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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7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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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一部分改革宗认为,律法对于成圣具有“指导”意义。加尔文在要义一书中讲论律法的道德意义,一方面是为了维护圣经的统一性,一方面是借着对”十诫“的解释阐述福音的道德观念。可是律法也不能使人”圣化”。新约腓立比书,保罗曾说 “就律法上的义说,我是无可指摘的。”(腓3:6)。若是遵行律法能使人“成圣”,那么当保罗悔改信基督的那一刻,既有因信称义,又有遵行律法的义,他就是“成圣”和完全的。然而保罗从来没有象现代的律法主义成圣派所教导的那样,自称成圣完全了。相反,他在书信中说,相比信基督的义,遵行律法的义如同粪土;他又说,自己并没有得着完全,因为他还没有完成基督在他身上所定的旨意,字里行间没有透露出任何关于遵行律法那种“成圣”喜悦。既然保罗都没有说过遵行律法成圣的可能,那么多的自称改革宗的人士讲述“遵行律法成圣”,必定不是出于圣经福音。
这个我要替改革宗辩护一下。
本来威斯敏斯特信条第十九章是论神的Law,用的是春秋笔法,第一条就是神给亚当一个law作为行为之约,如何如何。这样就把摩西律法颁布之前的所有人圈进了一种神的不变的公义圣洁的要求这样一种Law(先于、并非摩西律法)的约束下。本来这是一种取巧的办法,也无可厚非,可以用来解决太17-20的解释问题。
但是,说中文的华人基督徒把law翻译成律法之后,对第19章的使用,就成了先把律法名词定义范围扩大化到神整体公义圣洁的道德要求,得出基督徒要遵循律法的结论之后,再把“遵行律法”中这个律法的范围或明或暗地又缩小为旧约摩西律法、摩西律法的道德律、摩西律法的精意等等,并加以充分运用作为律法主义定罪的武器。
这本不是改革宗经典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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