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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归来滴小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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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以撒 系统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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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5 18:53 | 显示全部楼层
三、重生


        重生与呼召的关系,非常密切。以一般常人而论,呼召的效果是当圣灵重生罪人时产生的。按理论上说,先是外表的呼召,然后是圣灵的重生,再后是内心的呼召。但在时间上言,这些步骤可能同时发生。


A、重生的必要



        呼召出自神,反应在乎人,似乎是一件很简明的常理。但这种见解没有认清罪在人的身上所引致的后果。保罗描述罪人为「死在过犯罪恶之中」的人(弗二:1,5)。一个灵命死去的人,怎能会对属灵的呼召起反应呢?圣经说,惟有依靠圣灵的重生。耶稣对尼哥底母说:「人若不重生,就不能见神的国」(约三:3,5)。关于这段经文,我们应当注意下列数点:

        ①重生是圣灵的工作。耶稣说:「从肉身生的,就是肉身,从灵生的,就是灵」(约三:6)。如同属体的生命,一个小生命的起源和产生,完全是被动的。他没有参加意见,也没有自作决定。属灵的生命也是如此(参结十:19-20)。

        第五节中的「水」字是表喻洁净之意。圣灵赐人的新生命,好似将一颗洁净的心换去一颗污秽的心,或似将一颗污秽的心洗涤洁净。人若未得圣灵的改变和洁净,就不能见到天国,也不能成为天国的一分子。

        ②重生产生信心。耶稣对尼哥底母说:「我对你们说地上的事,你们尚且不信,若说天上的事,如何能信呢?」(约三:12)可见一个没有重生的人,不能领受福音的见证。反过来说,凡领受福音见证的人,都是已经重生的人。我们若把约三:15-16连在三:3,5-6节同考虑,就能看出这点道理(参约一:12-13;弗二:5;约壹五:1)。

        正如人听到风的响声,却不知道它是从那里来,往那里去,圣灵重生之工也是如此。人虽无法看出重生是如何成就的,但却能在重生所产生的信心上,看到它的果效。路加记载吕底亚的归主说,当她听保罗讲道时,主开启了她的心,使她接受保罗所证之道,相信耶稣(徒十六: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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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5 18:54 | 显示全部楼层
B、重生的性质


        ①根本之改变。

        重生是表明一个新生命之开始。神的灵进入他的心中,更换他的心思意念,改变他对神的态度和生活的目标。「心」在圣经中普通是指人的整个意向,他的生命之方针(箴四:23;路六:45)。

        ②刹那间之改变。

        重生不是指一个人因常听福音而渐渐改变他的心意,及对神的态度。在外表上看来,许多人确是经过一段过程,逐渐倾向于对福音之爱慕,然后决志信主。但其实这是重生果效之发展和显明。

        重生也不是指信主的人渐渐脱离旧行为,反在圣洁上之进步,那是信徒成圣的过程(弗四:23-24;西三:9-10)。早期神学虽有时将成圣的过程包括在重生的教义中讨论,但后期神学大多将这两点分开讨论。

        在狭义上而言,重生是圣灵在刹那间改换人心的行动,产生一个新生命。好似肉体的生命,在刹那之间开始,然后渐渐成形长大(约三:8;彼前一:23;二:2)。

        ③被动之改变。

        如同风随着意思吹,重生的改变也不是出于人的意志和决定,甚至人往往不自觉得,直到听见风的响声。如同一个小孩子的生命,在他具有自我意识之前,已经存在,但他却俟一段时期后,才有自我意识之感觉,知道他有独立的人格。在属灵的生命上,信心是人内心的行动。但在这行动产生之前,圣灵已经重生了他,虽然他是在过一段时期之后,才渐渐发觉他对福音和属灵之事之兴趣,直到有一天清楚知道他是一个信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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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6 15:24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五部 论救赎之工的实施 第三章   悔改与信心


        皈依神是人本身发出的举动;它包括悔改和信心两方面,因为真诚的信心必须出自一颗为罪懊悔的心。圣经有时把悔改和信心连在一起提论;有时虽仅提其中之一,但内容能使读者意念到另一半的要素。

        耶稣在加利利讲道时,他的主题是:「日期满了,神的国近了;你们当悔改,信福音」(可一:15;参徒三:19)。保罗在亚基帕王前为自己辩护时指出,他的异象和责任是劝勉各地的人「应当悔改,归向神」(徒廿六:20;参徒廿:21:十九:1-5。徒二:36,38;十:43;十七:30,34)。


一、悔改


A、悔改之要素


        ①认识罪。悔改的第一要素是认识罪的本质及其在各方面的表显。人必须先识罪,然后才会认罪。神的律法如同一面镜子,照出罪的性质,使人知道甚么是罪(罗三:18-20;参罗二:14-15;七:7)。故此,福音的宣讲应当提陈罪的性质和表显,及其可怕的后果,以激励罪人悔改(太三:2,6-8;徒三:17-18;罗一:18,二:23)。

        ②知己罪。单是知道神的律法和关于罪恶的教训,仍不足以使人自知己罪。世上充满着认识罪之存在的人。他们以道学家自居,悲叹「世道日衰」,指责社会上各种罪恶的流行,但他们却自承清高,不知己罪(箴廿一:2;卅:12)。

        法利赛人就是一个典型的实例。他们经常批评别人的过错,不与「罪人和税吏」交往却不知道他们自己如同粉刷的坟墓,只是外表美观而已(路十八:11;五:31-32;约九:40-41;太廿三:25-28」。

        所以悔改的第二个要素是知罪,即自知己罪,并认清自己没有能力更改,然后才会发出恳求神赦罪的呼声(路十八:13;十五:12-18;林后七:9-11)。

        ③痛恨罪。悔改第三要素是痛恨罪恶,决志不再犯罪,放弃罪恶的生活,改变生活之方针,恳求神的赦免及帮助(诗五十一,2,9-10,结卅三:l4-16,罗六,12-13)。悔和改是不可分开的。真心为罪懊悔,必须同时决志改道而行。新约原文常用的「悔改」或「皈依」字语,都包含转回或改过的之意(太三:8;徒廿六:20)。

        悔而不改不是真诚的为罪懊伤,因为真心为罪的懊伤必定同时痛恨罪恶,厌弃罪恶(弗四:17-32,林后七:1l,帖前一:9)。约翰所记的,从神生的人「必不犯罪」和「不能犯罪」,即含有信徒不再慕恋罪恶之意(约壹五:18,三,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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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6 15:26 | 显示全部楼层
B、悔改之对立


        ①神是主要的对象。

        在圣经的教训上,无论是原罪或是本罪,在基本上乃是得罪神(罗三,23,诗十四,1)。或是敌视神,或是**宗教,或是讥笑神的存在,或是行动放肆,不以神为念。

        甚至当人得罪另一个人时,他也是得罪神,因为人是按照神之形像造的,属于神(创九:6;雅四:11;诗五十一:4)。当浪子自知己罪,悔罪回家时,他对父亲说:「我得罪了天,又得罪了你」(路十五:18-19;参罗六,17-22)。

        ②人是次要的对象。

        我们在思想中,或在言语和行为上,也常常得罪别人,损害他人的名誉或利益。所以,真心的悔改,不但应向神认罪,也须求人的宽怒。税吏撒该在接待耶稣时,当众对主允承,他若曾讹诈了谁,愿以四倍偿还(路十九,8-10)。

        使徒在他们的书信中,曾反覆劝勉信徒要存宽恕之心,因为这是悔改的一个果实,善待弟兄,不以恶报恶,显出全面的改变(弗四:32,西三,13;彼前三:9-11)。

   
C、悔改之动力


        悔改是出于人的内心,是人有意识的行动。这一点可从证道者的劝勉上,得到明证(徒二,38,十七,30,耶十八:11;结十八:23)。神不能且代替罪人悔改,耶稣也不能代替他悔改;悔改必须出自罪人本身的意念和决志。

        但是,另一方面,我们不可忘记,悔改的原动力乃是神。圣灵重生之恩,藉着圣道的宣讲,打开了罪人的心门。保罗指示提摩太,要劝戒那些敌挡真道之人,「或者神给他们悔改的心,可以明白真道」(提后二:25,参罗二:4,徒十一:18)。

        在神奥秘的计划中,悔改的原动力是来自神,而其主动力则是出于人(腓二:13,约六:37)。整个救恩完全是在乎神,叫人无可自夸,倒应将一切荣耀,归于天父(林前一: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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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6 15:28 | 显示全部楼层
二、信心


A、信心之性质


        本段所论的信心,是指真实的,得救的信心。信心是指全心的相信,包括理智方面的知识,情感方面的认同,并心意方面的依托。

        ①知识。

        基督教的信仰不是盲目的信仰,叫人信从一位玄妙不得而知的神。圣经启示之目的,就是叫人认识神。约翰书写福音书之目的,是要叫人认识耶稣,并相信他(约廿:31)。可见知识对信心的重要。保罗也说:「信道是从听道而来,听道是从基督的话而来」(罗十:17)。我们当然承认,神是一位深奥无比的神,而且人的智慧有限,无人能完全认识神的本性或了解他的言行。但是若对基督教的基本教训模糊不知,虽或在特殊情形下盲从基督,实际上却是信了一个「未识之神」(徒十七:23)。所以,对基督教基本真道之认识,乃是信心上一个不可缺少的要素。而且,信主的人不应以知道基本教义为足,倒要继续追求,以求信心之坚立(弗四:11-13,来六:1)。彼得劝勉信徒,要常作准备,致能回答非信徒「你们心中盼望的缘由,(彼前三:15)。

          ②认同。

        但单是理智上的知识,并不能证明信心的存在。宗教知识,如同其它科学的知识,可以靠头脑的学习和研究而得的,但与信心无关。旧约的以色列人,自幼即经年受到宗教的教导,熟知圣经内容,但并不都有信心。事实上只有一小部分人是具有信心的(王上十九:l0,18;罗九:6-8,29-32)。基督教会中也有许多只具知识缺少信心的会员,他们虽懂得教义,却没有真心接受。信徒不但在道理的知识上有学习,也在心中认同这真道是对他个人有益(帖前二:13)。

        ③依托。

        信心的第三个要素是把个人的命运交托在神手里,不再依靠自己的力量行善,完全依赖基督的能力,藉着他的救恩,从罪恶里得到救拔,并引导自己走上新生命的道路(罗十:10-11;来十:22;彼前一:5)。这样的信心,必会产生生命上的安全感,诚心信托,将万事都交在爱他的主手中,坚信一切的遭遇,都是于他有益(诗卅七:5;罗八: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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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6 15:30 | 显示全部楼层
B、信心之对象


        信心之对象是耶稣基督,及他所显明的三一真神。藉着信,罪人与神重新建立正常的关系,与基督连属,成为他肢体之一部分(约三:16;十四:1;徒十:43;十六:3l;约十五:5,7-8;弗五:30)。

        有人也以圣经为信心之对象。但严格而言,圣经并不是信心之对象,因为圣经只是见证基督,启示神旨意之媒介(约五:39)。因此,圣经是领导我们认识基督的工具,但其本身并不是我们的信心之对象(提后三:15)。福音派神学有时被批评为将圣经常作偶像崇拜,好似圣经本身能赐给我们救恩,好似文字的本身具有幻能。然而,基督是惟一的救主,除他之外,并无救法。

        天主教把教会抬举作信心的一种对象。教会被称为「母亲」,教皇被称作基督的代表,并且封立许多所谓圣人,作为帮助信徒之居间人,当作信徒求告之对象。

        基督确然在地上建立了他的教会,藉着教会从各处召聚他的百姓,并喂养信徒的灵命。但教会也只是实施基督救赎之工的媒介和工具,而不是信心的对象。


C、虚伪之信心


        除了真实得救的信心之外,尚有数种模仿而虚伪的信心。它们在外表上,不易与真信识别,但没有扎根。我们在此要提出三种模仿性的信心。

        ①暂时的信心。

        这种信心,在未经试炼前,看似与真实的信心无异。这类教友在决定参加教会时,或许是带着诚意,并非出于伪装,但他们往往是「顺风信徒」,把教会或基督当作生活的保障,在顺利的环境时,随从别人一起信主。但当患难临头时,就抛弃他们的信仰,脱离基督和他的教会了。耶稣在撒种的比喻中,把它拟作撒在石头上的种子,「就是人听了道,当下欢喜领受,只因心里没有根,不过是暂时的,及至为道遭了患难,或是受了逼迫,立刻就跌倒了」(太十三:20-21。参提前一:19;来六:4,8;约壹二:19)。

        ②传统的信心。

        这种信心特别是在从基督徒家庭中生长的人身上发生。他们自幼即受到宗教的熏陶,养成参加教会崇拜的习惯,但内心却没有真正接受基督。尤其在欧美的国家内,有许多这一类的教友。他们或仍经常参加聚会,或在实际上已经与教会只具藕断丝连的关系,但却自承是基督徒,在婚丧喜事时采用宗教仪式。若有人称他们为非信徒,他们会大感不悦,但事实上没有与基督连属的生命(赛廿九:13;太三:9;约八:39)。

        ③投机的信心。

        这种信心,自始即是以虚伪和欺骗为目的。这种人在口头承认基督为救主,加入教会,而内心则在谋策如何获取利益,或是为钱财,或是为职位,或是为婚姻,或是为名誉;总之,他们是存着不正当的目的加入基督之教会的。

        新约中有两个显著的实例,即犹大和西门。犹大为着钱财的利益,加入耶稣门徒的队伍,但始终是以获利为念(约十二:5-6;可十四:10)。西门本是在撒玛利亚城中,靠行邪术度日的。后来他听了腓利的证道而信了主,并且受洗。但他的目的是想靠使徒的能力获利。因此,当他看到使徒为人按手,求得圣灵降临时,就想用银钱购买这权柄,从中取利(徒八: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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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6 15:32 | 显示全部楼层
D、信心的价值


        ①救恩的媒介。

        救恩不是依靠行为,而完全是出于神的恩典,是显而易见的(罗三,24,十一:6,提后一,9)。另一方面,救恩的领受是藉着信心的媒介。如保罗所言:「你们得救是本乎恩,也因着信」(弗二:8)。

        这样说来,信心是否是获得救恩的一个因素呢?人之得救,是否是靠托基督的救恩加上他自己的行为(信心行动)呢?他的信心是否是一种功劳呢?保罗为要避免这种谬见,因此立刻接下去说:「这(信心)并不是出于自己,乃是神所赐的,也不是出于行为,免得有人自夸」(弗二:8-9)。这里的「这」字显然是指信心,而不是指行为,否则保罗不必重复声明,不是出于行为了。

        信心的功用,乃是在于领受神的恩典,确认神的恩典(约三:36;太八:l3;参太八:10-1l;十五:28)。我们不应因相信拣选的道理并救恩完全出于神的道理,而轻视信心的价值,因为信心是神所预备的媒介和工具,使人领取基督已完成之救恩。
        
        ②生命的力量

        信心不但是罪人得蒙救恩之媒介,它也是信徒在得救以后,生命中的力量。这力量确是圣灵的恩典,但也是藉着信心的运行而发挥的。靠着信心之运行,基督徒能够胜过世界(约壹五:4),忍受逼迫,制胜敌人(来十一:33起)。事实上,耶稣曾毫无保留地应许说:「在信的人,凡事都能」(可九:23;太十七:20)。再者,基督徒若要在灵命上有长进,必须要在信心上建立自己,在圣道上造就自己(犹20节)。基督徒的生活,应当是信心的生活,因为凡不是出于信心的行为,都是罪,也不能蒙神悦纳(罗十四:23;参来十一: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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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6 15:34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五部 论救赎之工的实施 第四章   因信称义


        因信称义是宗教改革时期的一个主要论点。保罗在致罗马人书及致加拉太人书中,特别强调,人称义不是倚靠行为,而是藉着信心(罗三:28;加三:11)。按照人的本性,他本是忿怒之子,应受地狱之刑,但神因他的慈爱和恩典,在基督耶稣里彰显了另一条出路,即罪人可以靠着基督之功德,用信心领受他的义,以致被神宣称为义人(罗三:19-24)。

        
一、称义之性质


        
称义」是个法律上的名辞,是宣告或判决的行动。犹如世上的法官,在查验证据后,据此宣告被告为有罪或清白,神在审验证据后,宣布信徒为无罪,在法律的地位上,称他为清白(诗卅二:1-2;罗三:21-24;加二:16)。

        宣告乃是一种法律上的行动,用意是确定人在神面前的地位。神宣称他为无罪,由此改变了他的地位。他不再以他为罪人,反倒接纳他为义人(林后五:19)。这宣告的行动显然并不改变罪人实际上的道德行为,因此与重生或成圣不同。

        称义的另一特征是,神一次的宣告,对罪人一生有效,神不再重复宣称某人为义,因为他在神面前的地位,不会再有改变(罗八:33-34)。
        
        神既是公义的神,绝不以有罪者为无罪(申五:11),而他曾垂察全地,没有找到一个义人(诗十四:2-3),那末他如何可以不顾人的罪辜和罪责,宣布他们为清白的义人呢?他是依据何种证据,作此判决的呢?创制律法的神岂能不顾律法的条例么?公义的神岂会以不义为义么?圣经启示说,神的证据乃是耶稣基督的义行,藉此他将信基督的人算作义人,将基督的义披在他身上,算他为义(徒十八: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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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6 15:36 | 显示全部楼层
二、称义之依据


        ①天主教的观念。

        自中世纪时开始,天主教渐渐认为,称义是神的恩典和人的善行合作而成的果实。他们教导称,藉着重生,人用信心领受了神的恩典,这恩典能帮助他行使基督徒的美德,然后神因着这些美德而宣告他为义人。罪人本身向善的意志,和神所赐与的恩典,协同使他获得义人的地位。神的恩典之能,果然是不可缺少的,但这恩典被灌注到罪人身上后所产生之义行,却实在是人的义行。

        天主教又把称义和成圣,混为一谈。他们认为,人若要保持义的地位,必须要继续行善。

        在宗教改革期间,天主教发起「对抗改革运动」,在曲雷得城举行会议,重申天主教之教义。其中包括下列两段关于称义之教训:

        「凡称说罪人单因信称义,其本人毋需合作而获取称义之恩,并毋需预备其心志之决定者,必被咒诅」(教法第九条第十六章)。

        「凡称说所领受之义并不藉着善行而在神面前得以保持及增加,并称说善行只是称义之果实与标记,而不是增加之原由者,必被咒诅」(第廿四条)。

        由此可见,天主教虽然承认,罪人是因信称义,但却否认信心是惟一的媒介。人必须加上他自己的善行,才能被称为义;并且必须继续行善,以保持义人的地位。

        这种见解之目的或许有可嘉之处,它鼓励信徒行善。但它却是与圣经的「惟独困信称义」之教训,大相迳庭,轻视了神的恩典。

        ②信心之义和行为之义的对照。

        信心称义和行为称义是完全相对的方法。若要靠信心称义,就必须排除行为的功德;若要把行为当作称义之依据,信心就没有立足之馀地。人若把行为作为称义的根据,就有所夸口,并因之摈除恩典(加五:4)。

        保罗举亚伯拉罕为例,证明称义完全是靠信心,不是靠行为。这项原则是不改变的(罗四:3~5,23-24;加三:7-9)。相反地,凡想靠行律法而称义的,都必失败,且被咒诅,因为无人能完全遵守神的律法(罗三:10-11;雅二:10。参罗九:3l-32;十:3)。

        保罗并以他本人的经验,作为见证。他在以往热心追求律法之义,自称在律法上是无可指摘的;但是当他认清因信称义之原则后,就把他从前认为宝贵的,看作无用,并完全放弃之,因为他确知,律法的义和信心的义,是不能和合相容的(腓三:5-9)。

        ③神的义。

        神的义就是在律法之外所显明的义关于神的义,我们应当注意下列数点:

        第一,这是出于恩典的义,它完全是神的行动,叫人「白白的称义」,故此其中不能掺杂人的行为(罗一:17;三:22-24,27-28)。

        第二,这义是由基督成就的。他以自己的生命当作挽回祭,作了罪的赎偿,所以神将我们的过犯,归在基督身上(赛五十三:10;罗三:25;五:15-2l:林后五:21),同时将基督的义行归与我们,以至他的顺服成为我们的顺服,他的善行成为我们的善行(罗五:18下,19下;林前一:30。参加二:21)。

        第三,神的义是藉着信心而领受的。信心的目标是神的恩典和应许,即基督耶稣的义。凡放弃依靠自己的善行称义,而信靠神所赐之义的人,都能获得基督的义(罗三:28;四:5,24;加二:16;三:8-9;腓三:9;来十一:7;雅二:23)。

        但我们必须认清,信心不是变相的善行。信心的行动并不赚得义位,也不是一件可夸口的义行(罗四:2;林前一:30-32;弗二:8一9)。

        接受一件礼物,并不构成礼物的一部分,因礼物完全是来自送礼者。加尔文正确地指出:「信心是指向基督,但本身不是基督;它指向基督的义,但本身并非是基督的义」(3:11:11)。

        第四,神称罪人为义,并不与它公义之本性冲突。神的律法并未被废止,罪也并未被忽视,因为,律法在基督身上已经成全,罪的代价也已由他付清(罗三:25;八:32-33;十:4;约一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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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6 15:38 | 显示全部楼层
三、称义之结果


        ①罪得赦免。

        因信称义的一个立即后果,就是罪的赦免。神不再记念我们的过犯,赦免我们一切的罪恶,无论是以往的,目前的和未来的。他免除我们的罪责,不再定我们的罪(诗卅二:2;一○三:12;赛:18;罗五:9;八:1,33-34)。

        ②获得永生。

        永生之获取,是称义正面的结果。它与负面的赦罪可说是一种结果的两面。信主的人,不至灭亡,反得永生。保罗论到这事的两方面,说:「罪的工价乃是死,惟有神的恩赐,在我们的主基督耶稣里,乃是永生」(罗六:23;参多三:7)。

        ③与神和好。

        被称义的罪人,重新与神和好。他们不复站在敌对的地位上,却亲切如朋友(罗五:1;林后五:18-21;弗二:16)。雅各在论到真实的信心时,引证两段旧约经文,指出因信称义的后果之一就是成为神的朋友(雅二:23引创十五:6及赛四十一:8)。耶稣也称他的门徒为朋友(约十五:14-16,19)。

        ④嗣子之分。

        当神宣称某人为义时,他同时接纳他为嗣子,欢迎他进到神的家里,承受天国的产业(约一:12;来二:10;十四:3;徒廿六:18;彼前一:4)。信主的人有圣灵在心内作证,证明是神的儿女。他们不再存恐惧之心,如同奴仆恐惧主人的忿怒,倒以儿女的身分,呼神为父,坦然无惧地向他祈求(罗八:14-17;加四:4-7;太六:9;参来四:16)。

        神并叫我们与基督同作后嗣,同得荣耀,同审世界,同享天国的继业(罗八:17;林前六:2;路廿二:29-30)。嗣子(领养的儿子)和圣子(独生的儿子)的来源果然不同,本性品质也是不同,然而神却接纳我们如儿女,并作基督的弟兄(来二:11;约廿:17;约壹三: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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