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十诫律法:一个完美且完备的准则
问题:十诫律法是一个完美的准则吗?抑或它并不是完美的,基督改进并加增了这个律法?
教皇派宣称,基督藉着添加福音性的命令和教导改进了律法,他们自己又在此之上加上自己的传统。索西奴派和重洗派在本质上弃绝全部律法,尽管他们有时是以更温和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意见,认为基督改进了律法,使之灵性化了,在律法上添加了三个新命令:1)舍己;2)背负十字架;3)效法基督。我们认为,律法在各方面都是完备的准则。
第一,这可以由下列这些经文得到证明,这些经文清楚地宣告了律法是全备的。“耶和华的律法全备”(诗19:7);“我看万事尽都有限,惟有你的命令极其宽广”(诗119:96)。所以《诗篇》的作者祷告说:“求你开我的眼睛,使我看出你律法中的奇妙”(诗119:18)。既然圣经宣告上帝的律法是完备的谁还胆敢说:“事实并非如此;这个律法不是完备的,而是一直在改进、加添的;它不是全备的,需要在上面再加添一些教会的传统”呢?
规避性主张:“完备(perfect)”必须翻译成“无污染的(undefiled)”。而且每条诫命必须是独立的,因为此处的“律法(law)”是单数形式。所以我们不能下结论说律法是全备的。“完备(perfect)”也可以理解成为“合乎正道的(upright)”,尽管还缺乏很多东西(腓3:15)。
回答:(1)在原始经文中所用的词的字面意义是“完备(perfect)”,也就是说不缺乏任何东西。天主教的译者们自己也是把这个词翻译成“完备(perfect)”。这个译法的正确性可见于附加的注释:“……能苏醒人心;……能使愚人有智慧”(诗19:7)。所以,律法是完备的准则。
(2)仅仅因为律法这个词在这里用的是单数形式,他们就认为这里的律法指的是一条独立的诫命,并由此下结论说律法不是完整的,为添加教会传统保留余地,这是毫无根据的。《诗篇》的作者头脑中所想到的并不是一条单独的诫命,而是全部律法,全部律法也可以用单数形式来表达。使徒在《罗马书》第七章十节中也是用单数形式来表示全部律法:“那本来叫人活的诫命”;他经常用单数形式来表示全部律法。《诗篇》作者也用“律法(law)”和“诫命(commandment)”的复数形式:“耶和华的训词(statutes)……耶和华的典章(judgments)”(诗19:8-9)。
(3)尽管“完全(perfect)”这个词有时用来形容一个正直但还并不完美的人,但是我们参照上文下理就会发现它是比较而言的,用来描述正直的程度。但是,这绝对不能证明也能用这种方式来理解上帝的律法。在谈及律法的全备性时,圣经中以绝对的语气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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