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典型腐败”往往披着感情的外衣,透支公用权力。我们中国是文明礼仪之邦,向来注重“有来无往非礼也”的处事原则。在这种来来往往的人和人之间的沟通与融合之中,感情就被赋予了独特的功能与内涵。同时,中国又受到了权力至上观念的长期束缚和制约。当这种感情与权力在某种范围内形成了一种默契的时候,就自然而然地产生了以感情作基础来进行某种权力的交换。当这种权力与感情之间交流逐步规范化、规模化和目的化的时候,公用权力的透支所给社会带来的危害就是显而易见的了。这种“非典型腐败”实质上是一种普遍性的,是我国社会长期发展和民族文化的劣根性造成的,这种“非典型腐败”一定程度上可以认为是“大众化腐败”,而且这一种“非典型腐败”下的“大众化腐败”是一种世袭式的、家族式的,也是一种集团式的,是很值得大家惊醒的。
“非典型腐败”隐蔽性较强,大多处于体制监督的死角。伴随着社会的发展,腐败现象并不象“板上钉”那样一目了然,而是有多种多样的变种和异态表现。从这一点上来讲,很有必要加强我们的体制和制度建设。
“非典型腐败”导致“可持续腐败”,可持续性的腐败是一种“典型腐败”。“非典型腐败”导致“可持续腐败”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有一种“针对性腐败”的意识在里面,也可以认为是一部分为官者的“既定性腐败”。这种“两性(针对性、既定性)腐败”更可以理解成是一种程序式的腐败。这种程序式的腐败,是一种普遍性的腐败,往往集中在权力过于集结、垄断性较强、资金密度过高的领域。对这种腐败的治理不存在惩治难易的问题,而是存在一个惩治力度的问题。当“现象”成为“问题”,说明事物的本质已经发生了改变,而这种改变大多都是畸形的,重要的是很多事候我们的有关部门并不警惕。
“非典型腐败”是一种相对意义上的“软腐败”,以权力和利益交换为纽带,弱化了“贿胳成本”,是“非典型腐败”的一种“升华的境界”。“非典型腐败”有两大危害之处:其一是前面提到的感情因素导致的;另外一种就是官与官之间的交换性质的“低成本”腐败和“软腐败”。这种腐败的产生是由于我们的行政权力运行的“公开性”、“透明性”不够的原因造成的。同时,公共权力的“私有化”是这种官员与官员之间的“非典型腐败”的一种强大动力和支撑。这种权力交换性质的不正常现象也成为了当前“非典型腐败”现象中的一支势力很强的、对公共权力的透明运行带来巨大障碍的“恶性暗流”。这种腐败现象的“非典型”主要表现在,腐败“并发症”较少,不易被发觉。从这个角度上来讲,多少有一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意思在里头。品吧,越品越有味道!
“非典型腐败”需要以个人道德约束和社会行为自律作为基础。从“非典型腐败”到“典型腐败”是一个由“面”到“点”的过渡阶段。所谓的“面”是指中国多少年来广泛存在的一种人所共知的现象;所谓的“点”指在一定的条件下、一定的环境里这种现象的一个“集中的暴发”。对“非典型腐败”的治理归根结底还是要从道德的层面上加以制约,从规范社会整个行为的角度加以引导。要靠人性的自我约束力来形成一种潜在的道德自控力,把社会的责任转化成为社会道德个体的一种内在的义务。最终,从人性的角度使全社会形成一种昂扬向上的正气、朝气和锐气。因为,靠人性来约束远比靠道德、靠法制来约束更重要,效果也会更明显。
我们如果把腐败比作一块散发着腥臭的“腐肉”的话,“非典型腐败”只是仍然放在“华丽的汤汁”里而已!至于在什么时间和什么地点放到什么人的餐桌上,这确实不是一个问题。也许很多人根本就没有发现,但其实早已将“腐肉”咽到了自己的肚子里。当然,有些勇者是敢于捏着鼻子下咽的!问其味道如何,只是仅仅为填大肚子罢了。到最后,可惜的只是那块“猪肉”,至于猪们的本意是什么,是无人问津的。因为,猪也是为了填饱肚子而上了屠夫们的当的。
今天,我们还没有发现有哪一块“非典型猪肉”没有和人的胃液进行亲密接触的。“非典型腐败”和“非典型猪肉”一样,都需要我们每一位食客睁大了眼睛。
“非典型腐败”其实也是一种放错了地方的“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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