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翰福音1:12,13
约翰一书3:9 丁道尔注释如下:
【约壹3:9】凡从 神生的,就不犯罪,因 神的道(原文作“种”)存在他心里,他也不能犯罪,因为他是由 神生的。
9. 约翰又作出一项逻辑结论。他陈明两项令人深思的事实。第一句话说,基督徒不会持续犯罪,第二句则为,他不能继续犯罪。有些人认为,这些话(尤其因 AV 译为“不犯罪”与“不能犯罪”)是教导说,一个真正的基督徒,就是从神生的,本质上便不能犯罪。但是这种解释站立不住,除非我们肯说约翰会自我矛盾。在一章8节、10节中,他指出,那些否认自己在本性和行为上都有罪的人,是在自欺,又是以神为说谎的;在二章1节,虽然他说他写信的用意,是“要叫你们不犯罪”,但他特意加上说,“若有人犯罪”(显然这是有可能的),已有恩典之路为他预备,使他得到赦免。所以,约翰并不否认基督徒有可能犯罪,这是很清楚的。要调和他在第一章与第三章中的教导,就是要承认,他在各章中所要纠正的错误并不相同。诺斯底主义的附从者会得到不同的结论。有些人以为,他们既有了 gno{sis,就是完全人;另有人则说,罪无关紧要,因为它无法损害蒙光照的人。两种立场在道德上都是败坏的。第一种人看不见罪,否定它的存在;第二种人不理会罪,否定它的严重性。对于前者,约翰宣告罪的普世性,甚至连基督徒也包括在内;否定罪就是说谎。对于后者,他宣告,罪与基督徒是不能并存的;犯罪的就属魔鬼。为了要推翻对手的这些特殊观点,约翰才以如此绝对的词汇来陈明基督徒的立场。
那么,他在第9节所写,基督徒不犯罪,也不能犯罪,究竟是什么意思?仔细分析他的用语,我们便可以明白。他用了三个词。首先,他说,基督徒既住在基督里,就不会持续犯罪(6a与五18;hamartanei);这是现在式,表示固定的特性,好像“魔鬼”是“从起初就一直犯罪”(8节)。参 hamartano{n 现在分词,用于6b节,而二章1节的两个动词都是过去式。第二句话说,凡从神生的就不会持续犯罪(hamartian ou poiei, 9a节)。此处所指的,并不是一项单独的犯罪行动,而是固定的犯罪习惯,由动词 poiein,行,可以看出;4a节与8、9节,用它形容“犯”罪,4b节则指“犯”法,二章29节、三章7、10a节,用它指“行”义。第三个词为基督徒“不能继续犯罪”(ou dynatai hamartanein,9节),那里“犯罪”是现在不定词,不是过去不定词。如果这里的不定词是过去式,意思就会成为“他不能犯一个罪”;然而,现在不定词则意指“他不能习惯性地犯罪”。在这一段中,约翰所要辩明的,不是基督徒不可能犯罪,而是罪与基督徒的不协调。如果连单独的犯罪事件都不协调,更不用说持续不已的犯罪了,那就成了“一种性情,一种积习,不止是某个行动而已”(Westcott)。
这种“不可能”的理由何在?约翰的回答,是第9节的两句话:因神的种子在他里面,以及因他是由神而生。神的种子可能是集合名词,指神的儿女(参约八33;加三29),在他里面可以指“在神里面”。这样一来,整句话就可以译为:“神的儿女住在祂里面,他们不能犯罪,因为他们是神所生的”(RSV 边注,及,如摩法特。这个意思与6节相似)。不过,更可能的解释为:神的种子应译为“神的本性”,如 RSV,或“神圣的种子”(NEB),而在祂里面是指神的孩子。这样,第9节的两部分就变成完全并行,各由一个声明组成,即基督徒不犯罪,或不能犯罪,接着补充说明这句宣言的理由何在。这两句的含义为:新生命包括获得全新的本性,因为神的种子,或赐生命的能力,已经栽种在我们里面。从神而生是一种内在深刻而巨大的改变。不但如此,新生命所得到的新性情,会存留下去。它在里面产生很大的压力,驱迫人迈向圣洁。神的种子在每一个从神而生的人里面,不断发挥影响力,所以约翰能满有把握,不畏矛盾地说,他不能继续犯罪(参:林后五17;彼后一4)。事实上,如果他会继续犯罪,就表示他并没有重生。这个信念让约翰肯定,那些异端绝对不是真基督徒,因为他们不但持续犯罪,而且还离开了基督徒的团体(二19)3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