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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0 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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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主联合之教义背景
「与基督联合」这个概念是如何成为保罗神学的中心思想呢?曾经有学者辩论说,这个概念是保罗从异教「神秘」宗教中套用过来的。但是,保罗在他的书信中多方流露出他切切想见主面的心情,而且他的书信多以旧约为背景,我们若忽略这些因素不看,就断言他的思想是受了异教影响,这是个武断。毕竟,经文的前文后理已经可以提供足够的背景了,并且要找出这个背景也绝非难事。
请大家注意一件事,契合(Union)与相交(Communion)是旧约上帝与他百姓之关系的中心。用来表达这个观念的比喻之一就是婚姻。上帝与人立约就等同于夫妇的婚约,并且上帝也常用婚约来解释他与人所立的约。在以赛亚书里有一段感人的描述,先知讲到以色列的创造主,向他不忠的妻子呈明他自己的信实(赛54:5-8);杰里迈亚也提到上帝是他百姓的丈夫(耶31:32);何西亚书也是建基在同一个概念上的。
旧约圣经也常提到一个代表性(Representative)或者合共性(Corporate)的概念,就是说一个人代表许多其他人站出来作一件事,或者众人被视作联合起来成就某一人要成就的,一人得胜, 众人得胜;一人失败,众人失败。这个原则表现得最显著的,是在戴维击败歌利亚一事上(撒上17 章),在那里,少年戴维的得胜,很明显被视作是整体性的而不是个人性的。他的胜利就是他整体民众的胜利,也是他们追赶及击败非利士人的基础(撒上17:51)。在旧约,其他人物也用来阐明这个代表性的原则,他们所成就的,都可以归给他们所代表的那群人身上。例如但以理书7:13,14,22 中所说的人子,即有个别性也有合共性;在献祭的规矩中,大祭司献祭牲、祷告,是以代表性的身份为全体百姓行的,百姓每人都与他所作的有份;在以赛亚书有关仆人之歌的篇章里(42 章;49 章;50 章;52-53 章),提到那义者承担了众人的罪,他所成就的也归于众人,因为这仆人和众人之间有契合。
在新约圣经里,这样的教导在约翰福音表现得最明显。马可楼上,耶稣好像就是围绕着这个中心思想不断加重语气,当他向上帝坦然祷告时(约17 章),他就把他为自己与门徒所建立起来的这种合一,用很优美的话表达出来了。他提到门徒之间的合一,就好像他自己与父上帝的合一同样地紧密,因为这合一是建立在各人与他合一的基础上(约17:23,26)。再看他先前提到的葡萄树与枝子的比喻(约15:1-11),我们不难看出,主对门徒的教导是有一个中心思想的--正如一条抽枝接插到葡萄树上,从树上吸取营养一样,门徒是「在基督里」的,因此从基督那里支取所有属灵的好处。
保罗根据这些初期的教导,在他的书信里使之进一步得到发挥。事实上,保罗的教导乃进一步发展了基督在大马士革路上对他最初的启示。在大马士革的路上,耶稣对保罗所讲的话, 正是从他与信徒合一这个角度出发的。扫罗那时以为自己不过是在迫害基督徒,但主说: 「扫罗,扫罗,你为什么迫害我?」(徒9:5,参22:8;26:14)。由于基督与教会之间建立了这一奥秘的联合,扫罗所迫害的乃是耶稣自己了。保罗在后来的书信中,用了各种的比喻来表达这个属灵真理的能力,例如有婚姻上的联合(弗5:32)或者头与肢体的联接(弗4:15- 16)。他教导说,凡是与基督联合的,就是「在基督里」的。可是我们要问,这种联合究竟是什么性质的呢?又有哪些层面的含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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