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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井中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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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守東教授:遠志明性侵話題與基督徒倫理之我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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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6 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hrissie 于 2015-3-6 11:16 编辑

如果柴玲那个可以算为信主前的放纵,但是后面13年那2个指控,就算两位姐妹都有夸张、夸大的成分,
但是作为已婚牧师和姐妹一起看电影,独处拥抱,让姐妹觉得难受,甚至联想到不堪的东西,那其实这个牧师的名声就已经差不多完了!

何必再讨论什么呢?我想撒旦的攻击肯定存在,破口也肯定有!
我们要做的就是好好为他祷告吧!希望这个被神大大使用的人,能胜过一切试探,堵住自己的破口,希望有一天还可以重新站立!

我还是同意上面楼层的话,13年的事情如果发生时,就有人当面责备远,当面指出他的不恰当,是真正的帮助他、挽回他!
这个也是给我们大家提醒,如果在教会遇到这些事情,不是隐忍,不是不说,事后再指控,而是当面就说出来,当时就责备,才是真正爱弟兄,希望挽回弟兄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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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6 11:33 | 显示全部楼层
chrissie 发表于 2015-3-6 11:06
如果柴玲那个可以算为信主前的放纵,但是后面13年那2个指控,就算两位姐妹都有夸张、夸大的成分,
但是作 ...

关键是你对于这些指控(含2013年指控)是选择了愿意相信;而你到目前为止却不愿意相信远牧回应对这些指控的一概否认。
最后还美其名曰为其祷告,这也太不真实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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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3-11 12:56 | 显示全部楼层
柴玲控遠志明強暴 決定去警察局報案


進入應许之地

柴玲寫給教會關于遠志明的第6封信

2015年3月8日

親愛的主內兄弟姐妹,長老,牧師們,主內平安!

我非常感謝您們的代禱,支持,和18位牧者的勇敢調查。

我按照馬太福音18:15-17的步驟來面對遠志明在1990年強姦我的事,從2011年10月到2015年2月已經整整走了40個月。我感謝耶穌的話語和神的教會,終于馬太福音18:15-17走完了。我跟遠志明的對質,從個人私下,到帶證人,到告訴到教會,耶穌的話語是信實的,馬太福音的過程是成gong的。雖然有人來試圖破壞這個過程。但是神和他的教會還是得勝了。

馬太福音 18:15-17: 如何挽回弟兄

15 “如果你的弟兄對你犯了罪,你就要去,只在你和他之間責備他。如果他聽你的,你就贏得了你的弟兄; 16 如果他不聽,你就另外帶一個或兩個人一起去,為要使“任何事,憑兩個或三個見證人的口,才能成立。”17 如果他不聽他們的,就告訴教會;如果他連教會也不聽,就應當把他看做像外邦人或稅吏一樣。

我在這40個月裡,付出了很多代價,走了多少里路 (請看附錄),甚至在2014年6月24日,我帶病去跟遠志明會見,始終是為一個信念,神造一個器皿不容易,個人盡最大努力讓阿爸天父的心得到滿足,為神挽回一個兄弟。但是走到今天,我們看到的事實是:在18位牧師的調查報告公佈之後,遠志明對有關“強姦”、“誘姦未遂”、“性侵犯”等指責一概否認;神州也聲明“並將在適當時候訴諸法律,提起訴訟。”繼續在主內交通的路,完全被遠志明和神州協會堵絕了。遠志明拒絕聽從以18位華人牧師成立的獨立調查團,在結果公布之后試圖否認一切,這就是“連教會也不聽”的表現了。下一部該怎麼辦哪,聖經講的很清楚,把遠志明作為一個“外幫人”一個不信耶穌的人來看。哥林多前書第6章信徒中間不訴訟就不再適合了。

最初,當J姐妹要我去告訴遠志明我已原諒他時,我只是很單純的以為遠志明信主后,對自己的犯罪行為會有懺悔和認識,道歉承認后,一切就過去了。沒想到,遠志明會一步步地繼續撒謊,直到今天在眾多的證人面前還是在撒謊。這已經不再是柴玲跟遠志明的事,而是遠志明要面對4個受害者,12個證人,在幾個事件跨越24年,在三個國家發生,受害者彼此都不認識,在報告中看到遠志明作案的手段都很相似,等等這樣的指正。所以我請大家想想,是遠志明一個人的否認可信,還是4個受害者,12個證人的報告可信?這樣撒謊的行為,對所有的慣犯來說是很普遍的。但是專家認為,當這個人選擇這樣撒謊的時候,那他對教會和社會,就變得非常危險了。

為了教會和社會的安全,我決定去警察局對遠志明強姦我的事報案。我在1990年事發后做了一個錯誤的不報案的決定,以為通過犧牲自己這樣可以保護天安門運動的聲譽。通過天安門運動的繼續可以給中國帶來自由,給受害的家人帶來安慰。我現在看來,當時的決定是非常地錯誤。我請神和大家原諒我。尤其是在后來可能受到遠志明傷害的人,請您們原諒我的錯誤決定。今天在耶穌裡我才知道,只有耶穌是能給中國帶來自由的道路,真理,和生命。我不能靠自己的公義標准和方式來成就神的公義。

在我2012年底了解到這種慣犯的行為后,我就積極地想通過教會和聖經的程序來解決。中間也被周愛玲牧師誤導耽誤了很多次,說法包括,“要等候神,神一定會解決的,會做的比你做的更好,你什麼也不要做,要靜靜的等候神……”這樣的教導是十分不對的。直到現在還有人責備我為什麼發表公開信,正確的經文是這個:“ 你們不要參與那些屬黑暗結不出果子的事,反而要把那些事揭露出來,”以弗所書 5:11. 我們一定要破除中國文化裡的面子客氣,我們要跟神問一問,如果我們在罪面前互相包庇,愛面子,彼此遮盖,那是神的公義還是我們自己的公義?靠自己公義生活的人是愛神,還是背叛神?我們都是要到神面前去交帳的。

我會在報案后,把報案號再加回到信上。我希望更多的受害者一起來報案!我最初走馬太福音,是抱著挽回弟兄的希望,但是程序走完了,挽回的希望在現在是沒有了。您們不需要再走馬太福音,直接報案就可以了。

對每一個受性強暴的受害者,除了性暴力之外,在舉報時還會受到機構虐待(institutional abuse),在這裡是屬靈虐待。我會在下一封信中再寫明。但是神是知道一切的。

無論如何,經過了痛苦的40個月,今天,我們終于開始進入神的應许之地了!感謝耶穌!


附錄:柴玲對遠志明強姦,按照馬太福音18:15-17 程式為了挽回兄弟走過的40個月的歷程

‧ 2011年10月到11月, 我饒恕遠志明後,J姐妹要我告訴遠志明。但在電話上受到遠志明的要我閉口的威脅和聖經誤導;說他不需要認罪懺悔因為他在主裏是個新造的人;我心裏很覺得不對勁;

‧ 2012年2月到3月,我看到“十字架”,受感動,試圖以交換書籍和DVD的方式忘記過去;向標杆奔跑,致力於結束一胎化政策;

‧ 2012年11月29日到12月初,神還是要我徹底面對遠志明對我強暴的事,重新回到記憶場景中,神給了我深深的醫治,使我認識到這不是,也不應該是個可以埋葬的事;

‧ 2012年12月初我告訴了周愛玲牧師遠志明對我的強暴,她分享自己的經歷讓我禱告,等候神;

‧ 2012年12月初我給張伯笠牧師打電話,以為幫助主內姐妹為名,伯笠建議不要管這樣的事情,很牽扯精力;但是蘇曉康可能瞭解情況;

‧ 2012年12月初我給蘇曉康打電話問遠志明的情況,蘇曉康突然發怒,摔電話,不允许我再跟他調查遠志明的事;我很奇怪蘇的反應;

‧ 2012年12月7日尖子班基金會給周愛玲牧師的教會貸款二十五萬美元,8年期限;

‧ 2012年12月22日,應劉彤牧師的要求,我從午夜寫了7個小時,長達12頁的信,通過周愛玲轉給劉彤牧師,試圖請劉彤牧師幫助調查,使遠認罪和解;

‧ 2013年2月飛到加州去分享事工,並見劉彤牧師,劉彤牧師冷冷拒絕調查,並說他相信遠志明因為他們是朋友;我從美國西岸5小時流泪而归;

‧ 2013年3月周愛玲牧師給遠志明通話,遠志明撒謊誣陷說我到他那裏去勾引他;讓周愛玲牧師開始不相信我;

‧ 2013年3月:聽到遠的撒謊,我很震驚。聖靈給我一句話,“我是道路,真理,生命”。幾天後感到,耶穌是說,我不僅是救生的真理,我是一切事件的真理;

‧ 2013年4月18日,寫關於饒恕的公開信,信中提到一句自己被強暴的事,但是沒有提強姦犯的人名;

‧ 2013年5月,接到張博立牧師的電話,說蘇曉康給他通電話,說在1989年在巴黎還有一位婦女指控過遠志明強姦,說他相信我;God is good. 神似乎在鼓勵我們揭露真相;

‧ 2014年6月1日到2014年6月24日, 按照馬太福音18:15-17程式,通過不斷的電郵聯絡, 遠志明來到Boston跟我見面走第二步程式。遠志明在之前給我的電郵和跟雲牧師的通話中,口口聲聲地說他要來“徹底認罪,道歉”,沒想到真正見面時遠志明突然拋出他所謂的版本,聲稱是兩廂情願,並有多次性關係,我堅決不同意,並挑戰遠志明我們都去做測謊證明來證明我們各自的版本,遠志明不肯。在場做見證的周愛玲牧師和徐志秋牧師都不幫助維護我,我信任的雲牧師也被遠志明的謊言所騙,以致我也受騙。遠和周都不允许我带丈夫來,我又在生病中。那個會面是很艱難的,我被騙,被羞辱,被3:1的圍攻。但我感到耶穌跟我同在;

‧ 2014年6月30日我給蘇曉康通電話(蘇在2012年12月曾給我甩過電話,不允许我再跟他調查遠志明的事,感謝主,禱告後神允许蘇曉康講了實話)蘇說在1989年6月後,有位在難民營的中國婦女也控告過遠志明強暴她,但是蘇曉康沒有調查和處理;

‧ 2014年7月13日,我在國外旅行中把會面的備忘錄發給遠志明,周愛玲,雲牧師,並要求他們轉給徐志秋,及神州董事會。但是直到今天,沒有任何人給我回電郵;

‧ 2014年11月7日我們跟周愛玲牧師發生衝突;

‧ 2014年11月14日我跟丈夫去跟周愛玲牧師調節衝突;沒達成完全協定;但是同意分開:周愛玲同意辭去女童之聲董事職位,我不再去周愛玲的教會敬拜,周愛玲不再是我的牧師;

‧ 2014年11月19日我通過測謊,證明我的見證是真實的。

‧ 2014年11月24日我通過電郵給遠志明,周愛玲,雲牧師通知我已通過測謊,告訴他因為他還在繼續撒謊,我只好把他交給教會;他們始終沒有給我回音;

‧ 2014年11月26日我給周愛玲姐妹一份長點郵,要求她對我們的不實指控糾正,她至今沒回信;我要求她把我的五萬美金來建7*24小時禱告中心的錢轉給女童之聲,來給中國的窮苦婦女,周愛玲始終不回答;專款另用,是不合法的;

‧ 2014年11月26日,我先生寫了“對待性強暴的正確態度”一文

‧ 2014年11月29日我的第一份信:“我們永遠可以找出真相,你願意嗎?”在我們的電郵圈裏發出;除遠志明以外的有不良行為的牧師們的名字沒有報上。希望他們會懺悔改變。周愛玲收到電郵。一直沒有回音;

‧ 2014年11月24日我跟Gospel Herald聯絡,回他們在5月份要求我澄清遠志明的名的電郵,他們在12月3日決定不發表我的信;

‧ 2014年12月4日,收到周愛玲教會的信,拒不歸還我們基金會的貸款。這是合法的, 但不符合聖經教導和貸款時的信任精神的;

‧ 2014年12月17日我們的All Girls Allowed開了年終董事會。

‧ 2014年12月18日晚我進入了神的安息;希伯來書 4:3,3 然而我們信了的人,就可以進入那安息。正如神所說:“我在烈怒中起誓說,他們絕不可進入我的安息!”其實神的工作,從創立世界以來已經完成了。

‧ 2014年12月19日我們的教會團契寄掛號信給遠志明的神州董事要求他們調查。至今沒有任何回音;

‧ 2014年12月19日12:37am 曹長青來電郵詢問他們網站可否轉載我們女童之聲上的我的公開信;禱告很久,終於在 2014年12月23日同意他發佈,並把劉彤,周愛玲,徐志秋(誤以為徐永海)的真名字都復原。 決定不再為他們各自的行為遮羞;

‧ 2015年12月31日,收到西班牙方面幫助遠志明辦“天歌“會的牧師的誤解和責問。交流後有好轉, 但是最終到2015年1月8日他們的長老始終不肯說他們是否面對過遠志明,遠是如何回答的;

‧ 2015年12月遠志明的Facebook只推銷DVD,概不回答責問;

‧ 2015年1月1日,在度假中看到13位牧者的公開信,感謝耶穌!

‧ 2015年1月9日發電郵給王永信按牧團,要求調查,至今沒有任何回音;

‧ 2015年1月9日我發表第二封給教會的信---“不靠權勢,不靠能力,專靠耶和華的靈!”
‧ 2015年1月12日晚,13日徐志秋周愛玲各自發表會議備忘錄, 我再受羞辱,誹謗,非議;徐周沒經受害者同意,過目,和校正的發表不但違反聖經原則,也違了兩條法律:牧師和信徒之間的隱私權,和受害者的隱私權;但是網上的非議和傳播,直到今天,還在傷害我的聲譽和家人;我對周愛玲女士選擇這樣的方式似乎是來趁火打劫,趁機報復,深感痛心, 基督徒不該這樣做,牧師更不該這樣做;

‧ 2015年1月14日,劉彤牧師給小組長的講話發表到網上;對我再次不公;

‧ 2015年1月12日舉目發表徐周的信,但是在2015年1月22日我要求舉目同樣發表我的回應徐周的信, 他們不但不發,反而先給徐志秋看。徐志秋在2015年1月23日,又打電話,又給我電郵,試圖用請律師等來威脅我不發表我的第三封信---“如果沒有上帝,我們就沒有希望”;在2015年2月3日,舉目才回信說不發我的第三封信。(2015年3月9日,舉目編輯蘇鄭期英回電郵不肯認錯);

‧ 2015年1月27日,我發表第四封信---“基督是道路,真理,生命”,報告萬潤南先生對巴黎另一位受難婦女朱女士的見證。God is good!

‧ 2015年2月10日,終於18位華人牧者宣佈成立調查委員會,開始調查;

‧ 2015年2月18日, 我的教會團契發表對神州協會董事會的公開信,“讓公義出現”;

‧ 2015年2月23日,18位華人牧師公開調查報告;證明除了1989年朱女士在巴黎的強姦報告, 我在1990年在普林斯頓的強姦報告,還有2013年5月的在德國的第三案例的不當行為和2013年9月在巴黎誘姦未遂的第四案例;

‧ 2015年2月25日神州協會董事發表對“調查委員會”威脅訴訟的公告;

‧ 2015年2月25-27日我發表給教會的第5封信---“你們必曉得真理,真理必叫你們得自由”,感謝18位牧者的調查,譴責神州協會董事的公告;

‧ 2015年2月27日美國《今日基督教》發表頭條關於我指控遠志明強暴事件;

‧ 2015年2月28裏神州協會發表通告:遠志明辭去一切事奉和事工;

‧ 2015年2月28裏神州協會發表律師通告,要一切聯絡通過律師;

‧ 2015年3月2日,遠志明發表聲明,承認性過犯,否認一切刑事罪責;

‧ 2015年3月8日, 我再次給教會寫第6封信:進入應许之地

2015-03-10

http://www.caochangqing.com (轉載請指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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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1 13:35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柴玲报案!她早就应该这么做了。

强奸是刑事重罪,教会无权以“挽回、劝勉、饶恕”为理由内部自行处理,应该提交司法机关来处理,该坐牢就坐牢。

教会不是司法部门,不具备司法权威,“牧师团”得出的“调查报告”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只会带来更多的口水仗。

柴玲报案之后,各方就不必没完没了地争论了,一切以司法机关的判决为准。谁是谁非,各方可以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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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2 00:14 | 显示全部楼层
井中蛙 发表于 2015-3-11 12:56
柴玲控遠志明強暴 決定去警察局報案

一、太18:15-17

“附錄:柴玲對遠志明強姦,按照馬太福音18:15-17 程式為了挽回兄弟走過的40個月的歷程”

——我复习了一下太18:15-17:

“「倘若你的弟兄得罪你,你就去,趁着只有他和你在一处的时候,指出他的错来。他若听你,你便得了你的弟兄;”(太18:15)
“他若不听,你就另外带一两个人同去,要凭两三个人的口作见证,句句都可定准。”(太18:16)
“若是不听他们,就告诉教会;若是不听教会,就看他像外邦人和税吏一样。”(太18:17)

又拿“附录”对照了一下,觉得这个东西很打脸啊:

1、先按太18:15试试看

“2011年10月到11月, 我饶恕远志明后,J姐妹要我告诉远志明”——没有“倘若你的弟兄得罪你,你就去,趁着只有他和你在一处的时候,指出他的错来”,就已经“J姐妹”了;

“2012年11月29日到12月初,神还是要我彻底面对远志明对我强暴的事,重新回到记忆场景中,神给了我深深的医治,使我认识到这不是,也不应该是个可以埋葬的事;”——这“神”都不按太18:15-17出牌了,可怜其信徒柴玲还认为自己按太18:15-17争上游呢;这“神给了我深深的医治”是“重新回到记忆场景中”被强暴,奇也怪哉。

2、删减略过太18:15,直接从太18:16起首试试

“2011年10月到11月, 我饶恕远志明后,J姐妹要我告诉远志明”——J姐妹出场,柴玲没有“另外带一两个人同去”;

“2012年12月初我告诉了周爱玲牧师远志明对我的强暴,她分享自己的经历让我祷告,等候神;”——周爱玲牧师出场,柴玲没有“另外带一两个人同去”;

“2012年12月初我给张伯笠牧师打电话,以为帮助主内姐妹为名,伯笠建议不要管这样的事情,很牵扯精力;”——张伯笠牧师出场,柴玲没有“另外带一两个人同去”;

“2012年12月初我给苏晓康打电话问远志明的情况,苏晓康突然发怒,摔电话,不允许我再跟他调查远志明的事;我很奇怪苏的反应;”——苏晓康出场,柴玲没有“另外带一两个人同去”;

“2012年12月22日,应刘彤牧师的要求,我从午夜写了7个小时,长达12页的信,通过周爱玲转给刘彤牧师,试图请刘彤牧师帮助调查,使远认罪和解;”——刘彤牧师出场,柴玲没有“另外带一两个人同去”;“2013年2月飞到加州去分享事工,并见刘彤牧师,刘彤牧师冷冷拒绝调查,并说他相信远志明因为他们是朋友;我从美国西岸5小时流泪而归;”

“2013年5月,接到张博立牧师的电话,说苏晓康给他通电话,说在1989年在巴黎还有一位妇女指控过远志明强奸,说他相信我;God is good. 神似乎在鼓励我们揭露真相;”——张博立牧师(张 伯 笠?)出场,柴玲没有“另外带一两个人同去”;“还有一位妇女指控过远志明强奸”,是另一件案子,还没走太18:15流程呢,也没有走诉讼的提告流程,这是在说谁啊?不仅仅是未审先判,而且是未提告先判决。这“谁”、这“神”连程序公正都不讲啊。

插入语:J姐妹、周爱玲牧师、张伯笠牧师、苏晓康、刘彤牧师、张博立牧师,已经6个人依次出场了,柴玲没有“另外带一两个人同去”——都不跟着柴玲去找远,自然也就谈不上“你就另外带一两个人同去,要凭两三个人的口作见证,句句都可定准”;


“2014年6月1日到2014年6月24日, 按照马太福音18:15-17程序,通过不断的电邮联络, 远志明来到Boston跟我见面走第二步程序。远志明在之前给我的电邮和跟云牧师的通话中,口口声声地说他要来“彻底认罪,道歉”,没想到真正见面时远志明突然抛出他所谓的版本,声称是两厢情愿,并有多次性关系,我坚决不同意,并挑战远志明我们都去做测谎证明来证明我们各自的版本,远志明不肯。在场做见证的周爱玲牧师和徐志秋牧师都不帮助维护我,我信任的云牧师也被远志明的谎言所骗,以致我也受骗。远和周都不允许我带丈夫来,我又在生病中。那个会面是很艰难的,我被骗,被羞辱,被3:1的围攻。但我感到耶稣跟我同在;”——这是柴玲认定的“走第二步程序”,“在场做见证的周爱玲牧师和徐志秋牧师都不帮助维护我,我信任的云牧师也被远志明的谎言所骗,以致我也受骗。远和周都不允许我带丈夫来……”,出场的有周爱玲牧师、徐志秋牧师、云牧师三个人,“你就另外带一两个人同去,要凭两三个人的口作见证,句句都可定准”——柴玲认定“句句都可定准”的是:“在场做见证的周爱玲牧师和徐志秋牧师都不帮助维护我,我信任的云牧师也被远志明的谎言所骗,以致我也受骗。”


3、删减略过太18:15,直接从太18:17起首试试

“‧ 2014年7月13日,我在国外旅行中把会面的备忘录发给远志明,周爱玲,云牧师,并要求他们转给徐志秋,及神州董事会。但是直到今天,没有任何人给我回电邮;

‧ 2014年11月7日我们跟周爱玲牧师发生冲突;

‧ 2014年11月14日我跟丈夫去跟周爱玲牧师调节冲突;没达成完全协议;但是同意分开:周爱玲同意辞去女童之声董事职位,我不再去周爱玲的教会敬拜,周爱玲不再是我的牧师;”

——“我不再去周爱玲的教会敬拜,周爱玲不再是我的牧师;”——“若是不听他们,就告诉教会;若是不听教会,就看他像外邦人和税吏一样。”(太18:17)——是谁“不听教会”?柴玲。

“‧ 2014年11月19日我通过测谎,证明我的见证是真实的。

‧ 2014年11月24日我通过电邮给远志明,周爱玲,云牧师通知我已通过测谎,告诉他因为他还在继续撒谎,我只好把他交给教会;他们始终没有给我回音;”

——柴玲认定的“交给教会”,应该是自认为到太18:17的环节了。

1)“不听教会”是有后果的——“就看他像外邦人和税吏一样”,教会没责任给回音的;是谁“不听教会”?柴玲。
2)“我通过测谎”不等于“我的见证是真实的”;“我通过测谎”不等于对方说谎;“我通过测谎”不等于对方“还在继续撒谎”。

“2014年11月26日我给周爱玲姐妹一份长点邮,要求她对我们的不实指控纠正,她至今没回信;”——“不听教会”是有后果的。


二、钱财

‧ 2012年12月7日尖子班基金会给周爱玲牧师的教会贷款二十五万美元,8年期限;

‧ 2014年11月14日我跟丈夫去跟周爱玲牧师调节冲突;没达成完全协议;但是同意分开:周爱玲同意辞去女童之声董事职位,我不再去周爱玲的教会敬拜,周爱玲不再是我的牧师;

‧ 2014年11月26日我给周爱玲姐妹一份长点邮,要求她对我们的不实指控纠正,她至今没回信;我要求她把我的五万美金来建7*24小时祷告中心的钱转给女童之声,来给中国的穷苦妇女,周爱玲始终不回答;专款另用,是不合法的;

‧ 2014年12月4日,收到周爱玲教会的信,拒不归还我们基金会的贷款。这是合法的, 但不符合圣经教导和贷款时的信任精神的;

——周爱玲教会的信,拒不归还“尖子班基金会给周爱玲牧师的教会贷款”,“这是合法的, 但不符合圣经教导和贷款时的信任精神的”——这个“合法”是什么法?若谈圣经教导,经上记着说:“你们若借给人,指望从他收回,有什么可酬谢的呢?就是罪人也借给罪人,要如数收回。你们倒要爱仇敌,也要善待他们,并要借给人不指望偿还,你们的赏赐就必大了,你们也必作至高者的儿子;因为他恩待那忘恩的和作恶的。”(路6:34-35)——这“信任精神”如何?

“我要求她把我的五万美金来建7*24小时祷告中心的钱转给女童之声,来给中国的穷苦妇女,周爱玲始终不回答;专款另用,是不合法的”——“建7*24小时祷告中心的钱转给女童之声,……专款另用,是不合法的”,自己说自己,还说的挺有脸的样子呢。


三、18位牧者

‧ 2015年1月1日,在度假中看到13位牧者的公开信,感谢耶稣!

‧ 2015年2月10日,终于18位华人牧者宣布成立调查委员会,开始调查;

‧ 2015年2月23日,18位华人牧师公开调查报告;证明除了1989年朱女士在巴黎的强奸报告, 我在1990年在普林斯顿的强奸报告,还有2013年5月的在德国的第三案例的不当行为和2013年9月在巴黎诱奸未遂的第四案例;

‧ 2015年2月25-27日我发表给教会的第5封信---“你们必晓得真理,真理必叫你们得自由”,感谢18位牧者的调查,谴责神州协会董事的公告;

——1、没有提及柴玲或远向18位牧者提告,“调查委员会”横空出世,践踏了当事人的诉权;“调查委员会”不是当事人的教会,或其教会的牧师构成,又不是什么法律机关,其管辖权、调查权、惩戒权,说啥啥没有。

2、“‧ 2015年2月23日,18位华人牧师公开调查报告;证明除了1989年朱女士在巴黎的强奸报告, 我在1990年在普林斯顿的强奸报告,还有2013年5月的在德国的第三案例的不当行为和2013年9月在巴黎诱奸未遂的第四案例;”——大家可以看看所谓的“调查报告”,证明了什么?什么也没有证明。罗列非正式提告,没有证据、没有询证、质证,那啥也证明不了。虽然18位牧者擦屁股擦了一屁股屎,敷衍了事多少可以置身事外了而已,真正的推手、打手只是用“18位牧者”做包装的。


四、柴玲前面的路

“下一部该怎么办哪,圣经讲的很清楚,把远志明作为一个‘外帮人’一个不信耶稣的人来看。哥林多前书第6章信徒中间不诉讼就不再适合了。”

——报警举证有是否立案的问题,立案后有诉讼时效的问题,审判中有原告举证的问题,就是判决后,还有顺服不顺服判决的问题。

这些问题,信口雌黄诉诸舆论可是一点帮不上忙啊!“不听教会”的柴玲,卡壳在任何一个环节后,还会“顺从神,不顺从人,是应当的”,她的那“神”得思量。

经上记着说:

“因为有许多人行事是基督十字架的仇敌。我屡次告诉你们,现在又流泪的告诉你们:”(腓3:18)
“他们的结局就是沉沦;他们的神就是自己的肚腹。他们以自己的羞辱为荣耀,专以地上的事为念。”(腓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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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2 12:2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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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3 14:3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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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3 16:2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看这事就别争了,无助于亲近  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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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3 22:2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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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3 23:29 | 显示全部楼层
“自由心证”指的是司法判断不受外界干扰的理念,英美法系、大陆法系都一样。

把“自由心证”歪曲为可以不顾成文法(或者判例)的法律效力,抛开法律的约束通过拍脑门的办法来定罪,确实是中国整体民族劣根性在少数中国人思维中的集中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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