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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小蘑菇的梦 于 2016-9-19 19:11 编辑
不同意这样的观点。我同意婚姻的存在即包含法律程序形式的完成(在中国指办理结婚证,离婚证),以及婚姻的实质的内容的存在(例如彼此彼此忠贞、同居生活、相互照顾、共同生养儿女、赡养双方父母、加入双方的社会关系圈中等等)。婚姻的
存在即包含这两者,也不是可以分割的两者。因为按照你的观点(婚姻的成立主要是看事实内容,其次看法律形式。法律不决定婚姻事实,却能保护合法的婚姻,保障婚姻关系的延续与良性发展),这是分割婚姻的成立的条件。分割这两者的事实是在中国百八十以上婚姻关系是已经是不存在了。比如那些已经有法律上婚姻的完成的,但是多少是忠贞者——多少有移情别恋(心出轨但是身体没出轨),多少有同居生活(真的有一类打工者一年才能见几天,常年累月如此),多少有互相照顾(很多家庭状态若有身体有疾病的一方,多少都会遭到对方的精神,身体的冷暴力对待),多少能共同生育儿女(多少说有一些不能生育的家庭,身体缺陷与遗传疾病的家庭)至于赡养双方父母,似乎是婚姻关系中的炸药包。只要这些婚姻没有办理离婚证,无论从法律,更从当事人的事实关系来说,他们就存在婚姻关系。从另个角度说分割这两个婚姻存在的条件出现的问题是的是多少未婚同居的青年都是恩爱,亲密,都符合你说的婚姻的事实内容,但是就是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婚姻,这也能称为’婚姻的成立事实’?你可能太高估了人的性情,以至认为没有一张纸约束的婚姻也可以是婚姻。你太轻看了事实上的那个法律程序对婚姻的保护。同时也太高估了人对婚姻的实质的内容的存在的执行力。若人都有这样的执行力,这世界上就没有一桩不美满的婚姻。而事实是真正美满的婚姻何等少。
你说的关于假离婚,假结婚的人,你得先承认他们是基督徒才能参与进来讨论这个问题。一个能假离婚来获利的人我觉得我不会称呼他为弟兄。所以不存在你后面的结论。
既然圣经认为婚姻在法律上的结束并不意味着在神审判里的结束,同样,法律形式上的结婚证办理,也并不意味着真实婚姻的开始。“婚姻”既要依据结婚证(社会法律层面),更要根据婚姻事实(道德生活层面)。没有结婚证的婚姻,是缺乏社会法律保障,并不是缺乏婚姻本质内容一般说的“男女同居”,主要是性关系、情感的维系,他们逃避婚姻的法律形式,其实是为了逃避婚姻的权利和义务。有些"同居生活”具有实际的婚姻内容,虽然没有结婚证,这同样是婚姻。
如果法律形式上的结婚证办理,也并不意味着真实婚姻的开始,那么在农村相当大一部分已经领证的青年是不存在婚姻的关系的。即使在信徒中也是如此。因为现在社会仍有相当一部分盲婚的人(比如迫于各种压力与人草率结婚的人可以到处一抓一大把,这样,你这个观点就刚好为他们离婚找到了依据)。如果婚姻更要根据婚姻的事实(道德生活层面),那么我可以肯定的说,不想结婚的恋爱是耍流氓。同样,不办理结婚证的同居也是耍流氓,根本没有道德可言。我绝对不接受未婚(未办理结婚证以及相关的结婚仪式)(身份证上以及户口本上写着单身的人)同居是道德的。
区分事实婚姻与法律婚姻是轻看神所设立的婚姻的圣洁或者是为淫乱所找的借口。如果一个信徒从出生到长大到结婚从来不知道结婚需要办理结婚证才合法(因为那个时代没有这种要求),他只知道按传统的社会风俗结婚就属于合法夫妻。难道神还需要请国家的人过来给他几十年后补办个结婚证才能承认他们的婚姻吗?同样,一个信徒从小就知道结婚需要办理结婚证才能称为一桩合法的婚姻,他对神说,我想结婚了,但是就是不想办结婚证,你觉得神承认这种同居称为结婚吗。难道神真的能这样被欺哄吗?不是自己骗自己吗?两者能比较吗?
既然你认为圣经中认为婚姻在婚姻在法律上的结束并不意味着在神审判里的结束,这就代表对于轻看婚姻,轻易离婚的人,神的审判并没有结束。正因为如此,你可以看到神对’轻看婚姻‘’离婚‘是何等的憎恶。那么你怎么可以说;’,法律形式上的结婚证办理,也并不意味着真实婚姻的开始。‘那么,你认为在神看来,什么时候才意味着婚姻的开始?感情关系?同居关系?
教会不能仅仅依据国家现有法律上的“结婚证”来判断道德上的“淫乱”,而是根据婚姻的实际情况来做判断。法律形式的缺失,可以显明隐藏的罪。但没有结婚证不一定是“犯奸淫”, 也可能是其它的罪。
国家规定了杀人,偷盗,抢劫都是罪,但它也确实也是罪。国家从来没有规定自杀是罪,但是自杀确实是罪。国家从来没有规定说谎,贪心是罪,但是它确实是罪。教会确实不能仅仅依据国家现有法律上的“结婚证”来判断道德上的“淫乱”,而是根据婚姻的实际情况来做判断。但是他们并没有结婚证明,结婚仪式来证明他们结婚了也是事实。教会不可能根据他们说;‘我已经结婚了’来判断他们是不是有结婚的事实。他们本身难道不是说的空话。
一楼所说那对夫妻的“贪心”软弱情况,我可以理解。因为女方是孤寡,如果男方原有子女不愿帮助赡养继母,而男方又无力单独供养双方的情况下,为了继续领救济,不领结婚证确实是不得已的手段。在农村,这种情况应该是比较普遍的。中国的某些社会救济制度是那么的可笑,大量肥水流入各级经办人的腰包,对于真正需要救济之人却是“照许多章办事”,显示所谓“公义”。教会若不能分析真实情况帮助穷人信徒建立信心,反而依照官员那样“照章办事”,又与法利赛人有何两样!
虽然我理解这种情况,同情这种情况。但是我并不觉得贫穷,可怜可以作为犯罪的借口。如果如此,相信很多堕落的女人都可以以贫穷作为借口,都不需要悔改了。因为我穷,所以我可以不必理会犯罪不犯罪?恐怕在神那里没有这种逻辑。只能说,
哪里没有没犯过罪的人,哪里没有软弱的人,怎样依据不同情况作不同的处理,这是教会的事情,相信教会有这样的智慧。
还有问一下谷一个问题。我知道杨二车娜姆的家乡是一个少数名族地区,她家乡人流行‘走婚’,意思是一个女人可以同时有几个丈夫。如果基督的福音传到那个地方该怎么半?迁就他们的乡俗?或者坚持‘一夫一妻质’?教会能扭转他们那是一种胜利。但是在这样一个有基本法制国家,关键这国家的婚姻的法律形式还基本是在上帝眼中算合理的,因为这张纸此刻正保护着多少人不犯出轨的罪?正保护着多少夫妻的’七年之痒‘?如果我们拿张纸都做不到,还谈婚姻的实质内容,这不笑话吗?我们还违反基本的社会法制,在‘结婚’这个基本问题上还随自己意思乱来定义,基督说‘你们是世界的光,你们要做光做盐,你们是我的见证人‘,这不是我们自己在不信的人面前自己打上帝的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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