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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解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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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2 22: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求解经?

1.马太福音5:32节:凡休妻的,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就是叫她作淫妇了.
如果说是为了淫乱的缘故叫她做淫妇了还能理解,为什么圣经说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就是叫她作淫妇了呢?

2.马太福音8:28节。就有两个被鬼附的人从坟冢里出来迎着他。VS 路加福音8:27节:耶稣上了岸,就有城里一个被鬼附着的人迎面上来。
这里一对比发现,为什么前面是两个被鬼附着的人,后面道路加福音就成了一个被鬼附着的人了,请求解答,谢谢!
发表于 2009-7-12 23:30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红烧萝卜丝在2009-7-12 22:53:00的发言:

请求解经?

1.马太福音5:32节:凡休妻的,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就是叫她作淫妇了.
如果说是为了淫乱的缘故叫她做淫妇了还能理解,为什么圣经说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就是叫她作淫妇了呢?

 

1、这节经文的意思是:如果不是因为她犯了淫乱的罪而休她,那么就是让她作淫妇了;人若娶这被休的妇人,也是犯奸淫了!

 

 

2.马太福音8:28节。就有两个被鬼附的人从坟冢里出来迎着他。VS 路加福音8:27节:耶稣上了岸,就有城里一个被鬼附着的人迎面上来。
这里一对比发现,为什么前面是两个被鬼附着的人,后面道路加福音就成了一个被鬼附着的人了,请求解答,谢谢!

 

马太提到有两个被鬼附的人,而马可和路加只说一个。这种表面上的矛盾记载可能说明实际上是两件不同的事件;又或者马太记录得比较详细,马可和路加只记录二人中的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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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3 10:55 | 显示全部楼层
         
1.马太福音5:32节:凡休妻的,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就是叫她作淫妇了.
           耶稣的观点既与文士当时流行的说法不同,又和申命记二十四1~2所含的许可有别。耶稣认为一个被休的女子如果再嫁,对她本人和其后夫来讲,都算犯奸淫。请注意,这罪名可是毫不犹豫地加在那造成女人再嫁的男人身上,而不是在那女人身上。马太福音十九9还补充说,前夫若再把休了的女人娶回来,也是犯奸淫。这种否认“可以休妻”的坚决态度,其基础是十九3神原本造人的目的,所以,一旦结合,就应永不分离。

  淫乱 porneia 的翻译,该词的本意是“通奸”,不过用的范围更广,也包括婚后发现婚前的不贞。在这里自然指的是女方的奸淫,《传道经》(Eccesiasticus 23:23)和《黑马牧人书》(Hermas, Mandate 4:1.5),都使用了这个字的这个意思112

  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十九9同此)表示一种限定,若没有这条限定,禁令就是绝对的了。再看马可福音十10,路加福音十六18,哥林多前书七10~11等处介绍耶稣论休妻的教训时,都没加这种限定。这一事实使人认为,马太两处所提出的例外是后来给耶稣的绝对理想加上的一条法规,以适应现实世界的严酷现实。但是,正像刚才所议论的,如果淫乱指的是妻子犯奸淫,那么马太的限定句正是道出了当时人们头脑中所想的。新约中其他几处也含有同样的意思,即:淫乱就是发生了新的性结合,因而自动地解除了原来的婚配并取而代之。事实上当时通行的犹太律法(如 Mishnah Yebamoth 2:8,Sotah 5:1)规定,如果发现有婚前的淫乱或奸淫,必须解除婚约(见一19注释)。在旧约时期,无论上述哪种情况,结果必是处死(申二十二20~22),到了罗马统治时期,就执行不下去了。参看哥林多前书六15以下便知道,二人结合之后便永远成为一体的思想是来自创世记二24。所以,妻子犯了奸淫之后将她休弃,只不过是认定旧的婚约由于新的结合而告终结的事实,这本来就是法定的。可是,撕毁一个未受损害的婚约,这种“休妻”是绝对禁止的。所以说,马太那句限定句并未添加什么新的内容,只是在马可福音十9~12耶稣作了似乎不加限定的宣布时,把一个犹太读者认为是天经地义的理解加以明确便是了。要想在一个把休妻视为正常的社会里实现这一绝对的理想,免不了在牧养的工作中会引起严重的问题,造成人们对此过分的敏感。可是,问题回避不了,婚姻不得拆散,“至死才分离”,这是神的旨意,耶稣对神的旨意做出了绝对性的宣布,不严肃对待耶稣的宣布是不行的。

(d) 论起誓(五33~37)

  旧约里,不仅起誓和许愿是被允许的,在某些情况下还是必须的(如:民五19以下)。犹太拉比对不同形式的起誓和许愿所具有的不同效力进行过多次的论述,在米示拏手中就占了不小的篇幅来记载。其实,什么时候才起誓呢?只在一个人的言语不足为信的时候,这等于承认这个人的可信度出了问题。所以,耶稣把有关起誓的整套法规已抛开不提,而提出另一理想来取代它。这段话,表面看来是论起誓,其实根本是论真实,焦点不是在第34a节,而是在第37节(Jeremias, NTT, p.220)。和论休妻一样,对适应形势的那套法规,干脆绕过不谈,而去谈那理想,其结果使那套法规成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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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3 11:05 | 显示全部楼层
          2.马太福音8:28节。就有两个被鬼附的人从坟冢里出来迎着他。VS 路加福音8:27节:耶稣上了岸,就有城里一个被鬼附着的人迎面上来。
       这个有关耶稣在加利利境外赶鬼的事,马太的故事提到有两位被鬼附的人,但马可和路加均提到只有一位。马太的经文比马可(五1~20)和路加(八26~39)的要短得多;他删去故事的一些细节,没有提到被鬼附的人没有穿衣服,神经错乱,以及得医治后的现象,和他志愿跟从耶稣。但马太却把握住故事的重点:耶稣有权柄医治病人,赶出这人身上的鬼。

八28

  加大拉人 原文抄本有三种读法:加大拉人(Gadarenes),格拉森人(Gerasenes)和格吉森人(Gergesenes)。一般译本采用的读法是,马太加大拉人,而马可和路加“格拉森人”。这均位于加利利海东方,为外邦人居住的地方。格拉森离加利利海将近五十公里处,实与故事的情节有点出入(可五13;路八33)。一般学者认为,虽然有些较权威的马可福音抄本读“格拉森人”,但原始读法该是“格吉森人”。格吉森,为今日的柯沙市(Kersa),是濒临加利利海的一城邑。加大拉位于离加利利海将近十公里处。这可能是马太原始的读法;马太有鉴于这城邑离加利利海有段距离,故加上“离他们很远”(八30)来作为说明。

  两个被鬼附的人 马太在写作上喜欢以“二”代替马可的“一”;除了这个例子之外,诸如两个瞎子得医治(九27~31,二十29~34)和两匹驴(二十一1~11)的故事。二在圣经中是见证的数字(民三十五30;申十七6,十九15;约八17)。马太的这种修改正合乎他写作的目的;透过事件或故事的本身见证耶稣弥赛亚的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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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7-13 21:10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感谢各位弟兄的解答,上帝祝福你们!虽然对于第二点的解释还有点不解,但还是有点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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