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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doli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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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撒玛利亚妇人的丈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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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9 11:28 | 显示全部楼层

主要看自己内心的光景。

如果认定这个人是你一生的伴侣,而后寻求主的引导。

而那个人,也是这样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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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9 14:0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答一下这个帖子,楼主的几个问题根本就是一系列错误的问题.

 

《希伯来书》 13:4 婚姻,人人都当尊重,床也不可污秽,因为苟合行淫的人, 神必要审判。

 

一. 在神的眼中,凡婚姻之外的性关系都是淫乱.淫乱的定义,我在14楼已经解释过了;

二,如果是丈妻关系,性行为自然就不是淫乱,正是因为不是夫妻关系而发生性行为,才叫淫乱,如楼主所提的,那些女子婚前与很多不同的人发生性行为的事情,在神那里那叫二个非法成为一体(多次与多人淫乱,奸淫),不存在什么哪个人才算是这个人的丈夫的问题.
三, 如果两个未婚的人发生了淫乱的关系,本不是夫妻却成为一体,那么,如何处理,这个在我所给的链接里已有清楚的解释,我不再重复;
四.世俗上承认一个合法的婚姻关系,每个时期每个地方的规定不一样,在现在的中国,是以领结婚证才算为合法夫妻.很可悲的是,在基督徒当中,竟然轻忽忽的用"一张纸"这种词来代表结婚证.这背后是否是自由主义做王,藐视权柄的体现?


《马太福音》 19:9 我告诉你们: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就是犯奸淫了;有人娶那被休的妇人,也是犯奸淫了。”


再来看哥林多前书的这段经文:

7:10 至于那已经嫁娶的,我吩咐他们,其实不是我吩咐,乃是主吩咐说:“妻子不可离开丈夫。
7:11 若是离开了,不可再嫁,或是仍同丈夫和好。丈夫也不可离弃妻子。”

 

林前的经文,意思很清楚:不用多解释,直接用现代译本的话:


对于已经结婚的人,我也有所吩咐;其实不是我的意思,而是主的命令:妻子不可离开丈夫,
要是离开了,就不可再嫁;不然,她必须再跟丈夫和好。丈夫也不可离弃妻子。

 

所以,结合马太福音的经文,整个的原则就是:如果不是因为淫乱的缘故而离婚,就不可以再嫁,否则就犯了奸淫,神的心意是就是两个人一生一世,至死方休.婚姻是神圣的,是一个盟约,我们绝对不能把它视为儿戏。破坏盟约是严重的罪行.如果两个人不是因为淫乱的缘故分开,双方都不可再嫁(娶),应该与原来的丈夫(妻子)和好.


楼主用林前的经文来说明那些多次嫁娶的人,要与前面的那个妻子(丈夫)和好?!,根本就是错误的理解林前的经文,圣经的整个原则都没有把握住.如果实在是领悟不了的,简单的说,林前所说的和好的前提是双方都没有再嫁娶.

 

再给你看这一段经文:


《申命记》 24:1 人若娶妻以后,见她有什么不合理的事,不喜悦她,就可以写休书交在她手中,打发她离开夫家。
《申命记》 24:2 妇人离开夫家以后,可以去嫁别人。
《申命记》 24:3 后夫若恨恶她,写休书交在她手中,打发她离开夫家,或是娶她为妻的后夫死了,
《申命记》 24:4 打发她去的前夫不可在妇人玷污之后再娶她为妻,因为这是耶和华所憎恶的。不可使耶和华你 神所赐为业之地被玷污了

 

所以,楼主所谓按主耶稣的教导撒玛利亚妇人仍然要同丈夫和好,根本是楼主自己想出来的,主没有那样教导撒玛利亚的妇人.所以也根本不存在应该和那个丈夫和好的问题.

 

至于你所说的现实中的问题,那个弟兄真的为不知道和那个和好而烦恼吗?如果他为此烦恼,那么,他错误的知识是谁灌输给他的?你们的牧师?如果是,牧师又为何又没有给他与哪任妻子和好的建议?这种错误的知识,是他自己乱解经,还是你告诉他的?

 

搜索一下楼主的主题帖子,奇怪为什么老是有人需要你来这里替他们问(淫乱啊什么啊的问题)?为什么问题老是建立在一系列错误的解经基础上?不需要回答我的问题,你想想我为什么问你这些吧,你自己好好思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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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30 21:03 | 显示全部楼层

相当难于回复的话题,下文可供参考。

 

 

基督不断对离婚的谴责是众所皆知的:「耶稣对他们说:『梅瑟为了你们的心硬,才准许你们休妻,但起初并不是这样。』如今我对你们说:『无论谁休妻,除非因为姘居,而另娶一个,就是犯奸淫;凡娶被休的,也是犯奸淫。』」(玛窦/马太福音19:8-9,请与5:31-32做比较,马尔谷/马克福音10:2-9,路加福音16:18)[19] 然而,保禄(保罗)也说,若一方犯了「奸淫」就构成离婚的条件,甚至,他也同意妻子可以离开丈夫(格林多前书/哥林多前书7:11),这样的观点,清楚显示出,新约并不将「无可解除性」理解为完全扼杀人类的「自由」。然而,「自由」也意味着可能犯罪或引起其它后果,最极端的后果就是将婚姻摧毁。


 

然而,新约圣经里找不到任何一个章节明白的宽恕「离婚」之后又「再婚」。保禄(保罗)不鼓励却允许丧偶之人的再婚,他对「离婚」后「再婚」的情况抱持负面的评价:「至于那些已经结婚的,我命令 --- 其实不是我,而是主命令:妻子不可离开丈夫;若是离开了,就应该持身不嫁,或是仍与丈夫和好;丈夫也不可离弃妻子。」(格林多前书/哥林多前书7:10-11)


 

对于以上所引用的新约章节,教会如何响应呢?大多数的教父都跟随保禄(保罗)的教诲,不鼓励任何形式的再婚,即使是离婚或丧偶的情况也是如此。雅典的哲学家Athenagoras(他原是异教徒,之后皈依了正教),大约公元177年,写了一部基督徒的忏悔录,他可以称的上是古代教父们的发言人,他特别将离婚又再娶的男人称为「奸夫」,又说「他舍弃了第一个妻子,尽管她已经过世了,他还是一个虚伪的奸夫。」(PG6, col. 968)


 

然而,同时,教会不曾将福音内容视为「可以被人类社会瞬间接纳」的立法依据。福音被视为一个承诺,是一个天国将来的誓约,每个立誓者为了对抗罪与魔鬼都必须挣扎苦修,但是,这种誓约从来不曾成为一种法律上的「责任」或「义务」。


 

因此,基督教的帝国一直将离婚和再婚视为正规的社会制度。基督教帝国的国王(尤其是君士坦丁、狄奥多西、查士丁尼),特地找了许多法律上的理由和情况使离婚和再婚合法化。这样的例子,我们不胜枚举。我们可以说,相对之下,他们采用了十分宽容的法律。双方应允的离婚,在法律上是可以被接纳的,直到公元449年,狄奥多西二世才下令禁止,然而,公元566年,查士丁尼二世又恢复离婚的合法性,这个法令,到了第八世纪才被废止。在这段期间,若是有发生通奸、逆谋、蓄意谋杀、失踪五年以上、受到通奸的指控、其中一方曾许下出家修道的誓愿,则能够通融离婚与再婚。[20]


 

没有任何一位教父公然指责过这些帝国的法律与基督宗教违背。很显然的,双方的意见一致是无可避免的。像查士丁尼一世这样的帝王,就试着颁布由基督教所提出的法令,并且适当的采用主教与神学家的意见,将它系统化。在皇室的主张违反了基督教的正确性时,这些主教与神学家,常常与皇室对立。以下的例子就有提到这些情况:「在第一任妻子过世之后,不能再续弦」(St. Epiphanius of Cyprus, d.403)、「为了一个合法的动机,例如对方犯了奸淫或是其它错误行为,而与妻子(丈夫)分开的人,如果再娶另一个女人为妻,或是再嫁另一个男人,教会无法用圣言谴责他(她)也不能将他(她)排拒在外,然而,教会之所以容忍他(她)再婚只是想原谅他的软弱」(against heresies, 69, PG 41, col. 1024-1025A)。


 

有无以数计牧灵的劝谕,讲的都是离婚的罪恶,然而,现存的法律却容忍离婚,也将离婚视为「生命的现实面」,很显然的,在东方与西方,离婚也是普遍存在的。


 

这样的现象单纯只是一种仁慈或是屈服吗?绝对不是。在这段期间,教会仍旧维持遵守新约所启示的规范,没有任何例外:只有最优异的、独特的婚礼可以在圣餐礼仪中接受教会的祝福。


 

由上文可知,在丧偶之后的第二和第三次的婚姻,只能透过民法上的仪式来缔结,而且,再婚者也将被开除教籍一至五年不等,这也暗寓着忏悔的心情。在忏悔期过了之后,这对夫妻又会重新被教会接纳。对于离婚又再婚的人而言,忏悔期会加长至七年:「依据上主的教导,离弃了自己的妻子又娶了别的女人的人,必须蒙受通奸的罪名。教父们也立下严格的教规,若是有以上情形者,必须成为一年的『哀悼者』、两年的『倾听者』、三年的『跪拜者』,直到第七年才能再重拾信徒的身份,这样才有资格为上帝献祭。」(Sixth Ecumenical Council, canon 87)


 

诚然,针对每个离婚案例,教会为了辨明双方是否有罪,订出了许多规定,实际上,教会当中牧灵上的「处置」会比上文所描述的来的宽厚。然而,从教会对离婚后再婚的通奸者所做的分类(依据福音所提出的严格分类)可以看出,他们将有很长的一段时间不能以信徒的身份站在教堂里,而是要在门外成为一名「哀悼者」、「倾听者」(只能在门口倾听教堂内关于圣经的教导,却不能参与圣事)、「跪拜者」(在某些仪式当中,只能处在跪拜区,不能以坐或站的姿态参与)。


 

教会不但不「认可」离婚,也不「授与」离婚。离婚被视为十分严重的罪过,然而,教会从不吝于给予罪人一个「新的机会」,如果他们忏悔的话,教会随时都准备好要重新接纳他们。


 

只有在第十世纪之后,皇帝颁布了法令全权处理证婚与登记等事宜(请参考本书第五章),使得教会不得不「授与」离婚。这种作法,只是为了不违反罗马帝国(之后还包括了许多国家)的民法。然而,在信徒们的心中,这样的作法抹灭了基督教教义中婚姻的独特性。无论是教会婚姻或教会所「授与」的离婚都不过是为了在形式上给予那些不合法的行为(从基督教观点来看)一个外在的正当性。


 

实际上,遵照圣经与教会的传统,我将建议我们的教会停止「授与」离婚(无论如何,透过民事法庭也可以裁定离婚),教会只要在民法的依据上,承认离婚的事实就好,并且当婚姻已经不复存在时授与再婚的资格。诚然,每一个特殊的案例,都要透过牧灵上的谘商与审查确定已经没有复合的可能性,而且,「再婚的允许」必须伴随着某种形式的忏悔(依据不同的情况而有所不同),教会应该有权力依第二次婚姻的情况给予祝福。


 

这样的提案将会使教会的立场更加清明,并且给予祭司们一个机会,进一步实践谘商、指导、与心理治疗上的能力。


 

[19] 请留意,以「不贞」(πορνε?α)为理由而离婚的特例,只出现在玛窦(马太)福音当中。基督的言论毫不保留的禁止离婚,正如圣马尔谷(马克)与圣路加所言。

[20] 请特别参考查士丁尼法典,第22条法令(Novella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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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0-30 21:20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愤怒的刺猬在2009-10-29 14:07:00的发言

 

楼主所谓按主耶稣的教导撒玛利亚妇人仍然要同丈夫和好,根本是楼主自己想出来的,

首先要多谢你百忙中给我回答。这个问题不是我联想出来的,而是有一次我到某教会做礼拜的时候,偶然听到牧师顺便提到谁是撒玛妇人丈夫的问题?当时牧师说,原来在神眼中只认定处女时所结交的男人为她的丈夫!即使她将来嫁十次八次都视为淫乱!

 

搜索一下楼主的主题帖子,奇怪为什么老是有人需要你来这里替他们问(淫乱啊什么啊的问题)?

我是对神发热心,但不知道是否是真知识!因为我见到教会有许多肢体在未信主之前都曾犯过奸淫罪,(离婚,或者说未婚同居等等带来的痛苦和疑问),我很想通过这个网络平台听取属灵肢体的见解累积经验,将来能用得着的地方!如果我的贴子对他人造成不安,求神赦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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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30 21:29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dolimi在2009-10-30 21:20:00的发言:

首先要多谢你百忙中给我回答。这个问题不是我联想出来的,而是有一次我到某教会做礼拜的时候,偶然听到牧师顺便提到谁是撒玛妇人丈夫的问题?当时牧师说,原来在神眼中只认定处女时所结交的男人为她的丈夫!即使她将来嫁十次八次都视为淫乱!

 

搜索一下楼主的主题帖子,奇怪为什么老是有人需要你来这里替他们问(淫乱啊什么啊的问题)?

我是对神发热心,但不知道是否是真知识!因为我见到教会有许多肢体在未信主之前都曾犯过奸淫罪,(离婚,或者说未婚同居等等带来的痛苦和疑问),我很想通过这个网络平台听取属灵肢体的见解累积经验,将来能用得着的地方!如果我的贴子对他人造成不安,求神赦免!

 

现今教会之所以允许再婚,是出于仁慈和对人性弱点的宽容(请参考:哥林多前书7:9),我们也可以将它视为教会给予那些在第一次结合时犯错的人第二次机会,使他们能够进入基督体内真实的婚姻(我们必须明白,并不是所有的人性错误,都能藉由教会的祝福就神奇的修复)。那些再婚的圣徒(例如:Georgia的皇后St. Tamara)都指出,依据教会法规,唯有第一次婚姻才是最真切的,我们不能用律法的角度来衡量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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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30 22:22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dolimi在2009-10-30 21:20:00的发言:

...当时牧师说,原来在神眼中只认定处女时所结交的男人为她的丈夫!即使她将来嫁十次八次都视为淫乱!...

 

不知道这位牧师说这样的话,有什么圣经根据?

如果处女和已婚男人结合,不是淫乱?路得和波阿斯的婚姻,是淫乱?怪哉怪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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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30 22:24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Richman_sh在2009-10-30 21:29:00的发言:

 

现今教会之所以允许再婚,是出于仁慈和对人性弱点的宽容(请参考:哥林多前书7:9),我们也可以将它视为教会给予那些在第一次结合时犯错的人第二次机会,使他们能够进入基督体内真实的婚姻(我们必须明白,并不是所有的人性错误,都能藉由教会的祝福就神奇的修复)。那些再婚的圣徒(例如:Georgia的皇后St. Tamara)都指出,依据教会法规,唯有第一次婚姻才是最真切的,我们不能用律法的角度来衡量此事。

 

 

天主教里是这样教导的吗?奇谈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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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30 23:01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yhhnx在2009-10-30 22:24:00的发言:
以下是引用Richman_sh在2009-10-30 21:29:00的发言:

 

现今教会之所以允许再婚,是出于仁慈和对人性弱点的宽容(请参考:哥林多前书7:9),我们也可以将它视为教会给予那些在第一次结合时犯错的人第二次机会,使他们能够进入基督体内真实的婚姻(我们必须明白,并不是所有的人性错误,都能藉由教会的祝福就神奇的修复)。那些再婚的圣徒(例如:Georgia的皇后St. Tamara)都指出,依据教会法规,唯有第一次婚姻才是最真切的,我们不能用律法的角度来衡量此事。

 

 

天主教里是这样教导的吗?奇谈怪论!

这个不是天主教的教导啊,是圣教父们的教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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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31 13:59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dolimi在2009-10-30 21:20:00的发言:

首先要多谢你百忙中给我回答。这个问题不是我联想出来的,而是有一次我到某教会做礼拜的时候,偶然听到牧师顺便提到谁是撒玛妇人丈夫的问题?当时牧师说,原来在神眼中只认定处女时所结交的男人为她的丈夫!即使她将来嫁十次八次都视为淫乱!

 

 

可能你还是不太明白,再给你解释一下:

 

我们来看两段经文,为便于你理解,我使用现代译本与和合本两个翻译:

 

5:32 但是我告诉你们,除非妻子不贞,丈夫不能休弃她。因为,要是妻子再嫁,他等于使妻子犯了奸淫;而娶她的男人也算犯了奸淫。”
19:9 我告诉你们,除非妻子不贞,任何人休弃妻子,再去跟别的女人结婚,就是犯了奸淫。”

19:9 我告诉你们、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就是犯奸淫了、有人娶那被休的妇人、也是犯奸淫了。

5:32 只是我告诉你们、凡休妻的、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就是叫他作淫妇了。人若娶这被休的妇人、也是犯奸淫了。  

 

 

一.以上的经文很清楚的说了:两个人结婚,如果不是因为对方犯了奸淫的罪,不可离婚,否则的话,丈夫与别的女人结婚就是犯奸淫,别的人娶了这个妻子,也是犯奸淫(在这个事件中,不但丈夫与妻子都犯奸淫,而且会使嫁娶他们的人也犯奸淫)

 

所以,应用到撒玛利亚妇人,如果她的第一次婚姻不是因为淫乱的缘故分开或是丈夫死亡,那么再嫁别人,虽然世俗的律法是许可这样的婚姻的,但在神眼中,她是犯奸淫了.再说一次,婚姻是一个盟约,是至死方休的,在世俗上离婚后再婚是合法的,但在神的眼中,不是.(另外,你说什么按着主教导要和哪个丈夫和好,这是完全是你自己想出来的,是你理解你不了别人的话,也完全不明白圣经中的原则.原因前面已经给你解释过了)

 

你所转述的牧师的这句话,不知道是牧师原本就是用与你一模一样的话表述的,还是你转述中断章取义或是当时理解有误,这样的表述是不太合适的.

 

正确详细的说:两个都是贞洁的人进入一个合法的婚姻,那么,这一次的婚姻在神眼中,他们各自是各自的妻子/丈夫,若如不是因为对方死亡或对方淫乱而离婚后再婚,就是犯了奸淫.

 

 

二.如果二个人在婚姻之前,成为一体,在神眼里这乃是二个非法成为一体,是淫乱.这个前面解释过多次.出现这种状况,按原则来说,二个有应该进入婚姻(进入婚姻之后,他们就是各自的丈夫与妻子).这不是说,前面的事就不算为淫乱,而是,尊重二个人已经成为一体的事实.

 

三,如果这个女人(或男人),在婚前多次与多人有淫乱的关系,那么,他们的行为就是淫乱.这时,也没有什么应该与前面第几个结为夫妇的事,原因前面已解释,就是申命记的经文)

 

这是一些原则,现实中的事情,还需要具体的结合个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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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31 15:13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很多问题上,我们不可能得到一个即符合 神的心意,又符合人的心意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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