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壹1:8】我们若说自己无罪,便是自欺,真理不在我们心里了;
【约壹1:9】我们若认自己的罪, 神是信实的,是公义的,必要赦免我们的罪,洗净我们一切的不义;
【约壹3:4-9】
4. 凡犯罪的,约翰在说一项普世性的真理,没有一个人能逃避,也没有一个人例外。这一段(其实整封信也一样)充满这种原则性的话,直接针对异端者狂傲的假定,即:他们乃是一群入门的菁英,与一般百姓有所区别。基督教里从来没有两种尺度的道德。因此,本段中六次用 pas ho 一语,译为“每一个人”(包括负面的“没有一个人”),或“任何一个人”(二29,三4、6a、6b、9、10b),三次用简单的关系词 ho,译为“那人”,或“任何一个人”(7、8、10b节)。福音和其道德意义,都与所有人有关,不是只与某些人有关。 接下来是罪的定义。凡犯罪的,就是违背律法;事实上,罪就是不法(anomia)。新约对罪还有其他的定义(如:罗十四23;雅四17;约壹五17);不过,这个定义却是最清楚、意义最深刻的;它绝非“稍嫌粗浅”(Dodd)。“罪就是不法”(亦即:故意违背神的道德律),这句声明将这两个词汇视为意义相同,几乎可以通用。每当提到其中一个,便可以用另一个来取代。罪不只表现在不理会神的律法,其实罪本身的性质就是不法。不法乃是罪的本质,而不是其结果。揭示出罪的丑陋之后,它的严重性就浮现出来了。异端似乎曾经教导说,对蒙光照的基督徒而言,道德是不值得重视的问题;今天我们常为罪找藉口,或是婉转说成“个性的问题”,或是以文化的相对性来掩饰。约翰对罪的看法,却与这种低估的态度相反,他声称,罪不只是负面的失败(hamartia,罪,直译为“未中标的”,adikia,不义,则为偏离正确或公义),其本质是主动背叛神已知的旨意。认识这一点很重要,因为迈向圣洁生活的第一步,就是承认罪的真正性质,与其败坏。 5. 约翰曾多次提到读者已经有的知识,并要求他们照它而生活。在这里,他提到的知识,与罪的性质无关,而是对基督的位格与工作的认识。他的意思是,如果他们对这些事有正确的看法,就会弃绝罪恶。祂(ekeinos,强调语,指基督)曾显现,为要除掉我们的罪。在祂里面并没有罪。这里将基督除掉我们的罪,与祂本身的无罪放在一起。祂来到世上,要将我们的罪除掉(are{;施洗约翰用同一个字来指认神的羔羊,约一29;参:来九26)。新约其他地方解释道,祂的作法是将罪放在自己身上,亲身担当了我们的罪(彼前二24;来九28;参:赛五十三11~12)。在除掉我们的罪时,祂自己则是全然无罪的。在圣经里,耶稣的无罪大半是在讲祂救赎之工时顺便提到的(如:林后五21;来七26;彼前一19,二22)。约翰则非常强调这一点,既从正面讲,“祂是公义的”,“祂是洁净的”(二29,三3、7),又从负面讲,“在祂里面没有罪”。每一次他都使用动词“是”(estin),因为基督的无罪不仅是在祂的先存时期,或是在祂肉身的时候,或是现今祂在天上的光景,乃是祂的本质与永恒的特性。 6. 接下来则为逻辑的推论。如果神儿子永恒的本性是无罪的,而祂在历史上的显现是为要除掉罪,那么,没有一个住在祂里面的人会持续犯罪,同时,另一方面,没有一个不断犯罪的人看见过祂,或认识祂。约翰典型的笔法,就是用这种双管齐下的方式──讲犯罪,又讲不犯罪,将这项真理牢牢扎稳。既然在祂里面没有罪,如果我们住在祂里面,显然就不会犯罪。如果我们犯罪,就证明我们不仅没有住在祂里面(现在式),而且从来没有见过祂(参:约?11),或认识祂(完成式)。等到祂在荣耀中显现时,我们才会“看见祂的真体”(2节);不过,每一个基督徒都已经藉信心的眼睛看见了祂。而见到基督──无论是在现今的经验中,或是在未来的那刻──成为过圣洁生活的强烈动机。这些经文教导说,罪与基督徒是完全不协调的。一旦看见基督,认识了这位无罪的罪人之救主,罪就再无容身之地;犯罪就是否认基督,显明那人不住在祂里面。罪和基督永远彼此为仇,水火不容。基督本身无罪,又要救人脱离罪,所以根本与罪相反。 7. 约翰对这个题目第一部分的说明,以向他亲爱的小子提出严厉的警告作结束。“温柔的称谓,是因情况的紧急而来”(Westcott)。不要让人把你们带偏离正路。假教师是撒但──谎言专家──的工具,他们不但要在神学上领人走偏(二26),在道德上也大行诱惑。所以他们一定要有所防范。行义的才是义人,正如祂是义的一样。异端似乎很擅长诡辩,他们说,你不必在乎是否“行”义,因为你已经“是”义人。约翰断然否定这种可能性。惟一能成为义的,是像耶稣(又是用祂,强调的代名词)一样行义的人;耶稣是义者,前面已经几次提到这一点(二1、29;参三3、5)。“由行为可以探测出本质”(Law)。 b. 罪的源头:魔鬼(三8~10) 约翰根据基督第一次显现,第二回作说明时,所采用的模式也相同。首先提到罪的严重性;接着讲基督地上使命的目的;结论为推理:要圣洁。但是这一回他的重点乃在罪的源头,而不在罪的本质;他又坚称,基督徒犯罪不但是不协调的,更是不可能的(9节)。 8. 犯罪的是属魔鬼。在这第二个原则中,罪不再与它所违背的神的律法相连(5节),而是与它的源头魔鬼相连。它从起初就一直犯罪(参:约八44),意思应该是指从它凭骄傲背叛神时起,就是它开始作魔鬼时。既然犯罪是它活动的特色(就一直犯罪是译 hamartanei 一字,这个时态表达出不断进行的活动),每一个犯罪的人所展示的特性,至少终极而言,可以说是源于它。在约翰的作品中,到处可见魔鬼的存在与其恶意33。 倘若魔鬼工作的特色是犯罪,神子工作的特色则是拯救。神的儿子显现出来(又是 ephanero{the{,如5节),为要除灭魔鬼的作为。希腊文的“作为”是复数,因为魔鬼的活动是多重的。它的工作包括一切渗透的作为,要毁坏神完美的创造。在道德方面,它的工作是诱人犯罪;在身体方面,是让人生病;在智力方面,是领人走错。它依然在用这三种方法,攻击我们的灵魂、身体和心智。基督来,则是要除灭它的作为。这种除灭是一种“松绑”(lyse{),好像这些魔鬼的作为是锁链,将我们捆住。当然,我们从经验中知道,这些作为还没有被彻底“除灭”(参:罗六6;提后一10;来二14,在那里动词 katargeo{ 显然不是指消灭净尽,或连根拔除,而是指除去其能力,使之不能发挥、征服、推翻)。魔鬼仍旧在忙着使坏,但它已经被打败了,在基督里我们可以脱离它的暴政。 9. 约翰又作出一项逻辑结论。他陈明两项令人深思的事实。第一句话说,基督徒不会持续犯罪,第二句则为,他不能继续犯罪。有些人认为,这些话(尤其因 AV 译为“不犯罪”与“不能犯罪”)是教导说,一个真正的基督徒,就是从神生的,本质上便不能犯罪。但是这种解释站立不住,除非我们肯说约翰会自我矛盾。在一章8节、10节中,他指出,那些否认自己在本性和行为上都有罪的人,是在自欺,又是以神为说谎的;在二章1节,虽然他说他写信的用意,是“要叫你们不犯罪”,但他特意加上说,“若有人犯罪”(显然这是有可能的),已有恩典之路为他预备,使他得到赦免。所以,约翰并不否认基督徒有可能犯罪,这是很清楚的。要调和他在第一章与第三章中的教导,就是要承认,他在各章中所要纠正的错误并不相同。诺斯底主义的附从者会得到不同的结论。有些人以为,他们既有了 gno{sis,就是完全人;另有人则说,罪无关紧要,因为它无法损害蒙光照的人。两种立场在道德上都是败坏的。第一种人看不见罪,否定它的存在;第二种人不理会罪,否定它的严重性。对于前者,约翰宣告罪的普世性,甚至连基督徒也包括在内;否定罪就是说谎。对于后者,他宣告,罪与基督徒是不能并存的;犯罪的就属魔鬼。为了要推翻对手的这些特殊观点,约翰才以如此绝对的词汇来陈明基督徒的立场。 那么,他在第9节所写,基督徒不犯罪,也不能犯罪,究竟是什么意思?仔细分析他的用语,我们便可以明白。他用了三个词。首先,他说,基督徒既住在基督里,就不会持续犯罪(6a与五18;hamartanei);这是现在式,表示固定的特性,好像“魔鬼”是“从起初就一直犯罪”(8节)。参 hamartano{n 现在分词,用于6b节,而二章1节的两个动词都是过去式。第二句话说,凡从神生的就不会持续犯罪(hamartian ou poiei, 9a节)。此处所指的,并不是一项单独的犯罪行动,而是固定的犯罪习惯,由动词 poiein,行,可以看出;4a节与8、9节,用它形容“犯”罪,4b节则指“犯”法,二章29节、三章7、10a节,用它指“行”义。第三个词为基督徒“不能继续犯罪”(ou dynataihamartanein,9节),那里“犯罪”是现在不定词,不是过去不定词。如果这里的不定词是过去式,意思就会成为“他不能犯一个罪”;然而,现在不定词则意指“他不能习惯性地犯罪”。在这一段中,约翰所要辩明的,不是基督徒不可能犯罪,而是罪与基督徒的不协调。如果连单独的犯罪事件都不协调,更不用说持续不已的犯罪了,那就成了“一种性情,一种积习,不止是某个行动而已”(Westcott)。 这种“不可能”的理由何在?约翰的回答,是第9节的两句话:因神的种子在他里面,以及因他是由神而生。神的种子可能是集合名词,指神的儿女(参约八33;加三29),在他里面可以指“在神里面”。这样一来,整句话就可以译为:“神的儿女住在祂里面,他们不能犯罪,因为他们是神所生的”(RSV 边注,及,如摩法特。这个意思与6节相似)。不过,更可能的解释为:神的种子应译为“神的本性”,如 RSV,或“神圣的种子”(NEB),而在祂里面是指神的孩子。这样,第9节的两部分就变成完全并行,各由一个声明组成,即基督徒不犯罪,或不能犯罪,接着补充说明这句宣言的理由何在。这两句的含义为:新生命包括获得全新的本性,因为神的种子,或赐生命的能力,已经栽种在我们里面。从神而生是一种内在深刻而巨大的改变。不但如此,新生命所得到的新性情,会存留下去。它在里面产生很大的压力,驱迫人迈向圣洁。神的种子在每一个从神而生的人里面,不断发挥影响力,所以约翰能满有把握,不畏矛盾地说,他不能继续犯罪(参:林后五17;彼后一4)。事实上,如果他会继续犯罪,就表示他并没有重生。这个信念让约翰肯定,那些异端绝对不是真基督徒,因为他们不但持续犯罪,而且还离开了基督徒的团体(二19)34。 (《丁道尔圣经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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