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我们不愉快的根由,似乎是由于引我们不安的怀疑:神忿怒这想法,无论如何都与神不配。
??例如,对一些人来说,“忿怒”意指失去自制,是一种若非完全失去也是部分失去理智的“怒发冲冠”。对另一些人,忿怒是老羞成怒,或干脆是坏脾气。人就说,把这些属性冠在神的头上,未免大错特错吧?
??答案是:当然会错,但圣经并没有要求我们这样做。这其中似乎有一些误会,是关乎圣经所用“拟人化”(anthropomorphic)的字眼——即圣经惯用一般描述人的字眼去描述神的心态和性情。圣经如此做,基本原因是神照自己的形像造人,以致人的性情和位格像神更甚于像任何人所认识的东西。但当圣经用拟人化的手法谈论神的时候,含义并不是说,我们这些有罪的被造物所具备的个人特性的有限和缺憾,在我们圣洁的造物者身上,也具备同样的性质。相反,圣经已假定神没有这一切。因此,从圣经的观点来看,神的爱并不致于盲目、冲动、不道德,有如人的爱。同样,圣经中神的忿怒,永不会像人的愤怒那样反复无常、任性、易怒和卑鄙。相反,神的忿怒是对客观、道德上的罪恶作正义的和必要的反应。神只在需要发怒的时候才发怒。虽然少见,但人也有所谓义怒。但神的一切怒气都是公义的。一位又爱良善又爱罪恶的神,会是一位好的神吗?一位不在他的世界中敌挡罪恶的神,他的德性会完美呢?绝不。圣经说到神的忿怒,正是指着这种完美德性所必须有、敌挡罪恶的反应而说的。
??对另外一些人,神的“忿怒”含有残忍之意。或许,他们联想到爱德华滋(Jonathan Edwards)著名的福言讲章,题为《在愤怒的神手中的罪人》(Sinners in the Hands of an Angry God),是神在一七四一年用来复兴新英格兰恩斐特(Enfield)镇那一篇。在这篇讲章中,爱德华滋的主题,是说“未经重生的人被神的手抓住,悬在地狱坑上”。他用一些最生动的火炉作比喻去阐述这主题,使会众感觉到他们现时地位的可怕,也使他下面的结论大有能力:“因此,每一个在基督以外的人,现在要觉醒,逃离将来的忿怒。”任何读过这篇讲章的人,都会同意浸信会一位伟大的神学家史特朗(A..H.Strong)说得对。他说爱德华滋所用的比喻,无论多么清脆玲珑,也不过是比喻而已。即是说,爱德华滋“并不认为地狱是用火和硫磺造的;只不过用火和硫磺来象征一个有罪和受责的良心,如何在不义中与神隔绝。”(参史氏著《系统神学》(Systematic Theology)一书第1035页)但这话并不能完全抵消批评爱德华滋的人所说:神施行的刑罚,竟要用如此字眼来形容,这位神必定是凶恶残暴的猛兽。
??这样说对吗?圣经有两点可证此说不对:
??首先,圣经中神的忿怒常常是合法的——即是说,是审判者秉公行义的怒气。残暴永远是不道德的,但我们在圣经——和爱德华滋的讲章——中所找到明显的先设假定,是每一个经历到神完全的忿怒的人,都是不折不扣罪有应得的。保罗说“神震怒的日子”,也是神“显他公义审判的日子……他必照各人的行为报应各人”(罗2:5等节)。耶稣自己——其实他在这一方面比任何新约人物更有话讲——也说过赏罚乃照着个人应得的比例施报。“仆人知道主人的意思,却不预备,又不顺他的意思行,那仆人必多受责打;惟有那不知道的,作了当受责打的事,必少受责打。因为多给谁,就向谁多取;多托谁,就向谁多要。”(路12:47-48)爱德华滋在上引的讲章中又说,神必“不使你遭受过于严格公平所要求的痛苦”——但却是“严格公平所要求的”,分毫不差。他坚持说,对那些不信而死的人,那痛苦必然是严重的。如果问:悖逆创造者真的配受巨大而严重的刑罚吗?任何一个曾被判有罪的人,都会毫无疑惑地知道,答案是“是”,并且知道:那些良心尚未醒过来思想“罪是多么重”〔套用安瑟伦(Anselm)语〕的人,根本无资格予以置评。
??其次,圣经中神的忿怒是人为自已的选择。在神未加给人地狱的刑罚之前,地狱已是人选择的境地,因人拒绝了神用来照进他内心、引导他到神那里去的亮光。约翰说完“不信(耶稣)的人,罪已经定(审判)了,因为他不信神独生子的名”(约 3:18)之后,就继续解释说:“光来到世间,世人因自己的行为是恶的,不爱光倒爱黑暗,定他们的罪就是在此。”(约 3:19)约翰的话正是他内心所要说的:神对失丧的人决定性的审判,是他们自己给自己的审判,拒绝那在基督里及透过基督临到他们的真光。归根结蒂,神对不信者所采取一切司法的行动,无论在今生或来世,都是要向罪人显明,并使他明白,他的抉择全部的涵义是什么。
??基本的抉择是简单的——要就响应“到我这里来……负我的轭,学我的样式”(太11:28-29)这个呼召;或没有回应。要就“保存”自己的生命,不让耶稣监责,拒绝他全权管辖的要求;或“丧失”生命,舍弃自己,背起十架,成为门徒,让耶稣任意地破碎。耶稣说,前一种情形或可使我们赢得全世界,却对我们毫无益处,因为我们要失去灵魂;但在后者我们会为他失去生命,却会寻得生命(太16:24等节)。
??但失去生命是什么意思呢?耶稣用他自己的一个严肃的比喻——“阴间”(在可9:47和福音书其他十段经文译作“地狱”)——来回答这个问题。那是指到耶路撒冷城外一个焚烧垃圾的山谷;那里的“虫是不死的”(可 9:47),似乎是比喻到人性因着良心的责备而无尽地死亡;“火”是比喻痛苦地自觉到神的不喜悦;“外面的黑暗里”意指人知道不只丧失了神,也丧失了一切的善,以及每一样好像使人生值得活下去的东西;“切齿”乃指自怨自恨。这些东西无疑都可怕得难以形容想象,尽管已被定罪的人,已稍为知道这些东西的本质。但这些刑罚都不是随便加上的;相反,这些都显示了人是如何渐渐进入自己所选择的境况。不信者宁愿依然故我、不需要神、抗拒神、使神与他敌对;他将如愿以偿。除了那些自愿选择如此的人以外,再没有人站在神的忿怒底下。神在忿怒中的行动的本质,就是要给人自己作选择,从一切涵义来看,一分不多,一毫不少。神愿意尊重人的选择到这样的程度,或许使人困扰,甚至可怕,但他的心态显然是无比公义的,和我们所理解的残暴、肆意、不负责任的滥施痛苦,实有天壤之别。
??因此,我们要记得,很多往往是高度象征性的圣经经文,描绘到神是在忿怒和报应中与人敌对的王和审判者,解释这些经文的钥匙,乃在于认识神所做的,不过是批准和确定他所“临到”的人的刑罚而已,而这些刑罚,其实是人因着自己所选择的途径而咎由自取。这在《创世记》第3章,神第一次向人发怒的时候可看出来:亚当已决定在神赶他出乐园之前逃避神、远离神;同样原则,也适用于全本圣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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