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总想问问在2009-10-4 11:04:00的发言:
徒23:1-4
保罗定睛看着公会的人,说:"弟兄们,我在神面前行事为人都是凭着良心,直到今日。" 大祭司亚拿尼亚就吩咐旁边站着的人打他的嘴。 保罗对他说:"你这粉饰的墙。神要打你!你坐堂为的是按律法审问我,你竟违背律法,吩咐人打我吗?"
站在旁边的人说:"你辱骂神的大祭司吗?" 保罗说:"弟兄们,我不晓得他是大祭司。经上记着说:"不可毁谤你百姓的官长。"
这里,保罗明明晓得不可毁谤百姓的官长,
尽管不晓得他是大祭司,
但明明晓得他是坐堂审案的人,是百姓的官长,
竟辱骂了他,
保罗这认错的态度好不好?
这里有一些背景
1.律法提到利未人是只能做祭祀的,以色列的王只能从犹大支派出,而这两个支派的职能是不能混淆的,但是在罗马统治时期,犹太人不可能有自己的王,所以当时祭祀就慢慢起到了管理以色列人的职责
2.按照以色列人的规矩,大祭司只能有一个,但是在耶稣的时代有2个,所以那些所谓的祭祀已经破坏了律法
所以保罗在这里说的话不是单单字面表达的
1.保罗是说,你们先违背的律法,然后还用律法来要求别人,这是不对的做法
2.以色列人现在没有官长,你作为祭祀是只能做祭祀的事情,你不能做百姓的官长的,所以保罗也不算毁谤官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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