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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聚会和非法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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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7 12: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弟兄姐妹们,主内平安!

     我想问问,关于聚会是否合法的问题。

     有弟兄说,不去ZF批准的地方聚会,那么就是非法聚会,是要取缔的。

     有弟兄说,在ZF批准的地方聚会,是违背圣经的,是与世界联合的。

     大家怎么看这个问题?

     很多地方的弟兄姐妹都遇到过类似的事情——在聚会的时候,有 关 部 门,来人,要求停止聚会,说要登 记禁止这样形式的聚会~!

发表于 2009-8-17 12:54 | 显示全部楼层
参见宗教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开展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及其它固定处所。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进行登记。登记办法由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制定。
第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由该场所的管理组织自主管理,其合法权益和该场所内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预。
第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管理制度。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安定、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活动场所不受境外组织和个人的支配。

基督徒又不是法盲和文盲,现在的ZF也不像文化大XX时那么激进了。另外对于ZF的态度请参考罗马书13章。保罗讲这句话的时候罗马的基督徒面临的是钉十字架、绞刑还有跟狮子搏斗......而且当时ZF的代表可是历史上赫赫有名的暴君尼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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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7 13:27 | 显示全部楼层

恩,只要是出于纯正信仰的敬拜,似乎不会沦为非法的地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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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8-17 14:40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么,信仰自由和未经登记不的聚会要怎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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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7 14:50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未经登记的聚会和条例里面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进行登记。的这点准确的说不是同一个意思。你去找个律师咨询一下就明白了。记得以前偶尔看到过,根据国家法律和宗教管理办法还是条例,一般的聚会查经和分享绝对不属于非法的范畴,这个是有法律依据的。除非像轮子那种,那就是非法的了,我想这个还是有本质区别的吧。如果你想要了解更多,希望找从事法律职业的弟兄姊妹或者非弟兄姊妹咨询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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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8-17 14:5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这里聚会就被定义为非法,郁闷啊~![em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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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8-17 15:02 | 显示全部楼层
算了,不说了,让帖子沉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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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7 15:07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jmzhlove在2009-8-17 14:56:00的发言:
我们这里聚会就被定义为非法,郁闷啊~!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

请问是谁定义的,对方有司法机关的文件?有宗教管理局的文件?就是警察抓人不拿着这些东西,都是违法执法的,作为公民是有权利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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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7 19:2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我们信徒要理解这种现象,我不是拍马屁,而是我们的社会非常需要法治,在美国历史上,有过一段很激烈的法律与宗教的争论,很多美国信徒认为不需要法律,其实这是错误的,只有法治才能保证社会秩序,当然,我不否认中国法治存在很多的问题(在这里不论)。

 

法律规定信仰自由,可是这世界上的宗教何止我们基督一教呢?而聚会这个问题看似不大,其实历史上的历次革命计划都是在聚会时完成的(想想北洋军阀时期的兴中会、同盟会就理解了),所以法律不许公民随便聚会是很重要的规定。试想,如果法律允许基督徒随便集会,那么是不是也应该允许其他教派这样做,如此一来,局面岂能不混乱。

 

我觉得,我们基督徒也应该是法律的捍卫者,遵守人间的法律和上帝的道并不冲突,处处与现行法律唱反调,反而让人觉得我们是一群法盲信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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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7 22:55 | 显示全部楼层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1997年10月16日,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的《中国的宗教信仰自由状况》白皮书第3条规定:“按宗教习惯在教徒自己家里进行的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如礼拜、祈祷、讲经、讲道、弥撒、受洗······等,都由宗教组织和教徒自理,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干涉······对基督教徒按照宗教习惯,在自己家里举行以亲友为主参加的祷告、读经等宗教活动(中国基督徒习惯称之为‘家庭聚会’),不要求登记。”所以2005年3月1日实施的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12条对于活动场所只是要求“一般应当”在经登记的宗教场所内举行,并不是都必须在登记的场所举行。由此可见国家法律是鼓励和倡导在登记场所进行一般宗教活动,并没有禁止在非登记的场合从事正常的宗教活动。所以,不能单凭是否在登记场所认定宗教活动是违法还是不违法。

因此,对于是否属于合法的宗教活动,不以是否其活动是否在登记场所进行来认定。因为,只有法律不禁止,合法的宗教在法律不禁止的任何地方都是合法的;而邪教,不论它是在登记的地方还是在没有登记的地方,它都是非法的。

同样道理,《宗教事务条例》第12条对宗教教职人员主持也只是“一般”,并不是所有的活动都要由宗教教职人员主持,否则,我们平常老百姓家庭烧香拜佛求观音菩萨等祭祖及祈祷活动难道都要请个和尚来吗?中国也没有那么多和尚,国家也不鼓励有这么多和尚。

可见国家法律对上述规定的“一般”要求是基于现实的需要和尊重人民群众宗教信仰自由而提出的。那种对一切宗教活动都要在登记场所进行并要求由宗教教职人员来主持的理解是非常错误的,是对我国法律的片面理解。

 本人是基督徒律师,遇到类似问题可以直接和本人联系,联系QQ:308978832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9-8-17 22:57:11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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