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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peizhix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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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要义(蒙恩版)加尔文著 全译本 连载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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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12-22 18:1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peizhixue 于 2025-12-22 19:05 编辑

20.
首先,让我们探究一下:此等惩罚是否违背神圣公义?

如果人的本性全然该受谴责,我们就知道,那些没有蒙受主的恩典之人,等待他们的将是毁灭。

然而他们灭亡乃因自身罪孽,而非上帝不公的憎恨。

也没有任何余地来争辩,为什么他们不能像其他人一样得到神恩的帮助,获得救赎。

既然这是对不虔不义之徒因其过犯所施加的惩罚——致使他们家族历代蒙受神恩匮乏——谁又能指控上帝在这最公义的报应中有所不公?
但有人会反驳:主明明宣告父亲的罪罚不应转嫁于子孙。

请注意这里讨论的是什么。

以色列人长期遭受无数灾祸的侵扰后,开始引用这句谚语:“父亲吃了酸葡萄,儿子的牙酸倒了”;以此暗示:他们的祖先曾犯下罪孽,而惩罚却降临在这些本应义无反顾的无辜者身上——这更多源于上帝不可平息的愤怒,而非公正的严厉。

先知宣告:事实并非如此,他们受罚实因自身过犯,因邪恶父亲的不义而惩罚一个正直的儿子是与神的正义不相容的。

在目前审议的刑罚制裁中也找不到这一点。

因为如果我们正在讨论的“天谴”应验了,当上帝从不虔诚者的家族中撤回恩典、真理之光及其他救赎手段时,那些被上帝遗弃、心眼昏昧的孩子步其父辈后尘,这现象本身就恰恰证明他们正因父母之罪承受着诅咒。

但他们承受尘世苦难乃至最终永恒灭亡的惩罚,乃源于上帝公义的审判——并非因他人之罪,而是因其自身不义。

21.
另一方面,上帝应许将祂的怜悯延续到千代;这句话也经常出现在圣经中,并被写入与教会的庄严圣约中:“我必作你的神,也作你后裔的神”。

所罗门以此为喻,说“义人的子孙必蒙福”, 这不仅是宗教教养的效果(其重要性不容小觑),更因立约所应许的祝福——上帝的恩典必永存于虔敬之家的后裔中。

这对虔诚的人来说是一种特殊的安慰,但对不虔诚的人来说却是一种巨大的恐惧;因为如果即使在死后,对正义和邪恶的记忆对上帝仍有如此大的影响,以至于一个人的诅咒和另一个人的祝福都会波及子孙后代,那么它就会更多地留在行为者本人身上。

现在,即使不虔诚者的后代有时变得更好,而虔诚者的后代却退化了,这也不构成对我们论点的反驳;因为立法者从未打算在此类情况下确立某种不可改变的规则,以免损害其自身的自由选择。

对义人的安慰与对罪人的震慑而言,只需确信宣告并非徒然无效——尽管它并不总是被执行——便已足够。

正如少数恶人所受的现世惩罚,既昭示神对罪恶的震怒,亦预示了审判终有一天会降临到所有罪人身上——尽管许多人甚至在生命的最后一刻都逍遥法外;

同样地,当主为父之故向子显明慈爱与恩典,以此祝福为例证时,便彰显了祂对敬拜者恒久不变的眷顾; 而当祂在任何个案中追讨父亲的罪孽于儿子身上时,便昭示了所有弃民因自身过犯必将承受的审判;此节经文的核心旨意,正是要彰显这审判的必然性。

祂还简要启示了慈爱的浩瀚——祂的恩典绵延至千代,而祂的刑罚却仅限于四代。

第三条诫命:不可妄称耶和华你神的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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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12-22 18:1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peizhixue 于 2025-12-22 19:05 编辑

22.
此诫命之终极旨意,乃是要求我们以不可侵犯之圣洁持守耶和华之名的尊严。

故此诫命之精髓在于:我们不可通过轻慢或亵渎之用语玷污此名。

此禁令必然蕴含着诫命:我们当以虔敬之心审慎对待圣名。

因此,我们应该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言语,使我们在思考或谈论上帝及其奥秘时,不带任何亵渎之意,而应保持最大的清醒和敬畏;在默想祂的作为时,不形成任何亵渎祂的观点。

我认为,我们当谨守三项准则:其一,无论思想或言语,皆应彰显祂的卓越,契合圣名的崇高,并彰显祂的威严。
其次,不可妄用祂的圣言与可敬奥秘来满足野心、贪婪或娱乐之欲;因其中铭刻着祂圣名的尊荣,就应该永远受到我们的敬重和珍视。

最后,我们不可像某些可悲的世人惯常所为,通过诽谤或贬损玷污神的作为;而是每当提及祂的作为之时,我们都应该赞颂祂的智慧、公义和良善。

这便是“尊崇”上帝之名。

在其他任何情况下,上帝之名都会因虚荣和罪恶的滥用而受到侵犯,因为这超越其唯一被神圣化之正当用途的界限;尽管不会产生其他后果,但圣名被剥夺了尊严,并逐渐变得被轻视。

若在任何场合轻率不当地援引神名已是罪过,那么将其用于邪恶用途则更为可憎——正如那些将其屈从于招魂术的迷信、可怖的诅咒、非法的驱魔仪式及其他亵渎咒语之人所为。

但这一命令主要考虑的是宣誓,因为宣誓是滥用神名的最可恶的例子;这样做是为了让我们对各种亵渎神名的行为都怀有更深的憎恶。

这条诫命是关于对上帝的崇拜和对祂名字的敬畏,而不是关于人与人之间应该遵守的公正;理由如下:若此诫命涉及民事义务,则后续诫命(第二块法版中谴责的伪证与诬告)便属多余——因后者所伤及的正是社会公德。

此外,律法的划分也需要这样做;因为如前所述,上帝并没有无缘无故地将律法分为两块法版。

由此我们得出结论:此诫命旨在维护上帝的正义要求,守护其圣名的尊严,而非教导人与人之间应尽的义务。

23.
首先,我们必须阐明何为宣誓。

宣誓就是请上帝作证,以证实我们所做的任何声明的真实性。
因为那些包含着对上帝的明显责难的誓言,是根本不配被称为誓言的。

当这种宣誓仪式正确施行时,实为一种敬拜上帝的行为,圣经多处经文皆可佐证:例如以赛亚预言亚述人和埃及人将被召唤参与与以色列的盟约时, 他说:“他们必说迦南的语言,向万军之耶和华起誓。”

这里的 “向耶和华起誓 ”是指宗教信仰的宣告。

同样,当他论及神的国度扩张时,他预言:“地上自称有福的,必指着信实的神为自己祝福;地上起誓的,必向着信实的神起誓。”

耶利米说:“他们若殷勤学习我百姓的作为,指着我的名起誓说:‘耶和华活着!’正如他们教导我的百姓指着巴力起誓那样,他们就必在我百姓中建立起来。”
当我们祈求耶和华的名为我们作证时,便可称自己向主表明信仰。

因为我们承认祂就是真理本身,是永恒不变的;我们称祂不仅是超越万有的真理见证者,而且是真理的唯一捍卫者,祂能使隐藏的事物显露出来,总之,祂是所有心灵的察验者。

因为当人的见证缺乏时,我们就会求助于上帝的见证;尤其当需证实良心深处隐秘之事时更是如此。

正因如此,主对那些以假神起誓之人极其愤怒,并将此类誓言视为背离祂的明证: “你的子民背弃了我,竟以非神之物起誓。”

上帝直接在惩罚的威胁中宣告了这种罪行的骇人听闻、罪大恶极:“那些敬拜耶和华指着祂起誓, 却又指着米勒公起誓的,我必斩尽杀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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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12-22 18:1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peizhixue 于 2025-12-22 19:04 编辑

24.
既然我们知道主的旨意是要我们在起誓时敬畏祂的名,那么我们就更应该谨慎,以免起誓非但没有敬畏之意,反而亵渎或轻慢了神的名。

以主的名义作伪证,是对主的极大侮辱;在律法中,这被称为“亵渎”。

当主的真理被剥夺时,祂还剩下什么呢?祂就不再是神了。

而当神被当作谎言的帮凶与认可者时,祂肯定就失去了真理。

因此,约书亚想让亚干承认真相,他说:“我儿,我劝你将荣耀归于以色列的上帝耶和华。”
这意味着,如果以上帝的名义作伪证,上帝就会受到极大的羞辱。

这也并不奇怪,因为在这种以上帝之名作伪证的情况,就相当于,我们竭尽所能地将神的圣名打上虚假的烙印。

这种表达方式在犹太人中是惯例,每当有人被要求宣誓时都会使用,正如在约翰福音中法利赛人呼唤上帝作见证的类似方式可以看出。

圣经中使用的宣誓形式给了我们这方面的警示:“耶和华活着”、“神如此行,更要如此行在我身上”、“我呼唤神为我的心作见证”。
这些誓言都暗示着:我们不能只要求上帝为我们的话作见证,而不要求祂在我们作伪证时对我们进行报复。

25.
当上帝之名被用于真实但毫无必要的誓言时,就变得廉价而普通。因为这也是妄称神名。

因此,不做伪证是不够的;除非同时敬畏地记住,允许宣誓并不是为了我们的喜好或任性,而是出于必要;因此,那些在非必要场合滥用宣誓之人,便逾越了其合法用途的界限。

现在,唯有服务于宗教信仰或慈善之事方可称作必要。

在当今时代,这种罪行已经发展到了非常严重的地步;而且更加令人无法容忍的是,由于这种罪行的频繁发生,更已经被世人视其为寻常;然而,在上帝的审判台前,这并不是什么轻微的冒犯,妄称神名是重罪!

世人于琐碎谈话中肆意亵渎神名,却不以为咎,只因这狂妄之恶行长期逍遥法外。

但神圣诫命依然有效,惩戒依然坚定,未来之日必将见证其预言的实现——那些妄称神名者终将承受特别惩罚。

这条戒律还以另一种方式遭到违反:如果我们在宣誓中以神的仆人取代神自身,便是公然亵渎之罪;因我们借此将本应归属于神的荣耀转给了他们。

上帝以特别诫命要求我们奉祂的名起誓,又以特别禁令禁止我们奉任何假神起誓,这绝非无故。
使徒明确印证此理,他指出:“世人奉比自己更尊者起誓,但上帝因为没有比祂的荣耀更大的,所以祂指着自己起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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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12-22 18:1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peizhixue 于 2025-12-22 19:04 编辑

26.
再洗礼派不满足于对誓言的这种限制,他们毫无例外地谴责所有誓言;因为基督的禁令是普遍性的: “我对你们说,凡事不可起誓。你们的话,是, 就说是;不是,就说不是;若再多说,就是出于那恶者。”

但此种解释方式,实将基督与父神对立起来,仿佛他降世是为了废除父神的诫命。

在律法中,永恒的上帝不仅允许宣誓作为合法之事——这本足以证明其正当性——更在必要时明令要求宣誓。
而基督宣称“他与父原为一”, “他行事完全遵行父的旨意”,“他的教导并非出于自己”等等。
那么问题来了: 难道他们要使神自相矛盾——既禁止又谴责我们行为中那些祂先前认可并吩咐的事?

不过,由于基督的话有一定的难度,让我们花点时间来研究一下。

在这里,如果我们不注意基督的意图,不注意他所论述的主题,我们就永远无法抵达真理。

他的意图不是要放松或限制律法,而是将其还原至真实本义,而这个意义已经被文士和法利赛人的谬误注释严重扭曲了。

如果我们牢记这一点,我们就不会认为基督谴责所有的誓言,而只是谴责那些违反律法准则的誓言。

当时民众似乎只避讳伪证,却不知律法不仅禁止伪证,更禁止一切虚妄多余的誓言。

因此,我们的主,这位无误的律法阐释者,警示众人,不仅作伪证是有罪的,甚至“发誓”也是有罪的。
何种“发誓”?他的意思当然是“妄发誓言”、“发妄誓”。

但对于律法所认可的誓言,主基督却不加任何反对。

他们自以为在提出一个极具说服力的论点,当他们极力坚持使用该介词时;然而该介词所指的并非“发誓”一词,而是随后所附的各种誓言形式。

因该谴责的谬误部分在于:他们假定以天地起誓时,并未涉及上帝之名。

故主在指出他们的主要过犯后,继而摧毁他们所有诡辩,使他们不可妄想通过隐去上帝之名、改以天地为证便能逃脱惩罚。

顺带一提,须知人即使未明言上帝之名,也是在间接指着祂起誓——例如指着生命之光、所食之饼、受洗之礼,或任何承蒙神恩所赐的福分起誓。

基督在这里禁止他们指天、指地、指耶路撒冷起誓,也不是为了纠正迷信,就像有些人错误地想象的那样;而是为了驳斥那些诡辩之徒的狡黠,这些人以为愚昧地使用间接誓言并无罪过,好像他们没有亵渎上帝的圣名,然而,上帝的圣名是刻在祂所有的恩惠上的。

但是,如果用凡人、死人或天使来代替上帝,情况就不同了;如拜偶像之邦,谄媚者竟发明可憎的“以君王性命或灵魂起誓”之法,因这类对受造物的神化,实则遮蔽并贬损了独一真神的荣光。

但是,当我们只是想借上帝圣名佐证主张时,尽管是以间接的方式,但所有这些轻浮的誓言都冒犯了上帝的威严。

基督通过禁止宣誓,剥夺了这种放纵行为的一切虚妄借口。

雅各在使用我所引用的基督的语言时,也是针对这一点;因为这种妄言在世界上一直很盛行,尽管它是对上帝之名的亵渎。

倘若你将这个介词完全归于宣誓的实质,仿佛所有誓言无一例外皆属非法,那么紧随其后的解释——“不可指着天,也不可指着地”等措辞——又当作何解?这显然是为驳斥犹太人那些狡辩之辞而设的言辞,他们竟将此类狡辩视为自己犯罪的借口。

27.
因此,对于有正确判断力的人来说,主在这段经文中只是谴责那些被律法禁止的誓言,这一点已不再有疑问。

因为即使是主基督,在他的生活中展示了他所灌输的完美的榜样,在必要的场合也毫不犹豫地使用誓言;他的门徒们,我们毫不怀疑,在所有事情上都服从他们的师尊,也效仿了同样的榜样。

谁敢断言,如果所有的誓言都被禁止,保罗还会发誓呢?但在必要的场合,他就会毫不犹豫地发誓,有时甚至附带诅咒。

然而争议尚未平息;因为有些人认为,只有公开宣誓才不在禁止之列;比如我们在地方官的要求下宣誓、君主缔约时惯用的誓言、臣民效忠君主时的誓言、军人入伍的宣誓,以及其他类似情形。

他们也将保罗为维护福音尊严所立之誓归入此类,因使徒们履行职权时并非私人事务,而是上帝的公职人员。

诚然,我承认此类誓言最为稳妥,因其获得圣经最强有力的见证支持。

在疑难案件中,法官须令证人宣誓作证,证人亦须以誓言作答;
使徒指出,人与人之间的争论就是通过这种方法来解决的。此方法使双方行为皆具充分正当性。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古代异教徒虽对公开庄严的誓言极为敬重,却认为日常交往中的普通誓言毫无价值——因他们以为此类誓言不被神的威严所垂顾。

然而,若谴责那些出于必要、以清醒、正直和敬畏之心所立的私人誓言,则过于危险,因其既符合理性,亦得圣经范例支持。

如果私人在重要和严肃的事件中求助于上帝作为仲裁者是合法的,那么求助于上帝作为见证者就更应该是允许的了。

若你的兄弟指控你背信弃义,你竭力自辩,他却无论如何不肯信服。

当你的声誉因他顽固的恶意而受威胁时,你完全可以无愧于心地诉诸上帝的审判,祈求祂在适当之时昭示你的清白。

如果严格审视措辞,那么请上帝作证远比请祂作审判者更为省事。

因此我不见有何理由断言此类上诉于神的行为不合法。

此类先例不胜枚举。

如果说亚伯拉罕和以撒对亚比米勒的宣誓是以公共身份进行的,那么雅各和拉班肯定是私人身份,但他们还是通过相互宣誓来确认他们之间的盟约。

波阿斯是私人,他以同样的方式确认了与路得的婚约。
俄巴底亚是一个普通人,一个正直的人,一个敬畏耶和华的人,他用誓言宣告了他想让以利亚相信的事实。

由此可见, 没有比这更好的准则了:我们应当审慎使用誓言,不可轻率草率、妄为轻浮,而应在真正必要时使用,例如为维护主的荣耀,或促进我们弟兄的造就——这正是律法这条诫命的目的所在。

第四条诫命:“要记念安息日,守为圣日。你要劳碌六日,作你一切的工;但第七日是耶和华你神的安息日,在这日不可作任何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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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12-22 18:4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peizhixue 于 2025-12-22 19:04 编辑

28.
这条诫命的终极要义在于:我们既已死于自己的情感和行为,就应当默想天国,并在默想中淬炼自己遵守天国的制度。

但是,由于它具有与其他诫命不同的独特方面,因此需要稍作不同的阐释。

教父们经常称它为影子诫命,因为它包含了对日子的外在遵守,而在基督降临时,这象征体系已然废止了。

此说确有道理,但仅触及事物的表面。

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寻求阐释,并考虑三个原因——我认为这条诫命正是建立于此。

天上的立法者设立第七日安息,旨在借此向以色列民预表属灵的安息:信徒当停止自己的劳作,好让上帝在他们里面动工。

其次,祂的目的是要有一个固定的日子,在这一天,他们可以聚集在一起聆听律法和举行仪式,或者至少可以专门用来默想上帝的作为;通过这种回想,他们可以得到虔诚的锻炼。

第三,祂认为应该给仆人和受他人管辖的人一天的休息时间,使他们可以从劳动中得到一些减免。

29.
然而经文多处明示,这属灵安息的预表才是安息日的核心宗旨。

因主对其他诫命的遵守要求,鲜有如此严苛。当先知预示宗教彻底沦丧时,他哀叹安息日遭玷污、践踏、抛弃与亵渎;仿佛此诫若被忽视,便再无其他敬拜之道。

另一方面,祂又以显要之词盛赞了对安息日的遵守。

因此,在一切的神谕中,信徒们非常推崇安息日的启示。

尼希米记载利未人在庄严集会中的宣告: “你曾借摩西之手,向我们的祖先昭示你神圣的安息日,并颁布诫命、律例与典章。”
由此可见,它在律法中的所有诫命中享有超乎寻常的崇高地位。

摩西与以西结对此作出了精妙的阐释,彰显了此奥秘的尊贵。

在《出埃及记》中,我们读到如下内容:
“你们务要守我的安息日,因为这是我与你们世世代代之间的记号,使你们知道我是耶和华,是使你们成圣的。所以你们要守安息日,因为这是你们圣洁的日子。以色列人要守安息日,世世代代永远遵守,作为永约。这是我与以色列人之间的记号,直到永远”。

以西结对此有更详尽的阐述,其核心要义在于:安息日是一个记号,以色列人可以藉此知道是上帝使他们分别为圣。
倘若我们的成圣本质在于克己自制,那么外在记号与内在实质之间便存在着天然的对应关系。

我们必须全然安息,让神在我们里面运行;必须退去己意,交出己心,弃绝一切属血气的私欲;简言之,必须停止一切凭己意的努力,好叫神在我们里面运行,使我们得以在祂里面享受安息——正如使徒所教导的。

30.
犹太人以七日中的一日来象征这种永恒的止息;主亲自以身作则,为使此律更虔诚地遵守而特别强调。

因为一个人知道他是在效法他的造物主,这本身便是推动行动的巨大动力。

如果有人想知道“七”这个数字的含义,那么很有可能,因为在圣经中,“七”是表示完美的数字,所以在这里被用来表示永恒。

摩西在叙述“耶和华歇了祂的工”的那日,同时结束了对昼夜更替的记述,这一情况也印证了此说。

关于这个数字,我们还可提出另一合理推测——上帝意在表明,安息日唯有在末日降临方能终结。

因为在这一天,我们开始了蒙福的安息,在此安息日里,我们每天都有新的进步。

但因我们仍在与肉体持续争战,故此安息必待以赛亚预言应验方得圆满:“那时,从一个新月到另一个新月,从一个安息日到另一个安息日,凡属血肉的,都要来我面前跪拜,这是耶和华说的。”
也就是说,当上帝成为“万有的主宰”时,安息日才会完成圆满。

因此,主在第七日向子民勾勒的,正是末日安息日将臻至的完美境界。借由终生持续默想安息日的真谛,他们得以不断向这完美境界迈进。

31.
如果有人不同意这种对数字的观察,且认为过于考究而反对此论,我并不反对将其理解得更为简单:主设立特定之日,为使律法管教下的子民持续默想属灵的安息; 祂指定第七日,要么是因为祂预见到这一天就足够了,要么是因为通过祂自己的榜样,祂可以更好地唤醒人们;或者至少让他们意识到安息日的唯一目的是促进他们与造物主保持一致。

我们接受哪种解释不那么重要,只要我们持守其中主要显明的奥秘,即:从我们自身的劳作中得享永恒的安息。

先知们常以此警醒犹太人,免得他们以为仅停止体力劳动便尽了本分。

除了已经引用过的段落,我们还可以在以赛亚书中找到以下内容:
“你若在安息日止住自己的脚步,在那日不做自己的私事;以主的安息日为喜乐,尊主之日为荣;不让自己凭私欲行事去寻求享乐、妄自说话;那时,你必以耶和华为喜乐。”

但毫无疑问,它所包含的一切礼仪性内容都因主基督的到来而废除了。

因为祂是真理,在祂面前,所有的象征都消失了;祂是本体,在祂显现时,所有的影子都弃绝了。

我说,祂才是安息日的真正实现。

“我们借着洗礼与祂同埋,便与祂同植于祂死的形像,为要与祂一同复活,得以在新的生命中行走。”

故使徒在别处说:“安息日是将来之事的影子,但实体是基督”,即真理的真实本体,他在该段经文中已作精妙阐释。

这真理并不限于一天之内,而是贯穿我们生命的整个过程,直至我们全然地向自我死去,被神的生命充满。

因此,基督徒应该完全避免迷信地遵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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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12-22 18:4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peizhixue 于 2025-12-22 19:03 编辑

32.
然而后两项原因不应归入古时预表之列,因其适用于所有时代——尽管安息日已被废除,但我们仍然习惯于:(1)在固定日子聚集听道、掰开圣餐饼、进行公共祷告;(2)允许仆人和工人们免去他们的劳动。

主在吩咐安息日时,对这两方面都有所考虑,这一点不容置疑。
其一已由犹太人的实践充分印证。
其二则见于摩西在《申命记》中的明示:“使你的男仆女仆得以歇息,如同你自己一样。要记念你在埃及地作过奴仆。”

另见《出埃及记》记载:“使你的牛和驴得以歇息,使你婢女的儿子和寄居的也都得享安息。”

谁能否认这两点对我们与对犹太人同样重要?

上帝的话语要求我们举行教会聚会;根据我们的日常经验,我们很清楚我们是多么需要这些聚会。

除非有指定的日子,否则怎么能举行聚会呢?
按使徒指示,我们中间“凡事都要规规矩矩地按次序行”。若废此规制,非但无法维持秩序体面,教会更将面临即刻动荡毁灭的危局。

但如果我们与主为犹太人设立安息日的目的一样,是为了缓解同样的需要,那就不要说这与我们无关。

因为我们最仁慈、最宽容的天父,要照顾我们的需要,丝毫不逊于对犹太人的眷顾。

但是,也许有人会问,为什么我们不在每一天都聚会,从而消除所有的日子区别呢?

我衷心希望这样做;真正的属灵智慧很值得每天分配一些时间给它;但若众人的软弱无法承受每日聚会,而仁爱的规则又不允许我们要求他们更多,那么,我们为什么不遵行上帝旨意所设立的规条呢?

33.
在这一点上,我不得不说得更多一些,因为在当今时代,一些不安分的灵魂在主日的问题上引起了嘈杂的争论。

他们抱怨基督徒沾染了犹太教的气息,因为他们保留了对日期的任何遵守。

但我的回答是,我们不是按照犹太教的原则来遵守主日的;因为在这方面,我们与犹太人的差别非常大。

我们并非以严苛的仪式感来庆祝它——仿佛它象征着某种属灵奥秘——而仅仅将其视为维护教会秩序的必要手段。

但他们却辩称:保罗教导说,基督徒不应在遵守这一仪式时受到判定,因为它是未来事物的影子。

因此,他担心自己在加拉太人中间“徒劳无功”,因为他们仍然“谨守日子”。
在《罗马书》中,他断言“在信仰上软弱”的人“尊一日为大”。

但除了这些不安分的狂热分子之外,谁不明白使徒的用意呢?
因为他们不是为了政治和教会秩序而遵守安息日;而是把它作为属灵事物的影子保留下来时,他们就犯了遮蔽基督的荣耀和福音之光的罪。

因此,他们不从事体力劳动,并不是因为这些工作会分散他们对圣经的研习和神圣的默想,而是出于迷信观念,妄图借停工来表达对安息日所象征之奥秘的敬畏。

使徒极力反对这种荒谬的日子区别,而不是反对那种促进基督教会和平的正当差异。
在保罗建立的教会中,安息日正是为此目的而保留的。
他要求哥林多人同样在安息日为耶路撒冷的弟兄们募捐。

如果迷信是令人恐惧的对象,那么犹太人的圣日比基督徒现在遵守的主日更危险。

如今,为铲除迷信,犹太人守圣日之举已被废止;为维护基督教会中的庄重、秩序与和平,有必要为同样的用途指定另一天。

34.
然而,初期教会的基督徒并非没有充分的理由用我们所说的“主日”来取代安息日。

因为主的复活乃是古时安息日所预表之真正安息的终结与圆满,那么终结了影子的安息日,也就告诫基督徒不可执着于遵守影子般的仪式。

然而,我并不如此强调七这个数字,以至于要教会一成不变地遵循它;我也不会谴责那些以其他庄严日子为聚会日的教会,只要他们远离迷信。

只要这些日子仅用于遵守纪律和维持良好秩序,就符合这个要求。

让我们如此总结全篇:正如真理曾以象征形式传给犹太人,如今它已毫无隐喻地赐予我们——首先,为使我们在整个生命历程中默想永恒的安息,脱离自身劳碌,让主借圣灵在我们里面运行; 其次,使人得以在闲暇时勤勉地私下默想上帝的作为,同时遵守教会为听道、施行圣礼及公共祈祷所设立的正当秩序;第三,使我们不至于欺压下属、仆人。

由此,历代假先知散播的犹太教谬论尽皆破灭——他们曾误导民众,宣称此诫命仅废除礼仪部分(即他们所称的守安息日规定),而道德部分(即每七日守一日)依然有效。

但这只是在蔑视犹太人的同时改变了日子,而他们对日子的神圣性仍保持着同样的看法;因为根据这一原则,人们仍会赋予特定的日子同样的神秘含义,而这些含义以前在犹太人中是存在的。

事实上,我们可以看到这种观点所带来的是些什么好处:
因为那些坚持这种观点的人,在粗鄙、肉体和迷信地遵守安息日方面远远超过了犹太人;因此,我们在以赛亚书中看到的责备,在当今时代同样适用于他们,就像先知在他的时代所责备的那些人一样。

但是,最需要铭记的是这一基本原则:即为了避免宗教在我们中间衰落或消亡,神圣的聚会应该勤勉地举行,我们应该运用那些适宜的外在手段来维护对上帝的敬拜。

第五条诫命:“当孝敬父母,使你的日子在耶和华你神所赐之地上得以长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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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12-22 18:4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peizhixue 于 2025-12-22 19:02 编辑

35.
这条戒律的目的是,既然上帝希望维护祂所设立的秩序,那么祂所确定的尊卑等级就应该得到不可侵犯的维护。

故其要义在于:我们应当敬重上帝所立的掌权者,向其献上尊荣、顺服与感恩。
由此引申出禁止以轻慢、顽固或忘恩负义贬损其尊严的禁令。

因圣经中“尊荣”一词含义广泛;正如使徒指示“治理有方的长老,当受加倍的尊荣”,此处不仅指他们有权得到敬重,更包含其事奉所应得的报酬。

然而,这条要求顺服上级的诫命,与人性中追求高位的强烈欲望极度相悖,因此,这条戒律提出了一种最自然而然、最和蔼可亲、最不具侵犯性的上级作为榜样范例,借此更容易使我们的心灵变得温和、软化,并使我们养成臣服的习惯。

主通过这种最容易承受的顺服,逐步使我们习惯于一切正当的服从;因为所有顺服的本质都是一样的。

因为对于那些被神赋予高位的人,只要是为了维护这种高位的权力所必需的,祂都会将自己的权威传达给他们。

“天父”、‘上帝’、“主”这些尊号如此卓然地归于祂,以致每当我们听闻其中任何一个称谓,心灵便不由自主地被祂的威严所震撼。

因此,凡蒙此尊号者,皆蒙祂荣光的照耀,使其在各自位分上彰显尊荣。

故我们当在父亲身上辨识神性印记——他承袭神性尊号绝非毫无道理。

君王或我们领主的尊荣,也享有与上帝相似的荣耀。

36.
故当确信上帝在此确立了普世行为准则:凡经其任命掌权者,我们皆应尽敬重、顺服、感恩之责,并竭力提供一切力所能及的服侍。

至于他们是否配得此等尊荣,皆无关紧要。

因为无论其品性如何,他们得以居于此位,皆因神圣天意的安排,最高立法者也正是因为这一地位而命令人们尊敬他们。

上帝特别诫命我们敬重生养我们的父母——这本是自然法则应教导我们的。

因为那些蔑视或悖逆父母权威的人不是人,而是怪物。

因此,主命令将所有不孝顺父母的人处死,因为他们无视父母的养育之恩,实已丧失享受天光的资格。

律法的各种附录都证明了我们的看法是正确的,即这里所说的尊荣包括敬重、顺服和感恩。

主首先通过诅咒父母者必被处死的诫命来确立敬畏原则;因为在这种情况下,祂惩罚的是蔑视之罪。
当祂宣告对悖逆叛逆之子处以死刑时,便印证了第二点。
第三种说法得到了基督的支持,他说:“神吩咐人说:‘要孝敬父母’。你们却说:‘无论何人对父母说,我应该给你们的,已经作了献给神的礼物,他就可以不孝敬父母。’这样,你们就因着自己的传统,使上帝的诫命毫无效力了。”

每当保罗提到这条诫命时,都将其解释为要求顺服。

37.
为彰显其重要性,此诫命附带应许,更显明此顺服在神眼中何等蒙悦纳。

保罗以“这是带着应许的第一条诫命”之语唤醒我们疏忽的警醒。

因为在第一条诫命中已经给出的应许并不局限于某一条诫命,而是扩展到了整个律法。

现在,对这一应许的真正解释是:主特别向以色列人宣告了祂所应许赐给他们为业之地。

因此,如果拥有那块土地是神恩惠的凭据,那么,如果主的旨意是通过赐予长寿来彰显祂的恩惠,以延长人们享受祂所赐福分的时光,我们就不应该感到奇怪了。

故其真意在于:当孝敬父母,使你得以长寿享用这地,此地将成为我恩典的明证。

然而,既然全地皆为信徒所蒙福,我们就理当把今生列为我们从上帝那里得到的祝福之一。

故此,这个应许同样也属于我们,因为现世生命的延续为我们提供了神恩的证明。

将长寿的应许加入,不是因为它本身就是一种福分;而是因为对虔诚的人来说,长寿通常是神恩的标志。

因此,若孝顺父母的儿女未及成年便离世——此乃常见之事——主仍会如期完成祂的应许,其精准程度恰似将百亩田地赐予仅被许诺一亩之人。

其精髓在于:我们应当认识到,长寿作为上帝的恩赐被应许于我们;但它之所以成为恩典,仅在于它是上帝眷顾的明证——而上帝在仆人离世时,以更丰盛、更实质的方式彰显并确证了这份眷顾。

38.
此外,当主应许赐福于那些以应有敬意孝敬父母的儿女时,同时也暗示着某种咒诅悬于所有悖逆顽固之人的头上。

为确保诅咒不致落空,祂在律法中宣告此类人当受死刑,并命令执行这一惩罚。

若其逃脱此刑,上帝自会以其他方式惩戒。

我们目睹无数此类人死于战乱或私怨纷争;另有人遭受非同寻常的苦难;几乎所有案例都印证了此诅咒的真实性。

但是,如果有人到了极度衰老的年龄,被剥夺了神的祝福,他们就只能在今生的苦难中煎熬,在来世遭受更大的惩罚;因此,他们根本不能分享许诺给孝顺子女的祝福。

但必须顺便指出的是,我们受命服从他们,只是“在主里”;这一点从前文奠定的基础中显而易见;因为他们主持着主的荣耀分给他们而使他们升高的职位。

故对父母的顺服,实为尊崇至高天父的阶梯。

倘若父母唆使我们违背律法,我们可以理直气壮地认为他们不是父母,而是外人,他们企图引诱我们背离对真正天父的顺服。

此理同样适用于君王、贵族及各类上司。

如果他们的尊贵竟然会贬低上帝的尊贵,这是可恶而荒谬的;因为上帝的尊贵是他们所依赖的,也是他们应该引导我们的。

第六条诫命:“不可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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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12-22 19:35 | 显示全部楼层
39.
这条戒律的目的是,既然上帝把人类连成了一个整体,那么,人人皆当视保全众人生命为己任。

总之,我们禁止一切暴力、不公正和各种可能伤害邻居身体的恶行。

因此,我们被要求,如果我们有能力的话,要协助保护我们邻居的生命;要为此目的尽忠职守;要关注那些有助于他们安宁的东西;要保持警惕,保护他们免受伤害;在危险的情况下,要向他们提供我们的帮助。

如果我们记得这是神圣立法者的言语,我们就应该同时考虑到,祂打算用这条规则来引导你的心灵。

因为,一个洞察内心思想并主要看重内心的造物主,如果只满足于教导我们在身体层面合乎公义,那就太荒谬了。

因此,内心上的杀人行为也同样被禁止,此律法要求我们内心怀有守护兄弟生命的意念。

凶杀的确是由人手所为而完成,但它是在愤怒和仇恨的影响下由心灵酝酿出来的。

试想一下,你能否对你的兄弟发怒,却不怀有伤害他的意念?

若你无法对他动怒,便无法憎恨他;因为憎恨不过是根深蒂固的愤怒罢了。

无论你如何伪装,试图用虚妄的诡辩脱身,但凡存在愤怒或憎恨,便必然伴随着伤害他人的倾向。

若你执意逃避,圣灵早已宣告:“凡恨他弟兄的,就是杀人的。”
主基督宣告:“凡无故向弟兄动怒的,难免受审判;凡骂弟兄是拉加的,难免公会的审判;凡骂弟兄是魔利的,难免地狱的火。”

40.
现在,圣经说明了这一戒律所依据的两个理由:第一,人是上帝的形象;第二,人是我们自己的血肉。

因此,除非我们要侵犯上帝的形象,否则我们就应该把邻居的人身安全视为神圣不可侵犯;除非我们要剥夺自己的人性,否则我们就应该把他当作自己的血肉一样来爱惜。

基督救赎与恩典所带来的动机,将在别处论述。

这两种与人的本性密不可分的特质,上帝要求我们将其视为我们为邻居的安全而努力的动机;这样,我们才会敬畏神在他人身上的形象,并对自己的血肉表示亲切的关怀。

因此,仅仅避免流血的人并没有避免谋杀之罪。

若你实施、企图实施,或仅在心中萌生危害他人安全的念头,便已构成谋杀之罪。

除非你也尽你最大的能力、把握时机全力守护邻居,否则你就犯了同样不人道的违法行为。

既然对肉体安危尚有如此关切,我们更当思量:在神眼中价值无限崇高的灵魂安危,理应获得何等周全的守护与珍视。

第七条诫命:“不可奸淫”。

41.
这条诫命的目的是,因为上帝喜爱贞洁与纯洁,所以我们应当远离一切不洁。

故其要义在于:我们不可被任何情欲的污秽或放纵的淫荡所玷污。

与此禁令相对应的是积极性的命令:我们生活的每个层面都应受贞洁与节制规范。

但祂明确禁止通奸,因为所有的失禁情欲都会导致通奸;这样做的目的是:借由这种粗鄙显露的污秽(即对身体的可耻玷污),引导我们憎恶一切非法情欲。

既然人在被造时的状态不是要过孤独的生活,而是要与伴侣结合;此外,既然罪的诅咒增加了这种必要性,主通过婚姻制度在这方面为我们提供了充分的帮助——祂不仅通过祂的权威建立了这种联系,还通过祂的祝福使之圣洁。

由此看来,除了婚姻之外,其他任何结合在祂看来都是被诅咒的;而且,婚姻的伴侣关系已被指定为一种必要的补救措施,以防止我们陷入放纵的淫乱。

因此,我们不要自欺欺人,要确切知道:除了婚姻之外,男女不能同居,否则就会受到上帝的诅咒。

42.
既然人类本性的初始构成,以及堕落后情欲的暴虐,使得两性结合变得加倍必要,除非上帝以特殊的恩典免除了那些人的必要性,那么每个人都应该仔细研究一下自己被赋予了什么。

我承认,童贞确是一种不可轻视的美德。

但既然有些人被剥夺了这一美德,而另一些人则只被允许保持一段时间,那么,那些被失禁情欲所困扰,无法成功克制者,就应该利用婚姻的帮助,使他们能够按照自己蒙召的程度保持贞洁。

至于那些“不能领受这话”的人,若不借着神所赐的补救良方来扶持自己的软弱,便是与神为敌,抗拒神的安排。

在此切莫如当今许多人所言,以“靠着神的帮助凡事都能做”为借口。

因为神的帮助只赐予那些遵行祂道路之人,即在各自使命中行走之人;凡轻忽神所赐手段,妄图凭虚妄的自负克服自身软弱者,皆已背离此道。

禁欲是上帝的一种特殊恩赐,而且此类恩典并非随意赐予,也不是传授给教会全体的,而是只赐给少数成员的——此乃我主所明证。

因为他提到有一类人“为了天国的缘故而不结婚”,也就是说,他们这样做是为了更自由地专注于天国的事务。
但为免人误以为这是人力所能及,他早已经宣告:“不是所有人都能领受这话,惟有蒙恩赐的人才能领受。”并总结道:“能领受的,就领受吧。”
保罗说得更清楚,他说:“各人有各人的恩赐,有这样的,有那样的”。

43.
既然我们如此明确地被告知:即便竭尽全力,也非人人都能在独身生活中保持贞洁,而且这是一种特殊的恩典,主只赋予特定的人,为要使他们更适于事奉祂——若我们不按自身能力调整生活方式,岂不是在抗拒上帝,违背祂所设立的本性吗?

主在这条诫命中禁止通奸,因此祂要求我们纯洁和贞洁。

维系贞洁的唯一途径,是人人依循自身承受力而行。

任何人都不要轻率地轻视婚姻,认为婚姻对他无用或不必要;任何人都不要选择独身,除非他可以在没有妻子的情况下生活。

此外,他也不要为了肉体的安逸和方便而在这种状态下生活,而只是为了摆脱婚姻的束缚后,他可以更加敏捷地、随时随地地履行一切虔诚的义务。

况且,由于许多人只能在一段时间内得到独身这种祝福,所以只要他有能力维持独身生活,皆当暂缓婚事。

但是,当其力量不足以克制情欲时,当知主已命其必须结婚。

这一点从使徒的指示中可见一斑:“为免私通,男人当有自己的妻子,女人当有自己的丈夫"。
又说:“若不能自守,就让他们嫁娶”。

在这里,首先,他表示大多数人都有情欲失禁的恶习;其次,对于那些有这种恶习的人,他要求这些人无一例外地以结婚作为唯一的补救措施,以避免不贞。

因此,那些情欲失禁的人,如果忽视这种治疗方法,就是有罪的,因为他们没有遵守使徒的这一禁令。

那些虽未实际与人通奸,但其内心却被情欲所撩拨,切莫自欺欺人,以为自己无辜。

因保罗所定义的贞洁,乃是心灵圣洁与身体纯洁的结合。

他说:“未婚女子专心事奉主,为要圣洁,身体心灵都归主。”

因此,当他阐明前文诫命的依据时,不仅指出“人结婚总比与娼妓同居而玷污自己更好”,更强调“结婚总比情欲焚烧要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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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12-22 19:36 | 显示全部楼层
44.
如今,若已婚者确信他们的结合蒙受主恩,便当谨记:这恩典不可被情欲放纵所玷污。

婚姻的尊荣虽能遮掩情欲失禁的羞耻,却不应因此成为放纵的借口。

因此,已婚的人不要以为一切对他们来说都是合法的。

丈夫当以节制待妻,妻子亦当以节制待夫,在行为举止上,皆当符合婚姻应有的节操与克制。

在主内缔结的婚姻,理当以节制与端庄为准则,不可沦为最卑劣的淫荡行径。

安布罗斯曾以严厉却公正的谴责斥责此类情欲行为,称那些在夫妻交合中漠视端庄体统之人,实为背叛对方的奸夫淫妇。

最后,让我们思索:在此谴责奸淫的立法者究竟是谁?
是那位理应拥有我们全部的主;
祂理应要求我们的灵魂、心理和身体的完整无缺。

因此,当祂禁止我们犯奸淫时,同时也禁止我们通过淫荡的装扮、猥亵的手势或污秽的言语,阴险地侵犯他人的贞洁。

阿喀琉斯对一位衣着过分柔弱娇气、举止轻浮的青年所作训诫颇有道理:对于上帝来说,人在哪方面不检点并不重要,因为上帝憎恶一切污秽,不管是灵魂还是肉体的污秽。

为了在这个问题上没有任何疑问,让我们记住,上帝在这里推荐贞洁。

如果主要求我们保持贞洁,祂就会谴责一切违背贞洁的事。

因此,若我们渴望顺服,就不可让邪恶情欲在内心燃烧,不可让双眼沉溺于污秽情欲,不可为引诱目的而妆点身体,不可让舌头用污秽言语引诱心灵产生类似念头,更不可因放纵而使自己陷入情欲之火。

因为所有这些恶习都是污点,会玷污贞洁的纯净。

第八条诫命:“不可偷盗”。

45.
这条戒律的目的是:由于不公正是上帝所憎恶的,所以人人当得其应得之物。

总之,我们被禁止贪图他人的财产,因此,我们被嘱咐,必须竭力维护人人正当所属之物。

须知人的所有物并非偶然得来,乃是万物至高主宰的分配;故以犯罪手段剥夺他人财物,即是对神圣分配者的亵渎。

但是,盗窃的种类有很多:
其一为暴力掠夺,即以强暴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
其二为恶意欺诈,即通过欺骗手段夺取财物;
其三为隐秘诡计,即借司法之名剥夺他人财产;
其四为虚伪谄媚,即以馈赠之名行欺诈之实。

但不必过多赘述盗窃的种种形式,只需谨记:凡使邻人之财物转移至己的诡计,只要偏离真诚之爱而转向欺骗或伤害,皆应视为盗窃行为。

上帝正是如此审视这些行为——即便财产是通过诉讼获得的。

因祂洞悉诡诈者如何以繁复手段诱捕单纯的邻居,直至将其困于罗网;
祂看透强权者借残酷不公的法律压迫摧毁弱者;
祂知晓狡黠者如何以诱饵陷阱愚昧之人。

此类伤害不仅涉及金钱、货物或土地,更关乎每个人应得的正当权益;若我们拒绝履行应尽的义务,拒绝给予邻居应有的关怀,我们就是在欺诈他们的财产。

若怠惰的代理人或管家吞噬主人的财产,疏于打理主人的家务;若他肆意挥霍或奢靡浪费所托付的财产;若仆人讥笑主人、泄露机密、以任何方式危害其生命财产;反之,若主人残酷压榨家仆——上帝必视其为盗窃之罪。

因他人之财,若未尽其位所当尽之责,即属扣留与挪用。

46.
因此,我们唯有满足于自身境遇,不以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 如果我们既不企图以不义之财充实己身,亦不图毁灭邻人之财以增益己有;如果我们不以残酷手段、不以他人鲜血为代价来积累财富;如果我们不贪婪地从各处,通过公平或不公平的手段,搜刮任何可以满足我们的贪婪或满足我们的挥霍的东西;那么,我们就正确地遵守了这条诫命。

另一方面,我们应始终以忠实之心为目标,尽己所能以言语与财产协助众人守护其应得之物;但是,如果我们与背信弃义的诡诈之徒打交道,我们就应该做好准备,宁可在我们的正当权利上稍稍退让,也不与他们争辩。

此外,对于那些我们认为因境况窘迫而受压迫的人,让我们为他们分忧解难,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减轻他们的贫困。

最后,让每个人都审视一下自己对他人负有哪些义务,并忠实地履行这些责任。

因此,百姓应当尊敬其统治者,忍耐地服从其权威,遵行其法律与诏令,凡能顺应神旨意之事皆不应抗拒。

另一方面,让执政者关怀百姓,维护公共秩序,保护善良,惩治邪恶,并以合宜的方式治理万事,这正是那些必须向至高审判者上帝交账之人的本分。

让教会牧者忠心致力于圣道事工,让他们永远不要在救赎的教义中掺杂任何杂质,而是将纯洁无瑕的真理传递给上帝的子民。
他们不仅要以教义教导,更要以生命作榜样;简言之,当如良善牧人管理羊群。

让人们把他们当作上帝的使者和使徒来接待,将至高主所赋尊荣归于他们,并供应其生活所需。

做父母的要承担起养育、管理和教导子女的责任,因为这是上帝托付给他们的责任;也不要用残忍的方式激怒子女的心灵,疏远他们对自己的感情,而要以符合父母品格的温和与宽容来爱护和拥抱他们的子女。

子女对父母的顺从,前面已经说过了。

让晚辈敬重老人,因为上帝已将老人视为尊贵之人。

让老人用他们的审慎和丰富阅历来引导年轻人的无知;不要用尖锐和喧闹的谩骂来戏弄他们,而当以温和与亲切来缓和严厉。

仆人当在侍奉主人时展现顺服勤勉,不仅表面如此,更要发自内心,就像侍奉上帝一样。

主人也不要对仆人表现得冷漠和任性,以过分苛刻相逼或轻慢相待;而是要承认他们是自己的弟兄,是侍奉天上主人的同伴,有权得到相互的爱戴和善待。

我再说,每个人都当按其身份所处的关系,思量自己对邻舍的本分,并尽心竭力履行这些义务。

此外,我们当时刻仰望天上的立法者,谨记此律法既为规范行为,更为塑造心灵,使人既能守护他人财物,亦能促进他人福祉。

第九条诫命:“不可作假见证陷害邻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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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12-22 19:37 | 显示全部楼层
47.
这条戒律的目的是,因为上帝本身就是真理,祂憎恶谎言,所以我们应该毫不掩饰地恪守真理。

因此,总而言之,我们既不能因诽谤或诬告而损害他人名誉,也不能因虚假而使他的财产受损,更不能因诋毁或无礼而伤害他。

这条禁令与我们尽一切所能为每个人服务的命令有关,我们要肯定事实,以保护他的名誉和财产。

主似乎有意用下面的话来解释这条命令:“你不可造谣,不可与恶人同流合污,作不义的见证”。又说:“当远离虚妄之事。”

在另一处,祂不仅禁止我们在众人中说人坏话、搬弄是非,更明令众人不可欺骗弟兄;因祂以明确诫命警示我们远离这两种恶行。

诚然毋庸置疑,正如先前诫命禁止残暴、污秽与贪婪,此诫亦禁止虚妄——正如我们先前所言,虚妄有两个分支:或以恶意与歪曲诋毁邻人之声誉,或以谎言乃至诽谤损害其权益。

无论此处所指证言是庄严的司法宣誓,还是在私下交谈时的普通陈述,皆无关紧要。

我们必须始终遵循这条准则——每种恶习皆以某一典型作为范例,其余皆可归入其下;而通常所选范例,正是该恶习卑劣性最为突出的形态。

然而,我们应当将此原则更广泛地延伸至诽谤与中伤——这些行为使邻人遭受不公的困扰;因为法庭证词中的虚假陈述必然伴随着伪证罪。

而伪证罪作为亵渎与践踏上帝之名的行为,已在第三诫中受到充分谴责。

故此诫命的正当践行之道在于:我们的舌头当通过陈述真理,同时维护我们邻居的声誉与利益。

这其中的公平是不言而喻的。

因为,如果一个人的好名声比任何珍宝都珍贵,那么,当他的人格被剥夺时,所受的伤害便如同财富被掠夺一般深重。

在掠夺其财产时,虚假证词所造成的危害,有时与暴力手段同样严重。

48.
然而令人惊奇的是,世人竟以如此慵懒的安逸态度普遍违背此戒律,以至于几乎找不到几个人不被这种恶习所困扰;我们是如此着迷于检查和发现他人缺点的恶性乐趣。

更不应以为“多半情况下我们不构成诬告”便是充分借口。
因为上帝禁止我们邻居的品格受到虚假的玷污,祂也希望在事实允许的范围内,使其保持纯洁无瑕。

尽管上帝只是防止声誉免遭诬陷,却由此暗示这声誉已托付于祂。

上帝对名誉声望的关注,足以促使我们保护邻居的好名声。
因此,诽谤无疑是众所周知的罪行。

所谓诽谤,并非出于纠正动机的劝诫;非为索偿伤害而提出的控诉或司法谴责;非为震慑其他罪犯的公开谴责;非为警示那些需提前知晓危险以保安全之人; 而是源于恶意与强烈诋毁倾向的可憎指责。

此诫命更延伸至禁止我们以带诋毁性尖刻讽刺的伪装幽默,借嬉笑之名严厉鞭挞他人过失——此乃某些人追求嘲弄之名的行径,却损害他人谦逊与情感;因为这种恣意妄为有时会给我们弟兄的品格蒙上长久的污点。

若我们转向那位有权管教我们耳朵、心灵与舌头的立法者,那就肯定会发现,热衷于听诋毁的话,以及对他人的不利意见的不合理判断,同样是被禁止的。

因为如果有人认为上帝憎恶口中的诽谤,而不责备心中的恶意,那就太可笑了。

因此,若我们怀有对上帝的真挚敬畏与爱慕,就当立志践行:在可行、合宜且符合仁爱的范围内,既不让舌头参与恶毒的讥讽,也不让耳朵倾听污蔑之言;更不因疏忽而听信恶意猜疑; 反要善意揣摩众人的言行,以守护周遭众人的声誉为宗旨,规范我们的心思、言语与行动。

第十条诫命:“不可贪恋邻舍的房屋;不可贪恋邻舍的妻子、仆婢、牛驴,并他一切所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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