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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仓里的谷 于 2017-10-10 14:08 编辑
加尔文的“预定论”体现的是经典“决定论”思想。加尔文“预定论”没有解决的问题之一,就是如何人是如何参与到“预定”实现的?如果按照一切都在“预定”中,人就无法为自己的行为负责。“预定论”的悖论表现为“神预定(驱使)人、魔鬼犯罪,但神不承担罪责,人、魔鬼承担自己的罪”。在现代的“预定”解释中,将神作为事物产生“第一因”,将世界事物的运动、发展作为“第二因”。可以理解为现实事物既是因为“第一因”而产生,也是因为世界的“第二因”而产生。 这种割裂的“第一因”,“第二因”,会产生出“二元论”的效果。若是将“罪”的二因论推导到“义”上, 同样得到人既是信靠基督称义,也是靠自己的行为称义,这种奇怪的结论。这种结论明显和“因信称义”的教义内容相冲突。目前改革宗中的“律法主义”的持守者们,喜欢引用加尔文的一些关于律法的论述,来支持”基督徒应该遵行律法”的观点,其在内容上实际等价于“第一因、第二因”的关系。
而且如果“预定”是“决定论”的方式, 上帝如何参与到世界活动中呢? 人有时如何借助祷告参与上帝的活动中呢? 为了解释这些冲突, 神学家常常借助的是“循环论”的辩论逻辑,或者直接推给“奥秘”了事。
假如圣经中“预定”的实现不是采用”决定论”的思想,也非阿民念的那种“预知”决定的方式,也非古典哲学的主体-客体观念,是采用比如“互补原理”的方式呢? 会不会更加接近实际的信仰,接近圣经的叙述呢?
(Paul_: 我帖子内容不是为了讨论科学,我是借用那些科学家们认识世界的哲学思想,因为这些思想是可以用科学实验来检验的。这与那些纯粹“形而上”、无法验证的哲学和神学,是有所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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