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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爱人如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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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会这样开除信徒合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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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9-19 15:2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爱人如己! 于 2016-9-19 15:29 编辑

律法与爱很考验基督徒的世界观

断乎不能。不如说,神是真实的,人都是虚谎的。如经上所记,你责备人的时候,显为公义。被人议论的时候,可以得胜。罗马书3;3
经上说,我喜爱怜恤,不喜爱祭祀。这句话的意思,你们且去揣摩。我来,本不是召义人,乃是召罪人。 马太福音 9;13
耶稣说,你们律法师也有祸了。因为你们把难担的担子,放在人身上,自己一个指头却不肯动。路加福音 11;46

你们这假冒为善的文士和法利赛人有祸了。因为你们正当人前把天国的门关了。自己不进去,正要进去的人,你们也不容他们进去。  马太福音23;13
他们还是不住地问他,耶稣直起腰来,对他们说,你们中间谁是没有罪的,谁就可以先拿石头打他。约翰福音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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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19 15:31 | 显示全部楼层
向着光/守望 发表于 2016-9-19 11:25
离婚的两人再同居也是犯奸淫吗?

“约”在圣经里是一个很重要的观念。无论是古时的以色列民,还是今天的基督徒,与神的关系都系于一个“约”字;没有了“约”,我们就与神无分无干。

在我们的信仰里,婚姻就是一个“约”,不可当做儿戏。所以不是你想结就结,想离就离。倘若离婚了,就是毁约了。毁约之后,若想重新复合,只能重新签约,否则在这“约”之外的一切性行为都是犯奸淫。

离婚之后又再同居,那么请问在他们眼中“婚约”是什么?是小孩子过家家么?这是把自己和对方都当做免费的妓男和妓女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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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19 15:3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小蘑菇的梦 于 2016-9-19 15:39 编辑
爱人如己! 发表于 2016-9-19 00:04
据说,老一辈的结婚不用结婚证,只要几个人证明就可以了,甚至不用任何证明,就两个同意相爱成家,马上就可 ...


因为那个时代根本沒有"结婚证″这东西!而结婚证明是由媒人,双方父母亲人以及亲戚以及村里人去证明!那时侯这些人见证你们的爷爷辈的婚姻有效就属于社会与国家(因那时国还不成国)承认的合法婚姻!反之,若一方亲人不同意下的"婚姻"叫"私通"与"私奔"!
而有"结婚证"这东西的年代!你无论基于任何理由不领结婚证在一起,这叫"未婚同居""情人关系!″一社会与国家都不承认这叫婚姻关系!
基督徒婚姻关系标准可以低于基本社会伦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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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19 16:0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仓里的谷 于 2016-9-19 16:07 编辑

   婚姻的是否,不仅仅要看法律程序形式上的完成,更重要的是看婚姻事的实质内容是否存在。婚姻的法律形式开始,在中国是办理结婚证的,结束是办理离婚证。婚姻的内容是夫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实现,例如彼此忠贞、同居生活、相互照顾、共同生养儿女、赡养双方父母、加入双方的社会关系圈中等等。婚姻的成立主要是看事实内容,其次看法律形式。法律不决定婚姻事实,却能保护合法的婚姻,保障婚姻关系的延续与良性发展。

  “假”离婚购房一类现象利用法律程序达到”婚姻“以外的目标,获得某种特殊的经济、社会地位,实际上没有任何婚姻现实内容的改变。假离婚改变的只是法律层面的约束和保障,“假”结婚也是同理。若是以婚姻的法律形式--结婚证作为结婚、非婚的根本依据,那这依据就会导致一些可笑的结论,假离婚的夫妻同居生活是“假淫乱”罪。既然圣经认为婚姻在法律上的结束并不意味着在神审判里的结束,同样,法律形式上的结婚证办理,也并不意味着真实婚姻的开始。“婚姻”既要依据结婚证(社会法律层面),更要根据婚姻事实(道德生活层面)。没有结婚证的婚姻,是缺乏社会法律保障,并不是缺乏婚姻本质内容。一般说的“男女同居”,主要是性关系、情感的维系,他们逃避婚姻的法律形式,其实是为了逃避婚姻的权利和义务。有些"同居生活”具有实际的婚姻内容,虽然没有结婚证,这同样是婚姻。中国的上世纪90年代之前,在其它一些国家,承认这种没有结婚证,却有婚姻内容“同居生活”是“事实婚姻”关系。中国社会向来喜欢一刀切,证明所谓的“公平”,婚姻法修改后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一说。在某些偏僻落后地区,上了年纪的人群中,“事实婚姻”还是存在着。还有些老年人为了避免双发家庭的利益纠纷没有办理结婚证,因为各自的子女为了避免遗产分割阻止他们办理结婚证。

  教会不能仅仅依据国家现有法律上的“结婚证”来判断道德上的“淫乱”,而是根据婚姻的实际情况来做判断。法律形式的缺失,可以显明隐藏的罪。但没有结婚证不一定是“犯奸淫”, 也可能是其它的罪。

   一楼所说那对夫妻的“贪心”软弱情况,我可以理解。因为女方是孤寡,如果男方原有子女不愿帮助赡养继母,而男方又无力单独供养双方的情况下,为了继续领救济,不领结婚证确实是不得已的手段。在农村,这种情况应该是比较普遍的。中国的某些社会救济制度是那么的可笑,大量肥水流入各级经办人的腰包,对于真正需要救济之人却是“照许多章办事”,显示所谓“公义”。教会若不能分析真实情况帮助穷人信徒建立信心,反而依照官员那样“照章办事”,又与法利赛人有何两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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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19 16:07 | 显示全部楼层
约拿 发表于 2016-9-19 10:54
如果教会没有劝过,那是教会的牧者失职。如果已经劝过了,按照圣经的原则,犯罪者经过劝勉不听的,就把他 ...

同意赶出去,但不同意以此节为论据
【林前5:11】但如今我写信给你们说,若有称弟兄,是行淫乱的,或贪婪的,或拜偶像的,或辱骂的,或醉酒的,或勒索的。这样的人不可与他相交。就是与他吃饭都不可

否则,抽烟、打麻将、容易吵架的、为多赚积蓄而常加班的... 都要赶走。个人认为:不相交 与 赶出,是两个概念。

建议引用:《哥林多前书》 5:2 。。。把行这事的人从你们中间赶出去。

后话:听闻
《哥林多前书》 5:2中,那个被赶出的人,后来悔改,又被教会重新接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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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19 16:15 | 显示全部楼层
爱人如己! 发表于 2016-9-19 15:21
律法与爱很考验基督徒的世界观

断乎不能。不如说,神是真实的,人都是虚谎的。如经上所记,你责备人的时 ...

1、耶稣来是召“愿意悔改的罪人”,而不是召“不愿意悔改的罪人”。你读圣经要读完一整句,“信他的人,不被定罪”这句话接下去就是“不信的人,罪已经定了”。公开的罪必须公开处理,否则一点面酵就会使全团发起来。

2、摩西杀过人,但神仍然叫摩西传律法“不可杀人!”有意思的是,上帝一边说“不可杀人”,另一边却吩咐摩西,要把那违背律法的人处死。很多经文看起来的矛盾的,如果你不敬畏神,你就会凭着肉体的私欲滥用经文,和撒但故意歪曲圣经来试探耶稣的罪同类。

3、读圣经要读上下文,当你引用“们中间谁是没有罪的,谁就可以先拿石头打她”这句话的时候,你不要忘了引用耶稣对这个犯罪的女人说的话“从此不要再犯罪了。”神的赦免之恩只给那些愿意离开罪恶的人,对于坚持自己错误的人,只能执行教会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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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19 16:28 | 显示全部楼层
dragoonl 发表于 2016-9-19 16:07
同意赶出去,但不同意以此节为论据
【林前5:11】但如今我写信给你们说,若有称弟兄,是行淫乱的,或贪婪 ...

“但如今我写信给你们说,若有称为弟兄,是行淫乱的,或贪婪的,或拜偶像的,或辱骂的,或醉酒的,或勒索的;这样的人不可与他相交,就是与他吃饭都不可。”(林前5:11)

这节经文确实是这个意思。保罗指出我们对罪应该有明确的态度,也指明基督徒相交的原则。对那些行淫的肢体,不但不可相交,也不可一同吃饭,免得等于认同他犯罪的行为。

对于行淫乱的,或贪婪的,或拜偶像的,或辱骂的,或醉酒的,或勒索的;经过多方劝勉不肯悔改的,我们只能疏远他,不与他来往,甚至赶出教会。让犯罪者感到羞愧,或许他们会因此悔改,而重新蒙教会接纳。

教会和世界最大的不同在哪里呢?就是圣洁!圣经说,“那召你们的既是圣洁,你们在一切所行的事上也要圣洁。”当一个人犯了公开的罪的时候,教会有权柄责令他在教会里公开认罪。若我们带着姑息和包容,感到无所谓、满不在乎,只会让教会失去见证。这个教会也将会失去神的同在,耶路撒冷的圣殿现在只剩下一堵哭墙,就是最好的鉴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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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19 16:32 | 显示全部楼层
问所有人:
对于“淫乱罪”
一个人心里起淫念, 一个人婚内出轨, 一个人离婚后再娶, 这三种人是否都要按照”淫乱罪“,以一样的方式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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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19 17:4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人若认罪悔改这些罪,神都赦免,方式的确一样。实际上我们的道德观都在变低,耶稣要求我们心里都不能有淫念,这个罪已经触犯十诫,又说犯了一条就等于犯了众条,人看为小的罪,在神那里都是大罪,你说的“一样的方式”,也许你觉得太严厉,然而教会在执行神的标准,只是有些人不适应。另,如果楼上认为他俩有事实婚姻并不算罪,那么他俩欺骗政府,也是撒谎的行为,虽然政府不觉得是骗,我们的神也不觉得是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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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19 17:5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教会开除信徒……大概要看教会的章程怎么写的吧,如果加入的时候有规章写明了信徒做了什么什么,教会有权开除,那就是可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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