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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约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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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离婚与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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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5 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离了婚的在第二次结婚前要先恢复和上帝的关系,没有离婚的要把痛苦烦恼交托主,也要恢复和上帝的关系.我们都在背着自己的十字架走着,唯一可以依赖的这个世界上只有上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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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5 09:30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Elisha_zhou在2006-11-24 15:25:00的发言:
双方都是基督徒,男的一方执意要离婚,那女的一方该怎么办?

顺从他,,并为他祝福.神是信实和公义的,相信会引导两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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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5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女的不应当同意,除非是为着淫乱的缘故,或是对方因着自己信主不能容忍,否则都不可以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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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7 17:35 | 显示全部楼层

神是公义可畏的神,谁犯罪谁就必吃罪的果子,但神也是怜悯人的神,慈爱的神,当悔改认罪神必赦免.离婚的现象在当今社会很普遍,这是社会现象,多方面因素造成,谁是谁非也只有神来判定,神的儿女就没有一念之差吗,那就断定下地狱吗,就不是属神的吗,就没有悔改的机会吗,神爱罪人但不爱罪,神有怜悯有恩慈,也有赦罪之恩,谁又能控告神所拣选的儿女呢,所以每个人的光景不同每个人的带领不同,最终目的是神要洁净神的儿女,成为主的器皿传福音做见证,荣神益人,但在婚姻破裂边缘的弟兄姐妹要警醒祷告,神必赐你当有的心思意念还有聪明智慧,来处理你周围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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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28 10:23 | 显示全部楼层

中老年基督徒婚恋群号:26941131

《聖經》的 離婚與再婚觀

主耶穌提出一個例外情況﹕淫亂。注﹕淫亂(fornication) = 所有與性有關的罪。奸淫 (adultery) = 任何違背婚約﹐不忠的行為。這兩個字在《聖經》裡有特定的用法,定義不一樣。(太532用的是奸淫﹔太199用的是淫亂。)

主耶穌在太199針對的﹐是猶太人太容易、太輕率地離婚。上帝雖然管制離婚﹐要求人離婚時必需給對方休書﹐可是上帝從來不鼓勵人離婚。祂從來沒有在任何情況裡要求人必須離婚 (Divorce is never necessary, or required)

《馬太福音》1819章要一起來讀。(一)基督徒不可(主動) 離婚。(二)基督徒若犯淫亂﹐教會應根據《馬太福音》18章的程序處理。(三)犯罪者若不悔改﹐另一方 (注﹕我們不要輕易用「無辜」這個詞)可以離婚。上帝從來沒有吩咐基督徒離婚﹐上帝從來沒有鼓勵基督徒離婚﹔在這個情況﹐上帝容許基督徒離婚。(注﹕對方已經不是基督徒了。)

到保羅書信﹐我們可以看見﹐《哥多林前書》710-11所教導的﹐與主的

教導完全符合。基督徒不可彼此離婚。(保羅說﹕不是我說﹐是主說。)可是在712-16 保羅處理另一種情況﹐是主耶穌在福音書沒有處理的。因此保羅說,「不是主說﹐是我說。」 (一) 基督徒的配偶若不是基督徒﹐那麼基督徒不可提出離婚﹐要與非信徒同住。(二)若非信徒要離開﹐那麼基督徒必須讓他離開(離婚) 。上帝吩咐基督徒要容許非信徒離婚(若後者要這樣作) 。在12-15節﹐保羅說﹐因為有基督徒在一個家庭裡﹐那些非信徒都成為 「聖潔」了﹗(這「聖潔」不表示他們都不用信耶穌也會得救﹐而是說他們從廣義來說,是在約的群體,在有形教會圈子內,聖靈在這家庭動工。)

從這些經文我們可以作出結論﹕ (一) 《馬太福音》1819章教導我們﹐基督徒的基督徒配偶﹐若犯淫亂﹐而不悔改也不聽教會的紀律/管教﹐基督徒可以離婚 (到那個地步﹐對方已經不是基督徒了) 。(二)《哥林多前書》712-15教導我們﹐當一個非基督徒向一個基督徒提出離婚時﹐基督徒必須容許離婚。在這兩個例外情況下﹐上帝容許基督徒離婚。(請注意﹕所謂心靈的創傷﹐從來就不是《聖經》提供的離婚理由。可是﹐教會必須根據《馬太福音》第18章執行處理犯罪事件﹐這包括一個配偶不遵行婚約的義務﹐如離棄家庭﹐或虐待等。有身體/生命危險時﹐教會應立刻採取行動保護受害者。)

根據《哥林多前書》715﹐基督徒讓非基督徒離婚之後﹐可以再婚。這是第1415節最自然的解釋。英文﹕在這些事上﹐我們不被捆綁。還有﹐在《馬太福音》199﹐主耶穌容許基督徒離婚﹐當對方犯淫亂﹐不肯悔改也不聽教會的管教時。基督徒若可以離婚﹐則可以再婚。這是這條「例外」的最自然的字意解釋。

“中老年基督徒婚恋”群号:26941131

欢迎30以上的单身 符合以上条件的主内肢体加入!

【创2:18 耶和华神说,那人独居不好,我要为他造一个配偶帮助他。

如果弟兄姐妹身边有符合条件的肢体,也可以邀请加入到群里来。

感谢主!愿主蒙福悦纳!奉主耶稣基督得胜的名求,阿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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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29 17:5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过我觉得那不信主的若是心硬 就由他去吧 若是为了淫乱的缘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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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3 19:19 | 显示全部楼层

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就是犯奸淫了;有人娶那被休的妇人,也是犯奸淫了。”

请问这句话是什么意思呀?

难道说,离婚被丈夫抛弃的妻子,不能再嫁,再嫁给谁都是犯奸淫了

那这个社会上几乎到处都是奸淫犯了呀

请问这句话到底是该如何理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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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3 19:5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社会本来就是奸夫当道,淫妇泛滥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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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8 18:44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妻子不断地说谎,不断地以和别的男人在一起为乐趣,谁的劝说也不听。今天说改了,明天还一样,连续不断的再一再二。。。。。。直至数不过来。该怎么办?不管家,不管亲人,不管孩子,只在乎钱,只顾自己享乐,所有的亲人都劝了也不听,怎么办?还是一直的原谅,允许?不要用那些太空洞苍白的话来站在高于别人的地方回答,如果是你自己,你会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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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9 11:11 | 显示全部楼层

圣经上说唯有淫乱的罪,可以准许离婚。在这件事上,基督徒应该这么做:第一:劝说,第二;忍耐,祷告,求主改变。第三,如果自己忍不了,就暂时分开吧,

如果是淫乱以外的,就慢慢劝说适应吧,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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