出的∶「恶是完美的亏损」,意即谓苦罪作为一种恶,并非一个存有物(being),却是一个存有物被亏损的状态。故此,恶不是被造物,也不是以神为原因,若恶不是存有物,所谓「恶存在」这命题根本不能成立,
故此不能影响神之全善全能性。有关恶是完美的亏损这观点,可以有如下的论证∶
一、对
神是否全能全善的问题,或许仍有争议,但对他的其他属性,如他存在的状况是绝对的、必然的及常恒的这方面,我们都会承认。
二、所
谓苦的东西,如疾病、死亡等状况,是与另一种状况相对而言的,如健康、生存等。所谓罪的东西亦如是,如残忍之与同情,憎恨之与爱护等。故苦罪之存在,是依
于一种相对的状况而来的。
三、由
于是相对的,则痛苦之与快乐,罪恶之与善良,是互相限制的,而其在人生之过程中,由限制就会成一此消彼长的状况。由其此消彼长,则每一或苦或乐之情况出
现,皆不具有常恒性,而是无常性的。
四、由
其无常性看,则显明苦罪的性质是偶然性的,即可有可无的,而非必然性的。
五、苦
罪这种存在状况,为相对、偶然、无常的,正好与神之为绝对、必然及常恒相反。
六、而
两状况之相反,非平等对立之相反,因为绝对之与相对、必然之与偶然、常恒之与无常,有同质之关系,不同快乐之与痛苦之为对立性质。我们可发觉,若将绝对性
加以各方面限制,即成相对性,将必然性加以限制,即成偶然性,将常恒性加以限制,即成无常性。但不可反过来说,因将相对限制,只为更增加其相对,却不能使
之变为绝对。
七、由
此分析,则所谓相对、偶然、无常等,皆为对绝对、必然、常恒性之限制而来的,进一步说,它们是由后者之不完全而来,或谓对后者之亏损、缺陷而来。于是我们
可说,苦罪之存在状况,是对神之存在状况之亏损、亏缺(Privation)。圣经所谓「世人都犯了罪,亏缺了神的荣耀」(罗三23),早已定义罪是一种存有被亏损的状态。如用中国孟子名词,即是一种「陷溺」的状况。
八、存
有被亏损,则不是一种积极的存有物的一种状况,多玛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举一个例子,如盲眼,不是一客观存有物,却是存有物被亏损的状态。由于恶不是存有物,即不具存在地位,因此「恶的存在」这命
题是不成立的。
九、所
谓恶,只是人这存有的陷溺状态,人为什么会有这一种陷溺状态呢?这要从人与神之关系上说,假若人与神之关系密切,则人之生命存在状况,是能分享神那种绝
对、必然与常恒之状况的。但这种关系破裂,则人所分享得的绝对、必然与常恒性就陷溺下来而成相对、偶然及无常性。这是人对神关系亏损之结果。
十、由
是我们可知,苦罪不是积极性的存在状态,而是消极性的由神之绝对、必然及常恒的存在状况之陷溺而来。故苦罪本身并非一个存有物,却是人对神关系之亏损而来
的一个状态。只有存有物是存在的,故此苦罪本身不能被视为存在的,是人存有物被亏损的状态。
不过反
问者可再问,神虽没有创造罪恶,但为什么他容许人可以亏损其与神之关系,而落入苦罪状态之可能呢?由这问题,引出下一步之论说。
答案尝试之第三步∶自由意志的探讨(回答反问四)
我们只
要指出,神之容许人有苦罪之可能,是出于一必须且更大之善意,则这容许并不损及神之全善与全能。
一、人
之亏损其与神的关系这行动,是一自由的行动,非命定的行动。因为若是命定的,则必为外力或本性所牵引,而外力或本性亦必为一罪恶的力量,然前面已辨明,罪
恶并无实体,只为一种关系之亏损,或陷溺,故罪恶本身并无力量。若罪恶能有力量,则须通过实体存有的人,才可以产生力量,那是说罪恶来自人亏损了与神的关
系之后,才能有力。但今人未作此行动,则无罪恶力量可以迫人选择罪的状态。故此人犯罪是出于人自己的自由抉择,亦即是说来自人自由意志的决定。
二、若
人因自由意志之选择而陷溺,则神何以给人这自由意志呢?在此,我们要先界划清楚这自由意志的范围,这自由意志,不同一般对自由的看法,一般所谓自由,是逍
遥自在之意,但这里不是此意思,却是指人与神的自由关系上说,即人能自由选择其与神的关系,人可选择与神之关系密切,也可选择与神之关系破裂。当人选择了
与神关系破裂,人与永恒无限者断了联系,进入隔绝状态。人性的善良潜质不再追求永恒无限的真理,却扭曲为执着于自己,也无穷追逐外物创造偶像。于是各种自
私、贪婪、骄傲等一般所谓罪的情况,才因这扭曲而出现。
三、神
之所以容许人有这选择的自由,因为神创造人,是一爱的实体,使人可以爱他人、爱万物,也爱神,而爱是要以自由为条件的,没有真正的爱是出于被迫的或命定
的。神并不把人创造成机械人或扯线的木偶,以使之被动地和自己发生爱的关系,却把人创造成一自由而又负责任的主体,使其能自愿地和他产生爱的关系,而爱在
此才有真正的基础。同时,道德的善,亦因这自由和责任的条件而得以成立。行善不能被强迫,却必须有自由选择,及行为负上责任。
四、神
创造人,有无限的创造性和美善潜能,须在一过程中实现其潜能均须以自由为条件。而作为自由的实体,必然要时常面对堕落之可能,在这挑战下,人生命之奋斗向
上的意义才能显出,而各种他所赋予人的创造性和潜能才得以发挥。若没有这可能性,则这世界将是一最坏的世界,因这世界将会缺乏了挑战与奋发之可能性,这些
可能性是完美的必要条件。
五、由
于爱与人的潜能和创造性,神给了人自由意志,这是一必须之善,也是一更大之善意。故神之容许人有亏损他之关系之自由,并不损及其全善全能,更显明了他的美
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