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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仓里的谷 于 2017-11-19 23:40 编辑
雅各书中提到的“行为”,与保罗书信中提到的“行为”,其实在定义上是有些差别的。
雅各书的“行为”讲的是对弟兄要有爱的具体行动, 保罗书信的“行为”是符合律法和道德的作为, 而一般人理解的“行为”就是人一系列的行动,或者肢体动作。不管是保罗的书信,还是彼得、约翰的书信,他们都强调要有对弟兄们、教会有具体爱的行动,爱心的行动与“信心”本来就没有任何的矛盾。真实的信心一定会有爱弟兄的行动,这任何人都没有异议。若是人仅仅是嘴上的信仰,没有任何爱弟兄的行为见证,能否说这个人真是信靠主的呢? 不能证实。 所以爱的行为可以见证人的信心, 若是没有爱心,则信心就如同“死”人一样,没有任何的表现使之成全。因为真实的信心,不可能没有任何的行为去表现信心。有信心的弟兄,一定会在行为中有爱弟兄的表现,这是两者“并行”的原因。
问题在与,如果有人将雅各书中的“行为”理解等同成保罗书信中的“行为”,认为既靠信心,也靠“行为”称义,行为是与信心具有同等功效,那是概念互换导致的理解错误。因为保罗书信中的行为,不仅包括爱人的行为,还包括是符合整个律法道德的行为,是个更大的行为集合。只有符合这个更大更全面的律法全部行为,才涉及“称义”的概念,根据律法条例,单纯只有“爱弟兄”的行为是不能称为义的。保罗书信中论及的两种称义观,是互斥对立的,没有可能在任何地方交汇融合。不可能有人既靠律法行为称义,又信靠基督救恩称义。
有人对于“称义”有误解,认为有两种“称义”,因信称义和靠行为称义。这是不对的,严格来说只有一种“称义”,无论因信称义,还是靠律法称义,都是只有一种“称义”。两者的差别是“称义”的方式上有差别, 而在“称义”本身没有任何差别。也就是说,基督徒因信称义,那他在神的律法面前也是“称义”的,否则如何面对神的审判;如果有人靠行为在律法里面已经称义了,那他在基督面前也是“称义”的。任何一个基督徒蒙恩得救以后,即使他的行为可能在有生之年达到完完全全的地步(我从不认为目前有人实际具有这个完全), 他也还是因信称义,不是靠行为称义,他只不过是活出“称义”相匹配的实际生活,而非反过头来重新走另一条路“称义”。那实在是多此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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