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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miff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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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基督徒可以进行紧急避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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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2 15:23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飞鹰1在2010-8-10 9:10:00的发言:

弟兄误会了,我认为父母有权决定继续妊孕,或终止妊孕。

 

首先谢谢弟兄的回复。

 

但很遗憾,在这个观点上,我们无法取得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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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2 15:47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violet_2006在2010-8-10 20:30:00的发言:

以诺的方式弟兄,我内心是这么想的:“管它有些弟兄怎么想呢?爱怎么认为就怎么认为,关我什么事呢?该讲的道理刺猬姊妹和赞美上帝弟兄已经说得很清楚了,若是智慧人一定善于听取别人的劝诫,反之当世最伟大的神学家或者耶稣基督我们的主来劝诫也不一定听得进去。那我何必那么费力多受点电脑辐射打出大段的字来企图劝说些什么,还不如自己该干嘛干嘛去,傻乐傻乐点!”全备的真理圣经不是已经启示了吗?可是今天我们不都会或多或少因着自己的私意曲解上帝的话语,还以自己的见解为“真理”。至于人工流产问题,我也不能斩钉截铁地给出理由来说行或不行!举个例子吧,前段时间同事把手机所照的一个畸形婴儿的照片在科室里传阅。所有看过照片的人都不禁倒吸一口凉气,真是恐怖非常!这孩子得的是非常罕见的畸形,用产科专家的话来说一千个畸形儿中才有这么一个。仿佛是叫“肌裂症”!照片中的婴儿不用化妆就能直接演恐怖片,如墙一般惨白的脸上有一道道血痕,这就是皮肤在不断撕裂造成的,最后这孩子所有的内脏会外翻,不久会死亡。这个孩子因为得的不是“无脑儿”这种典型的可以通过超声筛查出来的畸形,所以只能生下来才发现。那我想问:有些畸形的胎儿是生命不错,可是让这样残缺的生命来到世上又有什么意义?比如把“无脑儿”这种经典畸形儿生下来又有何意义?成为浸泡在福尔马林液中的用于教学的标本吗?

 

谢谢姊妹回复!

 

确实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人工流产这个问题不能完全绝对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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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2 19:57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紫蜻蜓在2010-8-11 18:03:00的发言:

 

我说的是普遍情况,有的孩子会早几天或者晚几天呢。再说了,脑的形成要早于40天,具体多少天我就不清楚了。你觉得什么时候把胎儿做掉,才不算杀人?

根据  出21:22-23 的“伤胎赔钱,杀人偿命”的事例来看,原则上伤胎儿不算杀人,但这里没有指出具体的时间。

 

从对母亲身体的伤害和心理负担程度来看,自然是越早越好。

 

 

特意搜查了一下各国(及宗教)对堕胎的立法,以及堕胎的具体时间,如下:

 

1、犹太教根据他们的《犹太圣法》(Halakha)经传中提到,胎儿在头部或身体的大部份未离开母体之前,被视为生命的一部分,而非独立的个体[5][6]。因而堕胎并非谋杀,1975年的犹太教徒双年会上宣布与堕胎有关的声明中,[来源请求]提到“......母亲的福祉是我们的首要考量。”(这点并不像某人说的,犹太人反对堕胎--笔者注)

 

2、罗马天主教教会不单只坚决反对堕胎行为,在不少以天主教为国教的国家,如爱尔兰,任何堕胎行为皆属刑事罪行,不论要求堕胎者及执行手术的医生皆有可能被判处入狱。

 

3、香港,根据侵害人身罪条例第47A条规定,合法终止怀孕手术必须在怀孕首二十四周内进行(如继续怀孕对孕妇构成生命威胁则不受怀孕期限制),且必须获得两名注册医生确实一致认为:(有条件,略)

 

4、日本1948年颁布的《优生保护法》使日本在亚洲内最快合法堕胎的国家。于1997年改名了《母体健康法》。

 

5、新加坡1969年颁布《堕胎法》。

 

6、韩国1973年立法允许医学、优生及司法理由的堕胎行为。

 

7、英国1803年通过第一个堕胎法案--妇女堕胎法,将堕胎视为非法的行为,最高可处以死刑,1929年通过婴儿保护法,视堕胎相当于杀婴,禁止结束任何可能活存的胎儿的生命。1967年,制定了堕胎法,保护妇女权利,允许有条件的堕胎行为。1990年修正并放宽人类受精和胚胎法中堕胎的规定。

 

8、法国刑法1975年将堕胎除罪化,可无限制进行人工流产,且可得到政府补助。

 

9、意大利的法律规定妇女在妊娠90天内可无条件进行人工流产。

 

10、爱尔兰宪法中规定禁止妇女堕胎,而1992年11月经过公民投票,允许妇女到爱尔兰以外的国家进行人工流产。(特搞笑,又想做xx,又想立牌坊--笔者注)

 

11、瑞士在很长时间中使用1937年制定的堕胎法,进行堕胎者会被处以五年牢狱和罚款,直至2001年,瑞士议会在通过允许孕妇在怀孕的前十二周内堕胎,在翌年的全民投票中,72%的选民对堕胎非刑事化的改革提案投了赞成票。

 

12、瑞典1970年起,准许怀孕十八周以内的女性不需要持任何理由而在医院堕胎,是对堕胎行为最宽松的国家。

 

13、罗马尼亚1989年立法通过堕胎法,在此之前该国的非法堕胎造成五十万个女性的死亡。

 

14、美国1940年代之前,康乃狄克州制定了堕胎法,是第一个通过堕胎法的美国州份;1960年代时,美国发生了一位妇女在怀孕过程中,服用某种药物引起新生儿畸型,和怀孕时罹患德国麻疹导致新生儿重度残障的事件之后,美国各州开始放宽堕胎的法律规定;于197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Roe v. wade一案,承认妇女的“堕胎权”,受到宪法“隐私权”的保护;1990年时,美国所有的州份都通过了堕胎法,除了危及妇女的生命健康之外,禁止堕胎;2006年3月6日南达科他州州长迈克·郎兹签署一项法案,禁止该州内的堕胎行为。

 

15、2007年4月24日墨西哥城议会通过议案指出,孕妇在怀孕不到12周时可以自愿决定是否终止妊娠。如果怀孕对孕妇的生命构成了威胁、妇女遭强奸后怀孕、胎儿畸形以及在未经批准的人工授精等情况下,孕妇在怀孕20周前可以实施堕胎。

 

以上资料出于维基百科(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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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2 19:59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飞鹰1在2010-8-12 19:57:00的发言:

根据  出21:22-23 的“伤胎赔钱,杀人偿命”的事例来看,原则上伤胎儿不算杀人,但这里没有指出具体的时间。

 

从对母亲身体的伤害和心理负担程度来看,自然是越早越好。

 

 

特意搜查了一下各国(及宗教)对堕胎的立法,以及堕胎的具体时间,如下:

 

1、犹太教根据他们的《犹太圣法》(Halakha)经传中提到,胎儿在头部或身体的大部份未离开母体之前,被视为生命的一部分,而非独立的个体[5][6]。因而堕胎并非谋杀,1975年的犹太教徒双年会上宣布与堕胎有关的声明中,[来源请求]提到“......母亲的福祉是我们的首要考量。”(这点并不像某人说的,犹太人反对堕胎--笔者注)

 

2、罗马天主教教会不单只坚决反对堕胎行为,在不少以天主教为国教的国家,如爱尔兰,任何堕胎行为皆属刑事罪行,不论要求堕胎者及执行手术的医生皆有可能被判处入狱。

 

3、香港,根据侵害人身罪条例第47A条规定,合法终止怀孕手术必须在怀孕首二十四周内进行(如继续怀孕对孕妇构成生命威胁则不受怀孕期限制),且必须获得两名注册医生确实一致认为:(有条件,略)

 

4、日本1948年颁布的《优生保护法》使日本在亚洲内最快合法堕胎的国家。于1997年改名了《母体健康法》。

 

5、新加坡1969年颁布《堕胎法》。

 

6、韩国1973年立法允许医学、优生及司法理由的堕胎行为。

 

7、英国1803年通过第一个堕胎法案--妇女堕胎法,将堕胎视为非法的行为,最高可处以死刑,1929年通过婴儿保护法,视堕胎相当于杀婴,禁止结束任何可能活存的胎儿的生命。1967年,制定了堕胎法,保护妇女权利,允许有条件的堕胎行为。1990年修正并放宽人类受精和胚胎法中堕胎的规定。

 

8、法国刑法1975年将堕胎除罪化,可无限制进行人工流产,且可得到政府补助。

 

9、意大利的法律规定妇女在妊娠90天内可无条件进行人工流产。

 

10、爱尔兰宪法中规定禁止妇女堕胎,而1992年11月经过公民投票,允许妇女到爱尔兰以外的国家进行人工流产。(特搞笑,又想做xx,又想立牌坊--笔者注)

 

11、瑞士在很长时间中使用1937年制定的堕胎法,进行堕胎者会被处以五年牢狱和罚款,直至2001年,瑞士议会在通过允许孕妇在怀孕的前十二周内堕胎,在翌年的全民投票中,72%的选民对堕胎非刑事化的改革提案投了赞成票。

 

12、瑞典1970年起,准许怀孕十八周以内的女性不需要持任何理由而在医院堕胎,是对堕胎行为最宽松的国家。

 

13、罗马尼亚1989年立法通过堕胎法,在此之前该国的非法堕胎造成五十万个女性的死亡。

 

14、美国1940年代之前,康乃狄克州制定了堕胎法,是第一个通过堕胎法的美国州份;1960年代时,美国发生了一位妇女在怀孕过程中,服用某种药物引起新生儿畸型,和怀孕时罹患德国麻疹导致新生儿重度残障的事件之后,美国各州开始放宽堕胎的法律规定;于197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Roe v. wade一案,承认妇女的“堕胎权”,受到宪法“隐私权”的保护;1990年时,美国所有的州份都通过了堕胎法,除了危及妇女的生命健康之外,禁止堕胎;2006年3月6日南达科他州州长迈克·郎兹签署一项法案,禁止该州内的堕胎行为。

 

15、2007年4月24日墨西哥城议会通过议案指出,孕妇在怀孕不到12周时可以自愿决定是否终止妊娠。如果怀孕对孕妇的生命构成了威胁、妇女遭qiangjian后怀孕、胎儿畸形以及在未经批准的人工授精等情况下,孕妇在怀孕20周前可以实施堕胎。

 

以上资料出于维基百科(部分)

 

 

法律通过同性恋婚姻的国家也有不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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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2 20:40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bystream在2010-8-12 0:08:00的发言:

到底哪个担子更重?
不堕胎生孩子 会有什么担子呢?贫穷 失业?但财富和工作也是神赐的,天上的飞鸟上帝都养活,祂会不养活自己的子民吗?

你生活在国外,自然难以理解国内违反计划生育生孩子的担子有多重了。

 

一个小小的乡镇工作人员,不用经过任何司法手续,就可以随时将你关起来,可以不让你吃饭(吃一餐饭要交巨额现款,很多人吃不起就几天吃一餐),可以不让你睡觉,可以随意将你关在走廊里、楼梯下、储物间,而且可以关你的三亲六戚(叔伯,阿姨,岳父,岳母,兄弟、姐妹等,抓到谁就可以关谁),可以罚得你倾家荡产,可以让你毫无尊严。

 

你见过这样的艰难吗?为着不堕胎受这样的逼迫,算是殉道吗?近年稍有缓和,主要也是人们已经逐渐接受了计划生育的观念,愿意主动避孕,失败的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包括堕胎流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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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2 20:4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在这里所讨论的是圣经的标准,是上帝的标准,而不是世界各国家法律的标准。

 

基督徒的行为标准是以世间法律为标准的吗?那还要这本圣经干嘛?基督徒在讨论上帝对某项事情的要求时,搬出一堆国家法律来,岂不可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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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2 20:58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紫蜻蜓在2010-8-12 19:59:00的发言:

 

 

法律通过同性恋婚姻的国家也有不少吧。

没有说通过国家立法的每一件事,都是符合上帝的律法。具体事情还要具体来看。

 

但至少从这么多国家(包括基督教国家)的立法演变,从绝对禁止,到有条件的许可,都是经过很多的思考的。人家的智商不会是零,我们的智商也不会是百分百。难道人家都背道,而只有我们贞坚?

 

人家还只需考虑疾病,强奸怀孕等特殊情况,而我们更要面对“国策”的强大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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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2 21:04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飞鹰1在2010-8-12 20:58:00的发言:

没有说通过国家立法的每一件事,都是符合上帝的律法。具体事情还要具体来看。

 

但至少从这么多国家(包括基督教国家)的立法演变,从绝对禁止,到有条件的许可,都是经过很多的思考的。人家的智商不会是零,我们的智商也不会是百分百。难道人家都背道,而只有我们贞坚?

 

人家还只需考虑疾病,qiangjian怀孕等特殊情况,而我们更要面对“国策”的强大压力。

 

 

国家立法这么做的原因,是为了在政治上包容不同的信仰。一个政权宣称在他们的统治下信仰自由,然而又以某种宗教的教义来立法,岂不是在限制打击其他的信仰?世俗的伦理观是在变化的,法律也是一样。但神的话语是不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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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2 21:22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愤怒的刺猬在2010-8-12 20:42:00的发言:

我们在这里所讨论的是圣经的标准,是上帝的标准,而不是世界各国家法律的标准。

 

基督徒的行为标准是以世间法律为标准的吗?那还要这本圣经干嘛?基督徒在讨论上帝对某项事情的要求时,搬出一堆国家法律来,岂不可笑?

爱笑,就笑笑吧~~~

 

笑笑总比扳着面孔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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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2 21:37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紫蜻蜓在2010-8-12 21:04:00的发言:

国家立法这么做的原因,是为了在政治上包容不同的信仰。一个政权宣称在他们的统治下信仰自由,然而又以某种宗教的教义来立法,岂不是在限制打击其他的信仰?世俗的伦理观是在变化的,法律也是一样。但神的话语是不变的。

这贴说得好,世俗伦理观在变化,法律也一样。但你觉的法律变得越来越文明,还是越来越野蛮呢?

 

当然,这些多是题外话。上面已讨论过坠胎性质不是杀人(出21:22-23 伤胎赔钱,杀人偿命),只是为着母亲的健康和心理负担,具体什么时间做最好,而各国的坠胎立法中坠胎的时间可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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