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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归来滴小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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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以撒 系统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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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9 20:2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无名小花 于 2016-2-29 20:28 编辑

二、祭司的职位


A、圣经对于祭司之概念



       祭司的地位,与先知的地位恰巧相反。 祭司的身分是在神面前作人的代表。 但祭司也是为神所派选的(来五: 4)。 他的职务是代替罪人,办理属灵之事,如献奉祭物,替人代求, 为他们祝福(来五: 1, 3;   利一: 5; 四: 14-21; 民六: 23-27)。

       祭司职分之正式设立,是始于摩西的时候。神派选亚伦和他的子孙为以色列民的祭司,世世相传(出廿八: 1, 3; 利八: 1), 又指定利未的支派协助祭司的工作(民三: 6-9)。 利未记详细陈述祭司的责任和献祭的条例,包括流血的赎罪祭,赎愆祭,燔祭和平安祭等。

       此外,祭司并须每天二次奉烧馨香(出卅: 1,9; 参利十六: 12-13),象征向天的祈求。最后,亚伦以大祭司的身分,为神的百姓祝福(利九: 22)。


B、基督履行祭司之职务


       ①基督是大祭司。关于基督担负祭司之职,在诗篇中已有预述(诗一一○: 4; 来五: 6)。希伯来书著者称基督为「慈悲的大祭司」(二: 17; 参三: 1; 四: 15),是按照至高神的永远祭司,麦基洗德的等次而封立的(七: 1),不如亚伦的等次,必须因死亡而时常更换(七: 23-24)。

       基督为罪人供献挽回祭,使他们得救,并与神和好(来二: 17; 五: 9; 十: 22; 林后五: l8,21)。他又以大祭司的身分,进入至圣所,为信徒代求(来六: 20; 九: 24; 七: 25; 约十七: 9,20; 罗八: 34),并代他们保存天上的产业(彼前一: 4)。

       ②基督是赎罪祭。基督不但是我们的大祭司,他也是作我们赎罪的祭物。他是神的羔羊,用他自己的宝血,作为祭物献上,成就了赎罪之工(约一: 29; 来九: 12,26; 十: 12)。保罗和彼得也见证耶稣为赎罪的羔羊(彼前一: 19; 林前五: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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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9 20:28 | 显示全部楼层
C、基督祭司之职的特点


       基督之祭司的职分,并他所献上的祭物,虽是依照旧约时代神所设置之礼仪,然而在品质上却有几点显著的不同。

       ①祭司身分之不同。

       第一,亚伦和他的后裔,如常人一般,在世之寿命有限,因此需要代代更换,不能持久。而基督则不受死的威胁和捆绑; 他从死里复活,作永远的大祭司(来七: 23,25)。

       第二,旧约的祭司,虽受委派而被分别为圣,但按本性而言,仍是罪人,因此必须常为他们自己的罪献祭(来七: 27)。而且大祭司也只能一年一次进入至圣所(利十六: 32- 34)。但基督乃是神的圣者,本性不沾罪污,故不需为自己赎罪(来七: 26-27)。而且当他成就了赎罪之工后,就直接进入至圣所,永远存留在至圣所(来八: 1-2; 九: 24)。

       第三,旧约的大祭司,由于本身是罪人,不能始终正确地引领罪人归向神,有时反而敌挡神的旨意(可十一: 18; 太廿七: 1; 参徒四: 6,18; 廿三: 2-3)。但基督却为我们经受各样的试探,带领我们到神面前; 他能体恤我们的软弱,并继续为我们代求(来二: 10,18; 四: 15; 七: 25)。

    ②祭物品质之不同。

       第一,旧约的祭司,必须天天为罪献上祭物,象征罪的继续存在,及祭物的微弱,因为动物的血并无内在之价值,只具象征之性质(来七: 27; 十: 3,11)。但基督只一次为罪人献上赎罪之祭,就能永远拯救了信他名的人(来十: 10,12,14)。

       第二,旧约的祭物只具部分性的象征效用。某种祭物只是为某类罪孽,如赎罪祭和赎愆祭不同。但基督献上的祭物,却是代赎一切的罪污,叫凡信他的人,罪孽完全得到赦免(罗八: 1,3; 来十: 14)。

       第三,动物被选作赎罪祭物,完全是被动的,并非它们自愿代人担罪。它们也不了解罪的意义或赎罪的意义。但基督的祭却是包括被动和主动方面。被动方面是指天父的旨意和罪人的恶行(赛五十三: 7,10; 徒二: 23)。然而,基督不似旧约之羊,无知无觉,而是自愿为罪人牺牲。世上的爱莫过于朋友代人舍命了(约十: 18; 十五: l3; 来十: 7,10)。如保罗所说: 「基督爱我们,为我们舍了自己,当作馨香的供物,和祭物,献与神」(弗五: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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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9 20:32 | 显示全部楼层
三、君王的职位


A、以色列的君王体质



       在旧约的以色列君王,是由神直接拣选的。第一任君王扫罗,是先知撒母耳受到神的晓谕而膏封的(撒上九: 15-17; 十: 1)。后来因扫罗按自己意志行事,违背神的命令,耶和华又吩咐撒母耳膏封大卫作王(撒上十六: 3,12-13)。

       因此,以色列国虽似邻国,采君主政体,实际上乃是神治政体。君王为耶和华所立,在地上代表神执行王权,按他的旨意治国。神治政体也预表弥赛亚的王权(赛九: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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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9 20:33 | 显示全部楼层
B、基督的王权


       基督的王权包括两方面,即恩典的王权和权柄的王权。前者是指基督统治教会之权,而后者则是指基督统治宇宙之权。

       ①恩典的王权。恩典的王权是属灵性的,因为教会是一个属灵的团体,其中的会员也是按属灵的资格加入的(约三: 5)。耶稣向彼拉多承认,他是王,但解释说,他的国不似世上的国家和王权(约十八: 36-37)。基督的国不是靠武力之征服或统治,而是用恩典和慈爱来领导(提前五: 1-2; 参约六: 15)。故此,恩典之国的特征是以爱为原则(加五: 21下,22); 耶稣的登山宝训,详细说明了这特征之运用。

       论到基督与教会的关系,保罗用丈夫与妻子的关系作比喻,说: 基督是教会之首,爱她如同丈夫爱妻子一般(弗五: 22,25; 参启二十一: 2)。基督并教导门徒,应当彼此相爱,如同他爱他们一般(约十三: 34)。信徒如同一个身体的四肢八体,彼此护卫,和谐运行,渐渐长进,连于元首基督(弗四: 15-16; 参林前十二: 26一27)。

       恩典之王权虽是在耶稣复活以后更为显著,但是在他复活之前,即已存在了(约一: 49)。他不但藉真理之宣扬,操施王权,也藉着治病等神迹,证明他的王权(约十八: 37; 可一: 42)。

       如今基督在天上,坐在神的右边,继续执行王权(太十六: 19),并召集信徒,直到教会会员的人数召满(可四: 26,32; 罗十一: 26; 太廿四: 31)。

       ②权柄的王权。基督不但是教会之首,他也是宇宙之主。有些解经家误把世界的权势,归诸魔鬼; 认为耶稣只是统治光明方面的世界,而魔鬼则统治黑暗方面的世界。原因是圣经称魔鬼为「这世界的王」(约十四: 30),「鬼王」(可三: 22-23),「空中掌权者的首领(弗二: 2),及「管辖这幽暗世界的恶魔」(弗六: 12; 参路廿二: 53)。 圣经也称属世的人为「魔鬼的儿女」 (约壹三: 10),「悖逆之子」 (弗五: 6),及「属于黑夜和幽暗的」(帖前五: 5)。

       要正确了解这些经文,我们应当注意两件事。第一,魔鬼的权势是有限度的,不能超越神的旨意。第二, 魔鬼的权势是暂时的,并且渐渐缩小, 直到最后被全部消灭。

       基督在世传道时,他不但能治病,也能赶鬼(太九: 33; 可五: 2起); 并且鬼魔见他而惊惧(可一: 23, 27)。耶稣也把赶鬼的权柄,赐与门徒(路九: 1; 十: 17),断言魔鬼的势力受到约制(路十: 18)。

       耶稣的受难,看似他的失败,实是胜利。所以,在逾越节的前数天,耶稣知道他受难之日已到,却对门徒说: 「这世界的王要被赶出去」(约十二: 31-   32上十三: 1)。魔鬼暂时的胜利,却是他失败的前奏曲, 而十字架的羞耻,则将变为荣耀(比较约十四: 30与十二: 13, 32)。

       基督的王权,在他复活升天以后,更为显明。他坐在神的右边,等候他的仇敌完全之屈服(诗二: 7, 9; 一一○: 1; 徒五: 31; 来十: 12-   13)。 他的权柄「 远超过一切执政的,掌权的,今世的,来世的」 权能(弗一: 21)。 最后,他要毁灭魔鬼一切的权势,普遍建立天国; 然后将国度交与天父神(林前十五: 2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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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9 20:3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无名小花 于 2016-3-2 12:41 编辑

四、基督三重职位之关系


        如前所述,基督的职位包括三种。 这种分类法, 正式起源于加而文所著的「 基督教要义」 , 其目的是要分析基督在各方面的任务。 但这种分类法并非是要把基督的任务,硬性分成三种独立的职位,因为基督的任务连系于他的身分或位格, 三种职司都是以弥赛亚的身分而执行的。他的位格既不能分裂为三部分,他的职司当然也不能被硬性瓜分为三。

        我们必须注意,基督的三种职司,常常是重叠的。 他有时同时执行先知和祭司之职(路十三: 10-13); 有时同时实行君王和祭司之职(可一: 34); 更有时三种职司在同一场合中显明(太十: 7-8)。

        旧约的君王, 先知和祭司一般是划分清楚的。 如摩西主要的任务是先知, 亚伦的主要任务是祭司,大卫的主要任务是国君。 虽然,在特殊情形下,他们也担负其它的任务(出四: 15-16; 诗一一0: 2-   4)。基督却是将这三种职司集合于一身,构成一个中心任务。 故此,若称基督拥有三种职司,还不如称他拥有三重职司,比较妥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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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 12:3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无名小花 于 2016-3-2 12:36 编辑

第四部 论基督 第五章   基督的赎罪


       赎罪是指基督代替罪人赎偿因罪而致的后果,故此特别与基督在祭司方面的工作有关。基督之赎罪,可被称为是福音的中心,因为藉此罪人重新与神和好,从黑暗进到光明,从死亡进到永生,并且永不再与神隔离。

        
一、赎罪之由来

        赎罪的本源是出于神的美意,这美意是由于他的慈爱和正义。籍着赎罪的计划和实施,神显明他莫大的恩爱,同时也顾全了他圣洁的公义(赛五十三:10;约三:16;罗五:8)。

        我们应当避免片面的看法,单是强调神的公义和基督的慈爱,好似天父与圣子对罪人有不同的态度和惩罪的办法。圣父与圣子之旨意绝不可能相左。赎罪之法是三一真神一致的决定,圣子来到世上,也是要实行天父的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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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 12:3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无名小花 于 2016-3-2 12:46 编辑

二、赎罪之必要


        赎罪之必要是论到拯救的方式。神既因爱的策动,决定拯救罪人,他是否可用任何方法来达到此目的呢?十字架的道路是否是惟一可行的道路呢?神既是全能的,又是全权的,他岂不能单单宣布「一概免罪」来了给罪的后果吗?为何要经过麻烦而痛苦的十字架道路呢?

        关于神为何用赎罪之法施行拯救,主要的看法有两种。第一种看法认为这是出于神明智的选择;第二种看法认为这是根据罪的性质。


A、明智的选择


        奥古士丁及其他一些神学家声称,神既是全能的,在他没有不能成就之事,则除了赎罪一法以外,必定也有其它可用的方法来拯救罪人。而神之决定采用的方法,乃是出于他明智的选择。即是说,这是在各种可行之法中,最合宜的方法。故此,神采用赎罪之法来拯救人,并非必须流血,也不是因为没有其它途径可寻,而完全是由于他智慧的决定。

        这种论说的本意,是要强调神的权能,不愿限制神的主权和自由。但是这种论说有两个弱点。第一,我们不能把神的全能与他其它的特性隔离,而抽象地根据神的全能之特性,来推论拯救之法的由来。我们也必须顾到神其它的特性,如正义和圣洁。

        第二,这种论说实是一种空论,因为在新旧约圣经中,只有提到一种救法,即赎罪之法。我们不应在圣经启示直接教训之外,另用理论来解说神为何采用赎罪之法。而且,圣经又清楚指出神采用赎罪之法的理由:「若不流血,罪就不得赦免了」(来九:22)。


B、罪性的要求
      

        这种见解认为,神并无必须拯救罪人之义务和责任。他可以待罪人如待堕落的天使,不予拯救。但他既已决定拯救人,则只有一条救法能同时满足他的慈爱和正义之特性,即是藉着赎罪之路。

        ①关于神的公义方面。神在起初就警戒亚当,他若采食禁果,必将陷入死亡。因此,若要拯救罪人脱离死亡的咒诅,必须要有代赎之生命。耶稣基督即是代赎的生命。圣洁的神,不能违反他自己的特性,漠视罪恶,用口令将罪恶的罪责和罪污,一笔勾销。

         ②关于神的慈爱方面。漠视罪恶不但是与神的公义特性相背,也与他的慈爱特性不合。溺爱不是正确的爱。他要罪人知道,犯罪必遭惩罚,须付代价,故此他赐下独生的爱子,耶稣基督,为罪作充分和完全的赎偿。这是爱的至高表现;同时也暗示赎罪的必要(罗五:8;八:32)。如果神能用其它方法来拯救罪人,他岂能弃之不用,反倒付上如此高的代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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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 12:3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无名小花 于 2016-3-2 12:47 编辑

三、赎罪之性质


        关于基督赎罪之性质,我们可以从旧约祭物的规则及希伯来书的解释上确定。根据这些经卷,基督赎罪之性质是在于祭物之贡献。献祭的主要功用是补偿罪过。祭物是一种替牲品,象征顶替犯罪之人的罪,并因之而使罪人重新与神和好(利十六:20,22;来二:17)。旧约的祭物预表基督的牺牲(参「基督祭司之职」一段)。基督顺服神的旨意,为罪人获致救恩。


A、基督双重之顺服


        基督之顺服,包括遵行律法和受难牺牲两方面。

        ①遵行律法。基督的一生是以遵守天父的旨意为念。这一点在他孩童时期,已经显明(路二:49)。他领受约翰之洗,也是基于这个原则(太三:15)「他强调称,他来到世上,不是要废掉律法,乃是要成全律法(太五:17)。他对门徒作证,他常遵守天父的命令,生活在他的爱里(约十五:10)。

        基督遵行律法,有三个主要的目的。第一,他对神的顺服,表明这是世人应尽的责任。第二,亚当所失败的,基督来成就。他的顺服代表并象征一切信他之人的顺服,为他们得到永远的福祉(来五:8-9)。第三,基督的顺服可作信徒的榜样(腓二:1,8),作他们生活的准则。

        ②受难牺牲。基督的顺服也在他受难上显明。他「存心顺服,以至于死,且死在十字架上」(腓二:8)。他「像羊羔被牵到宰杀之地,又像羊在剪毛的人手下无声」(赛五十三:7);「亲身担当了我们的罪,」使我们得医治获存活(彼前二:24)。他虽免去十架的苦杯,却因顺服天父的旨意而乐意经历此苦(太廿六:42)。

        基督在这两方面的顺服,通常被称为「主动的顺服」和「被动的顺服」。但是,这种分类法很容易引起误会。「被动」并非意指勉强或不抵抗主义。他的受难也是他自愿的(约十:18)。甚至在客西马尼园中,他也对彼得说,他若有意避开此关,岂不能求天父差遣天军来搭救他么?(太廿六:53)。这两个名辞的主要分别是,前者是指基督遵行律法的顺服,后者则是指他受难牺牲的顺服。

        这种区分之目的,是要指出律法两方面的含意,一方面是要求主动的遵守,以得福祉(诗一一九,1-2),另一方面则是制裁触犯律法之人,以施公义(诗一,5-6)。基督一方面为罪人代受惩罚,另一方面代他们履行律法之要求,使他们「不至灭亡,反得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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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 12:45 | 显示全部楼层
B、基督之顺服的果效


        基督之顺服,产生两种主要的果效,即和解与赎偿。

        ①和解。

         (一)和解的前题──和解的前题是敌对或仇视。人因犯罪,引致致神的忿怒,双方站在敌对的地位上(弗二,3,罗一:18)。若要将敌对的关系改成和好的关系,必领先要移去神的忿怒之原由,即是罪。旧约的燔祭,就有这个功用。藉着燔祭的奉献,罪被遮盖,罪人被洁净,并蒙神的悦纳。神接纳燔祭,即等于接纳献祭的人(利一:4;出廿九;42)。

         耶稣被称为是我们的挽回祭,因它遮盖我们的罪,洁净我们的罪污,并使我们重蒙神的悦纳。挽回祭同时显明神的公义,并他的慈爱(罗五:25;约壹四:10)。

         (二)和解的目的──和解的主要目的是移去神对罪人的敌视。耶稣在登山宝训中,说明此点。他对听众说,「所以你在祭坛上献礼物的时候,若想起弟兄向你怀怨,就把礼物留在坛前,先去同弟兄和好,然后来献礼物」(太五:23-24)。这里,献祭的人显然曾得罪了一位弟兄。耶稣说,他应当先去见这位弟兄,与他和好,然后再回来献上他的祭物。和好的对象是那位被得罪的弟兄,和好的目的是要除去被得罪的人之怨恨(参罗十一:15;林前七:11)。

         另一方面,和解的次要目的,也可说是一个平行的目的,是要移去罪人对神的敌意,这一点圣经也教导过(罗一:2),28上;诗二:1-3)。神在基督里,成就了这和好的工作,赦免他们的过犯,就呼召罪人放弃他们的敌意,与他和好(林后五,19-20;罗五:9-11)。

         这和解之道也使外邦人和犹太人合而为一,同享以色列属灵之应许,一同与神和好,不再与他隔绝(弗二:11-18)。

         ②赎偿。赎偿是指付偿一种代价,以赎取一件物品、土地、证券、或人身(奴隶)。按基督的救赎工作而论,赎偿是指基督用他的生命来赎偿罪人的罪债。耶稣说:人子来,是要舍命,作多人的赎价(太廿:28)。罪人犹如奴隶之受辖制,无自由可言。耶稣把我们从罪恶的压制下,拯救出来,得自由(约八:34,36;加二:4;四: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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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 12:50 | 显示全部楼层
        基督所付的赎偿,使我们得到律法上的释放,和罪恶中的释放。

        (一)律法上的释放──加拉太书特别阐明此点。基督在十字架上的救赎,第一,使我们脱离律法的咒诅。律法的咒诅就是律法的制裁。律法的条例,在对犯法者而言,其目的主要是惩罚罪犯;或以金钱赔偿(民事法),或以自由赔偿(刑事法,监禁坐牢)。

        世人因触犯了神的命令而变为败坏,天天触犯神的律法,因此都是在神的咒诅之下(加三:10)。基督代替我们付偿罪的代价,为我们成为咒诅的对象,就把我们从律法的咒诅下,救赎出来(加三:13)。

        第二,基督的赎偿,将我们从律法的礼仪之下释放出来。旧约时代的以色列人,在属灵的事上,如同在未成年的孩童时代,受管家的管教和指导(加四:1-2)。律法的礼仪,在当时是一种象征和预表。当基督成就救赎之工时,象征和预表就失去了它们的功用(来八:5;十:1)。信徒可以靠着基督,直接来到神面前(来十:19;弗三:12)。

        因此,保罗严斥加拉太的教会,因他们重新回到遵守礼仪的孩童阶段,施行割礼,规守节期,事实上等于丢弃了基督(加四:10-11;五:2)。

        第三,基督的救赎代替我们完全遵行了「工作之约」的条件,以致我们不再需要靠自己满足神的条件(事实上也无此能力),而藉着相信耶稣,得称为义(罗三:21一22,28)。

        然而我们必须指出,律法的本身乃是圣洁的,公义的,并良善的。律法的总结乃是爱。有理福音派人士,误认基督把我们从律法中拯救出来,以致否定律法对基督徒的关系。此点将在讨论「成圣与律法」时,详加说明。

        (二)罪恶中的释放──基督的救赎,把我们从罪恶的捆绑中,释放出来。俗世的人,生活在罪的辖制之下,作罪的奴仆,并被神判定有罪(罗三:19)。基督代替我们担当了罪辜,并且拯救我们脱离罪的约束。神移除了我们的罪辜,不定我们的罪,反称我们为义(林后五:2l;罗八:2;来2:14-15)。

        信徒在世上虽尚未完全脱离罪,但罪不再在他身上作王。在原则上,他们在神的心目中,已不再是罪人(约壹五:16,18;罗六:14),也不再作罪的奴仆,倒将自己献给神,作义的器皿,为主而活了(罗六:17,19)。基督已经制胜魔鬼,为他的门徒打开凯旋之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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