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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心灵的归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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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7 20:2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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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7 20:31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小的火
能点着最大的树林
最小的舌头
会惹出最大的灾祸
一句话说得合宜
像金苹果在银网子里
一句话说的合宜

 

请大家听听这首赞美诗歌:“话好说”
http://www.zanmeishi.com/song/view/MTE0NjE=/

 

各位亲爱的兄弟姐妹平安,

特别是leeagn76弟兄,

请大家不要再争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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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8 14:1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争议的焦点是行淫双方有没有夫妻关系!如果有,按照你们说的处理,如果没有婚姻关系,按照信与不信不相配处理!哥林多前书经文是以双方有夫妻关系为前提的,就是说如果双方有夫妻关系,那么不能。。。。

你必须先得出他们有夫妻关系,才能使这个经文适用!!“至于那已经嫁娶的。。。。”

我在前面的帖已经不厌其烦的说明他们没有夫妻关系,你们看看我前面的贴,问问自己,他们有夫妻关系吗??

   你们没看懂我前面的贴说什么或无视我说什么!你们的意思是“行淫是没有合法手续的婚姻”?这样推导,行淫是罪,婚姻也成了罪!那么婚姻是有合法手续的行淫?我一再说行淫和婚姻之间没有桥梁,行淫和婚姻是俩回事!

你们用人意评价臆断,如果有个弟兄和妓女连合,你们肯定说他们不是夫妻关系,他们不应该结婚,你们问问自己为什么?你最多说,他们之间没有爱情,可如果这个妓女爱上了这个弟兄呢?你肯定又说这个妓女没有贞洁!那这个妓女在主的面前真实的悔改了呢?可见你们的出发点是人的判断!根据对象不同和自己的感受不同来作出决定!觉得应该在一起的,就乐意给他们戴上夫妻关系的帽子!你们把某一个人假想为受害者,要求另一个人不可始乱终弃!你们怎么得出她是受害者?淫乱双方都是受害者!老是用肉体观点说一方占了便宜,不按灵魂说!!你说某人是为了抛弃对方,你为什么这么说?都是自己的思想感情!不与非基督徒发展成婚姻关系,或免于与某人再发生行淫关系,立刻离开,这是神喜悦的,你们非要说这是不忠!不是说神不喜悦忠诚,如果是正当的约定不遵守,那是得罪神,然而一个信和不信的人之间的约定和恶行,是以违背神为前提的,盗贼的约定,怎么忠诚?!你们说一人离开给另一人造成伤害,可是不离开将造成更大伤害,是哭哭啼啼伤害大,还是双方陷在罪中伤害大???奉劝你们别以肉体的喜好说话办事了!!!让一个信的人和一个不信的人在一起,直至结为夫妻,是不停地损害神的荣耀。别拿这种肉体的“忠诚”来荣耀神!你们的话用在婚姻上是正确的,用在淫行上就出了错。因为主的话不在淫行和淫行的后果上建造!淫行是个坏了的根基!主的话不在罪上建造,不能使一个罪转变为或生成善!给罪的地位是离弃,死!悔改是离开罪恶,不是延续罪恶!真实悔改使神和人有了正常的关系,如果一个人和神说“让我和不信的人在一起吧”,这是在犯罪,不是在祷告!如果一直在罪中不肯离开,你们说的和看到的美满幸福也许是个咒诅!

   你们是怕杀身体的,不怕杀灵魂的!非要照顾他们的肉体,让他们在一起!人家是信与不信的,除了嫁娶就不能把人家说成夫妻,那是害人家!况且人家也不同意你们说的事实婚姻,这太荒谬了!失足的人被罪蒙住眼睛,应该脱去罪担,你们却非要让人保守罪的果实!!!给罪留地步!你们这种热心和爱心是什么和什么!!这不是偷走了某人的东西,可以还回去,这是双方发生了行淫关系!二人合伙损害神的荣耀。神完全同意人要对爱情忠贞,神恨恶玩弄感情的人,非基督徒的那些爱情,忠贞,是污秽的衣服!基督徒和非基督徒是什么爱情?基督和彼列有什么爱情???

劝人解决和神的关系是首要的,那也是最有利于人和人之间关系的。以肉体态度考量,致力于解决人和人的关系,错上加错,肉体之中没有良善!!!肉体让你看到的是被抛弃的人真可怜,不应该被抛弃!背叛的人真无耻,不应该背叛。这是虚情假意!!因为他们一没有爱情,二没有婚姻,就是犯罪加上犯罪!!

  担心你们浪费主的恩典!或者干脆就是没有圣灵的人!不要凭肉体行事了,否则对你来说,主的死是徒然的!

  一个基督徒在下一秒要嫁娶一个不信的人,你要勇敢的告诉他,他这是要犯下大罪!!不要看他们是多么情意浓浓!多么不能割舍!一方会痛不欲生!你要看到神的震怒!不是神不愿让人快乐,而是人不顾与神的约定,转眼忘记为他流血的耶稣,践踏他的恩典!说神会顾念,婚后会让对方成为基督徒,那是他以自己为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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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8 14: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为免歧义,修改如下:

 

 所以发生婚前性关系的男女,是苟合行淫,如果说他们不是发生夫妻关系也可以,但是该负的责任却不能说反正是苟合,就不用承担了,必须承担后果。

 

为什么说没有结婚的男女发生苟合之事,最好让他们结婚呢?

1、圣经教导,凡玷污处女的,要交出聘金,娶之为妻,终身不得休她(出埃及记、申命记)。对处男同样适用。

2、承担责任。

 

结婚不是合法地让苟合变成正当。所有苟合的罪就像肿瘤留在身上,如果去不对付,影响你的生活、生命、甚至将来的得救。

 

如果弟兄招妓,就是与妓女联合(林前),是破坏了自己的婚姻和约定,也玷污了自己属主的身体。招妓不用承担责任吗?一样要承担责任!

 

弟兄你恨恶罪恶的心,我非常感动。

但是恶果已经造成,就是要负罪所带来的结果。

 

如果真正痛悔的弟兄姐妹,我想他们会选择,等待对方真正成为信徒之后,才结婚。这样子做是最好的结果。

但是发生关系,却因一句“信和不信不同负一轭”,来使自己离开,是更对不起神、对不起人、对不起自己的做法。

 

苟合行淫的,神必要审判

虽然时代邪恶,很多人都不把性关系看成关乎生命的大事

但是在神却没有转动的影儿,审判必要临到。

 

所以弟兄你还是不要一直拿着大棒子去打人。

好好安静自己的心,到神面前去祷告。

争论了这么多,是否对自己也有亏损呢?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9-9-18 16:47:20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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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8 15:4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这样认为的:

 

与娼妓联合,二人成为一体。这句话不是说:召妓行为就是与妓女成为了一体。保罗是要表明:性关系,只存在于夫妻之间。任何夫妻之外的性关系,是不合法的。是违背上帝旨意的。希伯来书中也说:苟合行淫的,上帝必要审判。

 

苟合怎么能和婚姻,夫妻成为一体拉上关系。这是解经上的错误。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9-9-18 15:47:09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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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8 15:57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这么多大家这么热心的回复,觉得有点迷糊了。。。呵呵,请原谅。。。

 

不知道下面我说的对不对,求主教导我说当说的话,以便能造就人。。。

 

1:如果双方其中一方为基督徒已经在婚前发生了性行为,而双方又愿意在一起结婚的话,我认为他们是可以结婚的,只是做为基督徒的那方在今后的生活中要经历很大的磨练和考验,也许对方会因各样的原意拦阻了你在上帝面前的追求,甚至你会因为各样的事情而软弱慢慢的离开了上帝。。如果在生活中能将未信的一方带到上帝的面前,那还好说,如果到老了对方都还没到上帝的面前,那信的那方必须得靠着主的力量去面对去承受很多原本不需要的苦难,因为这是神对你所犯的罪的管教,为的是让你能够更加的来到上帝的面前仰望他。。。

 

 

2:如果双方其中一方为基督徒已经在婚前发生了性行为,而作为基督徒的那位不应该以【信与不信不能同负一轭】为由而离开对方这是一种借口,既然都已经知道【信与不信不能同负一轭】为什么还要与对方发生关系了关系之后才来思考这个问题呢?这个时候应该做的是完完全全的到上帝的面前来认罪禁食祷告不断的祷告,求神的赦免和带领,而且也要停止不要再继续与对方发生性关系了,直到神给你新的亮光。。。。

 

至于后续神的管教,是必须要面对的,因为个人总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但神给我们的管教是我们所能受的,所以祷告吧,安静在主的面前直到神给你新的启示和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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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8 18:36 | 显示全部楼层

夫妻的关系下才能发生夫妻关系,没夫妻实际怎么能发生夫妻关系?!如果行淫是夫妻关系,那么行淫不是罪,因为夫妻关系是神所允许的!

行淫和夫妻生活之间没有桥梁!因为行淫是罪,夫妻生活不是罪!行淫确实也是连为一体,但是这个连为一体不能够生出夫妻关系。某人与娼妓连合,不能说某人就与娼妓成了夫妻!!婚姻关系的确立,是靠嫁娶,或与嫁娶等价的行为。若某人娶了娼妓,他们是夫妻。

拿主的话分析:“22:16 人若引诱没有受聘的处女,与她行淫,他总要交出聘礼,娶她为妻。  22:17 若女子的父亲决不肯将女子给他,他就要按处女的聘礼,交出钱来。”行淫之后,还要娶妻,说明行淫后双方没有成为夫妻关系,还说明行淫不是一种嫁娶行为!女子的父亲是不同意他们结婚,不是使他们离婚!

而且婚姻关系不单单是肉体关系!甚至存在没有肉体关系的婚姻!

 

他们没有夫妻关系,那么“信与不信愿不相配”理当遵行!你们之所以说这是个离开的借口,是因为你们主观上愿意他们在一起,要他们负责。而这句真理违背了你们的意愿!你们如果不愿意他们在一起,就不会把这句话当借口了!事实上,信与不信的人行淫,已经很得罪神,再结为夫妻将更得罪神!你们宁愿看到他们得罪神,也不要他们离开罪。如果真有人以“信与不信不相配”玩弄非信徒,他既知道真理还会违背真理?这种人是滥用真理,想用真理掩盖自己的罪恶,那么他不是一般的恶!你说什么他也不会听你的去结婚。听了你们结了婚了,都不是这种玩弄人的!而这种人本应该离开罪恶,因为神的话必须被遵行!不能因为某些人滥用真理,我们就不执行真理。如果是一方引诱另一方犯罪,可以是四十大板,禁闭3年,罚款十万,但不能是叫他去犯罪,罪的工价乃是死,也就是说不能叫他死!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9-9-18 19:14:03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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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9 00:08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leeagn76在2009-9-18 18:36:00的发言:

夫妻的关系下才能发生夫妻关系,没夫妻实际怎么能发生夫妻关系?!如果行淫是夫妻关系,那么行淫不是罪,因为夫妻关系是神所允许的!

行淫和夫妻生活之间没有桥梁!因为行淫是罪,夫妻生活不是罪!行淫确实也是连为一体,但是这个连为一体不能够生出夫妻关系。某人与娼妓连合,不能说某人就与娼妓成了夫妻!!婚姻关系的确立,是靠嫁娶,或与嫁娶等价的行为。若某人娶了娼妓,他们是夫妻。

拿主的话分析:“22:16 人若引诱没有受聘的处女,与她行淫,他总要交出聘礼,娶她为妻。  22:17 若女子的父亲决不肯将女子给他,他就要按处女的聘礼,交出钱来。”行淫之后,还要娶妻,说明行淫后双方没有成为夫妻关系,还说明行淫不是一种嫁娶行为!女子的父亲是不同意他们结婚,不是使他们离婚!

而且婚姻关系不单单是肉体关系!甚至存在没有肉体关系的婚姻!

 

他们没有夫妻关系,那么“信与不信愿不相配”理当遵行!你们之所以说这是个离开的借口,是因为你们主观上愿意他们在一起,要他们负责。而这句真理违背了你们的意愿!你们如果不愿意他们在一起,就不会把这句话当借口了!事实上,信与不信的人行淫,已经很得罪神,再结为夫妻将更得罪神!你们宁愿看到他们得罪神,也不要他们离开罪。如果真有人以“信与不信不相配”玩弄非信徒,他既知道真理还会违背真理?这种人是滥用真理,想用真理掩盖自己的罪恶,那么他不是一般的恶!你说什么他也不会听你的去结婚。听了你们结了婚了,都不是这种玩弄人的!而这种人本应该离开罪恶,因为神的话必须被遵行!不能因为某些人滥用真理,我们就不执行真理。如果是一方引诱另一方犯罪,可以是四十大板,禁闭3年,罚款十万,但不能是叫他去犯罪,罪的工价乃是死,也就是说不能叫他死!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9-9-18 19:14:03编辑过]

 

弟兄,这个问题不要再争议下去了,静一下好好祷告吧。许多人以你所谓的这种“悔改”的理由

任意犯罪,将自己的身体随意轻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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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9 02:15 | 显示全部楼层

唉,本来不想跟你浪费时间的,看你总是喋喋不休,不依不饶的,勉强多说两句。圣经真理博大精深的,不要捡到一根鸡毛就当令箭,当你在高举“信与不信原不相配”的时候,还需要顾及到圣经的其他教导。


1、“信与不信原不相配”只是基督徒婚姻的其中一个原则,但不是唯一的原则,也不是最高的原则。当同一个案例需要用几个原则来处理时,要把握好几个原则之间的位置和顺序。把几个原则之间的顺序颠倒了,或者是把位置抬高、贬低了,都会得出错误的结论。因此,掌握整本圣经的总原则是很关键的,只有掌握了总原则,才不至于走极端。


2、神对于婚姻的旨意是“要你们成为圣洁,远避淫行。”(帖前4:3)“婚姻,人人都当尊重,床也不可污秽,因为苟合行淫的人,神必要审判。”(来13:4)性行为与夫妻关系是分不开的,只能在婚姻内进行。除此以外,都是神所不喜悦的。圣经中上帝颁布给人类的十诫中包括了不可奸淫,基督徒没有结婚就有了性关系,或者在婚姻外有了性关系,就是犯了奸淫罪,是上帝眼中看为恶的事。


3、接下来的问题,是如何理解“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创2:24)“二人成为一体”是否单单指夫妻之间合法的性行为才算是二人成为一体?这是一个极为尖锐,极为关键的问题。我们可以在保罗的书信中,找到这一个问题的明确注解。他说:“岂不知与娼妓联合,便是与她成为一体吗?”(林后6:16)显然,性行为是生命联合的一种举动,保罗说凡与娼妓联合的,就是“与她成为一体”了。同时圣经也特别提到“不可娶妓女或被污的女人为妻,也不可娶被休的妇人为妻……”这节圣经清楚说出,不可以娶妓女或者被污的女人,并不是因为她们的职业地位,而是因为她曾与第三者发生了性关系,已经与别人“成为一体”了,因此,你不可以娶她。同样的道理,男的也一样。在这里我们要注意:当圣经说“二人成为一体”,“岂不知与娼妓联合,便是与她成为一体吗?”就是指当婚姻的行为实际开始之后(即有了性行为),就已经实现了,而不是单单指结婚之后才是成为一体。圣经说,她既然已经与他人“成为一体”,就不能够再与你“二人成为一体”了,因为已经不再是“二人”了,而变成“多人”了。


4、当两人互相愿意亲密交往下去的情况下双方“自愿”发生了性关系,那一刻就已经结了婚,从那以后起就必须尊重这一“事实婚姻”,就必须对对方负起一生的责任来!这时候“二人成为一体”的原则要高过“信与不信原不相配”这个原则;优先考虑“二人成为一体”,随后才考虑“信与不信原不相配”。不然,这两个人分手之后,又嫁(娶)另外的人,他们就是“多人成为一体”了。上帝喜悦的婚姻是“一夫一妻、一男一女、一生一世”,玛拉基书清楚谈到神不希望他的儿女“多人成为一体”——“虽然神有灵的余力能造多人,他不是单造一人吗?为何只造一人呢?乃是他愿人得虔诚的后裔。”(玛2:15)为此保罗也说:“不信的丈夫就因着妻子成了圣洁,并且不信的妻子就因着丈夫成了圣洁。不然,你们的儿女就不洁净,但如今他们是圣洁的了。”(林前7:14)为了家庭和儿女的圣洁,为了不与多人发生性关系,夫妻中信主的一方不可以主动离开不信的一方,除非不信的那一方坚持要离开。


5、圣经申命记22章28-29节提到,与尚未许配人的处女有性关系,就必需要娶她为妻,终身不可休她。这里很清楚指出:若有婚前性行为就必须负责到底,不可以吃饱了把嘴一抹就没事。撒母耳记下13章记载,大卫的儿子暗嫩爱恋同父异母的妹妹他玛,他玛还是处女,暗嫩用诈骗的方法强暴了他玛,后来又恨她不肯娶她,他玛清楚指出:你赶我出去的罪比强暴我的罪还要重。可见圣经是反对始乱终弃的,既然已经发生了性关系,后来再抛弃对方的罪,比起先前淫乱的罪更重!所以,对自己、对他人负责任是很重要的,不能用一句“信与不信原不相配”来逃避自己要负的责任,神恨恶这种行为!


6、当二人发生了性关系后,结婚是其中较好的一个事后处理方法,但不是唯一的处理方法。倘若嫁给(娶)这个人可能会造成更大的伤害,或者受害的一方要接受一次又一次的伤害,那么我们建议分手。你引用的圣经“若女子的父亲决不肯将女子给他,他就要按处女的聘礼,交出钱来。”指的就是这个意思。女儿如果嫁给这个人,今后可能会受到虐待,父亲有权利不把女儿嫁给他,这个时候,“保护生命”的原则要高于“二人成为一体”的原则。在旧约的时候,为了保护那些失宠的妻子在家里免遭毒打和虐待,摩西允许他们离婚,这是一种对生命的保护。这个时候“保护生命”的原则要高于“不可离婚”的原则。


7、当二人发生了性关系后,若二人具有成熟的感情基础,结婚没有违反法律,也没有伤害他人,这两个人便应该积极安排结婚。这时候“二人成为一体”的原则要高过“信与不信原不相配”这个原则。前面一节经文提到“人若引诱没有受聘的处女,与她行淫,他总要交出聘礼,娶她为妻。”就是在指出处理问题的先后顺序。倘若结婚无障碍,那就应该结婚;倘若其中一方不肯结婚,才寻找其他解决问题的途径。神的儿女尽量避免与多人发生性关系。倘若有了性关系之后又分手了,除非今后一辈子守独身,否则不论今后与谁结婚,都会变成“多人成为一体”,为此圣经命令禁止离婚,就是要保守这一点。


8、基督徒原则上是不允许离婚的,因为“神所配合的,人不可分开”。倘若信徒夫妻因为某些原因离婚了,最好是保持独身,保留机会与原配复合,而不应该积极再婚。除非双方中有一方已经去世,或者已经再婚,或者已经与人同居了,那么另一方才可以考虑再婚的事情。

 

 

PS:如果我浪费了这么多口水,你的脑子还转不过弯来,我只有一句话回答你:“人家爱跟谁结婚,需要你批准么?!”作为弟兄姊妹,在处理这些问题的时候,我们能做的只有指导和建议,而不是命令。特别是你自己的信仰在走极端的时候,更不要把你的极端强加在别人头上,你该想的是:“有没有可能是我错了?”当然你不会认为你有错,你只认为别人错。所以,就当我没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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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0 03:0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当然认为自己是正确的!感谢主,尽管看起来希望不大,但我还是要尽力的让你们认同。因为我的一个弟兄姊妹如果跌倒了,恰好来到这里发了一个贴,结果被推入罪中,可恰好是我的另一些弟兄姊妹告诉他(她)这么做的!我不能让这种事情发生,我不能同意撒旦得逞!即使他们说,这事与你有什么相干呢?但主没有这么对我说,我不能停下来。

 

 首先,基督徒与非基督徒虽然都能产生爱情,婚姻,但他们是不同的族类,基督徒是新造的人,与亚当的后裔有天壤的分别,这种分别不是部分的,而是生命实质的分别,我们是在基督里,我们是被神分别出来的!很多人在人眼里是个不错的人,但我要说,他是个全然败坏的人,因为他是亚当的后裔!生发的爱情,美好的婚姻,都是在神的怒气中,所干的“好事”,都是污秽的衣服,没有一件事令神满意,以致他救了你。如果你认为在神救你之前,你确实干了许多令他满意的事,也就是说,你的行为可以让神考虑是不是你符合条件,或者说我那些事是行善,只是神对善的标准与我不同,那接下来我要说的,也许对你没有意义。我要这么说,外邦人是没有一件事蒙神悦纳的,还要说,我们要赞美我们的神,以荣耀他为首要办事原则,这不是说要做出自我牺牲,恰是在荣耀他的事上,我们真正得着了那不能朽坏的至宝!所以,我们不能使自己或弟兄姊妹陷入罪中,尽管在我们的眼里他们幸福美满或痛苦连连,那是我们看好的,神不是!他的意念高!原谅我这么长的开场白!请记住,我们不是要打倒外邦人,要爱他们,求神怜悯他们,但外邦人真的是全然败坏。(我是不是全然美丽不重要)

 

 

  1、我们假设某人在爱情发展到一个地步会结婚,他(她)正经历的是一个必然想到结婚的爱情。(定意不结婚人的“爱情”我们不谈)。我说基督徒是羊,外邦人是狼,羊“爱”上了狼,他们之间发生的不是爱情!我们不能看他们兴高采烈就认为这是爱情。接着,他们明知道这个爱情要导致结婚,可信与不信原不相配,那他们这个爱情是违背神,既然违背神,而神悦纳爱情,那他们这是邪情!你如果说我爱着爱着就把他(她)爱成基督徒了,那你的行为可以描述为传福音,不是我们描述的!请记住,他们之间没有“成熟的感情基础”,只是被罪迷惑了!羊吸毒了!“海誓山盟”的犯罪!犯罪是得罪神!

 

 

  2、夫妻关系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关系,共同生活,共同承担责任,共同的太多,是一个全面的“二人成为一体”,以至于“爱妻子便是爱自己”,合神心意的夫妻关系要满足神的极多的话语,那也是神眼里的夫妻关系。的确夫妻关系中包括一个身体上的“二人成为一体”,是神悦纳的,这也很重要。但即使一对真的夫妻,我们也不拿这件事来衡量考察他们的夫妻关系,更不要说我们所谈的是行淫,是一种神恨恶的“成为一体”,却以有这种“二人成为一体”来断定夫妻关系,这是指鹿为马!反正它们身上都有毛!!更不顾一个是鹿毛,一个是马毛!“合为一体”不能成为“夫妻关系”的别名,神恨恶罪恶,他的话怎么可能是保护淫行的“合为一体”!淫行就是给这个“合为一体”的定义和评价,如果你说这个“合为一体”就是夫妻实质,那不可避免得出淫行是夫妻关系,而夫妻关系不可能是淫行!

  嫁娶或等价行为是婚姻的前奏,如果没有嫁娶,婚姻将是无法表达的!无存在意义的,因为谁和谁是婚姻关系无从得知,无从谈起,甚至人无法知道自己是不是在婚姻中!神的话是炼净的,不通过嫁娶,你无法得到婚姻!嫁娶根本不是一个可有可无的形式!圣经中提到某人嫁娶某人,或等价行为,在描述嫁娶之前,他们没有婚姻关系!

 

 

 3、以斯拉:9:2 因他们为自己和儿子娶了这些外邦女子为妻,以致圣洁的种类和这些国的民混杂。而且首领和官长在这事上为罪魁。

  士师记:3:5 以色列人竟住在迦南人,赫人,亚摩利人,比利洗人,希未人,耶布斯人中间,  3:6 娶他们的女儿为妻,将自己的女儿嫁给他们的儿子,并事奉他们的神。

   民数记:25:6 摩西和以色列全会众正在会幕门前哭泣的时候,谁知,有以色列中的一个人,当他们眼前,带着一个米甸女人到他弟兄那里去。  25:7 祭司亚伦的孙子,以利亚撒的儿子非尼哈看见了,就从会中起来,手里拿着枪,  25:8 跟随那以色列人进亭子里去,便将以色列人和那女人由腹中刺透。这样,在以色列人中瘟疫就止息了。

  创34章看看。

   神反对以色列与“这些国”通婚,你们说的经文是指以色列内部问题!与“这些国”通婚,根本不考虑!能结婚的才结婚!有结婚基础的才结婚!信与不信原不相配!请在这个原则上谈婚论嫁!

 

    失贞的女子难以出嫁,只要人家愿意,“总要娶她为妻”,人家愿意了,你不娶,这就违反了本条法令!这带有对他过错的惩罚!而现今社会的情况,实在说不上谁的错!叫谁“总要”?明显是共同犯罪!这不是强暴引诱,一个巴掌拍不响。那个更恶只有神知道。

  出:23:3 也不可在争讼的事上偏护穷人。

  

 4、人能够离婚,说明连合可以断开,只是看神是否喜悦。这是个行淫关系的连合,应该被解除!!!如果得救前一个弟兄与娼妓连合,那他到死也是与娼妓联合的?你得出的结论是人不能被救赎!实际上这种没有夫妻关系的行淫连合,可能是自动解除连合的,描述上是犯了罪,不是一直犯罪!最起码认罪悔改可以解除!!这种解除是一种与罪脱离,神看好的,如果有过错方,如强暴引诱,有必要,可以措施,但不能让他们结婚!那可能毒死他们!羊和狼怎么结婚!因为基督和彼列没有相和!

  

  5、应该是立刻悔改,再不与外邦人发展婚恋关系,回到罪根之前,获得清洁的心。不能在罪上建造!坚信耶稣,什么样的罪都能回头,往前走肯定要得罪神,就退回去!虽然面临羞耻,难堪,屈辱,但父在向我招手,虽然我立刻身败名裂了,但在这件事上,我能坦然的面对他了。在他看来,这是我美好的起头。

 

  我相信神的话不是互相矛盾的,不会相悖,你认为这个该执行,他认为那个该执行,一时一事得出相反方向?基督徒和非基督徒想取得夫妻关系,那肯定要得罪神了!那个原则使人停止得罪神了,那个原则肯定是对的,找出另外的原则,“更高”的原则,却要得罪神,那些都是错解!神的话不保护罪产生的东西,他的话在不同情况下逐步细化,神的话不可能教导人得罪神。他是公义的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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