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关于奉献的论述存在几个值得商榷的核心观点,可以从神学、解经、实践和信仰本质等角度进行反驳:
对“十一奉献”律法主义解读的质疑:‌
旧约律法的具体语境:‌ 旧约十一奉献是摩西律法的一部分,是上帝与以色列民族在特定历史时期(农耕社会、神权政体)所立的圣约的条款。它包含复杂的体系(如利未人供养、节日、照顾穷人等),并非简单的“10%交给圣殿/会堂”。将古代以色列民族的特殊义务直接等同于所有时代、所有地区基督徒的强制性要求,需要更严谨的释经论证。
耶稣与新约的超越性:‌ 文中说耶稣“没有批评”法利赛人的十一奉献,但忽略了耶稣尖锐批评他们“将薄荷、茴香、芹菜献上十分之一,那律法上更重要的事,就是公义、怜悯、信实,反倒不行了”(马太福音 23:23)。耶稣并未废除奉献,但明确指出其优先级远低于公义、怜悯和信实(对神对人的爱)。新约强调的是信徒在圣灵引导下的自由奉献(林后9:7),是出于感恩和爱心的回应,而非律法的规条。
恩典时代的标准问题:‌ 文中说“恩典时代不是降低标准”。这没错,但新约的标准是更高的“全人奉献”(罗12:1),是内心完全的归顺,而非聚焦在一个具体的金钱比例上。认为十一奉献是“最低限度”或“新约基础要求”的观点,实际上是将旧约律法标准强加于恩典之上。
将金钱奉献视为衡量爱主程度的核心指标(甚至唯一指标)的谬误:‌
爱心实践的多样性:‌ 新约圣经明确教导爱心的多种表达方式:彼此切实相爱(彼前4:8)、看顾患难中的孤儿寡妇(雅1:27)、款待客旅、服侍圣徒(来13:1-2, 16)、怜悯、恩慈、饶恕(西3:12-14)、传福音、各样属灵的恩赐服侍教会(林前12章)等等。将金钱奉献(尤其是固定比例)拔高到衡量爱主程度的核心甚至唯一标准,是对圣经整体教导的窄化。
混淆“奉献”与“爱”:‌ 文中多次暗示吝啬金钱奉献就是吝啬爱主(“奉献的多少往往反映了我们对主的热爱程度”)。这种逻辑过于简化。一个人可能因经济困难(即使是暂时的)只能奉献很少,但他/她可能拥有极大的爱心、付出大量的时间精力祷告服侍;相反,一个富人奉献十一甚至更多,也可能内心冷漠、骄傲、缺乏真正的爱心实践。耶稣评价奉献的标准是“按着力量”,是付出的比例和牺牲的程度(穷寡妇的两个小钱),而非绝对数额或是否达到某个固定比例(路21:1-4)。
“枉费”的真意:‌ 引用马利亚献香膏的故事来支持必须不计代价奉献金钱,是片面的。耶稣称赞的是她对当下时刻(祂即将受死)的敏锐洞察和抓住机会表达爱的行动,以及那份珍贵礼物所象征的完全奉献的心意(可14:6-9)。它并非教导信徒必须将金钱花费在具体物品或仪式上,更不是支持不顾自身责任(如养家糊口)的盲目“奉献”。
对“不奉献钱财或减少奉献”动机的武断判断与定罪:‌
归因简化与定罪:‌ 文中断言认为“时间精力服侍可替代金钱奉献”的人“暴露了对钱财的看重,沦为钱财的奴隶”,甚至“吝啬”、“灵性不足”。这是非常武断、缺乏同理心的判断。
可能性一:优先次序的理解不同。‌ 有些人可能真诚地认为在当前阶段,投入时间、恩赐、精力在直接的事工、关怀他人、传福音上是更有效的奉献方式(尤其是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
可能性二:经济现实的考量。‌ 现代社会生存成本高昂,许多人(尤其年轻人、有沉重家庭负担者、失业者、低收入者)确实面临极大的经济压力。要求他们必须奉献十分之一收入,可能意味着牺牲基本生活需求(食物、住房、医疗、子女教育)。圣经也教导人要先供养自己的家(提前5:8)。
可能性三:对教会财务透明和使用的疑虑。‌ 信徒有责任明智地奉献。如果对教会财务不透明、资金使用方向有疑虑或不认同,信徒可能选择减少奉献、指定奉献用途或支持其他更信任的事工机构。这是负责任的做法,并非“夺取神的物”。
“夺取神的物”的适用性:‌ 玛拉基书的指责是针对整个悖逆的以色列民族系统性地违背圣约,拒绝履行供养利未人和照顾穷人的责任,破坏了整个神权社会的根基。将其直接套用在恩典时代某个信徒因各种原因未能达到固定比例的金钱奉献上,是不恰当的过度应用。
对奉献本质的狭隘理解:‌
超越金钱:‌ 奉献的真谛固然包含金钱,但绝不仅限于此。正如旧约的奉献包含初熟的土产、牲畜、时间(安息年、禧年)、生命(事奉神的人),新约的奉献更是强调“将身体献上,当作活祭”(罗12:1),是生命的全然摆上,包括我们的时间、才能、恩赐、情感、意志。将奉献等同于金钱奉献(尤其是十一奉献),大大窄化了其丰富内涵。
感恩与自愿:‌ 文中也提到了感恩,这是正确的。但强制性的比例要求(即使说是“最低标准”)会削弱奉献的“甘心乐意”(林后9:7)的本质。真正的奉献是回应神的恩典,是发自内心的、自由的、喜乐的给予,不应带有律法主义的压力或定罪感。
总结性反驳:‌
该观点的主要问题在于:
律法主义倾向:‌ 将旧约针对特定群体的律法条款(十一奉献)不加区分地、强制性地应用于新约信徒,忽略了基督的救赎带来的自由和在圣灵里更新的奉献观。
衡量标准的错位:‌ 过分强调金钱奉献(尤其是固定比例)作为衡量爱主程度和属灵状况的核心甚至唯一标准,忽视了圣经中关于爱心实践、公义怜悯、全人奉献的丰富教导。
动机的武断定罪:‌ 对未能达到金钱奉献要求的人进行简单归因(贪财、吝啬、不爱主)和定罪,缺乏对复杂现实(经济困难、奉献理解不同、对教会管理疑虑等)的体谅和尊重。
对奉献本质的窄化:‌ 将广义的、全人的奉献狭隘化为金钱层面的十一奉献。
更符合新约精神的奉献观应是:‌
认识到一切所有都本属于神,我们是管家(代上29:14)。
回应神的恩典,出于感恩和爱心,甘心乐意地奉献(林后9:7)。
奉献是‌全人的‌献上(时间、恩赐、财物)(罗12:1)。
奉献是‌自由的‌,在圣灵引导下,按着个人的力量、信心和感动(林后8:3, 12),并非机械的固定比例。
奉献应‌智慧而负责‌,考虑自身和家庭责任(提前5:8),并对奉献对象的财务健康和使用方向有信心。
金钱奉献只是爱心表达和实践的‌众多方式之一‌,不能替代公义、怜悯、信实和彼此切实相爱等更重要的属灵品质和实践。
因此,倡导十一奉献可以作为参考原则或个人感动,但将其视为新约信徒必须遵守的“最低限度”律法要求,并以此论断他人的爱心和属灵状况,是缺乏充分圣经依据且不符合新约恩典精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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