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liqing在2009-12-15 7:25:00的发言:
昨日我回复一个贴子,说是彼得后书,回家查了圣经,不是彼得后书,是彼得前书第2章13节:“你们为主的缘故,要顺服人的一切制度,或是在上的君王,或是君王所派、罚恶赏善的臣宰。”这样看来,违反计划生育国策的意外怀孕,我认为是可以坠胎的;凡不是违反计划生育国策的,所怀的是上帝所赐,不到万不得己,千万不是坠胎,以上观点请弟兄姊妹赐教。另有说克林顿是什么东西的,上帝允许人改正错误的大恩就更是难以列举全,就如大卫王和拨示巴之间的事,望弟兄姊妹加以分析。
有些时候人不要断章取义,随便拿出来一段经文来支持自己的观点.照你这样引用圣经,那旧约先知但以理不是违背了吗?
这关系到基督教伦理学方面的,这是俺前段时间学的,咱们共勉一下哦.
作为一名基督徒对人工流产应持什么样的态度呢?在此本人从基督教伦理学的角度来谈谈自己对这一问题的几点看法。 一、标准原则。 旧约中的“十诫”之第六诫规定“不可杀人”(出20:13);新约中,主耶稣吩咐:不可杀人,甚至不可恨人(太5:21~26)。当然,这里所讨论的“不可杀人”,是指“谋杀”了。 可见,“杀人”是违背了基督教伦理学的标准原则。那么人工流产,是不是杀人呢? 要弄清楚这一问题,关健是要弄清受精卵、胚胎和胎儿算不算“人”的问题。 圣经告诉我们,人有灵、魂、体三部分组成(帖前5:23、来4:12)。 我们先探讨一下,受精卵、胚胎或胎儿算不算一个人“体”。生物学常识告诉人们,“体”是从受精卵开始的。也就是说,从受精卵开始,就是一个完全独立的个体。只不过这个“体”尚且不具备自生的能力,而需要暂时的寄生于母体上。但决不属于母体中的一部分,即不是母体上的一个细胞、一块组织或一个器官。从圣经角度讲,怀孕是母亲的义务(创1:28、3:16),反之,寄生又是上帝赋予胎儿的权利! 我们再来看看人的“灵魂” 什么时候附在“体”上。圣经多处经文告诉人们,从受精卵开始就有了“灵魂”。这里略举几处经文予以说明: “我未将你造在腹中,我已晓得你;你未出母胎,我已分别你为圣,……”(耶1:5);“……从母腹里就被圣灵充满了”(路 1:15)。这证明胎儿从受精卵开始,就与神有了交通,从受精卵开始就有了“灵”。 “孩子们在她腹中彼此相争,……”(创 25:22)。这说明胎儿有理性和情感,证明胎儿是有“魂”的。 可见,受精卵、胚胎或胎儿,都应当是一个有“灵魂体”的活人。 我们退一万步来说,就算人们不能肯定“受精卵”等是否有“灵魂”,是否应算为人。但毕竟人命关天,必须谨慎。我十分赞同基督教伦理学学者周功和的“茅屋理论”,即在不能肯定茅屋内没有人的情况下,万不可向栖息在茅屋上的鸟儿开枪。以免伤人性命,而酿成大错! 总之,从基督教伦理学的标准原则来讲,是绝对不可以滥用人为手段来终止妊娠的。 二、场合原则及动机原则 从场合(处境)原则、动机原则来考虑,是否许可有特例呢?本人在此作如下个案分析: 1、治疗性堕胎。如果人工流产的动机,是为了保存病患孕妇之性命,在母婴两者必舍其一的处境里,母体的生命应当优先。这样做人工流产,不应视为谋杀。 2、被奸受孕:妇女如果是由于被人强 奸而受孕,因为不是自愿怀孕,所以可以在场合原则上来考虑,如果受害者自愿生下胎儿,则纯属超义务行为。但若受害者选择堕胎,我们应站在较整全的同理角度来宽容。是否堕胎可以由受害者来自由裁量。 3、畸形胎儿:除非无脑或完全无法生存,否则不应堕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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