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看到主内姊妹有缺乏时,我就把当纳给神的十一奉献款用纸包上并写上需要帮助的姊妹的名字,然后投到奉献箱里,我这样做算不算是奉献给神?我不直接给人手里为的是不求人来纪念我的好处,也为了让接受的人没有负担,只感谢神不用感谢人。 我们教会讲台上最近讲道说:象我这样做给了人的就不算奉献给神,就没有守十一奉献,神不会纪念;无论写给谁的钱,只要投到奉献箱里的就要归给神家。我好疑惑,到底该怎样做才算奉献给神?(需要帮助的姊妹实在是缺乏,我又没有能力再另外拿钱帮助她)。请主内弟兄姊妹帮助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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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应该将十一奉献送入教会的库中,由教会统一管理,如果每个弟兄姊妹都象楼主一样,教会财务岂不乱套?如果有感动要帮助某位肢体,当然只能十一以外,尽自己的能力帮助,如果实在没有能力,就为他祷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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