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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林俏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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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胎或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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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5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时代不同,制度不同。该遵守的还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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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5 12:39 | 显示全部楼层

意外怀孕 未必 就 是神 的恩许或者启示, 是你们不小心造成的.

 

计划生育是国家大策,制定的目的是人口稳定,社会和谐,立意是好的,

耶稣让我们遵守世间政府的权柄。

 

你如果想违背, 必须三思。祷告。看看心里是否平安。

怎么平安怎么做。

 

 

不要象一些兄弟姐妹,拿神的恩许作为违反政策的行动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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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5 12:44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高源在2009-12-15 12:39:00的发言:

 

不要象一些兄弟姐妹,拿神的恩许作为违反政策的行动借口。

不好意思,上帝的命令是不可杀人。不是拿神的恩许,是上帝的命令。

 

口口声声尊重国家法律的人,未必真心遵守。但一个遵守上帝命令的人,一定不会给国家造成灾祸,只会带来祝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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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5 13:16 | 显示全部楼层
生下来吧,堕胎是犯罪啊!以后小心点,多种方法同时避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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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5 13:36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chxy88在2009-12-15 11:50:00的发言:
时代不同,制度不同。该遵守的还的要

 

你将信仰放在时代之上还是时代之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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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5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那是成型,打就是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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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5 16:53 | 显示全部楼层
姊妹,我这里有一姊妹和你一样有这方面的经历。她意外的怀孕,她家的经济状况是相当的惨。当她知道意外怀孕的那一刻,她真的倒下了。因为她觉得他们一家人以后连温饱问题就难以解决。所以当在聚会中大家唱《耶和华祝福满满》的时候,她跑到卫生间,哭得一踏糊涂,一边哭一边心里跟神说:“神啊,我不求你祝福满满,只求你让我们一家人活下来。”虽然前面没有路,但她知道别无选择,只有一条路,就是无论如何把孩子生下来。在接下来的八个月里,她每天都在刀尖上行走,每天都度日如年,她真的是天天冒死。天天流着泪求告神。求神救孩子,救她一家人。终于这个孩子出生了。真的,如果不是神,就没有这个孩子的生命。现在这个孩子快二岁了。很可爱的一个女儿。而且这个孩子的户口也是在出生不久后就有了。根本都想不到的,只花了三千元买了个户口。真的是神的恩典。虽然她经历的很艰难,很苦。但是她经历了神,如果不是神的保守,就没有这个孩子的生命。所以,姊妹,我知道你现在也许很艰难,但是,要知道,别人的意见仅供你参考,别人说打胎不是杀人罪,但如果你打掉了,后果是要你来承担的,将来是你要面对神,而不是给你提供意见说打胎不是杀人的那个人,所以,你要清楚,没有人会替你负责的。所以,你要考虑清楚。你一定要清楚,这是你和神的事情。听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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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5 18:19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liqing在2009-12-15 7:25:00的发言:

昨日我回复一个贴子,说是彼得后书,回家查了圣经,不是彼得后书,是彼得前书第2章13节:“你们为主的缘故,要顺服人的一切制度,或是在上的君王,或是君王所派、罚恶赏善的臣宰。”这样看来,违反计划生育国策的意外怀孕,我认为是可以坠胎的;凡不是违反计划生育国策的,所怀的是上帝所赐,不到万不得己,千万不是坠胎,以上观点请弟兄姊妹赐教。另有说克林顿是什么东西的,上帝允许人改正错误的大恩就更是难以列举全,就如大卫王和拨示巴之间的事,望弟兄姊妹加以分析。

你这种人是愚忠,如果你单位的领导叫你去贿路别人,或去害人,以达到某种目的,那么以你的观点你也会去的吧.读经读成你这样,真行啊,可你好像漏了一样没看到吧“你们为主的缘故”,你怎么就没有看到这一行呢?可想你是怎么读经的,自己想想吧,何为“为主的缘故”。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9-12-15 20:50:37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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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6 11:21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liqing在2009-12-15 7:25:00的发言:

昨日我回复一个贴子,说是彼得后书,回家查了圣经,不是彼得后书,是彼得前书第2章13节:“你们为主的缘故,要顺服人的一切制度,或是在上的君王,或是君王所派、罚恶赏善的臣宰。”这样看来,违反计划生育国策的意外怀孕,我认为是可以坠胎的;凡不是违反计划生育国策的,所怀的是上帝所赐,不到万不得己,千万不是坠胎,以上观点请弟兄姊妹赐教。另有说克林顿是什么东西的,上帝允许人改正错误的大恩就更是难以列举全,就如大卫王和拨示巴之间的事,望弟兄姊妹加以分析。

有些时候人不要断章取义,随便拿出来一段经文来支持自己的观点.照你这样引用圣经,那旧约先知但以理不是违背了吗?

违反计划生育国策的意外怀孕,我认为是可以坠胎的

这关系到基督教伦理学方面的,这是俺前段时间学的,咱们共勉一下哦.

 

作为一名基督徒对人工流产应持什么样的态度呢?在此本人从基督教伦理学的角度来谈谈自己对这一问题的几点看法。   
   
      一、标准原则。   
   
      旧约中的“十诫”之第六诫规定“不可杀人”(出20:13);新约中,主耶稣吩咐:不可杀人,甚至不可恨人(太5:21~26)。当然,这里所讨论的“不可杀人”,是指“谋杀”了。   
   
      可见,“杀人”是违背了基督教伦理学的标准原则。那么人工流产,是不是杀人呢? 要弄清楚这一问题,关健是要弄清受精卵、胚胎和胎儿算不算“人”的问题。   
   
       圣经告诉我们,人有灵、魂、体三部分组成(帖前5:23、来4:12)。   
   
     我们先探讨一下,受精卵、胚胎或胎儿算不算一个人“体”。生物学常识告诉人们,“体”是从受精卵开始的。也就是说,从受精卵开始,就是一个完全独立的个体。只不过这个“体”尚且不具备自生的能力,而需要暂时的寄生于母体上。但决不属于母体中的一部分,即不是母体上的一个细胞、一块组织或一个器官。从圣经角度讲,怀孕是母亲的义务(创1:28、3:16),反之,寄生又是上帝赋予胎儿的权利!   
   
      我们再来看看人的“灵魂” 什么时候附在“体”上。圣经多处经文告诉人们,从受精卵开始就有了“灵魂”。这里略举几处经文予以说明:   
   
     “我未将你造在腹中,我已晓得你;你未出母胎,我已分别你为圣,……”(耶1:5);“……从母腹里就被圣灵充满了”(路 1:15)。这证明胎儿从受精卵开始,就与神有了交通,从受精卵开始就有了“灵”。   
   
     “孩子们在她腹中彼此相争,……”(创 25:22)。这说明胎儿有理性和情感,证明胎儿是有“魂”的。   
   
      可见,受精卵、胚胎或胎儿,都应当是一个有“灵魂体”的活人。   
   
      我们退一万步来说,就算人们不能肯定“受精卵”等是否有“灵魂”,是否应算为人。但毕竟人命关天,必须谨慎。我十分赞同基督教伦理学学者周功和的“茅屋理论”,即在不能肯定茅屋内没有人的情况下,万不可向栖息在茅屋上的鸟儿开枪。以免伤人性命,而酿成大错!   
   
     总之,从基督教伦理学的标准原则来讲,是绝对不可以滥用人为手段来终止妊娠的。   
   
       二、场合原则及动机原则   
   
      从场合(处境)原则、动机原则来考虑,是否许可有特例呢?本人在此作如下个案分析:   
   
      1、治疗性堕胎。如果人工流产的动机,是为了保存病患孕妇之性命,在母婴两者必舍其一的处境里,母体的生命应当优先。这样做人工流产,不应视为谋杀。   
   
      2、被奸受孕:妇女如果是由于被人强 奸而受孕,因为不是自愿怀孕,所以可以在场合原则上来考虑,如果受害者自愿生下胎儿,则纯属超义务行为。但若受害者选择堕胎,我们应站在较整全的同理角度来宽容。是否堕胎可以由受害者来自由裁量。   
   
      3、畸形胎儿:除非无脑或完全无法生存,否则不应堕胎。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9-12-16 11:22:34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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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6 15:38 | 显示全部楼层

基督徒是应该顺服掌权者所定的制度,不要故意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

但若是意外怀孕,因为堕胎是违反神的,所以,当先顺从神.当人的命令或神的命令相抵触时,"顺从神,不顺从人,是应当的",这个基本的原则,作为基督徒不可能不知道吧?

 

如果为持定自己的观点,而努力去找经文来支持,自然可以找得出来的,但这时不是歪解圣经,就是不能把握住圣经的总原则,胡乱应用以致往错谬的道上直奔了...

 

关于本帖这个问题,有几楼的弟兄姊妹已经解释得很清楚了,反正,听的人会听的,不听的人,一定会找出理由瞎掰下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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