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尘埃有定 于 2018-4-1 20:02 编辑
这不该是让我们纠结的问题。耶稣在这里所要讲的是什么“奸淫”?而非是说谁与谁犯奸淫罪的问题。
在现实场景中,任何一个人都可能随时对异性、甚至是同性起“色心”,但他起了“色心”与他人却没有关系,因此,他起了“色心”就证明他已经犯了奸淫罪。但他这种心里的罪,却与他起色心的对方没有任何关系,或者说,对方根本不知情。那么,从行为上来说,只是那个起色心的人犯了奸淫罪,他起“色心”的对方则没有犯这样的罪。
我们还是回到耶稣的谈论中:
耶稣列举的是十条诫命中的一条“不可奸淫”。虽然后来的律法也罗列了很多有关奸淫方面的行为,但在旧约律法中,大多讨论“奸淫”时,是指外在行为方面的罪,就是人在婚姻之外的“性行为”。而世人也大多关注的是外在行为方面的奸淫,对心里的罪予以忽略。
然而,耶稣在这里提醒门徒:罪行源于人的罪心,罪心与罪行本质相同。
当然,这也并非是耶稣基督的新发明,而是旧约律法早已言明,如十诫中的最后一条:不可贪恋人的房屋;也不可贪恋人的妻子、仆婢、牛驴,并他一切所有的。
贪恋:属于人的心理活动,贪恋别人的妻子,其实就是起”色心“,动”淫念“。因此,在十条诫命中,也已经说明:心理的罪念,本身就是罪。而且,事实也说明,人在外在行为上的罪,往往源于人内心的罪。正如圣经所说:”人一生的果效是由心发出“。人的内心如何,就决定了他的为人(行为)如何。
所以,作为神的儿女,不能忽略心里的”罪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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