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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miff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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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基督徒可以进行紧急避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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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9 10:45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飞鹰1在2010-8-9 10:06:00的发言:

我很清楚,有很多人为了这个不正确的教义(不准流产),背负了太重的重担。他们都误解了上帝的赏赐,慈爱的上帝是不会把赏赐当做惩罚的。

 

不正确的教义。。。

你这是凭私欲解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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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9 12:38 | 显示全部楼层

从受精卵开始,就是一个真实的生命了。流产就是堕胎,不要拿计划生育做借口去犯杀人的罪,在这个角度上,听从神不听从人是应该的!人的命令若是超越上帝的旨意,应该选择顺服神的旨意。

 

 

 

[诗 139:13-诗 139:17]
我的肺腑是你所造的;我在母腹中,你已覆庇我。
我要称谢你,因我受造,奇妙可畏;你的作为奇妙,这是我心深知道的。
我在暗中受造,在地的深处被联络;那时,我的形体并不向你隐藏。
我未成形的体质,你的眼早已看见了;你所定的日子,我尚未度一日(或作:我被造的肢体尚未有其一),你都写在你的册上了。
神啊,你的意念向我何等宝贵!其数何等众多!

 

 

 

[徒 5:29]彼得和众使徒回答说:顺从神,不顺从人,是应当的。

 

 

 

 

[太 5:10]为义受逼迫的人有福了!因为天国是他们的。

 

 

 


不过,从另一个角度说,政策说:你的孩子若多于一个,要交罚款。你交罚款或是采取其他合法方式就可以了,只是不要流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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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9 12:44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关基督徒是否可以堕胎,本论坛讨论过多数,有疑问的弟兄姊妹可以通过论坛搜索查找资料:

下面转帖一篇苏颖智牧师的文章:

 

圣经对未出生胎儿的看法

  1.耶利米未出生已蒙拣选

  耶利米书一章5节:“我未将你造在腹中,我已晓得你;你未出母胎,我已分别你为圣;我已派你作列国的先知。”“你未出母胎”这句话十分重要,因前面刚提及神无所不知的属性,接着立刻说:“你未出母胎,我已分别你为圣。”换句话说,神对耶利米的呼召和拣选(做列国的先知),并不是在他出生之后,而是在未出生之前。由此可见,一个真正的生命(甚至包括神的选召),是在婴孩还未出生时已经开始。

  2.参孙未出生已归神作拿细耳人

  士师记十三章3至5节:“耶和华的使者向那妇人显现,对她说:‘向来你不怀孕,不生育,如今你必怀孕生一个儿子。所以你当谨慎,清酒浓酒都不可喝,一切不洁之物也不可吃。你必怀孕生一个儿子,不可用剃头刀剃他的头,因为这孩子一出胎就归神作拿细耳人。他必起首拯救以色列人脱离非利士人的手。’”神非常清楚告诉参孙的母亲,叫她谨慎,在怀孕期间,一切清酒浓酒及不洁之物都不可以喝,原因是她怀着的胎儿,早已被分别出来要归给神,故做母亲的,绝对不能沾染任何的酒。事实上,孕妇所吃的东西会直接影响胎儿,妈妈中毒的话,胎儿也一样会中毒,所以参孙母亲怀着他的时候,神已经吩咐她为孩子作最好的预备。

  3.胎儿未出生已受覆庇

  现在让我们看一些更清楚、明显的讲法。诗篇一百三十九篇13至16节:“我的肺腑是你所造的;我在母腹中,你已覆庇我。我要称谢你,因我受造奇妙可畏;你的作为奇妙,这是我心深知道的。我在暗中受造,在地的深处被联络;那时,我的形体并不向你隐藏。我未成形的体质,你的眼早已看见了;你所定的日子,我尚未度一日(或作我被造的肢体尚未有其一),你都写在你的册上了。”从这段圣经,我们可从更加清楚看见生命的起始,绝对不是在出生以后,甚至可推算到早於成形之前。2

  4.未成形的胎儿,主已看见,且写在他的册上。

  诗篇一百三十九篇16节说:“我未成形的体质,你的眼早已看见了。”这“未成形”的时候亦即表示怀孕未及八周,因胎儿是要在怀孕八周后才成形的。但圣经却说胎儿在母腹中未成形之前,他的眼早已看见了。“你所定的日子,我尚未度一日,你都写在你的册上了。”即是说,当卵子受精后,还未足一天,神已经知道并且记念。我们断不能将这解释为在胎儿出生之后,因前文所说的,全都指在暗中、未成形的、还在建立中等。因此,我们只能解释,犹如医生计算胎儿的日子,卵子受精后还不足一天,神已经写在他的册上,这实在是一件万分奇妙的事。也有人问,那些“试管婴儿”又如何?他们是否也被神计算在内?圣经都是说“在母腹,在母腹…”全部都是说到胎儿在母腹里的情况。不错,圣经中没有提及“试管婴儿”,但一旦把受精卵放进母亲腹内,那就肯定是生命了。

  当然,这不过是笔者个人的看法,读者不妨思考,我们是否真的需要“试管婴儿”呢?我们千方百计运用先进科技去制造,但稍不满意,就把他们弃掉,这一定会产生很多问题。另外,又有医生说,即使那些在试管里的婴儿出了问题,或因人为错误而死亡,我们也不能够指控谁犯了杀人罪。其实,上述的原则和圣经真理,只是对我们信徒颁布的。对于那些不信的人,他们要做什么,就由他们自己去负责任吧,与我们无关。我们是活在天国的律法下,因此,我们是持守一套更高的律法(Higher Law)。非信徒不属于神的国,他们按世俗的法规来行事为人,我们无权干涉。但我们有责任告诉他们,如果他们继续不断夺取生命,又在道德上违背神的心意,我们的社会将会自食其果。

  5.伤害胎儿亦算伤害人

  出埃及记廿一章22至25节:“人若彼此争斗,伤害有孕的妇人,甚至堕胎,随后却无别害,那伤害她的,总要按妇人的丈夫所要的,照审判官所断的受罚。若有别害,就要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这里“堕胎”一词,在原文中其实并不是解作堕胎,而是解作“导致那婴儿早产或流产”的意思,亦即是说婴儿出来了。而跟着所说的“随后却无别害”,是指那婴儿提早意外地出来之后,却仍能健康地生存。在这种情形下,“那伤害她的,总要按妇人的丈夫所要的,照审判官所断的受罚。”为什么呢?因为那婴孩虽然是出世了,但却是早产,故他的健康仍然是会比较差。既然是健康较差,那要喂养他、照顾他的,都要比平常情况多付出一些代价,而这代价是应由那闯祸的人付出和赔偿的。

  “若有别害”又怎样呢?“若有别害”的意思是指婴儿早产之后有麻烦,比如是跛了手或脚,或是瞎了眼睛,又甚至连生命都不保。这段圣经,按照绝大部分解经家的意见,都认为不是单指那怀孕妇人来说的,而且也针对那早产了的婴儿。无论是母亲或婴孩,若因此“有别害”,伤人者就得“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即是说无论伤了孕妇或她腹中婴儿,两者的处理手法是完全一样的,这点连旧约时代的犹太学者也是如此解释。因此,我相信在当时犹太人的心目中,一个未出生的婴儿也当作一个活生生的人来看待。要是伤害到一个未出生的胎儿,把他从母腹中弄了出来,这就等于犯了杀人罪。这罪带来的惩罚,与杀了一个活生生的成年人、小孩或刚出生的婴儿是完全一样的。因此,一个还未出生的胎儿,在神的眼中已是一个人了。

 

 

还可参见:

顾奇伟牧师:以圣经角度看堕胎争议 
http://www.jonahome.net/bbs/dispbbs.asp?BoardID=12&ID=52390&replyID=&skin=1

 

21世纪基督徒装备 第96课 堕胎问题面面观

http://www.jonahome.net/bbs/dispbbs.asp?BoardID=45&ID=56903

 

 

很多人可以从圣经里找出同性恋合法的论据,也当然,一些人可以从圣经里找出堕胎是不违反上帝心意的证据。人自己凭私欲设定了一个观点,再从圣经里找支持的经文,永远不难找到,我想,跟这些人辩论完全是多余的。各方的观点放在这里,如果你是基督徒,你立志放下自己的私欲,顺服神的教导,那么凭圣灵的带领,必能知道哪个观点才是合乎圣经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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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9 15:15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愤怒的刺猬在2010-8-9 12:44:00的发言:

有关基督徒是否可以堕胎,本论坛讨论过多数,有疑问的弟兄姊妹可以通过论坛搜索查找资料:

下面转帖一篇苏颖智牧师的文章:

 

。。。

  5.伤害胎儿亦算伤害人

  出埃及记廿一章22至25节:“人若彼此争斗,伤害有孕的妇人,甚至堕胎,随后却无别害,那伤害她的,总要按妇人的丈夫所要的,照审判官所断的受罚。若有别害,就要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这里“堕胎”一词,在原文中其实并不是解作堕胎,而是解作“导致那婴儿早产或流产”的意思,亦即是说婴儿出来了。而跟着所说的“随后却无别害”,是指那婴儿提早意外地出来之后,却仍能健康地生存。在这种情形下,“那伤害她的,总要按妇人的丈夫所要的,照审判官所断的受罚。”为什么呢?因为那婴孩虽然是出世了,但却是早产,故他的健康仍然是会比较差。既然是健康较差,那要喂养他、照顾他的,都要比平常情况多付出一些代价,而这代价是应由那闯祸的人付出和赔偿的。

  “若有别害”又怎样呢?“若有别害”的意思是指婴儿早产之后有麻烦,比如是跛了手或脚,或是瞎了眼睛,又甚至连生命都不保。这段圣经,按照绝大部分解经家的意见,都认为不是单指那怀孕妇人来说的,而且也针对那早产了的婴儿。无论是母亲或婴孩,若因此“有别害”,伤人者就得“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即是说无论伤了孕妇或她腹中婴儿,两者的处理手法是完全一样的,这点连旧约时代的犹太学者也是如此解释。因此,我相信在当时犹太人的心目中,一个未出生的婴儿也当作一个活生生的人来看待。要是伤害到一个未出生的胎儿,把他从母腹中弄了出来,这就等于犯了杀人罪。这罪带来的惩罚,与杀了一个活生生的成年人、小孩或刚出生的婴儿是完全一样的。因此,一个还未出生的胎儿,在神的眼中已是一个人了。

 

 。。。

 

出埃及记廿一章22至23节

 

新译本:如果人彼此争斗,击伤了怀孕的妇人,以致流产,但没有别的损害,那伤害她的必需按照妇人丈夫的要求的,和照着审判官断定的,缴纳罚款。如果有别的损害,你就要以命偿命,

 

吕振中译本:人若争斗,击伤害怀孕的妇人,以至坠胎,却没有别的害处,那伤害她的总要受罚款,照妇人的丈夫所定的,在裁判官面前给钱。若是有别的害处,就要以命偿命,

 

现代中文译本:如果有人因打架而撞伤了孕妇,以致孕妇丧失胎儿,但没有其他伤害,那人必须赔偿;赔款数目应由受伤妇人的丈夫提出,而经法官批准决定。如果孕妇本人受伤害,那人就得以命偿命,

 

当代中文译本:倘若有人彼此殴斗,伤了孕妇,引致流产,侥幸以后她身体无碍,那伤害她的人就只需按妇人的丈夫要求的金额,经审判官判定认为合理以后,如数赔偿并可以了。倘若妇人因伤致死,那麽,伤人的就要偿命了。

 

根据不同的译本来看,这里坠胎(流产),就是指丧失胎儿;“若有别害”就是指除了坠胎(流产)外的其他伤害。可怜某些人为了满足自己凭私欲设定了的某个观点,再乱解经文,借口原文什么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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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9 15:36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以神在母腹中的拣选,来说明在母腹中就算是一个人了,理由也不充分。试反过来想,在母腹中不算是一个人(法律意义上),难道神就不能拣选他,不能看顾他吗?

 

创世记神就宣告,女人的后裔要伤蛇是头,哪时女人的后裔在哪里?

上帝跟亚伯拉罕立约,赐福给他的后裔,哪时他还没有后裔,但不影响神的祝福。

雅各给十二儿子祝福,说到他们子孙的事,他们子孙在哪里?但也不影响他的祝福。

 

还有很多的例子,神可以在人没出生前,就预先祝福,而不能反过来,以神可以先祝福,就预先说他是一个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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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9 16:11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飞鹰1在2010-8-9 15:36:00的发言:

还有以神在母腹中的拣选,来说明在母腹中就算是一个人了,理由也不充分。试反过来想,在母腹中不算是一个人(法律意义上),难道神就不能拣选他,不能看顾他吗?

 

创世记神就宣告,女人的后裔要伤蛇是头,哪时女人的后裔在哪里?

上帝跟亚伯拉罕立约,赐福给他的后裔,哪时他还没有后裔,但不影响神的祝福。

雅各给十二儿子祝福,说到他们子孙的事,他们子孙在哪里?但也不影响他的祝福。

 

还有很多的例子,神可以在人没出生前,就预先祝福,而不能反过来,以神可以先祝福,就预先说他是一个人了。

不要强解圣经,放下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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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9 18:52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我要去看看在2010-8-9 16:11:00的发言:

不要强解圣经,放下自己。

真是好奇怪的。出21:22-23节 被人强扯成那样了,没见你说强解,反倒说我强解。

 

出21:22-23节

和合本:人若彼此争斗,伤害有孕的妇人,甚至坠胎,随后却无别害,那伤害她的,总要按妇人的丈夫所要的,照审判官所断的,受罚。若有别害,就要以命偿命,


 

新译本:如果人彼此争斗,击伤了怀孕的妇人,以致流产,但没有别的损害,那伤害她的必需按照妇人丈夫的要求的,和照着审判官断定的,缴纳罚款。如果有别的损害,你就要以命偿命,

 

吕振中译本:人若争斗,击伤害怀孕的妇人,以至坠胎,却没有别的害处,那伤害她的总要受罚款,照妇人的丈夫所定的,在裁判官面前给钱。若是有别的害处,就要以命偿命,

 

现代中文译本:如果有人因打架而撞伤了孕妇,以致孕妇丧失胎儿,但没有其他伤害,那人必须赔偿;赔款数目应由受伤妇人的丈夫提出,而经法官批准决定。如果孕妇本人受伤害,那人就得以命偿命,

 

当代中文译本:倘若有人彼此殴斗,伤了孕妇,引致流产,侥幸以后她身体无碍,那伤害她的人就只需按妇人的丈夫要求的金额,经审判官判定认为合理以后,如数赔偿并可以了。倘若妇人因伤致死,那麽,伤人的就要偿命了。

 

根据不同的译本来看,很明显的这里坠胎,就是指丧失胎儿;“若有别害”就是指妇人除了坠胎(流产)外的其他伤害。可怜这两节圣经被某些人扯成了那样,还真奇怪有人把它当做宝贝一样转过来说事。某些人为了满足自己凭私欲设定了的某个观点,再乱解经文之事,可见一斑。

 

大家不否再来看看,某些人是怎么扯的。

 

这里“堕胎”一词,在原文中其实并不是解作堕胎,而是解作“导致那婴儿早产或流产”的意思,亦即是说婴儿出来了

而跟着所说的“随后却无别害”,是指那婴儿提早意外地出来之后,却仍能健康地生存。。。。因为那婴孩虽然是出世了,但却是早产,故他的健康仍然是会比较差。既然是健康较差,那要喂养他、照顾他的,都要比平常情况多付出一些代价,而这代价是应由那闯祸的人付出和赔偿的。

“若有别害”又怎样呢?“若有别害”的意思是指婴儿早产之后有麻烦,比如是跛了手或脚,或是瞎了眼睛,又甚至连生命都不保。。。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0-8-9 18:54:26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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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9 21:13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violet_2006在2010-8-8 22:56:00的发言:

很有哲理的提问,不过你可能得不到想要的精彩答复。

 

 

呵呵,紫罗兰姊妹,你怎么不答复呢?保证没有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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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9 21:24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飞鹰1在2010-8-9 8:14:00的发言:

夫妻之间,只有为着生育的性才是属灵的,生育外的性是为着享乐,是属肉体的等观点,是一种禁欲主义思想,他不是圣经的教训。

 

出21:10 若另娶一个,那女子的吃食,衣服,并好合的事,仍不可减少。

 

申24:5 新娶妻之人不可从军出征,也不可托他办理什么公事,可以在家清闲一年,使他所娶的妻快活。

 

林前7:2 但要免淫乱的事,男人当各有自己的妻子,女子也当各有自己的丈夫。

 

林前7:5 夫妻不可彼此亏负,除非两相情愿,暂时分房,为要专心祷告方可,以后仍要同房,免得撒但趁着你们情不自禁,引诱你们。

 

以上所引圣经教训,好合(同房)的事,都不是仅为着生育。



 

飞鹰弟兄,“神看人,看内心(看动机)”我很赞成你说的这句话!

 

其实这几个问题,版主们也能回答就更好了。

 

首先,澄清一点我个人坚决反对随意的人工流产。

 

好了,这就是我的个人观点。

 

如果飞鹰弟兄有时间的话,你可以查查,是否有经文能反驳你上面列出的那几节。或者对那几节经文的背景所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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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9 21:44 | 显示全部楼层

刚刚看了刺猬姊妹所给的顾奇伟牧师的链接,内容虽有争议之处(关于伦理好像就没全对一说),但也算中肯。

 

不知道飞鹰弟兄看了没?其实应该和飞鹰弟兄的观点很接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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