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总想问问在2009-10-8 13:51:00的发言:
让对方感受到“罪恶的痛苦和羞耻”,恰恰正是“爱人”的原则,因为至少他还知道自己做的不好。
你认为这不符合“爱人如己”的原则?
神看的是内心,和人的看法不一样,让对方感受到“罪恶的痛苦和羞耻”,『会使他羞愧交加,有如火烧的痛苦』。难免夹带泄愤的个人情绪,动机不一定纯洁,
我们人人都是:就是错了都还要面子,
极少有人会:"使自己羞愧交加,有如火烧的痛苦".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爱人如己”的基本原则.
所以我认为这不符合“爱人如己”的原则.
父啊,赦免他们,因为...........
这句话没有圣经依据。属于世俗理论。
己所不欲勿施与人,充其量只能算是“道德”,不算是神律法中“爱人如己”的精髓。
建议你再去看一看十诫的后六戒。
今天基督徒的“舍己”不是为了泄愤,而是主要求这么做。
我们的心态若是为了泄愤,那就不是“以善胜恶”了,是我们的问题,已经违背了那句经文的本意。
对方能感到羞耻那是神的工作,不是我们的行为能办得到的。这一点你需要清楚。
人能为自己的行为感到羞耻,那是良心在起作用,是神的作为
现代的问题是:人连羞耻之心都没了,也就是说连良知都麻木了
但这节经文本身的意义在于“以善胜恶”,可不是泄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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