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觉得我们的分歧点现在已经不是“赎罪祭”的定义了,而是对“故意犯罪”的界定了。
我觉得这种探讨是对的,因为如果对“故意犯罪”不清楚,那么对于这个“罪”的“赎罪祭”也必然不能正确理解。
大家在讨论“故意犯罪”的时候,目前开来是从两个方面说的:
1.从人的角度看,什么样子的犯罪算是“故意犯罪”
2.从上帝的角度看,人什么样子的罪,是“故意犯罪”
当然,我们知道应该以上帝的标准来看,而不是以人的标准来看
当一个法官在宣判的时候,其刑罚和罪犯的罪行是相关联的,我们仔细看希伯来书10章,我们的刑罚是什么呢?
26 因为我们得知真道以后,若故意犯罪,赎罪的祭就再没有了
这里刑罚是“赎罪祭”就没有了,那么犯了什么罪,才会得到这个刑罚呢?罪行就在29节
29 何况人践踏上帝的儿子,将那使他成圣之约的血当作平常,又亵慢施恩的圣灵,你们想,他要受的刑罚该怎样加重呢!
“践踏上帝的儿子,将那使他成圣之约的血当作平常,又亵慢施恩的圣灵”只有这样的罪,才没有赎罪祭。这也就是上帝眼中的“故意犯罪”,这也是犯罪人心里存的想法。有这样心思意念的人,也不可能去悔改。
而我们平时的说谎,骂人,打人,奸淫等等,若是从上面的动机出发而去做,其实在上帝眼里“都是故意犯罪的”,都是没有赎罪祭的。
但是如果我是被试探所胜,因为软弱,犯了说谎,骂人,打人,奸淫,上帝是监察人心的,知道我们不是由于上面的动机而犯罪,只是软弱,被试探所胜而犯罪,当我们认罪悔改的时候,上帝必会赦免我们。
所以这里不是看外在罪行的问题,而是看内在动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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