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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无名小花 于 2016-3-2 12:47 编辑
三、赎罪之性质
关于基督赎罪之性质,我们可以从旧约祭物的规则及希伯来书的解释上确定。根据这些经卷,基督赎罪之性质是在于祭物之贡献。献祭的主要功用是补偿罪过。祭物是一种替牲品,象征顶替犯罪之人的罪,并因之而使罪人重新与神和好(利十六:20,22;来二:17)。旧约的祭物预表基督的牺牲(参「基督祭司之职」一段)。基督顺服神的旨意,为罪人获致救恩。
A、基督双重之顺服
基督之顺服,包括遵行律法和受难牺牲两方面。
①遵行律法。基督的一生是以遵守天父的旨意为念。这一点在他孩童时期,已经显明(路二:49)。他领受约翰之洗,也是基于这个原则(太三:15)「他强调称,他来到世上,不是要废掉律法,乃是要成全律法(太五:17)。他对门徒作证,他常遵守天父的命令,生活在他的爱里(约十五:10)。
基督遵行律法,有三个主要的目的。第一,他对神的顺服,表明这是世人应尽的责任。第二,亚当所失败的,基督来成就。他的顺服代表并象征一切信他之人的顺服,为他们得到永远的福祉(来五:8-9)。第三,基督的顺服可作信徒的榜样(腓二:1,8),作他们生活的准则。
②受难牺牲。基督的顺服也在他受难上显明。他「存心顺服,以至于死,且死在十字架上」(腓二:8)。他「像羊羔被牵到宰杀之地,又像羊在剪毛的人手下无声」(赛五十三:7);「亲身担当了我们的罪,」使我们得医治获存活(彼前二:24)。他虽免去十架的苦杯,却因顺服天父的旨意而乐意经历此苦(太廿六:42)。
基督在这两方面的顺服,通常被称为「主动的顺服」和「被动的顺服」。但是,这种分类法很容易引起误会。「被动」并非意指勉强或不抵抗主义。他的受难也是他自愿的(约十:18)。甚至在客西马尼园中,他也对彼得说,他若有意避开此关,岂不能求天父差遣天军来搭救他么?(太廿六:53)。这两个名辞的主要分别是,前者是指基督遵行律法的顺服,后者则是指他受难牺牲的顺服。
这种区分之目的,是要指出律法两方面的含意,一方面是要求主动的遵守,以得福祉(诗一一九,1-2),另一方面则是制裁触犯律法之人,以施公义(诗一,5-6)。基督一方面为罪人代受惩罚,另一方面代他们履行律法之要求,使他们「不至灭亡,反得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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