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我在下面转贴一遍文章,请您子细阅读。
难题解答
问题: 十诫里说“不可杀人”(出20:13). 这是否意味着圣经不赞同死刑? 基督徒应该支持死刑的废除吗?
解答: 神在西乃山上颁赐他的百姓以色列人著名的“十诫”, 其中一条是“不可杀人”(出20:13). 基于这节, 有者认为神或圣经不赞同死刑. 可是, 这看法是否合乎圣经整体的教导? 让我们以整体圣经的亮光来探讨这问题.
(A) 死刑日渐被人废除
死刑(Capital Punishment)是指由政府或国家合法执行的死刑. 论到死刑, 世人有诸多见仁见智的看法. 今日, 基于人道立场, 不少西方国家已废除死刑, 取而代之的是终生监禁. 英国于1969年废除了死刑. 但美国和世界其他国家仍然保留死刑, 以严惩某些罪犯, 如一级谋杀. 死刑应该废除或保留? 基督徒在寻找这问题的答案时, 理当诉诸于神的话语, 而非人的意见.
还未讨论此问题前, 有两件事需要澄清. 首先是生命的价值. 我们需要提醒自己生命的价值. 人的地位是特别的, 有其尊严, 因为他是照着神的形象造的, 在地上代表神; 又因为人的灵魂是永恒不灭的, 所以神视人的生命为神圣. 杀动物是一回事, 杀人却是另一回事.
其次是何谓十诫中的“不可杀人”? 马唐纳(William MacDonald)写道: “这节特指谋杀(murder), 与死刑或执行死刑者无关. 此诫命教导我们要尊重人的生命.”李斯(Ian Rees)也指出, 十诫中的“不可杀人”应该读成“不可谋杀”, 因为在某些情况下, 杀人是神所容许的. 但谋杀或不合法杀人, 肯定是神一直以来都严厉禁止的. 至于死刑, 整体圣经的教导又如何呢? 李斯在其所著的“死刑”一文作出简明解释.
(B) 圣经中的教导
(B.1) 神给挪亚的命令
洪水以后, “神赐福给挪亚和他的儿子, 对他们说: ‘你们要生养众多, 遍满了地. 凡地上的走兽和空中的飞鸟都必惊恐, 惧怕你们, 连地上一切的昆虫并海里一切的鱼都交付你们的手. 凡活着的动物都可以作你们的食物. 这一切我都赐给你们, 如同菜蔬一样. 唯独肉带着血, 那就是它的生命, 你们不可吃. 流你们血、害你们命的, 无论是兽是人, 我必讨他的罪, 就是向各人的弟兄也是如此. 凡流人血的, 他的血必被人所流, 因为神造人是照自己的形象造的”(创9:1-6). 请注意, 在这里神容许宰杀动物作食用, 却不容许杀人. 神同时赐予挪亚(和其他掌权者)有权对谋杀人的执行死刑, “凡流人血的, 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 因此, 神赐掌权者有执行死刑的权力! 不法杀人的必遭受神公正的审判, 而公正的审判就是死刑.
(B.2) 神给以色列的命令
神赐律法给摩西之前已将这命令赐给挪亚, 说明政府或国家有责任把谋杀人的合法地处死. 这项原则是给全人类的, 而不仅是给予过后成为神选民的以色列人. 事实上, 神对周围异教百姓的要求也完全一样. 神在出21:12命令道: “打人以致打死的, 必要把他治死”. 经文继续指示, 若有误杀人的(在美国就是二级谋杀, 在英国就是非蓄意或意外杀人, 或称“误杀”), 这人可以跑到“逃城”躲避. 故此, 神是看见谋杀和误杀的分别, 误杀罪不用死刑, 但谋杀是先有意图和诡计, 所以意图谋杀者甚至可被人从神的坛(传统上是避难之处)拉下来处决(出21:14).
当神的选民走在旷野路程上时, 神就颁赐这条命令. 由于它十分重要, 神在他们未进入应许之地前重申这条命令. 借此方法, 神告诉他们, 甚至在应许之地, 就是永远属於他们的地土上, 神不放过谋杀的罪, 其惩罚就是死刑. “杀人者死”, 这是他在民数记35:16,17,18,21节中所说的. 若有误杀人的, 他们可逃到特定的“逃城”避难, 免被死者亲属谋杀. 可是, 谋杀人的却无处可藏身. 圣经清楚记载: “无论谁故杀人, 要凭几个见证人的口, 把那故杀人的杀了, 只是不可凭一个见证的口叫人死. 故杀人犯死罪的, 你们不可收赎价代替他的命, 他必被治死. 那逃到逃城的人, 你们不可为他收赎价, 使他在大祭司未死以先, 再来住在本地. 这样, 你们就不污秽所住之地, 因为血是污秽地的, 若有在地上流人血的, 非流那杀人者的血, 那地就不得洁净(洁净原文作赎). 你们不可玷污所住之地, 就是我住在其中之地因为我耶和华住在以色列人中间”(民35:30-34).
(B.3) 神给基督徒的命令
有人曾争辩说, 上述所论及的是旧约律法, 可是我们现今处在恩典时代, 主耶稣所要求和期盼的是宽恕, 所以我们不应太苛刻. 可是新约同样支持死刑的执行, 认同国家持有这方面的权力. 使徒保罗强调: “在上有权柄的, 人人当顺服他, 因为没有权柄不是出于神的. 凡掌权的都是神所命. 所以, 抗拒的必自取刑罚. 作官的原不是叫行善的惧怕, 乃是叫作恶的惧怕. 你愿意不惧怕掌权的吗? 你只要行善, 就可得他的称赞; 因为他是神的用人, 是与你有益的. 你若作恶, 却当惧怕; 因为他不是空空的佩剑, 他是神的用人, 是伸冤的, 刑罚那作恶的”(罗13:1-4).
国家有权高举“刑罚的剑” — 执行死刑! 按着使徒保罗所说, 这是为伸张正义. 我作为个体, 有权去赦免那些伤害我的人, 或甚至杀害我家人、朋友、邻舍的人. 国家却没有权赦免, 国家有责任保护人的生命. 这责任非常严重, 神坚持没有见证的谋杀必须彻底调查, 要把凶徒归案. 若男人或女人的遗体在田间被发现, 政府或国家(在这情况是民中的长老)必须调查死因, 尽办法将凶徒绳之於法. 如果他们办不到, 案件不能就此忽视, 流血的罪必须偿还. 因此, 神要求长老们献上祭牲, 他们要“祷告(原文是回答)说: ‘我们的手未曾流这人的血; 我们的眼也未曾看见这事. 耶和华啊, 求祢赦免祢所救赎的以色列民, 不要使流无辜血的罪归在祢的百姓以色列中间. 这样, 流血的罪必得赦免.” 简而言之, 谋杀在神眼中是极其严重的罪! “凡流人血的, 他的血必被人所流, 因为神造人是照自己的形象造的”(创9:1-6).
(C) 生命无法补偿
为生命作出赔偿的说法, 往往被人用作废除死刑的理由. 但神的律法告诉我们, “以眼还眼, 以牙还牙”(利24:20). 流人血的, 他的血也必须被流. 然而, 现今的法律规定赔偿只能到某个程度. 如果你伤了人的眼, 你受的惩罚就不可超过一只眼, 他们就对一只眼或耳作出金钱的估值, 赔偿就只按这价值. 所以, 人若杀了牲畜, 就要按牲畜的价值赔偿. 可是, 所杀的是人时, 赔偿就无法定下银价. 其价值是“以命偿命”, 因圣经说: “打死人的, 必被治死; 打死牲畜的, 必赔上牲畜, 以命偿命. 人若使他邻舍的身体有残疾, 他怎样行, 也要照样向他行: 以伤还伤, 以眼还眼, 以牙还牙. 他怎样叫人的身体有残疾, 也要照样向他行. 打死牲畜的, 必赔上牲畜; 打死人的, 必被治死. 不管是寄居的、是本地人, 同归一列. 我是耶和华 — 你们的神.’ 于是摩西晓谕以色列人, 他们就把那诅咒圣名的人带到营外, 用石头打死. 以色列人就照耶和华所吩咐摩西的行了”(利24:17-21).
(D) 人的生命价值是否有所不同?
在英国, 今天死刑已被废除. 政府意识继续废除死刑或恢复死刑是一种良心的问题, 全国上下也曾对此作出讨论. 议院议员按着良心要求作出自由投票, 而同意修正恢复死刑的声音也越来越大. 他们主张, 当警察被杀, 死刑就应当恢复. 换言之, 当一名国家的代表非法地被杀害, 国家应该处决谋杀者. 虽然这是合乎圣经的, 却忽略一个事实: 所有人的生命在神的眼中都是神圣的, 不仅是警察, 就算是小孩、乞丐, 甚至是残障者也是如此.
所有人都是按神的形象造的, 在神眼中,所有人皆有同等价值. 任何非法杀人者都必须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 被合法地处决. 在神眼中, 执行这样的死刑在道德上是正确的. 韦默尔(或译“温马”, Bob Wamer)曾主张, 犯上一等谋杀的罪犯接受死刑是合理的, 亦是适当的. 一个杀人犯因一连串非法杀人而被判死刑, 他无疑是罪有应得的. 我们没有任何理由让这样的人生存下去, 留在狱中多度数10年. 金斯威(另译“京士域”, Kingsway)在1997年出版的《十诫与西方的衰落》中说: “谁最该受死刑? 谁的生命比别人的生命更重要? 难道我们有权决定这类的事?”
(E) 一些反对的理由
(E.1) 旧约中许多招致死刑的罪今已不再被判死刑
有者提出, 旧约中许多可招致死亡的罪, 今日已不被认同(例如儿女对父母叛逆、绑架、巫术、奸淫、亵渎、说假预言和刑事疏忽等), 所以死刑应被废除. 爱德华兹(或译“爱德华士”, Brian Edwards)对这方面的评述值得再提, 他在“首日出版社”(Day One)于1996年发行的《今日的十诫》中(第185页)指出, 法律(或律法)因神的怜悯而软化, 甚至早在我们主的时代已是如此, 在这些事例上废除死刑并非错误. 可是, 尽管在许多的罪行上免除了死刑, 却叫人认定“杀人者必须处死”, 因为这关乎生命的价值.
(E.2) 人可能作出错误判决, 使无辜者被判死刑
很多人在认同死刑的事上犹疑不决, 甚至表示反对, 理由是若遭处决的人是无辜的又怎样? 他们强调, 为了防止滥权或误判, 死刑该被废除. 是的, 没有人是绝对完全无误的, 包括严明的法官都有误判的可能. 我们无法确保每次判决都是公正无误, 无辜人被误判的可能性是无法否定的. 然而, 这是关系到更高层次的司法和调查问题, 而非废除死刑的理据. 死刑的存在和执行既是神的命令, 我们岂可因上述理由而将之废除? 我们所当做的, 不是废除神所设立的死刑, 而是尽量避免误判, 在每一个涉及死刑的案件上都多方调查, 谨慎处理, 除非证据充足, 不然决不可轻易下判死刑.
(F) 总结
总括而言, 十诫里说“不可杀人”(出20:13)是指谋杀, 而非反对死刑. 以这一节来主张基督徒应该支持死刑的废除, 乃是犯了断章取义的解经大忌, 不符合整体圣经的教导. 在死刑课题上, 护道大师诺曼·盖司勒(Norman L. Geisler)以圣经为依据作出清楚总结: “对于死罪(capital crimes)施行死刑 … 是神透过挪亚赐给全人类的命令(创9:6,9,10). 既然神没有指明在任何民族中废除这种刑罚, 正如神没有废除他给所有民族的应许 — 不再用洪水灭世(创9:11), 所以神所设立的死刑至今对全人类仍然生效. 神赐给政府执行死刑的剑(“剑”指治死取命的权柄, 创9:6), 此权柄在新约中再次清楚获得肯定(罗13:4). 主耶稣在彼拉多面前承认他有这权柄(约19:11), 正如保罗在罗马官员面前承认他们有此权柄一样(徒25:11). 因此, 对死罪执行死刑, 是早在摩西律法之前已经设立, 也在摩西律法以后重获确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