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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阿斗弟兄 于 2017-8-14 23:05 编辑
言论自由是有范围的,不包括人身攻击的自由。
请看我国国务院签署的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
主教导我们要忍耐,不要报复。这都是当行的,我绝对赞成。然而,是非黑白还是要说清楚,容忍公开人身攻击,甚至变本加厉。是鼓励这种作为,继续下去,必然让整个论坛成为污言秽语斗争的竞技场。有良知的人,是再怎么样也不能默不作声的。
1948年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之中最终明确的概念。
最大的言论自由
《公约》第十九条:
一.人人有保持意见不受干预之权利。
二.人人有发表自由之权利;此种权利包括以语言、文字或出版物、艺术或自己选择之其他方式,不分国界,寻求、接受及传播各种消息及思想之自由。
三.本条第二项所载权利之行使,附有特别责任及义务,故得予以某种限制,但此种限制以经法律规定,且为下列各项所必要者为限:
(一) 尊重他人权利或名誉;
(二) 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风化。
除了第三项的限制之外,在《公约》的第四条之中强调过“不可因为公约内部原因而削减的条目”之中并未包含言论自由,也就是说《公约》之中其他被强调的条目所描述的公民权利要高于言论自由,比如“生命权”(《公约》第六条)、“不受到侮辱性待遇”(《公约》第七条)、“被执行法律”(《公约》第十五条)、“持有自身的道德价值和宗教信仰”(《公约》第十八条)。
根据联合国在《公约》中对言论自由的描述,言论自由并不是无限制的自由。辱骂、诽谤、造谣、伪证、威胁、恐吓、宣传颠覆政权、公开宣传淫秽色情内容虽然都是言论,但是这些都不受到言论自由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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