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党章里面明文规定中共党员是中国“公民”中的普通一员,既然作为公民中的普遍一员就有权利享受宪法中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为什么禁止党员信仰正当的宗教礼仪?宪法规定和党章有的条例两者之间是否矛盾?信仰正当的宗教者要构成党的哪种纪律处分(少数民族除外)?请及时给予解答!切盼为谢!
按照宪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宗教是以相信并崇拜超自然神灵为共同特征的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和世界观。我国主要的宗教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各种宗教都是相信有神论,唯心主义是其共同的思想基础。而《党章》中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是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必须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遵循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人生观。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人生观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是彻底的无神论,而宗教的世界观是唯心主义有神论,两者在这个问题上是对立的。因此,每一个党员,在社会上是虽是公民,但却不能等同于一般的公民。公民是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但共产党员必须受党规党纪约束,不得信仰宗教。我们党曾经多次明确规定: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不得参加宗教活动。首先,是由共产党员的世界观所决定的。宗教信仰与马克思主义唯物论尖锐对立,共产党员是无神论者,宗教信仰是唯心主义的东西。作为一个共产党员,必须树立唯物主义的世界观,用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认识世界,解释社会现象和自然现象,做一个彻底的无神论者。其次,是由党的性质决定的,是党的纪律的要求。党员信教和参加宗教活动,不仅仅是党员个人的信仰问题,而是一个事关我们党的形象的政治问题。党员违犯党的规定信仰宗教和参加宗教活动,就是违犯党的纪律,就会降低党在群众中的威信,甚至助长宗教狂热,导致宗教势力的蔓延。因此,我们党明确规定,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不能参加宗教活动。1991年中共中央组织部在《关于妥善解决共产党员信仰宗教问题的通知》中指出,共产党员信仰宗教,参加宗教活动,违背党的性质,削弱党组织的战斗力,降低党在群众中的威信,也不利于正确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对于少数党员信仰宗教、参加宗教活动等问题,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央组织部《关于妥善解决共产党员信仰宗教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1]4号)和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在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中认真妥善地处理好宗教活动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8]3号)的有关规定,区别不同情况,慎重对待,妥善处理。要把加强党员教育放在首位,使党员正确理解党的宗教政策,懂得不信仰宗教是做合格党员的起码条件。具体而言:对于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利用宗教煽动骚乱闹事的,对策划者、组织者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积极参与上述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其中有悔改表现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上述活动,经批评教育后有悔改表现的,不予处分或者免予处分。对于丧失共产主义信念,笃信宗教,或成为守教职业者,经教育不改的,应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对于共产主义信念动摇,热衷于组织或参加宗教活动,经过批评教育,有转变决定和实际表现,本人要求留在党内的,可作限期改正处理;经过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劝其退党。对于受宗教观念影响或迫于社会、家庭的压力,参加一般性宗教活动,但本人能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为党工作,服从党的纪律的,要对他们进行耐心细致的教育,帮助他们在思想和行动上摆脱宗教的束缚。在信教比较普遍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要把党员信教同参加某些民族风俗活动区别开来。对于党员主要是为了尊重或随顺民族风俗习惯参加的有关活动,如婚丧仪式和群众性节日活动等,不应视为信仰宗教或参加宗教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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