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井中蛙 于 2015-6-17 11:29 编辑
我个人的领受是这样的:
1、如果你不是基督徒,你可以起诉夺回瞻养权,并你母亲的存款,因为外邦人寻求公义,律法是维护公义的;
2、如果你是基督徒,你不可以起诉,但你也要哪怕是独自承担瞻养母亲,不是仅仅出于义务,更是出于爱。因为基督徒求的不仅仅是公义,更是爱,求公义只能下地狱,因为神行公义没有人站立得住,只有神怜悯人时人才被称为义;
3、如果你是基督徒,就不计较你母亲的存款,不是你没有这个权,而是你放弃这个权,甘于吃亏.“你们彼此告状,这已经是你们的大错了。为什么不情愿受欺呢?为什么不情愿吃亏呢?” (哥前 6:7 )
话又说回来,这是我的领受,并不代表我就能行,这些话如果真的临到我身上,我也是颇费踌躇的,很可能愤愤不平:"大哥你拿母亲的钱,叫我白白瞻养母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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