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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6 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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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 论神的律法
一、神给亚当一个律法作行为之约,神藉此约来束缚他和他的后裔,来亲自、完全、切实并永远顺服他;遵守此约予以生命的应许,破坏此约予以死亡的威吓;神又赐给亚当遵守此律法的能力与成就力。
二、此律在亚当堕落之后,仍为完全之义的准则,并如此成为神在西乃山所颁布又刻于两块石版上的十诫;头四诫是我们对神当尽的本分,其余六诫是我们对人的本分。
三、除此律(通常称为道德律)之外,神喜欢把礼仪律赐给尚为幼稚教会的以色列民,其中有些象征的仪式:一方面是关龄礼拜的,预表基督和他的恩惠、行为、苦难和恩益;一方面是提示种种道德义务的训令。这些礼仪律在今日新约时代都废止了。
四、神把以色列民当作一个政治体,所以又赐给他们种种的司法律。这些司法律都随着以色列国同归于尽,这些司法律除了一般公正的要求以外,现今不再有任何约束。
五、道德律永远约束世上一切的人,称义的和其余的人,命令他们遵守。这并不只是为了律法的内容,也是为了颁布此律法者,创造主宰神的权威。基督在福音中并未废掉这义务,反更坚固之。
六、真信徒虽不在为工作(行为)之约的律法下得称为义或被定罪:可是这律法对于他们或别人都大有用处。即律法乃生活的规律,使他们知道神的旨意和他们的义务,指示、约束他们照着去行。又因令他们发现他们的本性、内心和生活上有罪的败坏,当他们按律法检查自己的时候,就越发知道罪,为罪而谦卑,以致憎恶罪,同时更明确认识自己需要基督和他完全的顺服。照样,律法对于重生的人去防止腐败,禁止罪恶上也是有用的。又因律法的威吓,就指出他们的罪所应得的,虽然得免律法所威吓的咒诅,但因罪的缘故在今生要受苦。照样,律法的应许也指示他们,神喜悦人的顺服并遵行律法所得的祝福,不是因行工作之约的律法而得,所以人行善弃恶,是因律法勉励他行此弃彼,这不足以证明他是在律法之下,而不在恩典之下。
七、上述律法的用处也并不与福音的恩典背道而驰,乃与之巧妙融和。基督的灵制服人的意志,并赐以能力,使他甘心乐意行神的旨意,即在律法中所启示要行的那些事。
第廿章 论基督徒的自由和良心的自由
一、基督为福音时代的信徒所获得的自由乃是免去罪的刑罚、神的忿怒以及道德律的咒诅;又使他们脱离这现今邪恶的世界、撒但的捆绑、罪恶的辖制、苦难的残害、死亡的毒钩、坟墓的胜利、并永远的定罪;又使他们自由接近神、顺服神,并非出于奴仆的心仍旧害怕,乃是出于儿子爱父的心,甘心乐意的顺服。这一切对于律法时代的信徒也有共同的权利;但在新约时代,基督徒的自由是更加扩大了,因他们已脱离服从犹太教礼仪的轭,更坦然无惧地接近施恩宝座,与神自由之灵有交通,这交通比律法时代的信徒平时所参与的更丰满。
二、惟独神是良心的主,在信仰或崇拜上凡与圣经相反,或在圣经以外属乎人的教训与命令,就是卖掉良心的真自由:若勉强人不加理解的相信,又要求人绝对的、盲从的顺服,这就是毁灭良心的自由和理性。
三、凡以基督徒自由为口实而犯罪的人,或心中怀着恶欲,就是破坏基督徒自由的目的;这目的就是,我们既从仇敌手中被救出来,就可以一生在主面前坦然无惧地以圣洁和公义服事他。
四、因为神并未企图破坏他所制定的权柄,和基督所获得的自由,乃是互相维持,彼此保守;所以凡以基督徒自由为口实的人,若反抗国家或教会任何合法的权柄,或其合法的执行,就是反抗神的命令。人所发表的意见,或支持的行为若违反天性,或有关信仰、崇拜、行为等既知的基督教原则,或反抗敬畏神之人的权柄,或如此等之错谬见解与行为,或在本质上,或在公义以及保持的方法上,对于基督所设立的教会外部安全与次序有妨碍的意见与行为开发,均可受教会的谴责并经由国家执政者的权柄,合法地予以制裁。
第廿一章 论基督教的礼拜和安息日
一、人之本性指示一位在万有之上的主宰,又有至上的主权,本为善,又向万人行善的神,因此人当尽心、尽性、尽力、尽意敬畏、爱慕、赞美、求告、信靠、事奉他。但敬拜真神,蒙他悦纳的方法,就是他自己所设立的,又受他自己所启示的旨意之限制,我们不可按人的想像和私见,撒但的提议,或以任何可见的表象,或其他非圣经所规定的方法来敬拜神。
二、惟独为父、子、圣灵的神当受宗教的敬拜,天使、圣徒,或任何其他受造物都不当受敬拜。人类堕落后的敬拜并不是没有中保的,也不是凭着任何其他别的仲裁,乃惟独以基督为中保。
三、感谢的祈祷既为宗教礼拜的主要部分,所以神吩咐万人祈祷,为求祈祷蒙垂听,就必得奉圣子的名,凭圣灵的帮助,遭神的旨意,以悟性、谦卑、热心、信心、和恒心去求;出声祈祷时,就当用人所明白的言语。
四、当为合理的事祈祷,并为现存的,或将要生存的各等人祈祷;但不可为死人祈祷,也不可为那些明知犯必死之罪的人祈祷。
五、以虔诚敬畏之心来朗读圣经;纯正的讲道,以理解、信心、和敬虔来正当听神的话而顺服神,心被恩感歌唱诗篇。正当执行或按理领受基督所设立的圣礼,均为一般敬拜神的部分;此外,如宗教的宣誓、誓愿、严肃的禁食,以及特殊时节的感恩等,都当按时期与季节,以圣洁和敬虔的方式举行。
六、宗教礼拜中的祈祷以及其他任何部分,现今在福音时代,既不限于任何地域或任何方向,亦不因地域与方向而蒙悦纳;乃要随地以心灵和诚实敬拜神,每日在个人家中,独自在隐密处;且更加严肃地在公共聚会中敬拜神。当神以其圣言或护理召聚公共聚会时,就不可漠不关心或故意忽略或放弃。
七、按一般规定来说,为敬拜神而取出一适当分配的时间这件事,乃属自然之理;所以神在圣经中以积极的、道德的、和永久命令,特别指定七日中的一日为安息,吩咐各世各代的万人向他遵守此日为圣日。这圣日从世界之始到基督复活之前为一周的末一日,自从基督复活之后,这日改为一周的头一日,这在圣经中称为主日,而且要继续下去,此为基督教的安息日,直到世界之末。
八、所以当向主守此安息日为圣,人人要适当准备自己的心,事先整顿日常用务,非但整日停止自己的工作、言谈、思想、属世的职务和消遣,保守圣洁的安息;也要用全部时间举行公私礼拜,并履行必须的与怜悯的义务。
第廿二章 论合法的宣誓和许愿
一、合法的宣誓乃是宗教礼拜的一部分,在正当场合的时候,宣誓者严肃地呼求神为他所宣述、所应许的作见证;并按照他所宣誓的真伪来施行判断。
二、人只当用神的名来宣誓,并当存完全圣洁与敬畏的心来使用。因此,人若用那荣耀可敬畏的名虚伪地或轻率地宣誓,或用别的名宣誓,都是有罪的、可憎恶的。然而,在旧新约圣经中,有关重大事件的宣誓是为神的话语所认可的;有关此类事件若有合法权威的命令,需要宣誓,就当遵行。
三、凡宣誓者要正当考虑此严肃行为的重大性,而且只当宣述内心所十分确信为真实的事。除了那善良而正当的事,而且自己相信为善良而正当的事,又能而且决心去行的事以外,人不当以宣誓来约束自己。然而关于善良而正当的事,若拒绝合法的权威所命令的宣誓,乃是罪。
四、宣誓当用浅显易明的通常话语,不可用双关字句或心理保留(在心中另外保留某种意思与所言者相违)。宣誓并不负有犯罪的义务,但在不使人犯罪的事上,纵使令宣誓者受亏损,也必得履行;就是对异端者或不信派宣了誓,也不可废弃。
五、许愿与带应许的宣誓在性质上是相同的,当用类似的宗教敬虔的态度来许愿,而且要以同样的诚实来履行。
六、除了对神以外,人不可对任何受造之物许愿。为了许愿被接纳,就当从信仰与义务的良心发出,对所蒙受的怜悯心存感谢,或为求的已经得着而感谢;藉此自己必须尽的本分,或对其他的事,在适当的范围与期间内,应更加严格地约束自己。
七、人不可宣誓去行圣经所禁止的事,或妨碍圣经所吩咐的本分,或自己的能力所不能行的,或神未应许给能力而去实行的事。从这几点看来,罗马天主教修道者誓愿一辈子过独身生活,自愿贫困,或修道者的服从,都离高度的完全相去甚远,以致成为迷信与犯罪的陷阶,基督徒绝不可自陷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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