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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仓里的谷 于 2016-9-19 16:07 编辑
婚姻的是否,不仅仅要看法律程序形式上的完成,更重要的是看婚姻事的实质内容是否存在。婚姻的法律形式开始,在中国是办理结婚证的,结束是办理离婚证。婚姻的内容是夫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实现,例如彼此忠贞、同居生活、相互照顾、共同生养儿女、赡养双方父母、加入双方的社会关系圈中等等。婚姻的成立主要是看事实内容,其次看法律形式。法律不决定婚姻事实,却能保护合法的婚姻,保障婚姻关系的延续与良性发展。
“假”离婚购房一类现象利用法律程序达到”婚姻“以外的目标,获得某种特殊的经济、社会地位,实际上没有任何婚姻现实内容的改变。假离婚改变的只是法律层面的约束和保障,“假”结婚也是同理。若是以婚姻的法律形式--结婚证作为结婚、非婚的根本依据,那这依据就会导致一些可笑的结论,假离婚的夫妻同居生活是“假淫乱”罪。既然圣经认为婚姻在法律上的结束并不意味着在神审判里的结束,同样,法律形式上的结婚证办理,也并不意味着真实婚姻的开始。“婚姻”既要依据结婚证(社会法律层面),更要根据婚姻事实(道德生活层面)。没有结婚证的婚姻,是缺乏社会法律保障,并不是缺乏婚姻本质内容。一般说的“男女同居”,主要是性关系、情感的维系,他们逃避婚姻的法律形式,其实是为了逃避婚姻的权利和义务。有些"同居生活”具有实际的婚姻内容,虽然没有结婚证,这同样是婚姻。中国的上世纪90年代之前,在其它一些国家,承认这种没有结婚证,却有婚姻内容“同居生活”是“事实婚姻”关系。中国社会向来喜欢一刀切,证明所谓的“公平”,婚姻法修改后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一说。在某些偏僻落后地区,上了年纪的人群中,“事实婚姻”还是存在着。还有些老年人为了避免双发家庭的利益纠纷没有办理结婚证,因为各自的子女为了避免遗产分割阻止他们办理结婚证。
教会不能仅仅依据国家现有法律上的“结婚证”来判断道德上的“淫乱”,而是根据婚姻的实际情况来做判断。法律形式的缺失,可以显明隐藏的罪。但没有结婚证不一定是“犯奸淫”, 也可能是其它的罪。
一楼所说那对夫妻的“贪心”软弱情况,我可以理解。因为女方是孤寡,如果男方原有子女不愿帮助赡养继母,而男方又无力单独供养双方的情况下,为了继续领救济,不领结婚证确实是不得已的手段。在农村,这种情况应该是比较普遍的。中国的某些社会救济制度是那么的可笑,大量肥水流入各级经办人的腰包,对于真正需要救济之人却是“照许多章办事”,显示所谓“公义”。教会若不能分析真实情况帮助穷人信徒建立信心,反而依照官员那样“照章办事”,又与法利赛人有何两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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