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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因指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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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书》七八两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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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2-9 20:0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因指看月 于 2020-2-9 20:14 编辑
12. 这样看来,律法是圣洁的,诫命也是圣洁、公义、良善的。

[文意注解]律法乃是神对子民行事为人的要求,以诫命为其总纲和代表(参太廿二35~40)。律法既是神颁赐的,而神的性情是圣洁的(彼前一16),神的作为是公义的(申卅二4),神的自己是良善的(太十九17),故神所颁赐的律法也必是圣洁、公义、良善的。律法乃是神的表明,我们若要认识神,可以从律法窥知概略。

[加尔文注释]这样看来,律法是圣洁的 有些解经家认为,保罗在此提到律法,又提诫命,是重复的。我也同意此种看法,但是保罗之所以重复,目的乃是要着重语气。律法以及律法中的一切命令,都是圣洁的,因此,也当受我们极大的尊敬;律法是公义的,因此,我们不能说它不义,律法也是公正而无误的;保罗在此为律法辩护,使人不能咒诅律法,也使人不敢认为律法不是良善、公义、圣洁的。。

13. 既然如此,那良善的是叫我死吗?断乎不是!叫我死的乃是罪。但罪借着那良善的叫我死,就显出真是罪,叫罪因着诫命更显出是恶极了。

[文意注解]本节的意思如下:第一,律法是良善的;杀人的不是律法,乃是罪。第二,是罪利用律法来杀人;律法成了罪杀人的工具。第三,罪竟然利用那利用那良善的律法来骗人、杀人,可见罪的本质实在是罪大恶极。第四,罪虽利用了律法,但也因此被律法暴露了它狰狞的面目,更加显得穷凶极恶。

[加尔文注释]13.那良善的是叫我死吗? 前面保罗已为律法辨正,免得有人会发生各种误解;但仍然可能会有人怀疑律法或许是死亡的原由。人心可能会因这个问题而感觉困惑,神施恩的行动,怎么单为我们带来毁灭,却没有其他的益处呢?但保罗在此特别指出,死亡并不是出于律法,他的答案是:罪以律法为机会而使死亡临到我们。保罗在这里所答覆的话,似乎与他前面所说的:"那本来叫人活的诫命,反倒叫我死"有所矛盾,但我却认为前后并无冲突。保罗在前面所说的话,意义是:我们内心的败坏是我们误用律法与趋向死亡的原因,因我们的本性与律法的本质相反。但在此他否认律法是死亡的原因,所以死亡的来源不能归于律法。保罗在此所用的与哥林多后书三章7节的律法相同,在那里他称律法为"死的职事"。保罗在此所讨论的合乎一般辩论的方式,因他在此并不是讨论律法的本质,却是要指出反对者错误的意见。

但罪中文圣经的译文是正确的(译者按);但这句话的意义应该是:"罪未被律法揭示出来之前,在某一程度之下,是不被人认为恶的。然而当罪被律法揭示出来的时候,就被指证为罪,也就更显为恶极了;罪之所以可恶,是因为它叫良善的律法使我们毁灭。所以任何东西,若使本来有益的事物,变为有害的,一定是可恶至极。"保罗的意思是要给我们看见,残酷的罪必须先被律法揭发出来,才会显出罪的可憎;若不如此,人们就不会以罪为邪恶;同时又因罪能使生命变为死亡,就更显出罪的残暴。所以,乃是由于律法,人们才认出罪的邪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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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2-9 22:01 | 显示全部楼层
14.我们原晓得律法是属乎灵的,但我是属乎肉体的,是已经卖给罪了。
[文意注解]“我们原晓得律法是属乎灵的,”律法既是出乎神的,而神是灵(约四24),故律法也必是属灵的,人不可把它当作仪文、字句来遵守;同时,属灵的要求必不是人的肉体所能作得到的(罗八7)。

“但我是属乎肉体的,是已经卖给罪了,”“我是属乎肉体的”原文意思是“我是用肉体造成的”,因此肉体是我这个人的主要成分。而我这个人在肉体里,已经卖给了罪;罪在我身上有绝对的主权,叫我不能不俯首听命。

[加尔文注释]我们原晓得律法是属乎灵的 保罗从这里开始,更详细地将律法与人的本性加以比较,为的是要使我们更了解那使我们死的邪恶来源是什么。然后又以一个重生的人来作例子,肉体在他的里面仍是不同意神的律,甚至于也支配着他的心思意念。我们已经说过:保罗在此乃是以律法与人的本性作为对比。因为在人里面,最为对立的是心灵与肉体(律法是属灵的,人是属肉体的)因人的本性与律法之间,根本没有相似之处,如同光与暗是完全相反的。更有甚者,保罗称律法是属灵的,因此有如某些解经家所说:必须以人内心来喜爱的;同时也特别显出与属肉体的相反。我们所提到的律法是属灵的,乃是说:律法不但约束我们外表的行动,而且也需要我们以内心诚意喜爱并遵行,律法也要求我们衷心虔诚地敬畏神。
属肉体与属灵的对比,保罗在此讲得很清楚,从上下文中,我们更能看到两者之区别。又从某一程度看来,"属肉体的"也是指一切从母腹中生出来的人。所以"属肉体的"是指一切从肉身生的,而且一直留在肉身之中的人;因为他们都是败坏的,他们所行的都是毫无价值的下流的事,他们决不会追求高尚的事。反之,称为"属灵的",乃是指从败坏的本性中,得了更新的人,因为神乃是按着祂自己的形象新造了我们。保罗这样说,是因为我们里面的新生命为圣灵的恩赐所作成的。

因此,律法的教训是完善的,与人类败坏的本性相对。这里的意思是:"律法一定有属天的公义,是没有瑕疵的;也不需要加上什么,才能使之纯洁。但我是属肉体的人,所以我所行的,都与律法相反。"奥利金(Origen)的解法,以前虽有许多人赞同,但并不一定正确。他说:保罗称律法为属灵的,是因为我们不能以字面上的意义来解释圣经。这种说法与保罗在本处所讨论的题目毫不相关。

是已经卖给罪了 我们从这句话上可以看到,罪的本身极有力量。按着本性,人类都是罪的奴仆,有如一个被主人像牛马一样恶待的奴隶。我们所受罪的辖制,极为严谨,甚至于我们全部的心思、意念、行动都倾向罪。我至终认为人犯罪并不是不得已的,而是出于自己的自由意志。因为若不是自动的,就不算为罪。然而我们却都是沉溺于罪恶之中,以致于除了犯罪之外,我们不能行别的事。我们里面的恶欲支配着我们,并催逼我们去犯罪。这里所说的并不是被勉强而执行的,却是出于自愿的服从;我们服从罪,是因为在我们里面有一种倾向催促着我们,使我们不得不如此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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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2-9 22:07 | 显示全部楼层
因指看月 发表于 2020-2-9 22:01
[文意注解]“我们原晓得律法是属乎灵的,”律法既是出乎神的,而神是灵(约四24),故律法也必是属灵的, ...

注意14节“属肉体的,已经卖给罪了”,指的是所有从肉体而出的人,包括基督徒。从这一节开始,我认为是《罗马书》最精彩的部分。因为它描述了一个基督徒内心真实的挣扎,以及如何得胜。如果我们也想在罪里得胜,就要特别关注第七章后半段和第八章的前半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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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2-10 01:55 | 显示全部楼层
15.因为我所作的,我自己不明白;我所愿意的,我并不作;我所恨恶的,我倒去作。

[文意注解]下列三种情形,证明我这个人已经卖给罪了:第一,我所作的,我并无“自觉”;第二,我自己想作的,我不由“自主”;第三,我不想去作的,我却不能“自制”。可见,我是完全在罪的支配、控制之下,身不由己地犯罪。

[加尔文注释]因为我所作的,我自己不明白 保罗现在是以一个已经重生的人特殊的光景作为例子,他所注意到的,有两个主题,就是在这人的里面很明显地表示:神的律法与人的本性之间有极大的区别。同时保罗使我们看到,律法是不会生出死亡来的。因为属肉体的人会按他整个心意的倾向去犯罪,而且他们犯罪完全是出于他们自己的选择,如同他们自己愿意那样行就可以去那样行。几乎一般的人都接受此种有害的看法--就是以为人能按着他自己的力量,随他自己的喜好,不必神来帮助,可以选择善或恶之间的任何一样。然而我们知道,信徒之所以能决志行善,乃是靠着神的灵;同时他自己败坏的本性却顽梗地拒绝并反对圣灵的力量,这种情形在他里面是极为显然的。因此,一个重生的人可以作我们最适宜的例子,使我们看到人的本性与神的律法是完全不能和谐的。保罗以自己所作的例子,最能证明本节经文下半句的意义,不单是讨论人的本性;因为律法使属肉体的人死,所以世人常责怪律法,以为律法真的叫人死,其实邪恶的根源并不是律法。另一方面在重生者的心中,律法却能结出善美的果子来。这也证明乃是肉体阻止了律法将生命赐给我们,律法本身绝不会产生死亡。

我们若要更清楚正确地了解保罗在此的论点,就必须注意他在此所提到的内心之冲突,并不存在于一般世人的心中;惟有那已经被圣灵重生与成圣的人,才会有此种冲突。如果一个人单是随着他自己的本性去行事,他就完全被他自己的情欲所掳去,丝毫也不能反抗。虽然有时罪人也会被良心所刺痛,他们在享乐时也不能没有某种痛苦,但我们不能因此就断定他们恨恶罪而喜爱善。主容许他们受此种痛苦,为要使他们晓得,他们的恶行必要受到审判;但并不是说因此而能感化他们,叫他们憎恨罪而喜爱公义。

因此,罪人与信徒之间有所分别;当信徒被自己良心的判断所提醒时,他们不会像罪人那样盲目并顽梗不化,也不会像罪人那样不定自己的罪。认识善恶与判别是非之心,并没有从罪人心中完全抹煞。有时他们也会感觉到罪的可怖,并且也可能在今生就受到刑罚或报应。但虽是如此,他们仍会全心全意去犯罪,也赞成恶行;他们乃是服在罪的权势之下,并不觉得他们厌恶罪。有时他们的良心刺痛他们,乃是由于他的判断不同,并不是他的意愿与良心相同。然而从另一方面看来,对于敬虔的人,因神已开始了重生的工作,他们心中就有了一个要讨神喜悦的意愿,并愿意寻求属灵的公义,又恨恶罪;但是留下在他们里面的一部分的肉体,仍会将他们拉到属地的光景之中。因此他们内心是在此种紊乱的状态之中,与自己属肉体的本性交战,同时也感觉到本性与他们交战。他们咒诅罪:一方面是因为他们理性的判断叫他们如此,另一方面也是因为他们真的恨恶罪,又看到自己不得不去犯罪的情形,而使他们更加憎恨罪。这就是保罗在加拉太书五章17节中所说的,基督徒里面灵性与肉体的战争。一个属肉体的人,因为是沉浸在罪恶之中,不但不自觉有罪,而且还全心全意地赞成罪行;然而当他一被神所召,并被主的灵所更新时,在他里面就立刻有了分裂。因为我们还活在世上,故重生之后,仍会有肉体的残余部分,这残余的肉体常激发我们败坏的感情,并叫我们与圣灵相争。

有一些没有经验的人,不明白保罗在此所讨论的题旨,更不了解他在后面所要讨论的是什么,就以为他在此乃是描写世人的本性。我们看到在哲学家之中,也有人讨论过此种情形;然而圣经的真理却比哲学更深奥,因为圣经使我们看到:在亚当失去了神的形象之后,世人心中所留下的不过是刚愎邪恶。因此诡辩者想要利用本节经文,来为自己意志辩护,或重视人自己的能力,这是不可能的。但我们已经说过,保罗在此所描写的并不是世人的本性,他乃是以自己的情形作为例子,来描述一般信徒的弱点。有时奥古斯丁也可能会有错误,但当他详细查考本段经文之后,他就收回了他以前错误的教训:他又在写给庞尼非斯(Boniface)的信中,以各种论证,指出保罗在本段经文之中,乃是论到一个已经重生的人。我们在下面还要更详细地看到这一点。

我自己不明白 他的意思是说:他自己不肯承认因肉体软弱而行的错事。伊拉斯模所译的"我自己不承认"还算可以;但是为了要避免意义含糊,我还是情愿用"不明白"。我们在此可以看到,律法的教训与正确的判断是完全一致的;若说信徒能够不违犯律法,那么他就变为一个超凡的人了。然而因为保罗在此承认他自己所行的与律法所规定的有所不同,因此许多解经家都觉得迷惘了,又以为保罗在此所论的并非他自己,而是另一个人--一般的错误是出于不正确的注解:以为保罗在此所讨论的,是一个未曾重生的人。然而保罗所提到的"违背律法"却是指一切敬虔者所犯的过错,但这事并不因此叫他们不再敬畏神,或不再盼望自己行善。因此,保罗乃是否认他自己行律法所要求的事,因为无论从哪一方面看来,他都没有完全遵守律法,而且也厌烦了自己的努力。
我所愿意的,我并不作 这里并不是说保罗自己一直不能行善。他只是叙述他不能按他自己所愿意的去行--就是能够毫无困难地去行善--因为从某一程度看来,他仍受着约束。他也述及他自己并不想失败,但实行时却常失败。因肉体的软弱,叫他跌倒。敬虔者并不一定能照自己所欲的去行善,是因为心有余而力不足;另一方面,敬虔者又常会去行那所不愿意的恶,想要站住,却跌倒了。这里保罗所说的愿意作,或不愿意作,乃是指圣灵的力量,因此在信徒的心中,当取得首要的地位。当然肉体也有它的意欲,但保罗在此所说的"意愿"乃是指他心中所特别喜爱的心意,而那与他自己冲突的心意,乃是指与他的"意愿"相对的意念。

由此也可以知道,保罗在此所讨论的,乃是一个信徒的光景。圣灵的恩惠已经进入他的心中,因为他健全的心意是赞同律法之义的;但是在他里面的肉体残余部分,却并不恨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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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2-10 02:3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因指看月 于 2020-2-10 02:34 编辑
因指看月 发表于 2020-2-10 01:55
[文意注解]下列三种情形,证明我这个人已经卖给罪了:第一,我所作的,我并无“自觉”;第二,我自己想 ...

若干年前,我读这一段加尔文的注释,我不能同意他的观点。今天,我重读这一段,仍然不能同意。原因就是它不符合事实。

可能需要重新提一下约伯,当约伯三友为神的公义歌功颂德的时候,看看约伯说了什么?约伯说:
恶人的灯何尝熄灭。患难何尝临到他们呢?神何尝发怒, 向他们分散灾祸呢?他们何尝像风前的碎秸,如暴风刮去的糠秕呢?
约伯的意思再明显不过,他说你看看,恶人不是活得好好的吗?我始终认为约伯的声音在整部圣经里是最美妙的,为啥呢?说实话嘛。

今天我也来说几句实话。我要说,无论你怎么论述人性的败坏,你无法否认灵与肉的征战,良心与欲望的搏杀,在普通人心里也是常有的事。犯罪并不是一件舒服的事,从小的撒谎发脾气,到杀人放火。所有的恶行,对作恶者来说,是不舒服的。世人的确在罪里挣扎,身不由己,但要说罪人是全心全意喜欢犯罪,这个我是不能同意的。

我今天不举特别极端的例子了。比如说,华人圈里某名牧性犯罪,我相信他一定有挣扎。这跟学校里欺负女学生的男老师,所经历的挣扎,是一样的挣扎。这个我不想详细说。今天我以自己为例子,来说说我的挣扎。若干年前,当我在论坛上跟基督徒辩论的时候,我经常出言不逊,老实说我当时的语言非常刻薄,但是说完了之后,心里很不舒服。然后我会离开论坛一段时间反省,然后重回论坛再犯同样的错误。这跟火上冰弟兄的反应是完全一样的。他发了脾气,但是心里不舒服,我非常理解。但我不认为我当时的不舒服比他现在的不舒服更舒服,或者我当时就是全心全意发脾气,如加尔文所说的,并且赞美发脾气。这不是事实。

我发现,基督教的理论,就是要说明基督徒和非基督徒有什么本质的区别。而事实是,它们之间并没有本质的区别。一样的犯罪,一样的懊悔,一样的挣扎。犯罪不是非基督徒的特权,正如挣扎不是基督徒的特质。不是的。他们唯一的区别,可能是祷告的对象不同,聚会的场所不同,其它都是相似的,凡夫俗子。

加尔文的意见,其实也表现出一种自相矛盾。他承认普通的世人也受良心责备,但同时他又说世人是全心全意喜欢犯罪。这两句话是自相矛盾的。受良心责备,就好比有个刺扎你,你不可能全心全意喜欢被刺扎,并且赞美被刺扎,因为不舒服。你见过一个人一边被火儿烤得吱哇乱叫,一边全心全意喜欢被火儿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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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2-10 07:4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因指看月 于 2020-2-10 07:46 编辑
16.若我所作的,是我所不愿意的,我就应承律法是善的。

[文意注解]既然我的良心并不赞同我的行为,这就证明了律法所定罪的,与我的良心感觉一致,所以我衷心承认律法是良善的。

[加尔文注释]16.若我所作的,是我所不愿意的,我就应承律法是善的 就是说:"我心中默认律法是对的,也喜欢律法的义(因为我的内心若是恨恶那违反律法的事,那么我所说的也一定是正确的);我的内心也承认并觉得律法是善的,而且我也完全相信(经验也告诉我们)律法不会将邪恶归于我们。事实上,假使律法遇到一个正直清心的人,也能为他带来救恩。"这里的应承并不像非信徒用此话的意义,他们说:"我看到了更美好的道路,我也赞成那善美的事;但我却只是行在较差的道路上。"或许他们又会说:"我若随从我所信的,会于我有害;我若不随从我所信的,就于我有益。"这些不信的人之所以如此,因为他们乃是不得已;他们虽然承认神的义,自己却完全不能行在义中。然而敬虔的人却是认真地应承律法是善的,而且是全心诚意地应承,因他们惟一的愿望,乃是要得以进入天国。

17. 既是这样,就不是我作的,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作的。

[文意注解]“既是这样”表明本节是接续第十六节的论据,那里说我的良心并不赞同我的行为,因此也证明了我的行为并非出于我的本意,乃是罪在我里面驱役,使我不得不作。“住”字表明罪在我里面并非暂时潜入,乃是喧宾夺主,公然霸占长住(参太十二44~45)。

[加尔文注释]17.既是这样,就不是我作的 这并不是表示一个人宽恕自己,好似他自以为所行的并没有什么错;也不是像许多人那样,为了要掩饰自己的罪恶,因而归咎于肉体,以为如此就能为自己的过犯找到了借口。这里却是指出一个信徒看到了自己在属灵方面的爱好,是与属肉体的欲念完全相反,因为信徒都愿意弃绝肉体,而来顺服神。
这一节经文再一次证明保罗在此所论的,乃是一个已经重生的敬虔人。一个人若未改变,那么不论他是在什么情况之下,他总是一个败坏的人。但保罗在此却否认他自己乃是完全被罪所占有,事实上他已经脱离了罪恶的捆绑,只有一部分的罪,仍留在他里面;反之他却以心中最热忱的意愿来渴慕神的义,此点也证明有神的律铭刻在他心中。

18. 我也知道在我里头,就是我肉体之中,没有良善;因为立志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来由不得我。

[文意注解]这里的“我”是指活在肉体里的我,也就是已经卖给罪的我(14节)。本节并不是说在信徒的里面没有良善,乃是说在信徒的肉体里面没有良善。一个信徒在重生以后,可分为外面的人和里面的人两个部分(林后四16原文)。在信徒里面的人里住有良善,就是基督自己(弗三17);但在构成信徒外面的人主要部分之肉体里面,并没有良善。怎样证明肉体之中没有良善呢?原来要为善的意念就躺在我旁边(“立志为善由得我”原文直译),而我竟然束手无策,不能将它付诸实行。这就是肉体之中没有良善的明证。

[加尔文注释]18.我也知道 保罗按他自己的本性来讲,在他里面是没有善的。在我里面的意思是:"对于我来讲。"本段论文开始的时候,他即承认自己里面并没有善;因此,他也就是承认自己是完全败坏的。接着他又立刻矫正他自己所说的话,免得他侮蔑了住在他里面的神的恩惠。所以他说,自己乃是在肉体里面并没有良善。他在此又一次证明他所论的并不是属世的人,乃是论到一个有部分罪恶留在他里面,并与圣灵的恩惠相争的那种信徒。保罗为什么要矫正自己所说的话呢?因为他知道,在自己里面已经有了不再败坏也不再被肉体所统制的新生命。保罗用到"肉体"两个字,总是指人类本性中的一切本质,就是属于人的一切;然而并不包括圣灵所作的工。所以"属灵的"意义与"属肉体的"相反。保罗所称"属灵的",乃是指神的灵所洁净了的,而且已被神重新塑造,以致于有神的形象表现出来的心灵。肉体与灵性都是形容人的灵魂;前者乃是指自然的性情,后者乃是指已经重生了的心灵。

立志为善 他并不是说他立志为善的欲愿是完全无效的;他乃是否认他自己能够按照立志的去行,因为肉体阻挡了他所愿意行出来的善。下面所说的:我所不愿意的恶,我倒去作,也是这个意思;因为肉体不但阻挡信徒行走天程,而且还在信徒的道路上放了许多绊脚石。信徒并没有按他们当行的去行,因他们并没有完全顺服了"心里的意思"。因此,保罗在此所提到的"意志",乃是指那出于信心的顺服,我们因圣灵的工作而得了重生之后,就当随时准备随从圣灵的引导,因此我们可以热忱地以自己的肢体来顺服神。但保罗行出来的,并不能配合他的意愿,所以他不能达到他想达到的目标,就是说:他不能成就他所愿的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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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2-10 07:45 | 显示全部楼层
因指看月 发表于 2020-2-10 07:40
[文意注解]既然我的良心并不赞同我的行为,这就证明了律法所定罪的,与我的良心感觉一致,所以我衷心承 ...

暂时抛开前面的疑点,仅就基督徒而言,我们发现一个真正重生的基督徒,他的特点就是立志行善。即便靠自己行不出来,也应该有着强烈的行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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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10 08:41 | 显示全部楼层
罗马书 - 第 2 章 第 7 节

先读罗马书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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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10 09:14 | 显示全部楼层
所谓的“名牧”不过是笑柄而已,把自己未信主的时候的“功成名就”的愿望换了个场所成为一个欺世盗名的假师傅。这就是某民运出身的哲学生的本质。因为这样的人经不起圣经检验的,不尊重圣经,也压根不是什么“牧师”。请阅读提摩太前书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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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2-10 09:52 | 显示全部楼层
19. 故此,我所愿意的善,我反不作;我所不愿意的恶,我倒去作。

[文意注解]这是说明由于在信徒的肉体之中没有良善,因此就难怪一方面既无力行善,另一方面也无力抵挡恶。

[加尔文注释]这句话与前面一节所表达的意义是相同的。他并没有行出他想要行的善,却行了他所不想行的恶。因为信徒所受的引导虽是正确的,但他仍觉软弱,他们所行的也并不是毫无过错。保罗在此并不是描写信徒偶然落入错误之中,而是描写信徒全部的生命途程。因为我们可以下结论说:信徒的行为,总是由于罪过的痕迹而显得不完善,所以他们绝不盼望自己能靠行为而获得赏赐,反倒需求神的赦免。

最后,他再一次述及,只要他有属天的亮光,他就真能为律法之义作见证,也能赞同律法。由此可见,假使我们保持自己的本性,使之纯洁完善,律法就不会叫我们死;同时也给我们看到,律法也不会反对那些有健全心灵,以及远离罪恶的人。

20. 若我去作所不愿意作的,就不是我作的,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作的。

[文意注解]本节可视为下面一段经文的引言,表明在我们信徒的里面有一个超越的能力或权势,使我们违反自己的意愿,作出我们所不愿意作的事,而这一个超越的能力和权势,就是住在我们里面的罪。

21. 我觉得有个律,就是我愿意为善的时候,便有恶与我同在。
[文意注解]“律”在原文和“律法”同字,但本段经文中的“律”,显然不是指仪文字句的律法,故译为“律”以示分别,甚是妥切。“律”在此是指恒常不变的影响力,有如地心引力之类的自然规律,它一直存在,人虽可凭体力和毅力暂时与之对抗,但终久仍要屈服。本节的意思是说,当我们什么也不想、不动、不作的时候,好像感觉不到“律”的存在,但当我们想要为善的时候,立刻就牵动了恶的势力,从而发觉有一个律在我们的身体里面存在,一直在强迫我们作恶。

[加尔文注释]21.我觉得有个律 保罗在本段经文中使我们看到有四种律。有神的律,这是真正的律法,是公义的准则,是能够形成我们正当人生的法则。此外有心意的律,这个律乃是指我们出于信心的心意,又是叫我们预备来顺服神的律。与此相反的有不义的律(犯罪的律),保罗用这个律来描写罪恶的力量,不但能够在未重生的人身上执行出来,而且在已经重生的人的肉体之中也能执行出来。暴君的律虽是邪恶,但仍被称为律,固然此种称法并不能算是太正确。保罗以肢体的律来与罪的律作为对照,这是指住在人类肢体之中的贪欲;他如此说法,是因为肢体的律与罪孽相等。

我觉得有个律 这个律是指神的律,因此22节应当译为按着。伊拉斯模译为"借着",意思是说:保罗乃是借着神律法的指引与教导,发现了他自己的过错是内在的。但我们若不是以自己的意见来揣测神的意思,本句的意义应该是:"在信徒们想要行善的时候,却发现在他们自己里面有一种暴君的律,就是一种反抗神律法的、邪恶的倾向,被种植在他们的骨节与骨髓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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