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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原来一无所成”:旧约的废去与新约对律法的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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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约圣经的律法观一直是比较容易引起分歧的话题,比如使徒保罗,他一方面以当时的犹太教人士和犹太派基督徒难以置信的方式贬抑摩西律法,另一方面他又绝对不是反律法主义者,他对新约子民在基督里之自由的捍卫,并不是鼓吹人可以滥用自由、放纵情欲,而是要在发自内心的爱中成全“基督的律法”。有圣经学者指出,“保罗并不是在争辩最激烈的火线上临时产生他的律法观。相反的,他的律法观非常复杂,是深思熟虑的产物,是配得最具神学头脑的人下苦工研究的。”[1]
基督徒与律法的关系作为一个母题,可以细化为多个子题:基督徒与摩西律法的关系、基督徒与律法之约的关系、基督徒与道德律、礼仪律、民事律各自之关系、基督徒的称义与律法的关系、基督徒的成圣与律法的关系……等等。这显然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释经话题、神学话题、教牧话题,无论是早期教会,还是改教时期的教会,乃至当代教会,律法母题及相关子题总会成为激烈争辩的引爆点,甚至导致争吵和分裂。本人建议有兴趣的基督徒下功夫读经看书,不断祷告,恳求主耶稣藉圣灵开启心窍,得以正解经文,以合乎圣经的律法观造就教会。
像基督徒与律法的关系这种复杂的、容易引起争议的话题,我们在处理的时候应该心平气和,不要动辄以轻率武断的态度把“律法主义”或“反律法主义”的帽子戴在别人头上,如果未经慎思明辨就给不同于自己的观点贴标签,实在是不负责任的做法,难以避免论断他人的嫌疑。箴言17:27说“性情温良的有聪明”(NRSV:one who is cool in spirit has understanding),直译是“在灵里冷静的人有理解力”,把神眼中的聪明、洞察力与冷静的心灵联系在一起;箴言18:2又说“愚昧人不喜爱明哲,只喜爱显露心意”(NRSV:A fool takes no pleasure in understanding, but only in expressingpersonal opinion.),直译是愚昧的人“不以理解(事理)为乐,只喜欢表达一己的观点”。基督徒探讨各种信仰、神学、教义的话题,目的是回归圣经,寻求真理,不应陷入意气之争,不该凭血气行事。一心寻求并认识真理的人是有福的,因为真理会使他们得以自由。盼望每一位基督徒都能抱着走出自我、顺服真理的态度行事,以认识和遵行真理为乐。
以下谈及的,是本人在祷告、读经、看书、思考之后的几点体会,只是初步的讨论,希望能作为参考、抛砖引玉,有益于读者对基督徒与律法之关系的反思。
1,圣约是神治理国度的方式,基督徒是被新约治理
要想深入了解基督徒与律法——这里特别指摩西律法的整体——的关系,不能离开圣约观念。 从神、国度及其百姓之间的关系来看,“神在历史中的计划,就是要治理并推展祂的圣洁国度;因此,圣约就是神治理祂国度的方式。”[2]根据福音书,施洗约翰是旧约最后的先知,基督初临、传道、受死、复活、升天、圣灵降临,则开启了新约教会时代,这是救恩历史的重要转变。新约与旧约不同,它是“新”的约,也是“最后”的约,更是“永远”的约。[3]在使徒行传第19章,我们看到在以弗所发生的“外邦人基督徒的五旬节”,其中有关受洗的细节极为重要。当时有几个门徒已经受了“约翰的洗”,但保罗告诉他们,约翰的洗只是“悔改的洗”,应该“信那在他(约翰)以后要来的,就是耶稣”,于是这些门徒听从保罗,“就奉主耶稣的名受洗”,圣灵降临在他们身上。这一“重洗”场景具有重要的救恩历史意义,表示门徒奉主耶稣的名受洗,是归于新约而非滞留于旧约。耶稣的受死、复活和圣灵的降临,开启了新约的末世救恩历史时期。在这一时期,神不再以西奈之约的摩西律法来治理自己的国度(以色列国),而是藉着耶稣和圣灵成全、实施其终极救赎并治理祂的百姓,救恩也不再限于犹太人,而是同时包含犹太人和外邦人。因此,旧约和新约,乃是神治理其国度的不同阶段的不同方式。
基督徒如今是活在新约里,不是活在旧约里;不是以律法为思想和生活的中心,而是以耶稣基督(及圣灵)为思想和生活的中心;基督徒所接受的不是旧约的治理,而是新约的治理。对基督徒来说,不需要把摩西律法作为整体来遵守,除了以十条诫命为代表的道德律以外,摩西律法中的礼仪律和绝大多数的民事律规定,都已成为过去。
2,律法有所不能行的、“律法原来一无所成”
新约圣经的主旋律之一,就是将律法和福音放在一起进行比较时,福音绝对是优越的、殊胜的。福音不仅成全了律法所不能成全的,而且绝对超越律法。在新约的语境里,圣经作者在圣灵默示下指出律法的有限性、暂时性,尤其在和福音对比时,一定会“贬抑”律法,甚至用听起来很“过火”的语言来揭示律法的“无能”。不但保罗在罗马书8:3曾说“律法既因肉体软弱,有所不能行的”,希伯来书7:18-19更指出,“先前的条例因软弱无益,所以废掉了,(律法原来一无所成)就引进了更美的指望,靠这指望,我们便可以进到神面前”。
括号里的这句“律法原来一无所成”(NRSV: for the law made nothingperfect),新译本作“因为律法从来没有使什么得到完全”,显然是新约书信里对律法带有极强贬抑色彩的表述之一,同时也是一句内涵深刻的宣称。这个短句放在括号里,是表示解释上句“先前的条例因软弱无益”而被废掉的原因。陈终道对这节经文的评价是:“这是一句十分使人惊奇的话,但清清楚楚地它是一句圣经的话,并非人的话,所有以为信徒仍须守旧约律法为生活行事标准的,应记得这里所说的话——‘律法原来一无所成’。”[4]
圣灵默示希伯来书的作者,一针见血指出律法的“无能”之处,它从来没有使什么得到完全。换句话说,律法并不能成全律法本身,那成全律法的,不在律法之内,而在律法之外,在于耶稣基督的新约福音。对活在新约里的基督徒来说,“律法原来一无所成”究竟有什么具体的意义、能带来怎样的信仰上的应用呢?麦克.荷顿在《应许的神——圣约神学导论》第9章专门引用这节经文,并强调:“律法无法带来最终的赦罪;‘因为律法从来没有使什么得到完全’(来七19,新译本)。福音则同时带来最终的赦罪和将来的完全:我们在现今已蒙赦免,并开始领受将来在荣耀中会得着的完全。”[5]
根据麦克.荷顿等改革宗神学家,律法不但不能使我们“称义”,而且不能使我们“成圣”——对于后者,许多人都带着错误印象,以为律法可以使信徒成圣。约翰.慕理说过:“律法在成圣方面所能做的事,并不会比它在称义方面能做的事更多。”[6]麦克.荷顿进一步补充道:“你在靠恩典领受赦罪和称义之后,接着绝不是靠律法之约来决定你的成圣。”[7]律法只能给我们提供方向,却不能给我们提供动力,基督徒的成圣不是靠遵行律法,乃是倚靠和顺服圣灵,就如保罗所极力坚持的,我们既然靠圣灵入门,就不应靠肉身成全;既然靠圣灵得生,就应继续靠圣灵行事(参加3:3;5:25)。是圣灵把基督的顺服赐给每一个信靠基督的人。在称义方面,基督的顺服因着信“归算”在我们身上;在成圣方面,基督的顺服因着继续的信而成为我们的顺服,我们藉圣灵与基督联合而逐渐活出祂的顺服。可见,对我们来说,律法不但在称义上是“无能”的,在成圣上也是“无能”的,这就是“律法原来一无所成”、律法“有所不能行的”之具体内涵:律法的双重“无能”。“因此,我们不可认为律法在一开始驱使我们到基督面前,然后基督又驱使我们回到律法那里”,麦克.荷顿如是说。[8]
3,律法不是为“义人”设立的
尽管“律法原来一无所成”,但是律法“有所不能行”的原因在于人的肉体的软弱,“肉体”在这里指的是未重生的、没有圣灵内住的、堕落的人性,人凭着自己的肉体既不能也不愿遵守神的律法,只能活在律法以下,被律法定罪和咒诅。保罗并不是反对律法本身,他反对的是对律法的错用,他说:“我们知道律法原是好的,只要人用得合宜”(提前1:8)。
保罗对神设立律法的意图认识得很透彻:“因为律法不是为义人设立的,乃是为不法和不服的,不虔诚和犯罪的,不圣洁和恋世俗的,弑父母和杀人的,行淫和亲男色的,抢人口和说谎话的,并起假誓的,或是为别样敌正道的事设立的。”(提前1:9-10)概括起来,就是神的律法(无论是摩西律法的整体还是普世人类良心中的道德律)是为有罪的人和犯罪的人设立的,其功能包括对罪恶的约束、使人知罪并认罪、显明公义正直的道路等。对于神的选民来说,律法(尤其是摩西律法)不但令其知罪和认罪,而且驱使他们奔向基督、投靠基督以获得律法以外的白白救恩。
我在这里要强调的重点是“律法不是为义人设立的”,这句话既是一个普遍的原则,也可以在新约语境里特别看待。圣经学者古特立在他对提摩太前书1:19-10的注释中提到:“律法对守法的人并没有多大影响”;“我们虽然知道律法已被福音取代,十诫仍保有判断公义的外在价值,但是对于一个‘义人’来说,律法积极的标准已不再适用……律法是为【不法】的人预备的,因为他们藐视法律;律法是针对【不服】的人预备的,因为他们不愿顺从纪律;律法是为【不虔诚】的人预备的,因为他们不敬畏神;是为【犯罪的】人预备的,因为他们背离神;是为【不圣洁和恋世俗】的人预备的,因为他们拒绝圣洁的事。”[9]这段诠释很精彩,我们从中也不难看出,“不法、不服、不虔诚、犯罪、不圣洁和恋世俗”,所有这些不义的表现,严格地讲,并不适用于真正得救重生的基督徒。尽管基督徒也会有软弱和过犯,但毕竟有圣灵在他里面更新他、引导他、提醒他甚至管教他,不会任凭其沦入彻底不义而任意犯罪的境地,完全活在罪里而不思悔改的人,根本就不是真正的基督徒。
4,既“需要”律法、又“不需要”律法的基督徒
对于接受福音、信靠耶稣、重生得救、仍在世生活的基督徒来说,律法(无论是摩西律法整体或仅仅是道德律)与他的关系变得相当微妙。就像路德所说的,基督徒在世上,同时是义人和罪人,也就是因信称义的蒙恩罪人:一方面他已经在地位上称义和成圣了,另一方面他又走在渐进的成义或成圣的道路上,尚未完全、尚未得荣耀。在这样一个“已然而又未然”(alreadybut not yet),已经得到拯救、但救恩尚未彻底成全的末世阶段里,我们可以说,律法既是为他设立的,又不是为他设立的:一方面,律法是为他设立的——是因为他还活在“取死的身体”里,他身上仍有罪性,他的生活尚不完全,还会有意无意地体贴肉体/老我/旧人、顺从情欲、犯罪得罪神,律法对他显然是必要的,可以起到约束、警示、规范的作用,并且提醒他必须时刻倚靠基督和圣灵行事为人;另一方面,律法又不是为他设立的——因为圣灵已经把律法写在他的心版上,他若能顺服圣灵引导,倚靠圣灵行事,就不在律法以下,律法的义便能成就在他身上,他既然能够活出律法的义,他就是义人,就不再需要外在的律法规条来限制和约束他。
试问,这样的生活真的可能吗?根据新约圣经,是可能的。不仅保罗强调基督徒可以活出“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的生活(罗6:14),约翰一书也告诉我们,“凡从神生的,就不犯罪”(3:9)。因此,在世上生活尚未完全成圣的基督徒因其肉体的软弱仍有可能陷入到犯罪和不义之中,从这个角度看,他“需要”律法来约束、警示、规范他,但这不应成为基督徒的生活常态或者唯一的状态;保罗强调基督徒有圣灵的内住,并不“欠肉体的债”、非得顺从肉体情欲不可(参罗8:12),因为“赐生命圣灵的律”已经将他释放,使他脱离“罪和死的律”了(参罗8:2),使他可以活在“不需要律法、但也不会违背律法”、与圣灵同步而行的境界。这不是纸上谈兵、空头理论,而是每一个基督徒都可以亲自体会的真实信仰经验。你只要顺服圣灵,罪一定不能作你的主,你一定能活在恩典之下,成为圣洁、合乎主用,这是神所应许并必然成就的新约福音化生活的主导旋律。
5,律法的临时性与信靠基督脱离律法
如果说新约书信在比较摩西律法与基督福音时是以贬抑前者而高举后者为主调,那么新约作者必须说明摩西律法之约为什么一度在救恩历史上占有如此重要的地位,保罗给出的回答是:“律法是为什么有的呢?原是为过犯【添上的】(Itwas added because of transgressions),等候那蒙应许的子孙来到”(加3:19)。卜鲁斯(F.F.Bruce)在《自由的真理——保罗神学观》一书中指出:“律法乃是加插进去的一个时代,用来产生一个临时的目的,但由于主基督降世,律法遂变成古老失效”。[10]从救恩历史的角度看,西奈律法之约是对基督恩典之约的一个预备,律法的功能是临时性地把神的子民“看守在律法之下,直圈到那将来的真道显明出来”(加3:23)。
从圣约神学的角度看,摩西律法之约是“注定要失败”的——从一开始,摩西就向以色列民宣讲他们会失败,他们无法靠遵行律法而留在神的同在中![11]请留意申命记第四章摩西对以色列人所作的预言和见证,他们不能在那地上长久,耶和华必使他们分散在万民中,他们剩下的人数稀少(参申4:26-27)。这预示着以色列人要活在神面前,不能凭遵守律法的义,只能倚靠神所提供的恩典的义。以色列人在旧约律法以下,实际上是以等候和盼望新约弥赛亚的救恩而活。“及至时候满足,神就差遣他的儿子为女子所生,且生在律法以下,要把律法以下的人赎出来”(加4:4-5)——可见,“活在律法以下”的人,就是活在摩西律法的要求下、却又因为达不到律法的要求而落在律法的咒诅下的人。“活在律法以下”的人,就是需要基督救赎的人。
冯荫坤在《加拉太书注释》里也指出:“可见律法的奴役是指律法的要求加在我们身上,成为我们的约束。从律法之下被赎出来就是得以脱离律法的要求和约束……由于人是在肉体里的(罗八8、9,吕译),因而无可避免地不能履行律法的要求,而律法一经被触犯,律法的咒诅便生效(加三10);故此,像罪与死一样,律法是人人需要获救脱离的一种权势。”[12]
恰成对比的是,保罗对“活在基督里”的人说,“罪必不能作你们的主,因你们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罗6:14),卜鲁斯解释“恩典之下”为“神的恩典把我们带到主基督里面——意思就是同时从律法的统治和罪的权势之下获得释放”。[13]
5,新约对旧约的成全和超越
旧约先知耶利米、以西结对新约的预言是我们耳熟能详的:“耶和华说:那些日子以后,我要将我的律法放在他们里面,写在他们心上。我要作他们的神,他们要作我的子民。”(耶31:33)“我也要赐给你们一个新心,将新灵放在你们里面。又从你们的肉体中除掉石心,赐给你们肉心。我必将我的灵放在你们里面,使你们顺从我的律例,谨守遵行我的典章。”(结36:26-27)
旧约隐藏新约,新约成全旧约。新旧约之间,既有连续性,也有不连续性。连续性在于新约源自旧约,新约成就了旧约的预言和应许。不连续性在于,新约成就了旧约本身无能为力成就的事情,而且新约是最后的约和永远的约。更重要的是,新约与旧约不能并存,新约来了,旧约就成为过去,用圣经的话说,旧约被“废掉”了。(参林后3:11;来7:18)保罗甚至以极为尖锐的方式来对比新旧约的职事:旧约是属死的职事,新约是属灵的职事;旧约是定罪的职事,新约是称义的职事;旧约作为被废掉的有荣光,新约作为长存的更有荣光。(参林后3:7-11)
新约相较于旧约,究竟其优胜之处在哪里呢?麦克.荷顿敏锐地看到,新约不仅带来赎罪,基督藉圣灵还创造出由内而外真正顺服圣约的新人性。“由于基督的生与死已归算给我们,所以圣灵如今可以使我们产生顺服的心,而这是律法永远无法做到的事。‘祂是除去在先的(旧约),为要立定在后的(新约)。’”[14]
卜鲁斯说的更为直接:“根据保罗的教训,基督徒不处于以律法作生活原则的权威之下了。除非所讲的是爱的律法,那是与一般的律法完全不同的,毋须靠顺服条文字句成全,乃是靠从里面的力量彰显出来的。”[15]在卜鲁斯看来,保罗本人就堪为第一世纪行事最为自由的基督徒,为我们作出了美好的表率,他的行事为人都是出于爱神爱人的原则,表面看起来似乎无视律法的规条,但实际上却没有违背律法之义,而且真正活出了“基督的律法”,不仅如此,保罗在书信里还热诚邀请读者效法他,一如他效法耶稣。(参林前11:1)
保罗“坚持在基督里的人已经达到灵性的成熟地步(这里指救恩历史意义上的成熟,不是基督徒个人的灵命成熟,笔者注),毋须被局限在凡事被牵引的婴孩的地步,却应享受生来是神的儿女的自由权利。”[16]这正是新约时代超越旧约时代之处。
保罗已经告诉我们,律法不是为义人设立的,而是为罪人设立的。因而当重生的基督徒顺服住在他里面的圣灵,他就可以不再活在律法之下,而是活在恩典之下,而且他可以行出律法的义来。新约优胜于旧约的关键,不在于“要不要”守律法,而在于“能不能”守律法,答案是肯定的:“能!”这也是新约真正超越旧约的地方。许多人在讨论基督徒与律法的关系时,总是围绕着“要不要”守律法而争论,但问题的要害不在于“要不要”,而在于“能不能”。根据圣经,基督徒“能”在圣灵引导下活出律法的义,真正顺服神的永恒诫命(有别于遵守摩西律法的所有规条)。那么,对于真正“能”顺服神的诫命、不再犯罪的人来说,外在的律法还有必要存在吗?对于一个“义人”来说,律法会不会显得画蛇添足?就好比在一个根本没有罪犯、也没有人会犯罪的国家里,警察、法庭、监狱的设立是多此一举;同理,对于一个真正从心里倚靠圣灵而行义的人来说,外在的律法其实是多余的。神所应许并要成全在新约基督徒身上的,就是这样的祝福,把律法写在心版上,使人发自内心地顺服神的主权。一个把律法之义“内化”于心的新造之人,在圣灵的引导下,在恩典中全然顺服,这是真正令神喜悦的。保罗就是这样的人,“从心所欲而不逾矩(律法)”,真正活出在基督里的自由,盼望我们也能像保罗一样更深入地认识并享受到在福音真理中的自由。
结语:
如前所述,本文只是对基督徒如何在新约福音语境里看待律法的初探,毕竟篇幅有限,只能择要概述、点到为止,我们有必要在圣灵带领下继续下功夫研读和思考。在结束本文之前,愿再作几点提醒:
其一,保罗在信耶稣之前是法利赛人,一度以律法为生命和信仰的中心,结果却是狂热逼迫教会、与基督为敌。保罗成为基督徒后,基督成为他生命和信仰的中心,他不但被主重用,而且享受到在基督里的无上自由。保罗深知他所信的是谁,所以能说出“基督是律法的总结,使凡信他的都得着义”(罗10:4,许多英译本都是以基督为主语)。我们理应效法保罗,以基督为中心,活在基督里,活在圣灵中。我们不应走向反律法主义,但是我们也不应过分高举律法,而遮蔽了主基督。路德说得好:“如果我们不定睛于基督,我们就失丧了”。[17]
其二,本文的重点值得一再提醒, 也就是希伯来书所说的“律法原来一无所成”,律法既不能使我们称义,也不能叫我们成圣,律法启示出神的性情,也叫我们明白神眼中的善恶标准,但它只能给出方向,却不能提供能力。唯有福音“能”让我们既称义又成圣。
其三,我们要更深入地认识圣灵和经验圣灵。除了初代教会亲身追随过耶稣的门徒外,一代代基督徒的“耶稣经验”和基督徒的“圣灵经验”根本是不能分开的,圣灵本来就是耶稣的灵。耶稣岂是叫人犯罪的?圣灵岂是叫人犯罪的?如果我们顺服耶稣的主权,顺从圣灵的引导,就可以过圣洁而不犯罪的生活。律法之义的成全,不在律法之内,乃在律法之外,在耶稣基督里、在圣灵的引导里,紧紧抓住这一重点,就既不会走向律法主义,也不会走向反律法主义。
[1]霍桑、马挺主编《21世纪保罗书信辞典》,“律法”词条,第788页。
[2]布朗、基利《神圣盟约——圣约神学初探》,第20页。
[3]参《神圣盟约——圣约神学初探》,第188-189页。
[4]陈终道《新约书信读经讲义》下册,第1440页。
[5]麦克.荷顿《应许的神——圣约神学导论》,第267页。
[6]转引自《应许的神——圣约神学导论》,第268页。
[7]麦克.荷顿《应许的神——圣约神学导论》,第269页。
[8]麦克.荷顿《应许的神——圣约神学导论》,第271页。
[9]古特立《丁道尔新约圣经注释:教牧书信》,第73、74页。
[10]卜鲁斯《自由的真理——保罗神学观》,第234页。
[11]布朗、基利《神圣盟约——圣约神学初探》,第153页。
[12]冯荫坤《加拉太书注释》下册,第943页。
[13]卜鲁斯《自由的真理——保罗神学观》,第248页。基督徒与耶稣联合,同钉十字架,“但我们既然在捆我们的律法上死了,现今就脱离了律法”(罗7:6),这是罗马书第7章的神学主题,参本书第430-432页。
[14]麦克.荷顿《应许的神——圣约神学导论》,第267页。
[15]卜鲁斯《自由的真理——保罗神学观》,第246-247页。
[16]卜鲁斯《自由的真理——保罗神学观》,第258-259页。
[17]路德《加拉太书注释》,第1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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