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全 部 新 舊 約 聖 經 都 是 神 所 默 示 , 在 完 備 救 贖 的 真 理 上 毫 無 謬 誤 , 是 神 聖 言 , 是 基 督 徒 的 信 仰 和 生 活 的 最 高 權 威 與 準 則 ( 提 後 三 : 15-17 ; 帖 前 二 : 12 ; 彼 後 一 : 21 ) 。
2. 只 有 一 位 永 活 真 神 , 創 造 天 地 的 主 , 人 類 的 救 贖 者 , 永 恆 地 以 聖 父 、 聖 子 、 聖 靈 三 個 不 同 的 位 格 存 在 ( 申 六 : 4 ; 賽 四 十 三 : 10,11 ; 太 廿 八 : 19 ; 路 三 : 22 ) 。
3. 耶 穌 基 督 是 三 位 一 體 獨 一 真 神 的 第 二 位 , 是 神 的 兒 子 , 為 父 所 差 , 由 聖 靈 感 孕 , 藉 童 貞 女 馬 利 亞 所 生 ( 太 一 : 23 ; 路 一 : 31,35 ) 主 耶 穌 過 了 一 個 無 罪 的 生 活 ( 來 七 : 26 ; 彼 前 二 : 22 ) , 在 世 廣 行 神 蹟 奇 事 ( 徒 二 : 22 , 十 : 38 ) , 為 擔 當 世 人 的 罪 , 在 十 字 架 上 受 苦 、 受 死 , 被 埋 葬 ( 林 前 十 五 : 3 ) ; 第 三 天 神 叫 祂 從 死 裡 復 活 ( 太 廿 八 : 6 ; 路 廿 四 : 39 ; 林 前 十 五 : 4 ) , 將 祂 升 高 , 坐 在 父 神 的 右 邊 , 成 為 人 類 救 贖 的 根 源 ( 徒 一 : 9 , 11 , 二 : 33 ; 腓 二 :9-11 ; 來 一 :3 ) 〕 。
4. 人 乃 依 照 神 的 形 像 樣 式 被 造 , 全 然 良 善 正 直 , 但 卻 自 願 陷 在 罪 中 , 從 而 帶 來 肉 身 及 靈 性 的 死 亡 , 與 神 分 離 ( 創 一 : 26-27 , 二 : 17 , 三 : 6 ; 羅 五 : 12-19 ) , 人 無 法 靠 自 己 的 能 力 自 我 救 贖 。
5. 人 的 罪 得 赦 免 的 唯 一 方 法 , 是 藉 著 悔 改 和 信 靠 神 兒 子 耶 穌 基 督 的 寶 血 ( 路 廿 四 : 47 ; 約 三 : 3 ; 羅 十 : 13-15 ; 弗 二 : 8 ; 多 二 : 11 ; 三 :5-7 ) 。
6. 召 會 奉 行 兩 項 聖 禮 , 其 一 為 洗 禮 , 我 們 認 定 全 浸 於 水 中 的 方 式 , 象 徵 向 世 界 全 然 死 去 , 與 基 督 一 同 復 活 , 得 新 生 命 ( 太 廿 八 : 19 ; 可 十 六 : 16 ; 徒 十 : 47 , 48 ; 羅 六 : 4 ) 。 但 在 特 殊 情 況 下 , 亦 接 受 以 灑 水 形 式 代 之 ; 其 二 為 聖 餐 禮 , 我 們 認 定 餅 與 酒 或 葡 萄 汁 乃 象 徵 主 耶 穌 基 督 的 身 體 和 寶 血 , 信 徒 一 同 領 受 , 記 念 祂 的 受 死 , 直 等 到 祂 再 來 ( 林 前 十 一 : 23-26 ) 。
7. 眾 聖 徒 應 依 從 聖 父 的 應 許 , 按 照 主 耶 穌 基 督 的 吩 咐 , 一 如 初 期 召 會 , 熱 切 尋 求 聖 靈 與 火 的 施 洗 , 從 而 得 著 屬 靈 的 能 力 , 事 奉 神 , 成 為 祂 的 見 證 , 並 且 善 用 恩 賜 為 主 作 工 ( 路 廿 四 : 49 ; 徒 一 : 4 , 8 ; 林 前 十 二 : 1-31 ) ; 蓋 此 經 歷 實 異 於 藉 聖 靈 重 生 , 且 發 生 於 藉 聖 靈 重 生 其 後 。
8. 聖 靈 施 洗 乃 給 予 所 有 的 信 徒 ; 而 信 徒 受 靈 洗 是 憑 著 起 初 原 有 的 証 據 , 即 聖 靈 賜 給 他 們 口 才 , 說 起 方 言 來 ( 徒 二 : 4 , 十 : 46 , 十 九 : 6 ) ; 唯 是 項 經 歷 , 與 「 說 方 言 的 恩 賜 」 之 使 用 及 目 的 有 別 。
9. 成 聖 乃 離 開 罪 惡 , 委 身 神 的 行 動 。 信 徒 接 納 基 督 的 死 與 復 活 , 憑 著 信 心 及 聖 靈 的 大 能 , 全 然 委 身 , 活 出 聖 潔 的 生 活 ( 羅 六 : 1-11 , 13 ; 八 : 1 , 2 , 13 ; 羅 十 二 : 1-2 ; 加 二 : 20 ; 腓 二 : 12-13 ; 帖 前 五 : 23 ; 來 十 二 : 14 ; 十 三 : 12 ; 彼 前 一 : 5 ) 。
10. 召 會 是 基 督 的 身 體 , 神 藉 著 聖 靈 居 於 其 中 , 從 而 履 行 大 使 命 ( 弗 一 : 22-23 , 二 : 22 ; 來 十 二 : 23 ) , 成 全 神 救 贖 的 計 劃 。
11. 神 呼 召 召 會 , 賦 予 弘 揚 福 音 ( 可 十 六 : 15-20 ) , 施 行 聖 禮 、 宣 傳 聖 道 、 敬 拜 神 ( 約 四 : 23-24 ) , 建 立 召 會 、 牧 養 信 徒 ( 弗 四 : 11-16 ) 等 諸 使 命 。
12. 神 蹟 醫 病 包 含 在 基 督 的 救 贖 之 內 , 疾 病 得 治 乃 信 徒 的 權 利 ( 賽 五 十 三 : 4-5 ; 太 八 : 16-17 ; 雅 五 : 14-16 ) 。
13. 主 再 臨 時 , 在 基 督 裡 睡 了 的 必 然 復 活 , 仍 然 存 活 的 , 必 然 身 體 改 變 。 對 召 會 而 言 , 此 乃 眾 信 徒 渴 求 有 福 的 盼 望 ( 帖 前 四 : 16-17 ; 羅 八 : 23 ; 多 二 : 13 ; 林 前 十 五 : 51-52 ) 。
14. 基 督 再 臨 包 括 了 聖 徒 被 提 , 與 主 一 同 重 臨 大 地 , 一 同 執 掌 王 權 一 千 年 , 以 色 列 全 家 得 救 , 建 立 普 世 和 平 國 度 ( 亞 十 四 : 5 ; 太 廿 四 : 27 , 30 ; 啟 一 : 7 , 十 九 : 11-14 , 廿 : 1-6 ; 結 三 十 七 : 21-22 ; 番 三 : 19-20 ; 羅 十 一 : 26-27 ; 賽 十 一 : 6-9 ; 詩 七 十 二 : 3-8 ; 彌 四 : 3-4 ) 。
15. 罪 人 必 先 復 活 , 按 其 工 作 接 受 審 判 , 名 字 沒 有 被 記 在 生 命 冊 上 的 , 必 受 火 湖 的 永 死 ( 太 廿 五 : 46 ; 可 九 : 43-48 ; 啟 十 九 : 20 , 廿 : 11-15 , 廿 一 : 8 ) 。
16. 新 天 新 地 , 是 神 為 聖 徒 預 備 , 有 形 質 的 永 恆 天 家 , 有 義 居 在 其 中 ( 彼 後 三 : 13 ; 啟 廿 一 ; 廿 二 章 ) 。
以 上 十 六 條 信 綱 , 乃 普 世 神 召 會 的 基 本 信 仰 , 既 與 基 督 教 正 統 信 仰 一 致 , 更 兼 具 五 旬 宗 信 仰 和 神 召 會 精 神 。 理 當 為 香 港 神 召 會 協 會 轄 下 各 屬 堂 的 信 仰 規 模 , 協 會 同 工 更 應 信 守 , 並 傳 揚 推 動 本 宗 優 良 傳 統 及 精 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