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禺心の人 于 2014-11-24 12:09 编辑
法律-----法律是全体国民意志的体现,国家统治工具。由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并颁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总称。
我们每天都在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六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你家藏过烟花爆竹吗,大的烟花火药量至少在1000克以上,有时可能更多。 《刑法》在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以专节规定了“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1996至1997年国务院颁布的有关管理音像制品、电影制品、出版物、广播电视等行政法规中,也都有禁止传播淫秽、色情、凶杀、恐怖等内容的规定。如果你与他人一道看过“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电视或电影,你就已构成了犯罪。而现在的电影、电视上到处都布满了凶杀、恐怖甚至淫秽的内容。所以你肯定犯法了。 另外闯红灯算不算犯法?看盗版算不算犯法?真要细究起来,我们不知道的时候,时时刻刻在犯法! 如果你活在古代,公堂上不下跪算不算犯法?见到君王不下跪算不算犯法?
人活着为了什么? 不信的人:每个人价值观不一样,无论是什么职业;有什么信仰、理想;一生的追求是什么,他总逃不过吃、喝、玩、乐,最后老死。 基督徒:神的国和神的义(传福音,活出基督,做光做盐,荣神益人)
再看看圣经 到了迦百农,有收丁税的人来见彼得说:“你们的先生不纳丁税吗(丁税约有半块钱)?” 彼得说:“纳。”他进了屋子,耶稣先向他说:“西门,你的意思如何?世上的君王向谁徵收关税、丁税?是向自己的儿子呢,是向外人呢?” 彼得说:“是向外人。”耶稣说:“既然如此,儿子就可以免税了。 但恐怕触犯他们(“触犯”原文作“绊倒”),你且往海边去钓鱼,把先钓上来的鱼拿起来,开了它的口,必得一块钱,可以拿去给他们,作你我的税银。”
不要以恶报恶。众人以为美的事,要留心去做。 亲爱的弟兄,不要自己伸冤,宁可让步,听凭主怒(或作“让人发怒”)。因为经上记着:“主说:‘伸冤在我,我必报应。’”
向犹太人,我就作犹太人,为要得犹太人;向律法以下的人,我虽不在律法以下,还是作律法以下的人,为要得律法以下的人; 向没有律法的人,我就作没有律法的人,为要得没有律法的人。其实我在 神面前,不是没有律法;在基督面前,正在律法之下。 向软弱的人,我就作软弱的人,为要得软弱的人;向什么样的人,我就作什么样的人。无论如何总要救些人。 凡我所行的,都是为福音的缘故,为要与人同得这福音的好处。
我们基督徒是神的儿女,我们的国不在这里。我们从神那里领受的和世界的法律、道德、习俗是不同的。那么我们就可以不遵守法律,来个世人皆醉而我独醒么?肯定不行啊,圣经也说了,凯撒的归给凯撒,神的归给神。众人以为美的事,总要留心去做。
那么什么是众人以为美的事情? 广义了看:遵守法律、道德、礼仪规范,各种纪念节日(中秋、端午)等等。 狭义了看:猫粉、狗粉爱猫狗如儿女,不喜欢人家谈论并吃猫狗肉,对有别的宗教信仰的人来说,有些仪式被评论或者破坏,会引起人家反感等等。
而我们基督徒要传福音,这类人都是要接触的。所以我们必须在遵行好上帝的律法的大前提下,又在自己信心许可的范围内,再去迁就那些不信的人以为美的事情。不然第一印象被破坏了,谁还听你传福音? 这是犯罪嘛?不,这是灵巧如蛇,但你自己还必须驯良如鸽! 而这些事情,每个基督徒的理解都是不一样的,每个基督徒的信心也是不一样的。 耶稣有主动跑过去交税么?不,他没有! 收税的来问耶稣要税,耶稣因为自己是神的儿子拒绝了么?不,他也没有! 所以我们基督徒绝对不能让人因为我们的信仰排他而被绊倒!在世人的监察下,该遵守的必须要遵守!在世人不知道的情况下,遵不遵守,凭着你自己的信心去决定遵守不遵守! 软弱的就遵守,有信心的,就可以不遵守。将来都要凭着领受的信心去接受神公义的审判! 只是吃的不可轻看不吃的,不吃的也不可轻看吃的! (PS:以上所有要去迁就世人以为美的事情,必须先遵守好神的大前提下才能变通的)
所以我想说你们讨论下来能有结果?有兄弟认为不交税不是罪,也有兄弟认为不交税是罪,我并不认为你们能彼此说服。因为个人领受的信心不同。只不过如果是被不信的人提到了,那就请务必都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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