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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帮助这位姐妹,她是否能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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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21 22: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认识一位姐妹,31岁,有一男孩子已经2岁。她的日子实在是太苦难的,她不止一次想和我说要离婚,而今她实在受不了,已离家到北京打工去了。
下面说说她的具体情况,愿看到本贴的兄弟姐妹给她提点意见:感谢主的恩典。
她娘家全家都是基督徒,她17岁受洗,17—25岁在献诗班,在教会为小儿班上课事奉达6年之久,曾经非常热心,她自己创办了一所幼儿园。25岁结婚,后一切都变了。

她公婆家,公公和婆婆都是教会里的负责人,她老公却从不去教堂,她老公三个兄弟二个姐妹,只有一个兄弟和一个姐妹是受洗的,其他几个都很爱好赌博,三兄弟包罗她老公二人有吸毒,其中一个戒了十年后又复吸。他丈夫因吸毒、赌博,败掉近20万的家产,现被劳教时间为三年,现已一年。

孩子又小,丈夫又被劳教,毒能不能戒还是个问题!她结婚后才发现丈夫有吸毒,而且还赌博,曾经一夜间骗借来亲戚的钱赌博输掉十几万,更严厉的是,竟然还和网友有婚外情!但是那时候已经不可自拔了,为了这个家,忍耐,温柔,流泪,甚至停了圣餐,含辛茹苦,她曾经给丈夫五年的时间,要他把毒戒掉,结果还是不成。到了如今的地步,在这样雪上加霜的环境下,为了还帐,为了生活,她把幼儿园卖掉……身为教会的负责人的公公和婆婆不仅不帮助她,还逼迫她,骂她。在那名为基督徒的家里,她感受不到爱的温暖,她觉得自己太失败,太软弱了。实在受不了,想带孩子回娘家,但是公婆竟然把孩子夺走了……现在她无所依靠,只有去北京朋友那打工。

她想知道,一直祷求,她知道基督徒是不能离婚的,但是她实在太迷茫,找不到方向……

夜很深!
发表于 2006-3-22 01:06 | 显示全部楼层

断章取义 危害不小

金 燕

哥林多前书6章1-8节记载了保罗批评信徒彼此告状的事。当时的哥林多人非常热衷于打官司,为一点点小事也要打官司,常常是那些有钱有势的人打赢官司,穷人有理要打赢官司,也如登天万难。保罗说:“你们倒是欺压人、亏负人,况且所欺压、所亏负的就是弟兄!”保罗反对信徒当中的有钱人,利用金钱和权势把弟兄告上法庭,曲枉正直,使贫穷的、无权势的弟兄蒙受亏损;保罗也反对信徒为一点小事争讼不休,他说“为什么不情愿吃亏呢”,可见,哥林多信徒并不是为重大的事情打官司,而是为一些彼此相争的事,表现了他们好斗争胜的性情,与基督徒应有的重生的生活不相符,因此保罗说“我说这话是要叫你们羞耻”。保罗为哥林多信徒不肯吃亏、不肯谦让的做法深感痛心。

也许有人会说,那么保罗所说的“教会所轻看的人”,“告在不信主的人面前”是什么意思?“教会所轻看的人”是指那些欺压穷人、不公正执法的人;“告在不信主的人面前”,这句话结合上下文来看,意思说信徒应当在不信的人面前有见证,不要为争名夺利斗个鱼死网破。如果有人抓住保罗的这两句话,认为基督徒不可向未信主的法官告状,不可运用法律武器维护真理,伸张正义,这就严重误会了保罗。试想:不要法律对谁最有利?答案很清楚:对空有基督徒虚名的人最有利,对目无法纪的人最有利,他们就可以更加肆无忌惮地作恶,而不必担心受到处罚。

保罗自己就曾经向非基督徒的罗马皇帝告状。圣经为什么要记载保罗的这段经历呢?如果哥林多前书6章1-8节真是表明保罗教导信徒不可告状,不可告在不信的人手里,那么保罗所做的与所说的就自相矛盾,然而事实并非如此。保罗所反对的是为欺压弟兄、亏负弟兄去告状,以致在世人面前失去见证,而不是一概不许信徒告状,不然他自己就不会上告凯撒。圣经都是神所默示的,岂能是而又非,岂能一个时候说不可以,一个时候又说可以呢?这是不可能的,神不能背乎他自己,在他没有转动的影儿。因此圣经对同一件事的叙述是多次多方的,我们不可以固执地抓住某节经文,片面地强调,而忽视其他经文的有关记载,这样就犯了断章取义的毛病,从而得出错误的结论,对此,一切真正爱神爱真理的人,都要努力加以避免,否则危害不小。

有一位姊妹,常常挨丈夫的打骂,她向教会求助,教会说你要有爱心,要忍耐,这是你的功课。一天,这位姊妹的丈夫竟在疯狂之中掐她的喉咙,不是女儿及时相救,这位姊妹就丧命了。有的弟兄姊妹说,再这样默默忍受下去,早晚会送命的,应该将她的丈夫告上法庭,但是有许多人认为不可这样做,他们说信主的人不可打官司,要情愿吃亏。就这样,这位姊妹每天生活在惊恐之中。她的丈夫知道妻子不会告他,更加胆大妄为,终于有一次,这位姊妹差一点死在丈夫的铁棒之下,幸亏过路人及时把她送往医院,才躲过一死,但头上、脸上、鼻梁上留下了永久的伤痕,这位恶毒的丈夫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教会在这一事件中充当了一个失败的辅导者的角色,之所以失败,是因为断章取义,误解保罗的话。这位姊妹听从了这样的辅导,采取一味无原则的退让做法,助长了恶丈夫的嚣张气焰,使得姊妹差点死在拳头和铁棒之下。

另一种情况是故意断章取义,曲解圣经,为己所用。有那么一种教会负责人,把教会当成自己的摇钱树、家天下,教会财务是自己的亲信,教会堂委是自己的拉拉队。这种所谓的负责人擅长拍上压下,独断专行,违规违法,不肯悔改。他们的恶行败坏了许多人信心,有人要告他们,他们就说,“不可告神的仆人”,“不可告在不信的人手里”。我们能听信这样的说辞吗?不能!圣经不容曲解,圣经不是恶人的保护伞。如此糟蹋神的教会的人,难道是神的仆人吗?不是,他们是罪的奴仆,若再不悔改,必将在罪中灭亡。

法律法规如果不惩戒这样的人,就不能服众,就不能有效地制止犯罪,就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执法的公正。法律是对罪有权势,你若遵纪守法,法律自然对你毫无权柄,如若你违法犯法,你正在法律之下。什么样的借口能救你逃避法律的制裁呢?是圣经的话吗?圣经的话是造就信徒灵命的,是叫人有得救的智慧,岂是为罪人规避法律制裁而制造借口的吗?断乎不是!因此,请不要对圣经断章取义,误导信徒,以致我们的弟兄姊妹受压过重,身、心、灵俱受伤害,同时,这种误导对教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有百害而无一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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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22 01:07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这篇文章对这位姐妹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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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22 08:5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2楼的说法,圣经上的话有一定的时代背景,离不离婚,自己应当清楚,主不会让他的儿女受无缘无故的痛苦,但是仇敌会的,这位姊妹应当清楚该怎样做,我觉得当初发现了,就应该离开,为什么要生小孩,让孩子受痛苦呢?应该要孩子回来,主所恨恶的,我们也要恨恶,主是恨恶罪孽的神。愿主祝福这位姊妹,给她聪明智慧,会办理一切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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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22 10:31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小雨的春天在2006-3-21 22:04:00的发言:
......她老公却从不去教堂,......
这位姊妹当初选择了一个“从不去教堂”的老公,这已经是大错了!
现在他老公没有提出离婚,她如果提出离婚,那就是错上加错了!

这位姊妹要做的,是先把自己的心真正归给主,然后再来求主为自己开出路!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3-22 10:31:21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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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22 11:11 | 显示全部楼层

婚姻本是一个约,应当守约,但是丈夫不信,并且有婚外情,已经破坏了婚姻的这种合一,只这一条,可以离婚。因为并不是每个基督徒的婚姻出自主的手,有好多是人为的,这位姊妹现在一无所有,只有主,这种家庭没有维持下去的必要了,我今天问了一位教会的负责弟兄,他说:除非这位姊妹有主的带领,有大的爱,因为丈夫已经有了淫乱的罪,破坏了合一,约也就不存在了,可以静下心来,祷告求主安排另外的婚姻,因为她年轻,不过难处很大。现在家庭里她什么都没有了,在家里没有任何的安慰,这种痛苦若不靠着主,没人可以担当。现在当从这个痛苦里出来,因为一切都过去了,求主开出路。靠主喜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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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22 11:12 | 显示全部楼层
愿主祝福这位姊妹,愿她得着从神而来的帮助和安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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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22 14:2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5楼:我认为这个姊妹是可以提出离婚的。

6楼说得对,约已经被撕毁,这位姊妹可以开始她新的生活。

主的爱不是狭隘的,不是仅仅让门徒受苦的,而是栽植和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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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22 15:19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小雨的春天在2006-3-21 22:04:00的发言:
......竟然还和网友有婚外情!......
“婚外情”不等于“婚外性行为”吧?如果没有婚外性行为,能说已经背了婚约吗?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3-22 15:20:29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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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22 16:17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完后真的是感触很深,我同样身为女同胞,坚持同意她们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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