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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peizhix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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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要义(蒙恩版)加尔文著 全译本 连载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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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12-22 13:5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peizhixue 于 2025-12-22 19:07 编辑

10.

律法的第二个功用在于:使那些若无强制便漠视正义与道德之人,在听闻其严厉制裁时,至少因畏惧惩罚而有所克制。

这种约束并非源于律法对心灵的内在感召,而是如同被锁链捆缚般,从而避免了外在的行为,压抑了内心本欲肆意宣泄的邪恶。

在神看来,这既没有使他们变得更良善,也没有使他们变得更正义。

尽管恐惧或羞耻阻止他们实施心中所谋,不敢公然显露狂暴的激情,但他们的心灵并未倾向于敬畏上帝并顺服祂;他们越是克制,内心就越是烈火焚身——如发酵的酒般沸腾翻涌,若非畏惧律法,随时可能爆发为外在行为。

不仅如此,他们更对律法本身怀有刻骨仇恨,诅咒颁布律法的上帝,若能如愿,定要消灭这位令他们无法忍受的存在——无论是因其命令行善,还是因其惩罚亵渎者。

的确,这种心态在有些人身上比较明显,在另一些人身上则比较隐蔽;但这确实是所有尚未重生的人的情况,他们不是自愿服从律法,而是不情愿和抵制律法,但却被恐惧的暴力所驱使。

然而这种被强迫的义行对社会实属必要——上帝借此维护公共秩序,防止万物陷入混乱。倘若放任众人随心所欲,混乱必将降临。

此外,这律法的管教对神的儿女也大有裨益——在他们蒙召之前,当他们尚未得着成圣之灵,仍沉溺于属肉体愚昧之时,便需经历这管教的锤炼。

因为当他们害怕神的报复时,他们甚至会克制外在的放荡行为,虽然他们的心智尚未被征服,他们目前的进步还很缓慢,但他们在某种程度上已经习惯了承受公义的轭;这样,当他们被呼召时,他们就不会完全不习惯公义的管教,因为这已经不是一件完全陌生的事情了。

使徒似乎特别指出了律法的这个功能,当他说:“律法原不是为义人设立的,乃是为不法和悖逆的,不虔的和犯罪的,不圣洁的和亵渎的,杀父母的,杀人的,行淫的,亲男色的,拐带人的,说谎的,起假誓的,以及一切背离纯正教义的事。”

因他在此表明律法能约束情欲的狂暴,否则这些肉欲必纵情于无边无际的放荡之中。

11.

但我们可以把保罗在其他地方所说的,对犹太人来说,“律法是引他们到基督那里的师傅”,应用到这两种人身上;因为有两类人是通过律法的管教被带到基督面前的。

其一类人,即我们最初提及的,因过度自信于自身力量或义行,在未被剥夺一切之前,尚不适合领受基督的恩典。

因此,律法让他们认识自身可悲处境,从而变得谦卑,使他们得以预备祷告求取那些先前自以为不缺的恩典。

另一些人则需要缰绳来约束他们,免得沉溺于情欲放纵,以致全然背离行义之道。

因为在圣灵还没有掌权的地方,情欲常如沸腾洪流,以致受其支配的灵魂极有可能被遗忘和蔑视上帝所吞没;如果主不提供这种补救措施,情况肯定会如此。

因此,对于那些蒙拣选承受神国度产业的人,若祂尚未立即重生他们,便借着律法的功用使他们存于惧怕之中,直到祂眷顾之时。这并非祂儿女理当怀有的纯洁圣洁之敬畏,却仍能按其承受力,将他们训练至真敬虔的境界。

此理明证不胜枚举,无需再举例说明。

因为所有在不了解上帝的情况下生活过相当长一段时间的人都会承认,他们的经历是:律法曾迫使他们对神怀有某种敬畏,直至被圣灵重生后,才从心底爱慕神。

12.

律法的第三种用途最为重要,也更贴近其本意,它关乎那些心中已住着并掌权着上帝之灵的信徒。

虽然律法已由上帝的手指铭刻于他们心中——即他们因圣灵的引导而被激发,渴望遵行上帝旨意——但律法仍为他们带来双重益处。

因为他们发现,律法是一个极好的工具,能让他们日复一日地更好、更确定地理解他们所向往的神的旨意,并使他们在对神的认识中得到巩固。

就像一个仆人,虽然他已经被获得主人赞许的强烈愿望所影响,但他仍有必要仔细询问并遵守主人的命令,以便顺从这些命令。

我们中的任何人都不能免于这种必要性;因为没有一个人已经获得了如此多的智慧,以至于他无需律法每日教导,便能更深入领悟神圣旨意的智慧境界。

其次,我们不仅需要教导,更需劝勉。神的仆人将从律法中获得额外益处:通过反复默想律法,他将被激励顺服,在顺服律法中得以坚固,并远离犯罪的滑坡。

圣徒当以此方式激励自己,因他们纵然凭着圣灵热切追求神的义,却始终背负着肉体惰性的重担,阻碍他们以应有的速度前进。

律法对这肉体如同鞭子,驱策它如迟钝迟缓的马匹般履行本分;即便是尚未脱离肉体重担的属灵之人,律法也永作靴刺,不容其懈怠闲逛。

大卫在颂赞律法时,正是指明此用处,他如此赞美道:“耶和华的律法是完美的,能使灵魂苏醒;耶和华的法度是正直的,能使人心欢喜;耶和华的训词是纯洁的,能使眼睛明亮”等等。

又说:“你的话是我脚前的灯,是我路上的光”;以及本篇诗篇各处引用的许多其他经文。

这些论断与保罗的教导并不矛盾。保罗所阐明的是律法本身能赋予人的恩典,而非其对重生者的效用;而诗篇作者在此颂扬的是:当神赐予人内在顺服的热忱时,通过神圣教导研读律法所带来的巨大益处。

他不仅论及诫命本身,更着重阐明遵行诫命所附带的恩典应许——唯有这应许能使苦涩化为甘甜。

倘若律法仅以苛求与威胁折磨心灵,以恐惧折磨意志,那么还有什么比律法更无法亲近?但大卫特别表明:他在律法中发现了中保,若无中保,世间万有皆无可喜悦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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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12-22 18:0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peizhixue 于 2025-12-22 19:07 编辑

13.
某些无知之辈因未能辨明此中差异,便轻率地全盘否定摩西,并丢弃了律法的两块法版,只因他们认为基督徒遵守包含“死亡的职分”的教义是不妥当的。

愿这亵渎的见解远离我们!因摩西已充分教导:律法在罪人身上仅能致死,在圣徒中却当有更美更卓越的功效。

他临终前如此嘱咐百姓:“你们当将我今日所吩咐的一切话放在心上,要吩咐你们的子孙谨守遵行这律法的一切话。这并非虚妄之事,因它就是你们的生命。”

但是,如果没有人能够否认律法是公义的完美典范,那么,要么我们就不应该有正直和公义的生活准则,要么我们偏离律法就是犯罪。

因为生活的准则并非众多,而是只有一条且永恒不变。

因此,当大卫说义人的一生是在不断地默想律法中度过时,我们不应将其局限于某个特定时期,因为它适用于所有时代,直至世界末日。

所以,我们既不应因律法所要求的圣洁远超我们现今在肉体牢笼中所能达到的境界而却步,也不应逃避它的教导。

因为律法对我们不再是一个严格的苛求者,唯有完美履行每项诫命才能令其满意;而是在它劝诫我们要达到的这种完美中,为我们指明了一个目标:毕生为此目标而努力,既符合我们的利益,又与我们的责任相契合;在这种尝试中,如果我们没有失败,那对我们来说就是幸福的。

因为整个生命历程是一场赛跑,当我们完成这个过程后,上帝会让我们到达那个遥远的目标,而我们现在正朝着这个目标奋力奔赴。

14.
如今,律法对信徒而言具有劝诫之力,不是用诅咒来约束他们的良心,而是通过经常的告诫来唤醒他们的懒惰,责备他们的不完美。故当人们欲表达此种脱离咒诅的自由时,经常言道:律法(我仍指道德律)对信徒已然废除; 并不是说律法不再要求他们做正确的事,而只是说律法对他们来说不再是以前的律法了,不再使他们的良心感到恐惧和困惑,不再定罪和毁灭他们。

保罗清楚地教导了律法的这种废除。

这似乎也是我们的主所宣讲的;因为,如果犹太人中没有流行这种观点,他就不会驳斥“他要废除律法”的说法。

既然这种观点不可能在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盛行,那么很有可能是对主的教义作了错误的解释;就像几乎所有的错误通常都披着真理的外衣一样。

但为了避免我们自己陷入同样的错误,须精确区分律法中已被废除的部分与仍具效力的部分。

主曾宣告:“我来不是要废掉律法,而是要成全它”,并说:“天地都要过去,律法的一点一画都不能废去,直到一切都成就”,这充分证明他的降临不会削弱律法的遵守。

此言确有道理,因他降临的明确目的正是要医治人违背律法的过犯。

因此,律法的教义借着基督得以永存不变;它通过教导、劝诫、责备和管教,塑造并预备我们行各样的善事。

15.
保罗关于废除律法的论述,显然并非针对律法本身的教导,而是指向律法约束良心的效力。

因为,律法不仅教导,更以权威要求人遵行其诫命。
若人拒绝顺服,或在履行职责时稍有缺失,律法便会降下咒诅的雷霆。

正因如此,使徒宣告:凡是出于律法的行为,都在咒诅之下;因为经上记着:‘凡不持守律法书上所记的一切而去行的,都是受诅咒的。’

保罗所指的“倚靠律法”之人,就是那些不把自己的义放在罪得赦免之上的人;
而我们通过罪的赦免,从律法的严苛中解脱出来。

因此他教导我们:若不脱离律法的捆绑,必在律法之下沉沦于痛苦地灭亡。

但何种捆绑?乃是严苛刻板的捆绑,它从不宽免最严苛的要求,不让任何过犯逍遥法外。

我再说,基督为救赎我们脱离这咒诅,竟“为我们成了咒诅”。
经上记着:“凡挂在木头上的,都是被咒诅的。”

在下一章中,他告诉我们,基督“被造在律法之下,为要赎回律法之下的人”;
但意思是一样的;因他随即补充道:“使我们得着儿子的名分。”

这是什么意思呢?这样,我们就不会被永远的奴役所压迫,而这种奴役又会使我们的良心永远处于对死亡的恐惧之中。

与此同时,一个永恒不变的真理依然存在:律法的权威并未削弱,我们应当永远以同样的敬畏和顺服对待它。

16.
礼仪律法的情况非常不同,它们不是在效果上被废除,而只是在使用上被废除。

基督的降临使这些礼仪废止,但这丝毫不会削弱其神圣性,反而彰显并使其更显崇高。

因为若非揭示基督受难复活的真谛,这些仪式在古时必是徒具虚饰的表象;若它们未曾终止,我们今人便无法辨明其设立的真正目的。

因此,为了证明遵守这些仪式不仅没有必要,甚至是有害的,保罗教导我们说,这些仪式都是影子,其实质存在于基督里。

我们由此可见,真理在这些律法的废除中闪耀着更加显赫的光芒,远胜于它们继续模糊地预表基督——那位已公开显现的主。

正因如此,基督受难时“圣殿的幔子从上到下裂为两半”;正如《希伯来书》作者所言,先前仅以模糊轮廓勾勒的天上福分之活生生的写照,此刻已清晰显明。

基督的宣告也传达了同样的真理:“律法和先知直到约翰为止;从那以后,神的国就被传扬开了”。

这并非说圣族长时代缺乏宣讲救恩与永生的福音,而是他们仅能遥望隐约之影,而我们如今却在白昼中清晰凝望。

至于上帝的教会为何必须从这些初级阶段升华至更高境界,施洗约翰给出了答案:“律法是藉着摩西传的,恩典和真理是藉着耶稣基督来的。”

诚然,虽然古时的献祭确实应许了赎罪,约柜也是天父恩典的凭据,但若非植根于基督的恩典——这一切终将沦为虚幻的影子;只有在基督的恩典中方能寻得真实永恒的根基。

因此我们当坚定持守:虽律法仪式已废止,但其终止恰使我们更深认识到基督降临前这些仪式的重大价值——基督废除了这些仪式的施行,却借着祂的死亡确证了它们的功效与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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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12-22 18:0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peizhixue 于 2025-12-22 19:07 编辑

17.
保罗的论述更显艰深:“你们死在过犯中,在肉体上未受割礼的,神却叫你们与基督一同活过来,又赦免了你们一切过犯,涂抹了在律例上所写攻击我们、有碍于我们的字据,把它撤去,钉在十字架上。” 等等。

因这似乎将律法的废除延伸得更远,仿佛我们如今与律法的“条例”毫无瓜葛。

那些仅将其理解为道德律的人实属谬误——他们虽承认道德律已被废除,却将其解释为因其严苛不可抗拒,而非因其诫命本身。

另一些人则更敏锐地审视保罗的措辞,察觉其特指礼仪律法;并证明保罗多次以该义使用“条例”一词。

因为他对以弗所人是这样表述的“他使我们和睦,将两下合而为一,拆毁了中间隔断的墙,就是包含在条例中的诫命律法,在自己里面使二者成为一个新人”。

此处论及礼仪之事,实为明证;因他称律法为“隔断两下的墙”,此墙将犹太人与外邦人分隔开来。

故我承认,第一组阐释者确当受后者谴责;但即便后者,也未能清晰阐明使徒之意。

因为把这两段经文比作在所有方面都相似,是我绝不赞成的。

当他向以弗所人保证他们已被接纳与以色列人同享团契时,他告知他们:昔日阻隔二者的障碍现已消除。

那障碍在于礼仪。

因犹太人藉洁净礼与献祭礼归主,致使他们与外邦人隔绝。

但在《歌罗西书》中,他论及更崇高的奥秘。

该处的争论涉及摩西律法规条,假使徒正竭力试图使基督徒受其约束。

正如他在《加拉太书》中深入剖析争议根源,在这里也是如此。

倘若礼仪仅被视为必须履行的义务,为何称其为“反对我们的律法条文”?为何将救赎的全部意义归结于“涂抹”?由此可见,仪式背后必有超越外在仪式的深意。

我确信自己已明悉其真谛——若能采信奥古斯丁某处精辟论断(他甚至援引使徒的明确表述),即犹太仪式本质上是罪的告白而非罪的赎清,则此见解当属真理。

他们献祭的意义何在?无非是承认自己罪该万死,因为他们以牺牲品代替自己受死。

他们的洁净仪式又是什么?不就是承认他们自己是污秽不洁的吗?
如此,他们不断重写着自己罪孽与污秽的凭据,但这种认罪却无法带来救赎。

正因如此,使徒称基督之死成就了“赎去从前律法之下所犯的罪过”。

因此,使徒称这些仪式为“写在遵守者身上的定罪文书”实属公允;因他们借此公开宣告了自己的定罪与污秽。

他们曾与我们共享同一恩典,这点亦无异议。

因这恩典乃在基督里得着,而非在仪式中——使徒在这里将礼仪与基督区分开来;因这些仪式在福音传入后仍被奉行,实则遮蔽了基督的荣光。

由此可见,这些仪式本身被精妙恰当地称为“反对”人类救恩的文书,因它们正是庄严宣告人罪咎的凭据。

当假使徒企图使教会重拾这些规条时,使徒深入剖析其内涵,并严正告诫歌罗西人:若任其束缚,必将重陷何等境地。

因为他们同时将丧失基督的恩典;因基督已借永恒的赎罪一次成就救赎,废除了那些每日的规条——这些规条只能证明他们的罪,却永远无法消除罪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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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12-22 18:1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peizhixue 于 2025-12-22 19:07 编辑

第八章                  道德律的阐释

在此引入律法十诫并作简要阐释,我认为与本论题并无冲突。

因为这将更清晰地印证我先前所言:上帝所设立的敬拜仪式始终具有完全效力;同时亦佐证第二点论述——犹太人不仅由此领悟真正虔诚的本质,更因意识到自身无法遵守律法,在对律法审判的敬畏驱使下(虽心怀抗拒),终归奔向中保投靠。

在总结真正认识上帝的必要条件时,我们已经表明,我们无法对上帝的伟大形成任何概念,唯有祂的威严直接向我们显现,迫使我们敬拜祂。

在认识自我方面,我们确立了这样一个核心要义:当我们剥离对自身力量的妄自尊大,抛弃对自身义行的自信,同时又因觉察自身贫乏而沮丧消沉时,便能学会真正的谦卑与自我否定。

主在其律法中成就这两件事:首先,祂宣告自己拥有合法的命令权柄,召唤我们敬畏祂的神性,并规定敬畏的具体内容;其次,祂颁布公义的准则(我们败坏扭曲的本性永恒地抗拒其正直性, 而我们因惰性与对善事的无能,与其完美境界相去甚远),祂既使我们自认无能,又使我们自认不义。

此外,先前所言铭刻于所有人心中的内在律法,也在某种程度上启示着十诫石版所教导的真理。

因为我们的良心并不允许我们永远沉睡不醒,它是我们对上帝所负义务的内在见证和监督,向我们辨明善恶之别,并在我们偏离职责时控诉我们。

然而,人被错误的迷雾所笼罩,几乎无法从这种良心法则中获得关于何种敬拜能蒙神悦纳的丝毫概念;他对于敬拜的正确理解,无疑是遥不可及的。

况且,人被傲慢与野心冲昏头脑,又被自爱蒙蔽双眼,他还不能看清自己,也不能在内心自省,从而学会顺从和谦卑,承认自己的可悲处境。

因此,鉴于人类的愚钝与顽固,上帝赐予我们成文律法实属必要——既为更确切阐明良心法则中晦涩难明之处,也为唤醒我们沉湎的惰性,使真理在我们的理智与记忆中刻下更深的烙印。

2.
现在,我们很容易理解律法要教导我们什么,即:上帝作为我们的创造者,理所当然地对我们具有父亲和主人的地位;因此,我们应当向祂献上荣耀与敬畏,怀抱爱慕与忌惮之心。

此外,我们不能放任情欲驱使以肆意妄为,而当留心祂的旨意,唯行祂所喜悦之事。

其次,公义正直为祂所喜悦,邪恶不义为祂所憎恶;因此,除非我们忘恩负义,背弃我们的造物主,否则必须终生践行公义之道。

如果只有当我们遵从神的旨意胜于己意时才显出应有的敬畏,便可知除了持守公义、圣洁与纯全之外,别无其他正当敬拜之道。

我们更不能像无力偿债者般以能力不足为借口推诿。

我们岂能以自身能力衡量神的荣耀?无论我们品性如何,上帝是始终如一、亘古不变的,祂是公义之友,邪恶之敌。

无论上帝要求我们做什么,既然祂所要求的无非是正当之事,我们便有天然义务服从;但我们的愚顽无能实乃自取其咎。

倘若我们受制于自身情欲——这些情欲受罪恶支配,致使我们无法自由顺服天父——那么我们更无理由以此为辩护借口,因这罪责源于我们自身,终将归咎于我们。

3.
当我们从律法的教导中获益到这个程度时,我们应该在同一位老师的指导下,回到自己的内心;我们可以从中学习到两件事: 第一,通过将我们的生活与律法的公义相比较,我们会发现,自己的行为与上帝的旨意相去甚远,因此不配留在祂的造物之中,更无资格被列为神的儿女。

其次,通过审视自身力量,我们会发现,我们的力量不仅不足以遵守律法,而且纯属空无。

这样做的必然结果是,我们会对自己的力量产生怀疑,并感到焦虑和恐惧。

因为良心承受不义的重负,就立即发现神的审判。 而感知到神的审判,就唤起对死亡的恐惧。

在无能为力的铁证逼迫下,良心终将陷入对自身力量的彻底绝望。

这两种情绪都会产生谦卑和沮丧。

所有这一切的结果是:这个人因担心永恒的死亡而恐惧,因为他看到他的不义即将面临审判,便把自己完全交给了神的怜悯,视其为唯一的救赎港湾;他发现自己没有能力履行律法的命令,又觉内心唯有绝望,只得向别处乞求并期待援助。

4.
但主并不满足于让我们对祂的公义产生敬畏之心,更附加了应许与警告,为要使我们的心既能领受对祂的爱,又能憎恶罪恶。

由于我们心灵之眼过于昏昧,仅凭单纯的美德不足以感召我们,我们最仁慈的天父,便以赏赐之甘甜来吸引我们去爱慕敬拜祂。

祂宣告:美德必得赏赐,遵行诫命者必不徒劳。

反之,祂不仅宣告不义在祂眼中可憎,更昭示罪恶绝难逍遥法外——凡轻慢祂威严者,必遭祂亲手报应。

为以万般动机激励我们,祂更应许:遵行诫命者不仅得享永恒福乐,现世亦蒙祝福;违背者则不仅遭现世灾祸,更将承受永死之苦。

那应许说:“人若遵行这些,就必因这些活着”,与之对应的警告说:“犯罪的,那灵魂就必死”,无疑指向未来永恒的生与死。

无论我们在哪里读到神的仁爱或愤怒,前者都包含永生,后者皆蕴含永恒的毁灭。

至于现世的福祸,律法中记载了详尽的清单。

刑罚的制裁彰显了上帝至纯的圣洁,祂绝不容忍罪恶;而应许不仅显明祂对公义的完全之爱——祂绝不亏待公义的赏赐——更彰显了祂奇妙的良善。

因为我们连同属于我们的一切,都欠了祂的大恩,所以无论祂要求我们做什么,祂都完全有理由要求我们偿还债务;但偿还债务本就不该获得报酬。

因此,当祂为我们那并非出于自发性的服从许诺奖赏时,祂的要求就不再那么严格了,就好像我们的服从不是一种义务。

这些应许对我们的影响,部分已在前文提及,其更清晰的显明将在适当之处呈现。

目前只需记住并思考:律法的应许所蕴含对公义的推荐绝非微不足道,这更彰显了上帝对遵守律法何等喜悦;而附带的惩罚性制裁,则是为使不义更显可憎,唯恐罪人在罪恶的诱惑中,竟会忘记立法者的审判正等待着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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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12-22 18:1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peizhixue 于 2025-12-22 19:07 编辑

5.
既然主在颁布完美公义准则时,将所有条款都归结于祂的旨意,这表明顺服是祂最悦纳之事。

此点值得我们格外留意,因人心放纵的本性总热衷于发明各种功德来博取恩宠。

这种俘获人心的宗教伪善,实乃人性深处的禀性,历代皆然,甚至在今天也暴露无遗;因为人们总是乐于在上帝的话语之外,设想出一些获得公义的方法。

因此,在世人普遍视为善行的诸多行为中,律法的诫命所占地位极其有限,无数人为的发明几乎占据了全部空间。

但摩西颁布律法后,以如下方式向百姓宣告,其意图岂非正是为了遏制这种毫无根据的放纵?
“你们要谨守遵行我今日所吩咐的一切话,好叫你们和你们的子孙永远亨通,当行耶和华你神眼中看为善、看为正的事。我无论吩咐你们什么,你们不可加添,也不可删减。”

此前他曾宣告,以色列人在列国眼中之所以有智慧和明达,正是因从耶和华领受了律例、典章和礼仪,并补充道:“你要谨慎自己,勤勉保守你的灵魂,免得你忘了你亲眼看见的事,又免得这些事在你有生之日离开你的心。”

上帝预见以色列人不会安守本分,即便领受律法后仍会竭力创造律法之外的新义行,除非严加约束。所以神宣布这律法包含了完美的义;然而,尽管这本应最有效地阻止他们,他们却仍犯下律法明令禁止的狂妄之罪。

这对我们有什么意义呢?
我们当然也同样受此宣告约束;因主为律法所作的宣告,即律法包含了完美之义的教导,毫无疑问是永远不变的;
然而,我们并不满足于此,而是费尽心机地发明并实施了一个又一个其他的善行。

纠正这种错误的最好办法,就在于不断注意反思: 律法乃从天上赐下,为教导我们完全的义;其中所教导的义,唯与神圣旨意相合;因此,为了获得上帝的眷顾而尝试新的善行是徒劳的——因对神的正当敬拜唯在顺服;而任何偏离神律法的善行追求,皆是对神圣真实之义的亵渎。

奥古斯丁的观点也很有道理,他有时称:顺服上帝是“一切美德之母与守护者”;有时则又称:顺服上帝是“一切美德之源”。

6.
但当我们对神的律法进行了阐释之后,方能更恰当地印证此前关于其职分与功用的论述。

在逐条展开论述之前,我们有必要先行介绍一些有助于全面理解律法的基本要义。

首先须知:律法所要求的不仅是外在行为的端正,更是内在属灵生命的公义。

尽管无人否认此点,但却很少有人对此给予真正重视。

其根源在于人们忽视了立法者的本质——而我们应当通过立法者的本质来衡量法律的本质。

倘若君王颁布诏令,禁止通奸、谋杀或偷盗,我承认,凡仅在心中萌生通奸、谋杀或偷盗之念,却未付诸行动者,皆不应受此律法惩处。

因为凡人立法者的监督只限于外在行为,除非实际犯下罪行,否则不会违反他的禁令。

但上帝的眼睛无所遁形,祂看重心灵的纯洁胜过外在表象。祂禁止奸淫、谋杀与偷盗时,实则涵盖了对情欲、忿怒、仇恨、贪求他人财物、欺诈及一切类似恶行的禁令。

因祂是属灵的立法者,祂的教诲,既针对灵魂,也针对肉体。

现在,灵魂的谋杀是忿怒和仇恨;灵魂的偷窃是邪情和贪婪;灵魂的通奸是淫欲。

但有人会说,人间的法律也涉及意图与动机,而与偶然事件无关。

我承认这一点,但它们规范的是在外显行为中表现出来的意图与动机。

它们审查并考虑每一个行为是出于何种意图,却不究察隐秘的念头。

因此,当一个人不做外在的违法行为时,人定律法就得到了满足。

但相反,神的律法既已赐予我们的心灵,那么对心灵的恰当规范才是正义践行律法的主要及必要条件。

然而一般人,即便他们坚决掩饰对律法的蔑视,他们的眼睛、脚、手和身体的各个部分也都在某种程度上遵守律法,但是,同时内心却全然背离顺服。他们以为只要将行于神明之下的行为隐瞒于人,便已尽了本分。

他们听闻诫命:“不可杀人,不可奸淫,不可偷盗”。

他们不拔剑行凶,不与娼妓为伍,不以暴力侵占他人财物。

到目前为止,所有这些事情都是好的;但在他们的整个灵魂中,他们渴求杀戮,被情欲点燃,用不诚实的眼睛看着别人的财产,并在贪婪中吞食它们。

如此,他们便丧失了律法最根本的要求。

如此愚昧从何而来?难道不是因为弃绝立法者,将公义屈从私欲?

保罗严厉斥责此类人,断言“律法是属灵的”,意指律法不仅要求灵魂、理智与意志的顺服,更需天使般的纯洁——这纯洁须洗净一切肉体污秽,方能全然彰显圣灵的馨香本色。

7.
当我们说这就是律法的意义时,我们并不是在提出自己新颖的解释,而是在追随基督——祂才是律法最卓越的诠释者。

因为民众从法利赛人那里汲取了一种腐朽的观点,认为没有任何违背律法的外在行为者,即为遵守律法之人;基督便驳斥了这一非常危险的错误,他宣告:玷污妇女的淫邪目光即属奸淫;那些憎恨弟兄的人为杀人者; 那些心中怀恨者“面临审判的危险”;那些在抱怨争执中显露怒气的,他称其“面临公会的审判”;那些以辱骂诽谤之言爆发公开暴怒的,他宣告其“面临地狱之火”。

那些没有意识到这些事情的人,假装基督是另一个摩西,是福音律法的颁布者,弥补了摩西律法的不足。

由此衍生出关于福音律法完美性的普遍谬论——人们常说它远胜旧律法;而此论断在许多方面都非常有害。

因为当我们介绍诫命的总结时,从摩西本人的话就可以看出,这是对神的律法多么大的侮辱。

这无疑是在暗示,旧约中祖先们所有的圣洁都与虚伪相去不远,更将我们引离那永恒的公义准则。

但要驳斥这个错误,却没有丝毫困难;因为他们误以为基督在律法上增补了内容,实则他只是通过清除律法因法利赛人的谬论和酵而染上的模糊和污点,使律法重归纯正本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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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12-22 18:1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peizhixue 于 2025-12-22 19:06 编辑

8.
其次,必须注意的是,诫命与禁令所蕴含的意义总是超越字面表达的;但这种超越必须受到限制,我们不能把它当作一个莱斯比亚软尺那样,借此肆意曲解圣经,从任何经文中榨取任意解释。

因为有些人通过这种过度的、游移不定的自由,使一些人轻视律法的权威,使另一些人对理解律法感到绝望。

因此,如果可能的话,我们必须寻得一条笔直稳健的道路,引领我们抵达神的旨意。

我必须追问:我们的诠释究竟该超越表述的边界到何种程度?唯有如此才能昭然显明——这绝非附加于神律的人为注解,而是对立法者纯粹本意的忠实阐释。

事实上,在所有的诫命中,都有如此明显的“提喻法”——以部分代指整体,以至于,若有人执意将律法真义局限于字面狭隘范畴,实当受人嗤笑。

由此可见,对律法的审慎阐释必然超越其字面表述;但其延伸范围究竟多远?若无标准规则指引的话,就仍然是个问题。

那么,我认为最好的规则应是:阐释应针对戒律的目的;对于每一条戒律,都应考虑它是为了什么目的而制定的。

例如,每条诫命或属命令性,或属禁止性。

若我们审视其宗旨或目的,这两类诫命的真义便会豁然显现——正如第五诫的宗旨在于:使神所指定之人获得应有的尊荣。

那么,这条诫命的实质就是,我们应当尊崇那些被上帝赋予任何优越性的人,这是正确的,也是上帝所喜悦的;而对他们的轻慢悖逆之举必为上帝所憎恶。

第一诫命的宗旨在于:唯独上帝当受敬拜。

故此诫命的核心在于:真正的敬虔——即对神的威严的敬拜——能蒙神喜悦,而亵渎之举必遭神憎恶。

由此可见,解读每条诫命时,我们首先应考察其对象;其次需探究其目的,直至明辨立法者究竟宣告何事为悦纳、何事为厌弃。

最后,须由此诫命推导其反面:若此举蒙神悦纳,其反面必遭厌弃;若此举遭神厌弃,其反面必蒙悦纳;若神命行此举,必禁其反面;若神禁此举,必命行其反面。

9.
我们此刻略显晦涩的暗示,将在诫命阐释中获得充分而实用的阐明。因此,只需提出这一点就足够了。

只有最后一个命题——若无佐证可能难以理解,或者即使理解了也可能显得不合常理;因此需要通过恰当论证予以简要确立。

任何善事的命令即是对相反恶行的禁止,此理无需论证,因为每个人都会承认这一点。

常识很容易让人承认:禁止罪行就是命令人们履行相反的义务。

当对相反恶习加以谴责时,世人普遍视之为对美德的赞扬。

但我们所要求的,远超这些表述形式的通常含义。

因为人们通常认为,与任何恶习相对的美德,仅是远离该恶习;但我们认为,它更进一步,甚至是实际履行相反的义务。

因此,在“不可杀人”这条诫命中,人类的常识无非是认为我们应该避免一切伤害他人的行为,以及避免任何实施此类行为的欲望。
我认为,这也意味着我们应该尽一切可能去保护我们邻居的生命。

为避免空谈,我将通过以下论证予以证明:上帝禁止我们危害兄弟的安全,因祂愿其生命成为我们珍视的宝贵之物;故祂同时要求我们履行一切有助于守护其生命的仁爱之举。

由此可见,诫命的终极目的终将揭示其命令与禁止的全部内涵。

10.
律法以其强烈的语言震撼我们,使我们更加憎恶罪恶,但为什么上帝要通过“提喻法”来表达诫命?
人们常提出诸多理由,解释为何上帝似乎以不完整的诫命,只是部分地暗示而非明确表达祂的旨意;但最令我信服的理由如下:

因为肉体总是试图减轻罪责,并以似是而非的借口掩盖罪的严重性,除非罪是极其明显的。
所以祂在每一种过犯中都举例说明,提出了最残暴、最令人憎恶的过犯,一提到这种过犯,我们就会感到恐惧,从而使我们的心灵对每一种罪都产生更加厌恶的印象。

在评价我们的恶行时,我们往往会蒙蔽对恶行的看法;如果它们是私下被掩盖的恶行,我们就会对它们轻描淡写。

当上帝让我们习惯于将所有的恶习归于这些总标题时,他就摧毁了这些伎俩,因为这些总标题最能代表每一种过失的可憎本质。

例如,当愤怒和憎恨在它们本身的名称下被提及时,它们并不被认为是如此可恶的罪行;但当它们在谋杀的名称下被禁止时,我们就会更清楚地认识到它们在上帝看来是多么可恶,上帝的话语将它们归类于如此明目张胆和可怕的罪行中;受到上帝判断的影响,我们开始更严肃地审视那些曾视作微不足道的过犯之残暴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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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12-22 18:1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peizhixue 于 2025-12-22 19:06 编辑

11.
第三,让我们考虑一下,将神的律法分为两块法版的用意何在。
多次而郑重地提及这两块法版一定有某种特别的用意;这一点,所有理智的人都会同意。

我们现有一明确理由,可以消除在这个问题上的所有模糊之处。

上帝将律法分为两部分,涵盖了完美之义的全部要求:第一部分是敬虔义务,专指对祂威严的敬拜;第二部分是仁爱义务,关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义的首要根基当然是对上帝的敬拜;如果这个根基被摧毁了,义的所有其他分支就会像脱节和分裂的大厦构件一样,尽数崩塌散落。

试问,若你虽不以盗窃掠夺之行骚扰世人,却同时以亵渎神圣之举残暴剥夺上帝应得的荣耀——你凭什么宣称自己秉持何种义行?——因你未以淫乱玷污身体,却亵渎神圣名号?——因你未杀害生灵,却竭力抹杀上帝的记忆?故无敬虔的义德实属虚妄,犹如斩首后仍将躯干奉为美物。

敬虔不仅是义的头,而且是义的灵魂,构成义的全部生命和活力;因为若无敬畏上帝之心,人际间便无公平与仁爱可言。

故我们称敬拜上帝为正义之根基,因若缺此根基,纵使世人践行公平、节制与克己,在上帝眼中皆属虚妄无益。

我们更断言敬虔乃正义之源与灵魂,因人若尊神为是非的审判者,就会受祂的教导,彼此以节制和公正的方式相处。

因此,在第一块法版中,上帝教导我们敬虔与宗教的本分,我们要以此来敬拜祂的威严;在第二块法版中,祂规定了敬畏祂的圣名应促使我们在社会中履行的义务。

正因如此,正如福音书所载,我们的主将整部律法概括为两大要义——尽心、尽性、尽力爱上帝;并爱邻如己。

他将整个律法分为两个部分,我们可见他如何将一端指向上帝,另一端指向世人。

12.
然而,尽管整部律法皆蕴含于这两条要义之中,但我们的上帝为消除一切推诿借口,仍乐意在十诫中更详尽明确地宣告:既包括关乎我们对祂的尊崇、爱慕与敬畏之事,也涵盖祂所命我们为祂的缘故向世人践行的仁爱之德。

探究诫命的划分并非无益之学,但须谨记:此乃人人皆可自由评判之题,我们不应因见解相左而与人争辩不休。

但我们不得不触及这个话题,以免读者轻视或质疑我们将要采用的划分方式,将其视为新奇的发明。

律法分为十条诫命,这是无可争议的,因上帝亲自多次确立了这一划分。

因此,问题不在于诫命的数量,而在于划分的方式。

那些将十诫划分开的人,将前三条归入第一组,其余七条归入第二组,他们要么从诫命总数中删去关于图像的诫命,要么至少将其隐藏在第一组之下;

而有关图像的诫命无疑是主作为一条单独而特有的诫命传达的。

至于第十诫——禁止贪恋邻舍财物——他们却不恰当地将其拆分为两诫。

我们马上就会看到,这种划分方式在更纯粹的时代是不存在的。

还有一些人和我们一样,认为第一组中有四条诫命;但他们认为第一条诫命只是一个简单的应许,没有戒律。

我理解摩西所言“十条诫命”即为十条诫律,且认为这十条以最美的顺序排列。

因此,除非有确凿论据令我信服,否则我将尊重他们的见解,坚持我认为更合理的划分:即他们视为第一诫的实为整部律法的序言;其后依次排列的是诫命——四条属第一块法版,六条属第二块法版——顺序就是现在要背诵的顺序。

奥利金提及此划分时,仿佛在他那个时代,这种划分已成普遍共识,没有任何争议。

奥古斯丁也与我们观点一致,因为他在向博尼法斯列举列举诫命时,遵守了这样的顺序: 唯独敬拜上帝;不可崇拜图像;不可妄称主名。

他之前曾单独谈到过安息日的影子诫命,认为安息日只是一个影子,一个象征,象征着即将到来的其他事物。

诚然,他在另一处也赞同前一种划分,但理由极其肤浅:即如果将第一张表消化为三条诫命,三的数字将更鲜明地彰显三位一体的奥秘。

然而在同一处,他并未掩饰在其他方面更倾向于我们的划分法。

除了这些教父之外,那部未完成的《马太福音注释》的作者也与我们持相同的观点。

约瑟夫无疑是根据他那个时代的普遍观点,为每个分组指定了五条戒律。

此做法违背理性,因其混淆了敬虔与仁爱的界限;更被我主的权威所驳斥——祂在《马太福音》中将孝敬父母的戒律放在了第二块法版中。

现在让我们聆听上帝亲口所言:

第一诫命:
我是耶和华你的神,曾将你从埃及地为奴之家领出来。在我面前,你不可有别的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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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12-22 18:1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peizhixue 于 2025-12-22 19:06 编辑

13.
无论将首句视为第一诫的一部分,还是将它分开来读,对我来说都无关紧要,只要承认其为整部律法的序言。

立法的首要目标,是防止律法因轻慢而被废弃。

因此,上帝首先确保,祂将要颁布的律法的威严永远不会受到蔑视;并以三重论证予以确立;

祂宣告自己的权威和发布命令的权利,从而使祂所拣选的子民必须遵守这些命令。

祂展现恩典的应许,以美善的吸引力引导他们追求圣洁。

祂提醒以色列人祂曾经的恩惠眷顾,如果他们的行为举止不符合神的仁慈,便显出忘恩负义。

“主”或“耶和华”这个名字意味着上帝的权威和合法统治。

因为如果万物都出于祂,如果万物也在祂里面存立,那么按保罗所言,万物当归于祂。

唯此名号便使我们全然臣服于神圣威严的权柄之下;若我们妄图脱离祂的管辖,那将是悖理的,因为我们无法脱离祂而存在。

14.
在阐明祂拥有命令的权利,顺服乃是祂应得的报偿之后——为避免显得仅凭必要性强迫我们——祂以温柔的呼召吸引我们,宣告自己就是教会的上帝。

这一表述意味着那应许所蕴含的相互关系:“我必作他们的神,他们也必作我的子民。”

基督由此证明亚伯拉罕、以撒和雅各的不朽永生,因为主已经宣告祂是他们的神。

因此,这就如同祂说:我拣选了你们为我的子民,不仅要在今生赐福于你们,还要在来世赐给你们丰盛的幸福。

律法多处阐明此恩典的旨意,当主以慈爱降尊纡贵将我们纳入祂子民的群体时,摩西说:“祂拣选我们作祂的子民,作圣洁的子民,遵守祂的诫命。”
故有上帝的劝诫:“你们要圣洁,因为我是圣洁的。”

从这两点出发,先知传达了主的训诫:“儿子当尊敬父亲,仆人当敬畏主人;我既是父亲,何处得见尊荣?既是主人,何处得见敬畏?”

15.
接下来,叙述了主的仁慈恩典,这应该对我们的心灵产生最强烈的影响,因为即使在人与人之间,忘恩负义也是令人憎恶的罪行。

祂提醒以色列人,他们虽刚经历恩典,但因其浩大与伴随的神迹,值得永世铭记,也将对后世子孙产生影响。

况且,这恩典与当下颁布律法的时机尤为契合;因主暗示他们脱离悲惨奴役,正是为了能以敏捷的敬畏与殷勤地顺服侍奉这位自由的赐予者。

为使我们持守对祂真实而独一的敬拜,祂常以特定尊号彰显自身,借此将圣名与诸般偶像及虚妄神灵区分开来。

正如我先前所言,我们本性极易陷入虚荣与狂妄,每当提及上帝,心灵便难以自守,常陷入虚妄的幻想。

因此,当神欲医治此弊症时,便以特定尊号装饰其威严,为我们筑起屏障,免得我们陷入种种愚妄,妄自捏造新神,弃绝永活真神,另立偶像取而代之。

正因如此,先知们每当要准确称呼祂时,便以祂向以色列民显现时的形象来称呼祂,为祂披戴荣光,仿佛将祂环绕其中。

然而,当祂被称为“亚伯拉罕的上帝”或“以色列的上帝”,当祂被说成“住在基路伯之间”、“在圣殿里” “在耶路撒冷”等表述,并非将祂局限于某地或某族,而是为使虔信者专注于这位上帝——祂在与以色列所立之约中,已如此自我呈现,任何偏离此典范的偏差皆不合宜。

然而须知,提及犹太人的获释得救,旨在激励他们更热忱地侍奉上帝——祂理应获得他们的顺服。

但是,为了不让我们认为这与我们毫无关系,我们必须知道:以色列在埃及的奴役实乃属灵桎梏的预表——我们皆陷于此囚禁,直至天上的救主以大能之膀臂将我们解救出来,将我们引入自由的国度。

昔日,当祂计划使流散的以色列人重归敬拜祂的名时,便从法老令人窒息的暴政中拯救了他们;如今,祂同样将所有自称属祂的人从撒但致命的权势下解救出来——这权势恰如当年肉体被奴役、束缚的写照。

故此,凡知晓律法源自万王之王之人,其心灵都当被唤醒去聆听这律法。正如万物皆从祂而生,众生理当视祂为万事之终极。

我说,每个人都应该被律法的制定者所吸引;
他被神教导:他是被特别拣选出来的,为要遵守神的命令;
因仰赖神的慈爱,人可期待丰盛的现世福分与永恒荣耀的生命;
通过神奇妙的权能与怜悯,人知自己已从死亡的钳制中解脱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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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12-22 18:1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peizhixue 于 2025-12-22 19:06 编辑

16.
确立律法权威后,上帝颁布首条诫命:“在我面前,你不可有别的神”。此诫命目的在于彰显上帝独尊的至高地位,使其权柄在子民中永不衰减。

为达此目的,祂告诫我们远离一切不敬虔与迷信,以免削弱或遮蔽神性的荣光;基于同样缘由,祂指引我们以真正的虔诚敬拜和爱慕祂。

简洁的措辞几乎道尽此理:如果不同时拥抱属于祂的一切,我们就无法“拥有”上帝。

因此,当上帝禁止我们“拥有”别神时,其深意在于:我们不可将属于祂的东西转给别人。

尽管我们对上帝应尽的义务数不胜数,但将它们归纳为四个总标题并无不妥:——敬拜(其必备要素是良心的属灵顺服)、信靠、祈求与感恩。

我所说的“敬拜”是指我们每位臣服于祂威严之人所献上的尊崇与礼赞。

因此,我把它部分地归结为良心对祂律法的顺服,这不是没有道理的;因这乃是向拥有灵魂至高权柄的君王所献上的属灵效忠。

信靠是基于对祂完美属性的认知而产生的全然倚靠;当我们将一切智慧、公义、权能、真理与良善归于神时,便深知唯有从祂而来的恩赐方能使我们真正喜乐。

祈求是在任何迫切需要中,将心灵全然投靠祂的信实、忠诚与援助,视其为唯一保障。

感恩就是心怀感激,将所有祝福的赞美归于主。

正如主不容许这些职责的任何部分转归他人,祂也命令我们全然献给祂自己。

单单避免敬拜别神也是不够的,除非你们也不效仿某些卑劣的蔑视者——他们以轻蔑所有宗教敬虔为捷径。

但践行此诫必以真宗教为先导,引领心灵归向永生真神;因认识祂而心生敬畏,以崇拜祂的威严,领受祂的恩典,在万事中求助于祂,承认并赞美祂的作为的伟大,以此作为我们生活中一切行为的唯一目的。

我们还须警惕、提防腐朽的迷信,它使那些心智偏离真神之人,随波逐流地崇拜形形色色的假神。

因此,若我们满足于独一真神,当谨记前文所言:一切虚构之神皆须驱逐,不可分割祂独享的敬拜。

因削减祂荣耀的任何微小部分皆属罪行;神必须独占一切本属祂的荣耀。

下文中的“在我面前”的限定更凸显罪行的恶劣程度;每当我们以虚妄之物取代真神,便触动祂的忌恨之心——正如放荡妇人公然将奸夫带到丈夫面前,必使丈夫的愤懑更甚。

因此,当上帝以权能与恩典的临在,向祂拣选的子民彰显眷顾之时——为了更有力地阻止他们犯下反叛祂的罪行,上帝警告世人:引入新的神灵这类亵渎行为是不可能逃过见证和追查的。

这种妄念已达亵渎之极,人竟妄想能在叛逆行径中逃脱神的监察。

神却宣告:我们所谋划、所企图、所实施的一切,无不呈现在祂眼前。

因此,如果我们希望信仰蒙主悦纳,良心须纯净无瑕,连最隐秘的背教念头亦不可存。

因祂要求我们献上全然纯正、毫无瑕疵的荣耀,不仅在表面的告白中,更要在祂洞察人心深处的目光下。

第二条诫命:“你们不可为自己雕刻任何神像,也不可仿照飞禽走兽或水中鱼类的样子造神像;不可跪拜那些像,也不可事奉它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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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12-22 18:1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peizhixue 于 2025-12-22 19:05 编辑

17.
正如前一条诫命宣告耶和华是独一真神,除祂之外不应想象或敬拜任何别神,本诫命更清晰地揭示了祂的本质及其应受的敬拜方式,使我们不敢对祂抱有任何属世的臆想。

因此,这条诫命的终极旨意在于:祂不容许祂应得的敬拜被迷信仪式所亵渎。

简言之,祂召我们脱离世俗仪式——这些仪式源于愚昧心灵的妄念,因其以粗鄙的认知来构想上帝。祂召我们归向本应归于祂的敬拜,即祂所设立的属灵敬拜。

他指明此类罪行中最严重的过犯,即外在的偶像崇拜。

这条诫命包含两部分:

其一禁止我们肆意妄为,将不可测度的上帝化为感官对象,或以任何可见形态描绘祂。

其二禁止我们向任何图像献上宗教崇拜。

祂同时简要列举了亵渎与迷信民族惯用的所有偶像形态。

所谓“天上的事物”,指太阳、月亮及其他星辰,或许还包括飞鸟;正如他在《申命记》第四章阐释时,既提及星辰也提及飞鸟。若非知晓某些人轻率地将此句解释为天使,我本不会特别指出这点。

其余细节无需赘述,故予省略。

在第一卷中我们已充分证明:人类所创造的任何可见的上帝形象,都与其本质截然相反;因此,一旦引入偶像崇拜,真正的宗教便立即遭到玷污与篡改。

18.
所附的惩罚性制裁,应当对唤醒我们摆脱麻木不仁的状态产生不小的影响。

祂发出震慑:我耶和华你的神,是忌邪的神,恨我的,我必追讨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爱我、守我诫命的,我必向他们施慈爱,直到千代。

这等同于宣告:唯独祂才是我们应当效忠的对象。

为敦促我们如此行,祂昭示自己的权能——凡轻慢或藐视者必难逃惩罚。

因希伯来文“El”在此指代上帝时,蕴含着力量之意。

其次,他称自己为“忌邪的神”,不能容忍任何在资格上的对等。

第三,祂宣告必为自己的尊荣向那些将尊荣归于受造物或雕刻神像者施行报应;不仅惩罚最初的违背者,更要追讨至三四代子孙——即效法父辈不敬之人的后裔;同时,祂亦向爱祂并遵守律法者,通过绵延的后裔永久彰显慈爱与恩典。

上帝常以丈夫的形象显现于我们面前;当祂接纳我们进入祂的教会怀抱时,这种将我们与祂结合的契约关系,恰似神圣的婚姻纽带,需要以彼此忠诚来维系。

正如祂向我们履行忠贞丈夫的一切职责,祂也要求我们有夫妻贞洁的对等义务和爱;即不可将灵魂出卖给撒旦、情欲与肉欲的污秽。

因此,当神责备犹太人的背教时,祂痛陈他们抛弃了贞洁,被淫乱所污染。

因此,就像一个丈夫,如果发现妻子的感情倾向于情敌,就会因其纯洁和忠贞的优越性而更加愤怒一样。

同样,我们在真理中许配给了主,每当我们忽略了祂神圣婚姻的纯洁,被邪恶的情欲污染时,祂就会表现出最强烈的忌邪。
尤其当我们将对祂至高尊荣的敬拜转移至别处,或用任何迷信掺杂其中时,祂尤其会有忌恨这种感觉。

因为我们的这种行为不仅背弃婚约所立的誓言,更以属灵的通奸污染了我们的灵魂。

19.
让我们来探究一下,祂威胁要 “把祖宗的罪孽加在子孙身上,直到第三代、第四代”,这到底是什么意思。

因为除了让无辜者承受他人罪孽的惩罚有悖于神圣正义的公平原则外,上帝自己也宣告“儿子不担当父亲的罪孽”。
但是,关于将祖先所犯罪行的惩罚牵连到后代,这种说法不止一次地重复出现。

摩西屡次提及“耶和华必追讨父辈的罪孽,直到三四代”。
同样,耶利米也说“你向千万人施恩慈,也向后世的子孙追讨他们祖先所犯过的罪。”

有些人费尽心机想解决这个难题,认为其含义仅限于今生暂时的惩罚;若子女因父母的罪过承受这些惩罚,则并无不合理之处,因为这些惩罚往往有助于受罚者的得救。

此说确属真理。

以赛亚曾向希西家宣告:因其罪孽,其子嗣将被剥夺王权并遭流放。
法老与亚比米勒的家族因伤害亚伯拉罕而受灾。
但是,当引用这一点来解决这些问题时,与其说是作出了解释,不如说是在回避问题。

因为在这一处及类似经文中,主威胁说,惩罚太大了,不是今生所能终结的。
其所宣告的惩罚,绝非现世生命所能承受。

因此必须理解为:耶和华的咒诅不仅公义地降临在不虔之人身上,更将笼罩其整个家族。

既然如此,还能指望什么呢?父亲既无上帝之灵,必过着极其可憎的生活; 而儿子因父亲的罪孽遭受主的同样弃绝,终将踏上通往灭亡的相同道路;孙子与曾孙——这些可憎之徒的可咒诅后代——岂不也会追随其父祖的脚步,直坠毁灭的深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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